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解读
饲料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农(人劳)[2000]10号
规定了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三个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并规定了培训和监督抽查的要
2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2001.06.04
农牧发[2001]20号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本规范规定了在饲料长时间添加的和用于防治的兽药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和注意事项
14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2013.12.30
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
规定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符合农业部公布的品种
1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3.12.31
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
20
《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2016.01.27
中发[2016]1号
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加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到2020年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
2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16.02.06
国务院令第666号
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22
《农业部关于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04.22
农医发〔2016〕15号
优化产业结构,提升集约发展水平;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竞争能力;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创新营销发展模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化对外合作,增强产业国际竞争能力;提高监管能力,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强统筹协调,完善产业发展措施。
饲料行业新法规培训讲座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7
增设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如发现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对 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生产、 经营或使用,主动召回产品,立即通知相关环节单位,记 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应 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1
明确主体责任
★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一责任人)
★地方政府负责统一领导饲料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 制、保障监管工作开展。
★地方饲料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档 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监管、 监测、执法、预警、培训、指导)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2012年5月8日发布、7月1日实施)
主要规定及特点:
1.明确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范畴; 2.规定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产前的审定申请制度; 3.完善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资料要求; 4.规范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程序; 5.明确了从事审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6.规定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制度及要求; 7.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农业部1519号公告)苯乙醇胺A等11种“瘦肉精”
强制性标准: 《饲料标签标准》和《饲料卫生标准》
新《条例》及配套规章解读
新《条例》修订背景 新《条例》的主要特点、亮点 新《条例》配套规章的主要规定及特点
新《条例》修订背景
近年来,畜产品和饲料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 普遍关注安全问题。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三)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七)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九)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十)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三)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七)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九)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十)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概述为了保证畜禽养殖的安全、健康和质量,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十分关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规定。
新饲料管理规定新饲料的定义新饲料是指经过加工、改良、压缩等改变处理的饲料。
新饲料的分类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
新饲料的管理要求生产企业要负责生产企业应该根据官方监督规定,确定新饲料的适用对象、用途、成分和制造工艺,并向畜禽养殖企业负责提供质量保证及销售服务。
新饲料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根据不同的畜禽种类,新饲料的营养成分要求不同,因此新饲料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配方体系,确保新饲料中营养成分的含量和成分比例符合畜禽养殖的需求。
畜禽养殖企业要认真选择新饲料畜禽养殖企业应当认真选择新饲料,不得盲目追求新品种的饲料以及过于廉价的饲料。
同时,应当根据畜禽的生产情况、饲料的适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并遵循合理饲喂的原则。
新饲料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规定新饲料的质量安全要求是生产企业必须遵循的首要规定。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保持生产场所的卫生清洁,控制添加剂的使用量和质量,同时避免生产过程中出现污染和处理不当的情况。
新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新饲料添加剂的定义新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提高饲料品质和效果,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添加的化学物质。
新饲料添加剂管理的要求添加剂必须经过审核才能使用国家规定不得使用未经审核或者非法添加的添加剂。
新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申请国家审核,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生产和使用。
添加剂的使用必须在允许范围内新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超过允许范围。
同时,对于添加剂的使用,也应当根据畜禽种类、生长阶段、生产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添加剂应当有正确的标签和说明在新饲料添加剂生产和包装过程中,应当保证标签和说明的真实、准确和清晰。
同时,生产企业也应当在使用过程中按照标签和说明进行使用。
定期检测和监控对于新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企业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监控,检查饲料中添加剂的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前言随着畜禽养殖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饲料和新型饲料添加剂被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这些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除了满足动物的营养需求之外,还可以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和免疫能力。
然而,由于其品种繁多、种类复杂,对其管理也面临着很多的挑战。
为了规范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和兽医公共卫生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本文将对其作简要介绍。
主要内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定义与分类新饲料是指在先进生产技术、高新材料、生物技术等方面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经过新原料的开发和组合而制成的,用以替代传统饲料的新型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是指一种或多种加入到饲料中以增加动物生长、提高生产性能、防治病害、增强抗氧化能力的功能性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维生素、氨基酸、酶、微生物和草本植物等。
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经过严格审核批准,取得《新饲料生产许可证》、《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并在特定时间内进行检测,确保安全、有效、环保。
生产、销售和使用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和使用规程,并按照规定进行文书记录、随货单和出入库管理等工作。
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检验和监管相关部门应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进行检验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拟使用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和养殖户应当在兽医兽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严格遵照使用规程,以确保动物生产性能、质量安全。
4.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审批、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和使用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要求停产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和质量缺陷。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伪造、篡改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将介入调查,并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受性 评 价报告 、 理学 安全 评 价报 告 、 毒 代谢 和 残 留评 价 报 告 等 ) 申请新 饲 料 添 加剂 审定 的 , 应 当提 供 ; 还
该 新饲 料添加 剂在 养殖 产 品中 的残 留可 能对 人体 健
康 造成 影 响的分 析评 价报 告 :
( ) 签 式样 、 装要 求 、 存 条 件 、 质 期 和 八 标 包 贮 保
( ) 业 部指 定 的试验 机 构 出具 的产 品有 效性 七 农
评价 试验 报告 、 全性评 价 试验 报 告 ( 括 靶 动物 耐 安 包
3年 未投 入生 产 . 他企 业 申请 生 产 的 : 其 ( ) 业部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五 农
第四条 研 制新 饲 料 、 饲 料添 加 剂 . 当遵 循 新 应 科学 、 全 、 安 有效 、 环保 的原 则 , 证 新饲 料 、 饲 料 保 新 添加 剂 的质量 安全 第五 条 定。 农业 部 负责 新饲 料 、新饲 料 添加 剂 审
6
湖 北
畜
牧 兽
医
21 0 2拒 本 办法 自 2 1 0 2年 7月 1日起 施
物质 微量元 素 与载体 和 ( ) 释剂按 一 定 比例配 制 或 稀 的 均匀混 合物 .其 中矿物 质微 量元 素含 量 能够满 足
第二十六条
行 。 业部 1 9 农 9 9年 1 2月 9日发布 的《 料添加 剂 和 饲
用 职权 、 忽职守 、 玩 徇私舞 弊 的 , 法 给予 处分 ; 成量 复核 报 告和 复核 意 见报 评 工 作 的相关 人员 .不履行 本 办法 规定 的职责 或者 滥
犯罪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第 二 十二条 申请人 隐 瞒有关 情 况或 者提 供 虚 假材 料 申请新 饲料 、 饲料 添加 剂 审定 的 , 业 部不 新 农 予 受理 或者 不予许 可 , 并给 予警 告 : 申请 人 在 1年 内 不得 再 次 申请 新 饲料 、 饲料 添加 剂 审定 。 新 以欺 骗 、 赂 等不 正 当手段 取得 新 饲料 、 饲料 贿 新 添加 剂证 书 的 . 由农 业 部撤 销新 饲料 、 饲料 添 加剂 新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农牧业生产的安全和质量,进一步提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水平,我国制定了《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确保饲料安全和质量。
一、新饲料管理新饲料是指未经生产许可并不属于常规饲料的新型饲料产品。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和使用新饲料时,必须先向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
生产新饲料的企业必须拥有合法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同时,企业还需有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新饲料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
销售新饲料的商家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严禁销售未备案的新饲料产品。
使用新饲料的养殖场和农户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签订合同,明确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生产效果,并保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有效联系。
在使用新饲料时,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未经注册并不属于常规饲料添加剂的新型添加剂。
根据《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和使用新饲料添加剂时,都必须先向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
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必须拥有合法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企业还需有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新饲料添加剂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
销售新饲料添加剂的商家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严禁销售未备案的新饲料添加剂。
使用新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和农户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签订合同,明确添加剂的使用方法和用量,并保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有效联系。
在使用新饲料添加剂时,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三、监督和检查为了保障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动物饲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提高饲料的质量、减少饲料的浪费、保障动物的健康,饲料添加剂的应用变得越来越广泛。
同时,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也引发了相关的管理问题。
为了规范饲料行业的管理,保障动物饲养的安全和质量,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一、新饲料管理新饲料是指在国家法规中未规定的种类和品种的动物饲料,包括进口的动物饲料、非法添加的饲料等。
新饲料虽然未规定,但既然要用于动物饲养,其质量必须得到保障。
因此,新饲料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 生产企业的资质认证为确保新饲料的质量和安全,新饲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证。
企业必须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产品生产、产品检验等各个环节。
企业的场地、设备、工艺、人员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原料的采购和管理新饲料的原料必须经过严格的筛选和检验。
必须从正规厂家和供应商采购有质量保证的原料。
对于原料的采购、接收、储存和配送等环节,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3. 产品的生产和管理新饲料的生产必须按照国家的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过程要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符合规定的成分和配方。
同时,必须做好产品的储存、包装、标识等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 产品检测和监管新饲料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监管。
对于新饲料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必须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
同时,要对新饲料产品进行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新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动物饲料中的,以改善饲料品质、增加营养成分、促进生长、提高免疫力等目的的化学物质、生物制剂和微生物制剂等。
它们虽然能有效地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但大量使用也会对动物健康和环境造成影响。
因此,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质 量 标 准 草 案 及 其 编 制 说 明和 产 品 检 六 在 配 合 饲 料 、 缩 饲 料 、 料 补 充 料 、 加 剂 预 混 浓 精 添 合 饲料 中的检测 方法 ; ( ) 业 部 指 定 的 试 验 机 构 出具 的 产 品 有 七 农 靶 动物 耐 受性 评价 报 告 、 理 学 安全 评 价报 告 、 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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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21 期 02年 吉林畜牧兽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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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饲 料 和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办 法
或 植 微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新 饲 料 、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 化 性 质 , 者 动 物 、 物 、 生 物 的 分 类 鉴 定 报 新 微 还 保 障 养 殖 动 物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 据 《 料 和 饲 料 告 ; 生 物 产 品 或 发 酵 制 品 , 应 当 提 供 农 业 部 根 饲 指 定 的 国 家 级 菌 种 保 藏 机 构 出 具 的 菌 株 保 藏 编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 定 本 办 法 。 制
者 稀 释 剂 按 照 一 定 比例 配 制 的 除 外 ;
安 全 使 用 规 范 要 求 的 , 由饲 料 添 加 剂 与 载 体 或 效 性 评 价 试 验 报 告 、 全 性 评 价 试 验 报 告 ( 括 但 安 包 ( )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工 艺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代 谢 和 残 留 评 价 报 告 等 ) 申请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审 三 饲 ; ( 新 饲 料 、 饲 料 添 加 剂 自获 证 之 日起 超 定 的 ,还 应 当 提 供 该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在 养 殖 产 品 四) 新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方法随着畜牧业的进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营养成分会对畜禽的成长和健康起到至关紧要的作用。
一些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提高畜禽生产效益、降低环境污染、加强免疫力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需要有关管理方法的支持和规范,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一、新饲料管理方法1. 饲料企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饲料生产和检测部门,建立科学有效的检测和掌控机制,确保饲料质量和安全。
2. 饲料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储存、配制和包装供应链管理体系,对全部进入企业的原材料、添加剂和成品饲料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和跟踪溯源,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3. 新饲料的生产和使用应在充分进行试验和严格检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配方和使用方法,并依据不同畜禽种类、生长阶段、环境因素、生产目标等综合调配,以提高饲料利用率和养殖效益。
4. 对于新饲料的推广和使用,应先进行示范和试点,渐渐推广应用,同时建立相应的监测和反馈机制,适时汇总和分析使用效果、安全性和环保情况,并对使用效果和问题进行评估和调整。
5. 饲料企业和养殖户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对新型饲料的了解和应用,提高新饲料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进展。
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方法1.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规范和标准生产,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新饲料添加剂在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底限,尤其是对有毒、不安全、易爆的添加剂要加强特别管理。
同时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掌控,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和质量情况反馈机制。
3. 新饲料添加剂的推广和使用应依据其性质和用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避开过量和错误使用,以免对畜禽生长和免疫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具有清除肝脏毒素、加强免疫力等功能的添加剂,应通过合理应用使得畜禽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保障畜禽业的发展,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经过多次研究和讨论,我们制定了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这不仅是对现有管理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更是对新型饲料和新型饲料添加剂管理的细化和规范。
二、新饲料的定义新饲料是指在饲料中使用新的原料或者新的加工工艺所生产出来的饲料,包括常规饲料的变种、复合饲料、有机饲料、粉末饲料、颗粒饲料等。
三、新饲料的生产和销售1.新饲料的生产必须先经过生产许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设备和技术,配备专业的生产管理人员;2.新饲料的销售企业必须有相关的销售许可,确保销售的饲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3.新饲料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系统,追溯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贮存运输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4.销售企业必须对销售的新饲料进行标签标识,明确产品名称、成分、营养性能等信息。
四、饲料添加剂的分类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中添加的一种或多种营养性或非营养性物质。
根据添加剂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禁用类、有限使用类和自由使用类三大类别。
1. 禁用类饲料添加剂禁用类饲料添加剂是指严禁在生产和销售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可能会对畜禽的生长和健康造成危害。
禁用类饲料添加剂包括以下几种:•激素类,如苯丙胺、肾上腺素、布洛芬等;•抗生素类,如氯霉素、甲氧苄氨青霉素、四环素等;•肥料、农药、轻度毒性的动物药物;•其他特殊化学物质。
2. 有限使用类饲料添加剂有限使用类添加剂是指限制使用次数和用量的饲料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对畜禽有一定的营养补充作用,其使用需遵循相关规定和标准。
有限使用类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维生素类,如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E等;•矿物质类,如钙、磷、铁、锌等;•生物活性物质,如乳酸菌、酵母活性剂等。
3. 自由使用类饲料添加剂自由使用类饲料添加剂是指对畜禽没有任何危害的饲料添加剂,其使用无需遵循特定的规定和标准,可以自由使用。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2•【文号】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
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承担 试验 的专 家不 得参 与该 新饲 料 、 新饲 料 添
加剂 的评 审工作 。 第 十条 农 业 部 自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 申请 资料 和样 品交评 审委 进行评 审 。 将 第 十一 条 新 饲料 、新 饲 料 添加 剂 的评 审 采 取 评 审会议 的形式 。 审会议 应 当有 9 以上 评审 委 评 名
性 评 价 试 验报 告 、 安全 性 评 价试 验 报 告 ( 括 靶 动 包
3年 未投 入生产 , 其他 企业 申请生 产 的 ;
( ) 业部规 定 的其他 情形 。 五 农
物耐 受 性评 价 报 告 、 理 学 安 全评 价 报 告 、 谢 和 毒 代 残 留评价 报告 等 )申请 新饲 料添 加剂 审定 的 , 应 ; 还
出 申请 , 照 本 办法 规 定 的新 饲 料 、 饲 料 添加 剂 参 新 审 定 程序 进 行 评 审 , 审 通 过 的 , 评 由农 业 部 公告 作
合 日粮 中的推荐用 量 , 要 时提供最 高 限量值 ; 必
( ) 产 工 艺 、 造 方 法 及 产 品 稳 定 性 试 验 五 生 制
( ) 自中试或 工业化 生产 线 ; 一 来
对 新 饲 料 、 饲 料 添加 剂 的安 全性 、 效性 及 其对 新 有
环 境 的影 响进行评 审 。 第六条 新 饲料 、新 饲料添 加剂投 人生 产前 , 研
( ) 二 每个 产 品提供 连续 3 批 次 的样 品 , 个 每个 批次 4份样 品 , 每份样 品不少 于检 测需要量 的 5 ; 倍 ( ) 要 时提供 相关 的标准 品或化 学对 照 品 。 三 必
报告 ;
为 饲料 、 料添 加剂 生产 和使 用 , 不 发 给新饲 料 、 饲 但
农业部颁布三部饲料法规
龙源期刊网 农业部颁布三部饲料法规作者: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12年第06期2012年5月2日,农业部公布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三部大法。
三部新法对多个饲料行业的常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共六章26条。
其中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共24条,其中细化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评审的程序和规则,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与研制者、生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过程中,农业部可以组织对申请人的试验或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对试验数据进行核查或验证。
值得注意的是,《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内容改动较大,新增了对定制产品批准文号管理。
该办法共20条,规定每个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均应当取得相应的批准文号;企业分支机构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独立取得产品批准文号;企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后,产品质量标准中技术指标改变的,或者产品名称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其中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但必须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等内容,并且规定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不得外供。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信息网)。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解读
主要内容解读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 四、完善生产过程有关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对生产过程实施有 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 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新、老条例均有规定,较笼统 即将出台《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对生产记录、产品留 样观察、质量自检作出具体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解 读
修订背景
原条例1999年公布施行,2001年作了一次修订,对加强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 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 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公众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日益增 强,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完 善了我国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对原 条例进行修改。
主要内容解读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
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委托生产(创新): 1.资质同等: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2.签订合同; 3.省级备案。 (二)重新办理: 1.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2.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3.生产场所迁址的;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内容解读
处罚规定
二是没收范围扩大。 ◆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品 ◆违法生产的设备 ◆违法使用的原料
三是罚款的基数更加明确,数额增加。 1.由原来“处违法所得几倍罚款”修改为“处货值金额几倍罚款”, 便于掌握和操作; 2.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情况,直接规定罚款数额,对企业至少是 1万以上,经营者至少2000以上;处以货值金额倍数罚款的,好几 款的上限控制 三、新增原料查验、检验和记录规定
兽医法规第六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 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 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02.08
非法经营罪:非法生产销售、生产中添加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使用、销 售、屠宰、销售
河南“瘦肉精”案18’
向省级 申请 20日 书面审查 现场审核 报农业部
核发生产 许可证
10日
组织专家
评审
二、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发证
向省级申请 10日 书面审查
现场审核
10日
491 个饲料原料品种, 不再设置行政许可。
核发生产许 可证
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饲料原料目录》 2012年
第二节 新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审定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4号, 2012年7月施行
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 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 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五节 饲料的经营和使用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2002年2月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 2010年12月农业部公告1519号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沙丁胺醇 、莱克多巴胺等 性激素(炔诺醇、左炔诺孕酮等) 蛋白同化激素 精神药品 各种抗生素滤渣
第六章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张广斌
饲料工业“十一五”成就
(一)产量持续较快增长。2010年,工业饲料总产量1.62亿吨、总产 值4936亿元,世界饲料生产大国地位进一步巩固。 (二)产品质量稳步提升。 2010年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合格率达 93.89% (三)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2010年,全国饲料生产企业10843家, 年产50万吨以上的饲料企业或企业集团30家,饲料产量占全国总产 量的42%, (四)国产饲料添加剂优势突显。 除蛋氨酸外饲料级氨基酸和维生素 国产化。 (五)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 (六)监督管理体系日益健全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精心整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料。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进出口管理第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新饲料、新饲告;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设立监测期;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申请。
监测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资料进行审核,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检测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但出口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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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2-05-10 来源:农业部浏览次数:2469
核心提示: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12-05-02
【生效日期】 2012-07-01
【效力】
【备注】《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
(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三)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七)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九)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十)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八条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中试或工业化生产线;
(二)每个产品提供连续3个批次的样品,每个批次4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三)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
第九条有效性评价试验机构和安全性评价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技术指导文件或行业公认的技术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试验,不得与研制者、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承担试验的专家不得参与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农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样品交评审委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
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评审委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评审委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
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十二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与研制者、生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评审会议原则通过的,由评审委将样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质量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质量复核,并将质量复核报告和复核意见报评审委,同时送达申请人。
需用特殊方法检测的,质量复核时间可以延长1个月。
质量复核包括标准复核和样品检测,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对申报产品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
申请人对质量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质量复核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
第十四条评审过程中,农业部可以组织对申请人的试验或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对试验数据进行核查或验证。
第十五条评审委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资料和样品之日起9个月内向农业部提交评审结果;但是,评审委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农业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第十六条农业部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
决定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同时发布该产品的质量标准。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后,按照公告中的质量标准进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决定不予核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在生产前,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八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自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提出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九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内的产品质量、靶动物安全和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信息,并向农业部报告。
农业部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必要时进行再评价,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从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第二十一条从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农业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部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以欺骗方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