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行政)单位治安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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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行政)单位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了规范企事业(行政)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责任书。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全责。

二、企事业(行政)单位必须遵守《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治安保卫制度、措施,配齐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三、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治安保卫机构、配齐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遵守《条例》的特别规定,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齐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实施重点保护。

五、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做好单位日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七、根据需要,在单位范围内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进行治安巡逻和检查,做好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八、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

刑事犯罪案(事)件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九、对违反《条例》、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将责令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改,造成案(事)件发生,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公安局派出所(盖章)责任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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