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规定
关于自考辨析题的答题技巧有哪些
关于自考辨析题的答题技巧有哪些关于自考辨析题的答题技巧由于辨析题可以考查多方面的目标,具有多方面的考试功能,所以,辨析题型日益受到文科自学考试的重视。
大家要掌握好答辨析题的技巧,做好每道辨析题。
根据辨析题的特点与答题要求,考生必须掌握答辨析题的技巧:在反复审题的基础上,首先明确表态,回答“此命题”正确或错误,切忌似是而非;指出该命题观点符合或违背了什么观点或原理(原则)或规律运用所学习的学科的基本概念或观点或原理(原则)或规律,有针对性地阐明理由;要尽可能从多方面、多角度寻找并阐述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所述理由不要作较多的展开;在说理的基础上,要得出明确的结论;所辨析的题目若观点正确,则指出坚持此观点的意义,反之,则指出错误观点的实质、危害,表明自己反对错误观点的态度。
如,《经济管理学》的一道试题“搞市场经济,就要放开价格,政府对价格不应干预。
”作该辨析题首先要表明“该观点是错误的”,紧接着指出它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述理:虽然搞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放开价格,但是,市场本身也是有缺陷的,利益机制会导致市场的盲目性,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有政府监管的商品经济,可避免市场自发的负作用;在科学、通讯技术高度发展的时代,政府有能力管理市场的运行,以保证经济、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为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政府必须在必要时干预商品价格。
然后,可以从实践角度进一步指出,不管在经济过快增长,或者由意外情况如“非典”引起的商品价格大幅度攀升时,我国政府迅速、果断地对价格实施干预,获取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最后表明态度:认为搞市场经济政府就不应干预价格的观点是错误的、有害的,搞市场经济政府也不应放弃对价格的干预。
辨析题的题目特点辨析题即运用基本概念或基本观点或基本原理判断、辨别是非,并阐明理由的一种题型。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规定(修订)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规定(2008年修订)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形势的要求,经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各类高等院校(指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以下同)的专科以上毕业生,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1.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
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专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大学语文、英语(一)或英语(二)、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或高等数学(工专)。
二、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等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1.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
即“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外语[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或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对于只因一门课程未合格而持有本科结业证书者,可以按专科生资格接考自学考试本科,但不能免考本科课程。
北京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无法按时毕业”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按相应的试点方案及实施细则执行。
四、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原来所学专业与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则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或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或高等数学(工专)或高等数学(工本);中文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等。
(完整版)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关于颁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文号:沪教考院自考[2003]29号发布日期:2003-6-11执行日期:2003-6-11各主考学校:为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工作,在征求各校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时规定》[沪高教考委(98)第41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二○○三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各类高等院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指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下次)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一)、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工专).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独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二)、日语(二)、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本)和物理(工),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和相同层次的公共基础课。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为许多想要进一步提高学历的人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
然而,考试本身也是一项繁琐而复杂的任务。
为了减轻学生的负担,全国出台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为合适的考生提供了免于参加考试的机会。
一、免考规定的背景及意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项具有自主学习和自主考试特点的考试制度,它为许多已经参加工作或者无法腾出大量时间去学习的人提供了一个灵活的学习途径。
然而,对于一些已经具备相关知识或者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学分的人来说,再次参加自学考试无疑是一种重复劳动。
因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课程免考规定,以减轻考生的负担。
二、免考规定的适用范围《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各个课程。
根据个别考生的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免除相应课程的考试,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而言,以下几个情况可作为申请免考的依据:1.已经在其他高等院校学习并且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如果该学分与自学考试中的课程内容相符合,具备免考的资格。
2.已经具备与自学考试课程相当知识层面的工作经验,在专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考。
3.具有其他形式获得的相关学分或证书,例如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国家级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等,可以作为申请免考的依据。
三、申请免考的流程和要求想要申请免除自学考试的课程,考生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仔细阅读《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明确自己是否符合免考条件。
2.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学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确保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申请。
3.向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直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递交免考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等待审核结果。
教育主管部门或自学考试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免考申请的审核,并向申请人告知审核结果。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1989年6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供各地实施。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日、俄、英)。
第五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1.公共基础课;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报考同学科不同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1.公共基础课;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学科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八条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九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的,应按照所报本科段考试计划完成除公共基础课外的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考者,应按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北京交通大学自考成教课程免修办法说明
北京交通大学自考成教课程免修办法说明
一、课程免修条件
1、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所学专业公共基础课或者专业基础课要求相同的单科合格证书,本人提出申请,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课程。
原北京交通大学自考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
2、参加省级的成人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修英语,且成绩记为“80”分。
3、以第二学历形式入学的学生,现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如在第一学历中学过,且第一专业与现专业为同一科类,间断学习时间不超过四年,本人提出申请,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免修此课程。
该课程成绩记为“免考”,计算平均分时按“60”分。
学生不能免修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4、学生在其它院校通过政治理论课程,本人提出申请,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免修该课程。
该课程成绩记为“免考”,计算平均分时按“60”分。
上述成绩有效期均为四年。
即自取得成绩之日起,至开设本门课程之日止,不超过四年。
5、不论何种情况,专业课均不办理免修。
二、免修申请
办法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学生向所在教学中心提(函授站)出免修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已修课程的原始成绩单及毕业证明,由教学中心(函授站)汇总后于每学期开学四周内交远程学院审核,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教务部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改革后四六级成绩不能免自考外语 七种情况可以免考
改革后四六级成绩不能免自考外语七种情况可以免考最近,不少自考生来电咨询本报,改革后的四六级成绩能否免考自考外语课程。
市自考办相关负责人提醒考生,在四六级计分办法改革之后取得的四六级成绩不再免考自考外语(英、日、俄)课程。
根据教育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的精神,市自考办对四六级免考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英、日、俄)成绩作出调整。
在教育部改革四六级规定之前已取得四六级合格证的考生,凭专科、本科毕业证或普通高校学生证和四六级证书仍可按原规定办理自考外语(英、日、俄)课程免考手续。
在教育部改革四六级规定之后,四六级成绩不再免考自考外语(英、日、俄)课程。
市自考办相关负责人指出,考生可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等来免考自考外语课程。
据了解,往年用四六级合格证办理自考外语课程免考手续的考生占一定比例。
据统计,仅20xx年,用四六级合格证办理自考外语课程免考手续的考生达3566人,占全年免考总人数的35%。
其中英语(二)课程,用四六级合格证办理自考外语课程免考手续的为2803人。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委会有关人士表示,四六级考试已不再接受非在校生报名,考委会从没有委托任何培训学校组织社会考生报考四六级。
七种情况可免自考外语第一种:考生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本科英语(二);取得pets—2级以上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专科英语(一);第二种: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原来所学专业与自考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的,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第三种:已有本科学历的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学自考英语专业,可用原来所学的公共外语课(除英语外)免考自考第二外语,其中第二外语必须是规定的36种可作第二外语的语种;第四种:英语专业外的外语专业专本科毕业生自考英语专业,可免考第二外语;第五种: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考各专业专科学习,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第六种:已有国家承认专科以上学历参加自考,可免考已学过且要求相同、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第七种:凡现行考试计划执行期中的自考课程合格成绩,无论哪个专业,专科还是本科,只要是同一门课,名称相同、代码相同、学分相同,即可在自考各专业、各层次中通用,且不用办免考手续。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此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
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
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
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
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自学考试是一种允许工作和学习并行的高等教育考试方式。
它的主要特点是具有灵活性、免除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等方面的优势。
无论是在就业还是继续深造方面,它都为成年人提供了广阔的机会。
随着自考的普及,一些人也开始关注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
这里将为大家介绍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使读者对自考给予进一步的了解。
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是指对自学考试的科目可以采取免修、免考等方式。
一方面,它允许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自考生更加便捷地获得学位,另一方面,其降低了自考难度和加快了自考的速度,使自考备受欢迎。
具体来说,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如下:一、免修免修是指已经学过这门课程的自考生,在相应的课程学分不低于5分的情况下可以免去该科目的学习。
所免的课程不得超过总学分的30%。
免修需要凭借原毕业证书或学分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申请,先经过学校审核后,再提交给自考中心办理。
二、免考免考是指已经通过一些正规的大学课程的自考生,可以申请免考相关的科目。
具体的规定是已经修读(含获得相应考试合格成绩)大学本科层次及以上的课程,可以免考相应的自考科目,但需就课程名称和内容与自考科目名称和内容是否一致进行比较后,在获得学校审核通过后提交给自考中心办理免考手续。
三、课程顶替在已经通过相关课程获得学分的前提下,成功申请课程顶替可以替代所要修读科目的学分。
同样,课程顶替的申请也需要先通过学校审核后提交给自考中心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自考生在考试报名之前一定要仔细比对自己的学习经历和相关课程的对应关系,避免冲突或者因理解偏差而导致无法通过审核的情况出现。
近年来,随着自考的选择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也在不断更新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课程顶替通常只适用于该校自考课程体系,而其他高等学校的课程则属于另一个体系,不能互相顶替。
同时,每个高校的顶替规则也不尽相同,自考生应提前了解所报考学校的具体规定,严格遵守相关审核流程。
总之,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为自考生提供了一些便利,但也需要大家在使用方面遵守相关规定,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工作人员。
免考实施细则
免考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免考政策,提高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了免考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免考范围
1.1 高中毕业生免考:符合下列条件的高中毕业生可以免于参加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直接进入大学进行学习。
1)在高中阶段表现优秀,成绩达到本校要求的标准;
2)参加高中毕业班级学科联考,成绩在年级前40%;
3)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历,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
1.2 成人教育免考: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教育学员可以免于参加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直接进入大学进行学习。
1)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2)有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取得相关单位的工作证明;
3)提供相应的成人教育记录,证明学习成绩优秀。
二、免考流程
2.1 高中毕业生免考流程:符合免考条件的学生,在高中毕业后,按照学校要求,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成绩单、社会实践证明等。
学校审核后,给予学生免考资格,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2.2 成人教育免考流程:符合免考条件的学员,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学历证书、工作证明、成人教育学习记录等。
学校审核后,给予学员免考资格,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免考效应
3.1 免考生入学后享受与其他学生同等的学习待遇,包括学分制度、课程设置、奖学金、学籍管理等方面。
3.2 免考生在校期间,成绩不合格时将按照学校相应的规定进行补考或者重新选课。
3.3 免考生毕业时,获得与其他学生同等的学位和毕业证书。
以上为免考实施细则,供各相关学校及教育部门参考和执行,确保免考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合理运行。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简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自2001年开始实施,是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基本法规。
本条例旨在规范自学考试的组织管理,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促进自学教育的发展。
本文将以详细解读的方式,介绍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
一、自学考试的定义和目的自学考试是指通过个人自学,在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并取得学历的一种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广大群众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提高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考试科目和学习内容1. 考试科目自学考试设置了与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相应的学科和专业,包括文学、历史、经济、法学、教育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领域。
考试科目的设置和调整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做出科学规划。
2. 学习内容学习内容以教材和相关资料为主,学生可以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材料。
教材的编写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编委会负责,对于考试科目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有着严格的要求。
三、报名与考试管理1. 报名条件报名参加自学考试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按规定交纳考试费用。
2. 考试形式自学考试实行闭卷考试,采用笔试和实践操作等形式进行。
考试时间和地点由考试机构事先公布,学生需按时参加。
3. 阅卷和成绩考试结束后,由专业教师组成的阅卷委员会进行评卷,确保评卷过程公正透明。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发布,学生可以通过登录考试网站或查询成绩通知单获得自己的成绩。
四、学历与证书颁发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合格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和证书。
学历的颁发要经过学历认证,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公布。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自学考试的监督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共同完成。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并进行管理监督,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考试的具体实施,社会监督机构则通过舆论监督等方式,对考试管理和学术诚信进行监督。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思想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为依据,按照国家发布的考试大纲、考试计划、考试标准进行命题和考试。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当使公民的学习和应考不受封建思想、宗教迷惑和自由化思潮的影响。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工作,应当在切实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广泛吸收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参加。
在每次考试前应组成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命题小组,吸收高等院校的教师参加。
命题小组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行使以下职权:1、讨论、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2、拟定试卷样本;3、组织命题;4、制订评分标准。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组成。
其中,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学校的有关负责同志兼任。
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司。
办公室的职责是:组织制定考试计划和考试标准;组织命题和评卷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进行考试分析研究工作;印制并颁发单科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和证明;应考者的考籍管理;负责各级各类社会助学的指导和评估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进行师资培训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自考课程免考规定
自考课程免考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后,参加自学考试者:1、与原有学历相同层次的自学考试专业中所含下列课程均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公共类)、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公共外语。
此项规定也适用于全日制高校本科专业的肄业,退学学生,但必须附成绩表。
在线咨询QQ:19802884922、理、工类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理工类、经济类)、普通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经济类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心理学、教育学;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毕业生还可免考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写作;法律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经济法概论;计算机应用(包括计算机软件)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非计算机专业(不含信息类各专业)的计算机课程(包括实践)。
二、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PETS-2)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取得三级(PETS-3)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取得二级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
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取得全国大学英语三级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取得四级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英语(二)。
三、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证后,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除上述规定外,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的考试课程完全相同的均可免考。
完全相同,是指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学分相同。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12.04•【文号】国发[1981]8号•【施行日期】1980.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发布日期:1988年3月3日,实施日期:1988年3月3日)废止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1980年12月4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将为造就和选拔建设四个现代化的专门人才开辟广阔的道路,它是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奋发自学的重要措施。
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十分重视,加强领导。
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进行试点。
其他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准备工作,待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拟定自学考试实施细则后,再逐步推行。
一九八○年十二月四日附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务院:为了调动广大群众学习积极性,通过多种途径发展高等教育,加速培养和选拔专门人才,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制订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这个办法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同时还在我部召开的部分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部分高等学校负责人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工作繁重、复杂,涉及劳动计划、工资待遇、干部管理等诸多方面,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各级政府应当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省、市、自治区要由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配备精干的专职干部进行日常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的作用。
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协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做好自学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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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规定( 年修订)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规定(2008 年修订)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形势的要求,经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 定,对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各类高等院校(指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以下同)的专科以上毕业生,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 专业专科(基础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 1.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
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专科开设的公 共基础课包括大学语文、英语(一)或英语(二)、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或高 等数学(工专)。
二、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等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的学习考试,可以 免考: 1.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
即“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 共基础课包括外语[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 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或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 业专科的学习考试, 可以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对于只因一门课程未合格而 持有本科结业证书者,可以按专科生资格接考自学考试本科,但不能免考本科课程。
北京大 学、 北京邮电大学 “无法按时毕业” 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按相应的试点方案及实施细则执行。
四、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原来所学专业与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的公共基 础课相对应,则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或 线性代数 (经管类)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 (经管类) 或高等数学 (工专) 或高等数学 (工本) ; 中文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计算机专业毕业 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等。
五、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的 PETS-3 级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二);取得 PETS-2 级以上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一)。
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 执行。
六、凡现行执行期中的自考课程无论在哪个专业,专科还是本科,只要是同一门课(名 称相同、代码相同、学分相同)即可在自学考试各专业、各层次中通用。
七、本规定中免考课程如与主考院校授予学位的规定不一致,拟申请学位的考生须按 主考院校的规定执行。
八、免考手续的办理按免考手续细则执行。
九、本规定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北京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2009 年 5 月 31 日
北京市免考政策:各类自考生免考科目表
来源:青年人() 2011/1/20 12:17:57 【青年人自考网】 资料下载
本表格根据《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规定(2006年修订) 》制作,虽然是北 京自考免考政策,但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具体政策细节请以考试机构相关说明为准。
本文旨在提醒广大自考生在报考前了解清楚各地的免考政策,从而更顺利地考试和毕 业。
考生 类型 报考 层次 免考课程 1、三门公共政治课。
即"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 三门公共政治课。
三门公共政治课 论 " 和 " 法 律 基 础 与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 。
专科 2、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目前北京市自 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已学过 学考试在专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大学语文 (专) 或大学语文 (本) 、 英语(一)或英语(二) 、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或高等 专科生 数学(工专) 。
一般情况下无免考课程,原专科专业与自学考试开设的公共基础 课 本科 相 对 应 者 除 外 。
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或高等数学(二) 或高等数学(工专)或高等数学(工本) ;中文专业毕业生,可免考 大学语文 (专) 或大学语文 (本) 物理专业毕业生, ; 可免考物理 (工) ; 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 考英语(一)或英语(二)等 1、三门公共政治课。
即"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 三门公共政治课 三门公共政治 论"和"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专科
2、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目前北京市自 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已学过 学考试在专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大学语文 (专) 或大学语文 (本) 、 英语(一)或英语(二) 、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或高等
本科生 研究生
数学(工专) 。
1、1-2门公共政治课。
即经济类专业免考"毛泽东思想概论"1门 1 门公共政治课。
公共政治课;非经济类专业免考"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 本科 治经济学原理"2门公共政治课。
2、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目前北京市自 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已学过 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外语[英语(二) 、日语(二) 、 俄语(二)、高等数学(二)或高等数学(工本) ] 、物理(工) 、大学 语文(本) 、计算机应用基础。
结业生 肄业生
专科 本科
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对于只因一门课程未合格而持有本科结业证书者,可以按专科生
退学生
资格接考自学考试本科,但不能免考本科课程。
原来所学专业与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则可免考相应的 相应的 各类高校毕业 生 公共基础课。
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或高等数学(二)或高等数学 公共基础课 (工专)或高等数学(工本) ;中文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专)或大学语文(本) ; 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 ;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 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等。
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的 PETS-3级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本科的英语(二) ;取得 PETS-2级以上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专科的英语(一) 。
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 划规定执行。
凡现行执行期中的自考课程无论在哪个专业,专科还是本科,只要是同一门课(名称 其他免考 政策 相同、代码相同、学分相同)即可在自学考试各专业、各层次中通用。
2000年底以前已通 过的"高代低"课程,有效期至2007年底。
北京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无法按时毕业"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按相应的试点方案及实 施细则执行。
本规定中免考课程如与主考院校授予学位的规定不一致,拟申请学位的考生须按主考 院校的规定执行。
免考手续的办理按免考手续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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