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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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探索研究

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探索研究
正 当其时 。
( 二) 政府人员应具备法治思维和法治 习惯
பைடு நூலகம்
2 0 1 0 年1 0 月, 国务院颁布 的《 国务 院关于加强法治政 府建 设的意见》 中提到 , 要高度重视 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依法行 政意 识与能力 的培养 。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 、 尊法 、 守法 、 用法 , 牢固 树立以依法治 国、 执法为 民 、 公平正 义 、 服务大局 、 党 的领 导为
期 改 正 的决 定 都 缺乏 应 有 的法 律 约 束力 , 如何 增 强制 定 机 关 的备 案责 任意识 与 自觉 意识 都显得 非常 重要 。再者 , 现行 法律 、 法 规 没有 将 备案 与 法规 、 规 章 的 生效 密 切 联 系起 来 , 也 就 是说 不 备 案 , 法规 、 规 章 的效 力 并不 受 到 相应 影 响 , 使 得 制定机 关认 为备 不备 案并不 重要 。因此 , 一方 面要加 强备
政府带头遵守法治, 在其框架 内行使职权 , 不能越权 、 更不 能违法 , 这是加快法 治政府建设 的又一重要 的关键 点【 1 ] 。一方 面, 政府 依照法律 规定 , 对该 管的事 务进行 管理 , 这是职 责所 在, 不容疏忽和懈怠 ; 另一方 面 , 对 于在法律范 围外 , 不该 管理 的事项 , 政府应适 当放权 , 将不属于 自身 职能的权利交 给市场
和社会手中。
二、 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的几个重要方面
( 一) 建设法治政府 的前提是以宪治国 1 . 各个政府 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有 宪法意识 , 应加强 宪
法 意识 的培养 、 培训 。宪法的诞生本身就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
在今年的 国家政府工作报告中可以看 到 , 为进一步明晰政 府权责 , 政府进 行了深化行政 审批 制度改革 , 五年 中分批次取 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4 9 8项 , 国务院各部 门取 消和调整审批 项 目总数达到 2 4 9 7项之多。 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 , 把不该 由政 府管理 的事项转移 , 推进了政企分 开 、 政 资分开 、 政事分 开 、 政 府 与市场 中介。继优化结构 、 明晰责任之后 , 我们 的政府能更加 职能科学 、 廉洁高效 的为百姓服务 。

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

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

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司法公信力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中均指出,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

如何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对司法公信力提高或下降尺度的科学评估,能发挥事半功倍之功效。

一、建立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必要性(一)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习总书记曾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

可见,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

总书记也指出,问题是工作的导向。

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实际也是考核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立,能够查找并发现问题,找准下步工作的重点;通过对司法工作各环节进行量化评分,形成内外部约束与督促,使司法机关能够切实提升工作质量。

(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社会公众对法律、对司法的信任度较高,愿意采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当事人能够自觉地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这些都是司法权威的表征。

目前基层法院实行的案件质效考核,从对公信力的考评上看,仍然是一种封闭系统中的“自言自语状态”,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通过对于司法工作各环节的内外部评估,能够提高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认可和信赖,从而使司法权威与生命力得以彰显。

(三)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选择“到新世纪,法律的功能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可,它不再是强权者手中的统治工具,而是弱者的保护,成为了普通公众对抗强权势力、获得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

”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则保证了司法这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建得牢、筑得稳。

显然,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能够确保司法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是“被认同的权威”。

通过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因素的明确,能够方便有关部门客观、及时、准确地掌握地区司法的实际效果与社会影响,从对比中发现司法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努力的方向,为司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提供重要依据。

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的重要指标和保证,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个具有良好司法公信力的国家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首先,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法律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红线,必须依靠司法机构的公正和公正来保障其实施的有效性。

司法公信力是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认可,只有经过公正审判和合理裁决的案件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一个没有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就无法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也难以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其次,司法公信力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和依赖度。

只有司法机构公正无私,对每一个人都平等对待,才能保证公民在司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可以使人民群众更加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从而有效维护了公平正义,增强了社会稳定。

此外,司法公信力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一个司法公信力丧失的社会,法律将失去威信,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度将降低,社会秩序将难以维持。

司法机构具有独立、公正、权威的特点,只有具备高度的公信力,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

然而,当前司法公信力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腐败现象、不公正审判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首先,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的司法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完善独立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杜绝干预司法的现象。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其次,加强司法公开和公正审判。

通过加强审判透明度,使人民群众能够全程参与、监督司法过程,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推行法官惩戒制度,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官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司法公信力。

论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开题报告

论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开题报告

论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司法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正义的基础和前提。

而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有待提升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例如司法不公、裁判不规范、违反法律程序等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维护,也对法治社会的发展构成威胁。

因此,如何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

二、选题意义1.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是司法正义落实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司法公信力得到全面提升,才能保证司法实现公正与公平。

2. 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公信力和法治之间有重要的关联,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对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维护了法治秩序,有效地维护我们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

3. 改善社会治理效能。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关乎全社会监督与治理的依据,通过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提高各类处理不公事件的公信力和能力,减少非法维权事件发生,从而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三、研究内容1. 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

分析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根本原因,针对性的分析司法环节中的问题,找出不公正、违反程序和裁判不规范等问题,同时探讨其可能的影响,为后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奠定基础。

2. 探究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对于司法公信力薄弱的根本原因进行反思,从制度建设、司法职业操守、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思考,逐步总结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措施和方法,以期积极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3. 建立合理的司法绩效评价体系。

可以从案件质量、法律程序是否规范、司法公正性等多方面考虑,用以量化和细化评价司法的各项指标,通过不断的评价和监督,保证司法权力的行使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四、研究方法1. 文献法和实证法相结合。

通过文献资料的搜集和分析,把握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实践措施和经验,同时在实证方面通过问卷调查等手段进行数据的收集,准确把握司法公信力的实际现状。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制度在保障国家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和评价指标,而法律体系以及司法流程中涉及的法理学原则,不仅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而且也影响着司法制度对法律问题的解决和判断。

一、司法公信力的定义和意义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行为中,所体现出的公正、合法和权威性的特征。

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关系到司法制度是否健全、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司法裁决是否公平,甚至关系到社会秩序是否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法理学原则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1. 法理学原则是司法的理论依据法理学原则是指在实践中运用的法律理论原则,是司法行为中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基本法理。

法理学原则不仅是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而且也是司法裁量的依据和评价标准。

法理学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既是司法公信力得以建立的关键,也是司法工作得以实现公正、合法和权威的重要保障。

2. 法理学原则决定司法实践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理学原则的运用,能够减少司法工作中的主观因素,使司法流程公正、合法,裁判结果理性、合理、公正。

法理学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基础和理论根据,司法工作实践的管理和执行必须以法理学原则为指导。

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传统和理论僵化,是法理学的革命,是司法公信力提高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措施1. 发扬法治精神,保障司法独立,倡导司法公正发扬法治精神,即是讲究法律在司法行为中的实际运用,保障司法独立,即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司法流程控制,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公正,即通过行政审批、社会媒体、法律纠纷等方式,引导公众信任司法机关,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劳。

2. 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法院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即持续加强司法培训,改善司法流程,详细细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章仅指法院干警)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从大众角度而言,社会大众越信任或尊重,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公信是司法的生命力,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法院全面实现司法、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法院加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对策的调查与研究,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分析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既包括涉案因素也包括案外因素,现象不仅存在于涉诉当事人中,也存在于普通大众之中。

但总体来说,大致呈如下态势:(一)漠视法律,偏信私立。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当纠纷摆在面前,一些人并未选择法律途径,而是对私立救济情有独钟。

如在我们基层乡镇地区,农民间出现纠纷,往往请当地有声望的人出面说理化解,这还是有些许合理之处,有些村民之间闹点小矛盾,一喊嗓子家族里少则上十多则几十个亲戚齐上阵互相叫板,实力弱、人丁少的一方也就服软息事了。

更有甚者,部分群众面对纠纷,竟想到的是非法组织,找来些痞霸势力,由他们去讨所谓的说法公道,小则威逼恐吓,大则动粗施暴。

为什么一些群众面对纠纷,面对侵害,没有想到来法院定纷止争,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呢?这表现出的是他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体现。

(二)不打证据打关系。

不少涉案当事人认为要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是拥有社会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表示想过找关系影响法官判决,认为自己不找别人也会找,有些当事人甚至懊恼自己没能力,苦于自己找不到关系。

这些当事人认为案子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就得想办法和办案法官拉近关系,否则证据再硬也可能会因对方当事人有关系而输了官司。

所以他们不走正常诉讼流程、不走正常举证说理,而是想办法请客送礼、人情打点的私下接触法官,就连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免不了乘关系、忙人情,希望如此这样就能使自己胜算更大,这一情况可不仅仅只说明当事人法治理念缺乏和淡薄,更体现了如今的法院、法官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的薄弱。

从司法公信力内涵浅谈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

从司法公信力内涵浅谈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



关于司法公信力 内涵 的主流观 点
( 一) 自身能力说
这种学说主 张, 司法 公信力是司法权 力运 行 中所具有 的受到社会 公众 信任和尊重 的能力, 例如 郑成 良等人 的观 点是, 司法 公信 力是 “ 既能够 引起普遍 服从, 又 能够 引起普 遍尊重 的公共性 力量 , 它 表现为司法权所 具有的赢得社会 公众 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 ( 二) 互 动复合说 互动复合说 的观点认为 , 司法公信力 是司法权力与社 会 公众 互动复合 的结 果, 例 如关 玫主张 , 司 法公信 力是 司 法对 公众的信用和 公众对司法 的信 任, 它一方 面表现为 司 法 机关 是否具有 值得 公众信任 的 因素 ( 包 括正 当 的程 序、 公正的结 果、 适 格的司法 人员等 方面 的因素) 及其 履行 责 任 的能力在客观上能 为公众所信任 的程度 ; 另一方面表现 为司法机 关对信 任方 的责任感 以及 实际上对 公众 的期待 和信任 的回应 。 笔者认为 , 自身能力说和互 动复合说都从 一定层面揭 示 了司法权 力 自身运作特 点 以及 司法 权力 与社会 公众之

种主观评价 或价值判断 , 体现为 民众对 国家 司法权力的 种认可度 、 信赖度 、 满意度 。总 而言之, 司法 公信 力是司

法与公众之间信任与期待关系 的一种 良性互动 。
( 一) 从 司法权 力 自身的运行 方式看 , 司法公信 力表现
为社会公 众对 司法 活动过程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司法从 业人 员的信任和 尊
和谐社会的 重要课题 。 本 丈选取 司法公 信力 内涵这一 角度 , 通过对 司法公信 力内涵主 流观 点的分析 , 解读 司法公信 力的内

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区 法 坛
・院长论:  ̄ - Z -・

个 长期 积 累 的过程 ,一 旦 形成 思 维定 式 则很 难 去改
的决定 ,让我们听到 了司法体制 改革 的坚 强足音 。
四、加快信访制 度改革 ,建立信访矛 盾终结机 制
变 。此外 ,随着社 会经济 的发展 ,享乐 主义和奢靡腐 化之 风 蔓延 ,少 数 法官 的言行 举 止 与职 业要 求 不 对 称 ,因为缺少应 有的职业道德 和职业操守 导致责任 心 不强 、司法效 率不高 ,直 至违法违纪现象 发生 ,还有 个别法官 司法能力不 强 ,错误不断 出现 ,这些现 象使
查体 系 、法官绩效考核体 系和错案追 究制度对 案件进 行事后 管理 。审判管 理要 成为提 升案件质量 的一个有
力抓手 ,才 能使司法公信力得 到明显提升 。
( 作 者 :陈建军 ,海南省海 口市琼 山区人 民法院
播等活动增加 司法过程 的透明度 ,使得法 院能够在 外
部监督 的环境 中进行裁判 。 三、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 。保 障法院职能独立行使
首先 要改 的就 是在经费来 源上 ,让 司法机关彻底
脱离 地 方财 政 的制 约 ,保证 法 院 能够 独立 行 使 审判
权 ,公正地 实现其 司 法职能 。根据我 国的实际 情况 , 法院 的经 费和人 事都 应该统一 由中央政 府统一 分配 , 实行垂直领 导 ,摆 脱地方 的财力和人力控 制 。通过 司 法体制改革建 立政法系统 财政保障机制 ,政法经费将 由中央财政专项确 定 ,建立分类 保障政策 和公用经 费 正常增长机 制 ,解决基层 经费保障 问题 ,从而打破 司 法经费 由地 方保障 的格局 ,减 少地方保护 和行政干 预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及提升建议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及提升建议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及提升建议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和权威,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效力和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撑。

然而,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不断受到挑战,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

本文尝试从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并提出一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一、司法独立的保障不够司法独立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之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受到了一些影响。

例如,在一些地方,政治、经济等利益因素对于司法的干预较为严重。

这样,就会出现一些不公正的司法判决以及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建议: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详细规定司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二、法律透明度不够法律规定的透明度是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某个案件发生时,公众对于法律的解释和执行过程应该是清晰明了的,如果法律规定的透明度不够,则公众可能会产生对于判决的怀疑和不信任。

建议:加强法律规定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公众可以更加清晰的了解司法的执行过程和法律的解释规定。

三、司法质量需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之一。

如果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或者司法判决存在问题,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就会下降。

建议: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对于司法判决进行问责和追责,提高司法的专业素质和创新思维。

四、司法效率需提升司法效率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果司法效率低下,公众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就会产生不满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建议: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快案件处理的效率,适当简化和优化司法程序。

同时,加强和改善司法设施和设备,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五、司法权威需加强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之一。

如果司法权威不足,司法部门的决定可能会被公众质疑和否定。

建议:加强司法权威的建设,提高司法权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公信力是指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能够增强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从提高司法专业素养、完善司法体制和推进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来探讨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措施。

提高司法专业素养首先,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是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基础。

司法人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廉洁、严谨。

加强司法教育培训,构建有效的司法人员选拔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人员进行教育和淘汰,能够有效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也是提高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司法人员应当始终坚守底线道德,做到公正廉洁、严谨尽责。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严肃处理,为司法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能够有效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完善司法体制第一,健全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是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前提。

建立健全司法独立保障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减少外部干扰和不当影响,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加强司法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的错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

第二,加强司法公开透明是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的全过程,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首先,推广使用电子起诉、电子立案、电子审判等信息化手段,可以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减少人为错误,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和查阅,便于查询和统计数据,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最新-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精品

最新-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精品

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

同时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新形势,我国司法公信力领域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首先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然后结合其现状,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对于增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建议;公正;监督;公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调节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度等等。

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来,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

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显得必要而迫切。

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

加强新形势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对策,适应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更高要求,是我们着重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公信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

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的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的一种信用。

据此,所谓司法公信力,公众信任并认同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尊重司法判决的结果,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因而使司法权得到良好的运行。

司法公信力是公正与权威的有机统一。

而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即,公平与效率。

司法的实体公正追求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种让普通大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

相比较而言,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二者冲突,只能实现其一,应该优先选择实现程序正义。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离不开司法权威的维护,具体现在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尽量能够得到执行。

司法机关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得到普通公众的信任。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水平和司法公信力一、引言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

而提高法治水平和司法公信力则是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加强立法、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加强司法监督等方面,探讨如何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二、加强立法立法是一个国家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的重要手段。

在加强立法方面,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提高立法质量在制定各项新的规章制度时,应注重质量而非数量。

应注重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条文模糊不清或者矛盾冲突等问题。

此外,在立案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代表各利益群体合理利益。

2. 完善现有立案程序在现有立案程序中存在一些不合理或者繁琐之处,需要进行改进。

例如,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可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同时,应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立法宣传和教育立法宣传和教育是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度和遵守度的重要途径。

应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教育机构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度。

同时,可以在学校加强法律教育,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完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率的基础。

在完善司法制度方面,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机构审判机构是司法活动进行的主体,在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机构方面需要加强。

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权威独立、程序规范化的审判机制,并加强对审判人员培训和监督。

2. 完善诉讼制度诉讼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理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应完善各种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应注重诉讼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司法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应加大对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信息技术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水平。

司法工作中的司法公正与公信力建设

司法工作中的司法公正与公信力建设

司法工作中的司法公正与公信力建设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是一个国家司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基石,关系到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司法公正与公信力的重要性,并分析如何在司法工作中进行公正与公信力的建设。

一、司法公正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也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

司法公正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在法庭上申诉和获得公正的审判。

司法公正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使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对待每个人的,既不偏袒一方,也不压制另一方。

二、提高司法公正的法治环境建设建设法治环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一个健全的法治环境要求法律法规健全,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审判程序合法公正。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司法才能真正保持公正和公信力。

因此,必须不断改进和完善法治环境建设,加强对司法体系的规范和监督。

三、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建设离不开司法人员的素质培养。

司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

他们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不受个人情感和外部干扰。

同时,要加强司法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不断适应社会变革和司法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司法公信力的舆论宣传舆论宣传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司法机关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布审判案件的信息,解释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

同时,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只有通过舆论宣传,才能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加强司法工作的监督与纠错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需要不断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与纠错。

监督和纠错机制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工作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监督和纠错工作应该做到公正、公开、透明,使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和纠错有信心。

六、加强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的衔接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是相互关联的,两者密不可分。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及建设途径

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及建设途径

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及建设途径摘要我国司法机关存在公信力缺失的情况。

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司法体制改革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出路,完善司法程序,通过程序的正当化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最直接的手段,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方式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法官职业化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84-02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人们呼唤法治之声持续高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近几年来,司法改革从司法礼仪、法官素质等诸多方面着手建设,有力地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但经济、社会日益繁荣的另一面就是社会矛盾和纠纷增多,诉讼进入爆炸期,民众本来把司法当作“讨说法”的地方,对司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然而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缠诉缠讼问题也到了令司法系统一筹莫展的地步,针对法官、法院的“暴力抗法”事件屡屡见诸于各种媒体,部分民众对司法表现出不信任和不遵从,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

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缺失,意味着法治不能充分实现,很多问题不能按照法律框架来解决,进一步发展下去,将会导致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心的丧失,整个社会受到的损害就会非常大,进而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这是很可怕的。

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表现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和法官中立地位的缺乏影响民众对法官和法院的认同感司法的正当程序要求法院和法官处于中立和独立的地位。

当人们一旦把涉及到自己的权益交由法官处理时,他们就十分关心裁判者的中立性。

裁判者在做出裁判时只有在不受任何外来不当因素的干扰,始终居于不偏不倚的第三者地位,并且只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情况下做出裁判,人们才会相信其是公正的。

也只有基于这种相信,才能使民众树立起通过司法寻求权利的信心,才能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与依赖。

然而事实上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政法委协调案件的做法,使得司法难以获得独立的空间;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我国的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人事由当地党委、人大任免,这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活动受制于地方党委及行政机关,为了保护本地区的利益,地方政府会影响司法活动,司法活动中会形成地方保护主义,使得普遍性的司法容易蜕变成为地方的司法。

论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论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论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越来越高。

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也成为了公正与正义的象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院的公信力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制约,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如何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一、加强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提高法院公信力的必经之路。

只有让公众了解案件的审理经过、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才能让人们认同法院是公正公正的机构。

1. 法院应该加强对于民众的信息公开工作。

比如发布审判、调解、仲裁等信息,以及裁判文书予以公开。

2. 能够实现法庭直播的案件应该优先选择直播,让公众能够在线观看庭审情况,了解案件的全貌。

3. 对于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案件,需要加强公众参与。

比如开展公听庭审活动,让公众在法庭旁观察庭审。

二、建设高效、公正、独立的司法体系法院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队伍,其高效、公正、独立是保证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1. 增加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保障。

2. 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公正性与独立性,实现改革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3. 意识形态斗争,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加强执法透明化执法透明化即对决策的公开、程序透明与实践公正等方面的要求。

它是整个法律服务治理过程中的“胶合剂”,保证司法不偏不倚。

1. 加强与社会群众的互动沟通,提高执法透明度。

2. 实行司法责任制和惩罚机制,对执法过程中的不足和失误要进行追究。

四、理顺司法财务司法财务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理顺司法财务已经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1. 加强司法财务管理,保证司法财务的透明。

2. 实行公开、透明、有约束力的司法财务规定和制度。

3. 严格的财务监督体系和流程是重要保障。

五、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法官是司法机构的主要代表,自身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司法公信力的高低。

1. 完善法官选拔制度,公开选拔优秀人才,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2. 强化司法队伍教育与培训工作,加强法官对于法律规定所有其他制度的掌握,培养司法内生环境。

法治目标下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审视建构

法治目标下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审视建构

法治目标下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审视建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公信力问题越发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和认可度,是司法机关在社会中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地位。

在法治目标下,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审视建构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加强法制建设。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面临的挑战我国司法公信力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一些案件中,法官的判决被认为与社会公正和法律精神不符,导致法院和法官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2. 司法程序不公正。

一些案件在司法程序中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包括律师辩护权受限、证据收集不完整等问题,使得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3. 司法裁判的透明度不足。

一些法院的裁判过程缺乏透明度,未能充分公开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导致社会对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产生疑虑。

以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对我国司法公信力进行审视建构,是当前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为了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视建构:1. 健全司法审判机制。

建立健全的司法审判机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包括规范司法程序、加强司法监督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

只有完善了司法审判机制,才能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2. 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

提升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只有拥有优秀的法官队伍,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增强社会对法官的信任和认可度。

3. 加强司法透明度。

提高司法透明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经之路。

包括公开审判程序、公开庭审过程和裁判结果等方面。

只有加强司法透明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树立司法权威。

4. 加强司法监督。

加强对法官和法院的监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手段。

只有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才能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和失职渎职现象,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从法理学看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

从法理学看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
的重要 内容 。 目前 , 中 国司 法公 信 力 问题 不 仅 为 法律 实务 界所 关 注 , 而 且 也是 法 律 理 论 界 研 究 的
尽 管在 词 典 中 找 不 到 关 于 司 法 公 信 力 的 解 释, 在学 者那 里 也对 司法 公 信 力 的概 念 有 各 种 各
样 的理 解 , 代 表 性 的观 点 有 主 观说 、 能力 说 、 关 系
( 总第 2 1 2期 )
陬石
从 法 理 学 看 中 国 司 法 公 信 力 建 设
吴 宝 珍 曹 义 孙

要: 司法在 个案 中既要 实现 普遍 正 义 又要 实现 个 别正 义 。 司法公 信 力是社 会 公
众信从 司法 的状 况 , 其 实质是 司 法信 任 。 司 法信 任 可 分 为 司法普 遍 信 任 与 个别 信 任 。
关键 词 : 司 法 公 信 力 ;司 法 信 任 ;司 法 个 别 不 信 任 ;法 治 信 仰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6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4— 9 1 4 2 ( 2 0 1 3 ) 0 3— 0 0 4 5— 0 6
在法 理学 看来 , 司法 公信 力 建 设 是 法 治 建 设
4 5
吴宝珍
曹义孙
从 法 理学 看 中 国 司法 公 信 力 建设
本 文试 图在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 ①以法 理 学 为 视
信 任?
角, 围绕 司法公 信力 建设 的 问题 , 着 重探讨 中国司 法 信任 的实 质 , 分 析 司法 公信 力不 足 出现的原 因 ,
讨 论 当前影 响 司法 公 信力 建 设 的 主要 障碍 , 构 建 司法公 信力 建设 的 内在 逻辑 。

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调查报告

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调查报告

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调查报告一、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之现状基层法院主要工作在基层,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社会对于人民法院的整体评价,更多来自于对基层法院的接触和了解。

因此,基层法院的工作水平、整体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发展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但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法院的体制性权威没有得以实现。

基层法院职能工具化、地方化的倾向日益凸显,与人民法院居间裁判、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法定职责发生偏移,严重限制了司法权的功能发挥,导致社会降低了对法官或对法院法律文书的尊重和信赖。

基层法院的行政管理色彩浓厚。

基层法院同时接受地方行政管理与上级法院审判监督,甚至行政管理的方式吸收了审判监督。

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认识等同于政府一般行政部门,认为法官对案件的裁判起不了决定作用,有事找法院领导,甚至找政府反映,才能够解决问题,从而导致了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

基层法院司法经费没有充分保障。

目前,司法保障落实极不均衡,全国相当数量的基层法院办公经费没有充分保障,法官的基本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法官津贴不能落实。

法院的基础设施、人员工资依赖于地方财政,增强了基层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导致法院自身发展受到当地经济条件的制约。

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良莠不齐。

基层法院法官渠道多样化、非专业化,真正法律专业出身并且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凤毛麟角、屈指可数,造成了现有法官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理论水平上的参差不齐。

加之基层法院法官的待遇低、地位低,虽然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但其职级仅相当于政府部门科员,以至于有的法官对自身综合素质要求不高或专业思想不牢固,最终导致法官素质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广大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值得反思的几点原因众所周知,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同样,司法公信力不高,既有历史的、社会的等诸多司法之外的原因,也有司法自身的因素。

试析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试析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试析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试析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论文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十八大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在缓步提高的同时仍面临巨大挑战,全面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梳理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现状,提出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部分对策。

论文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现状对策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集合概念,理想的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结果的心理预期与司法权实际运行相一致,进而从内心产生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的认同和尊重。

广义上的司法公信力包括法院公信力和检察公信力,具体是指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进行的一系列司法活动所产生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从狭义来讲,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

豍通常说的司法公信力仅指法院公信力,即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及裁判结果的信赖和尊重程度,本文亦采用狭义解释。

强调公信力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秩序中有着重要意义,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豎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权威的重要表现形式,不仅是法律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实现与延伸,更是用来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从现实需要来看,司法作为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的强制手段,因其不可替代的自然属性和内在本质而被人们寄予厚望,如果司法丧失公信力,法律与司法机关威信不复存在,司法活动便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们转向私力求助,这必将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

因此,将公信力建设摆在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位置,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原因(一)我国法院司法公信力基本情况随着社会法治化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国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诉讼范围和诉讼案件不断增加,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中起到愈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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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

同时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新形势,我国司法公信力领域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首先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然后结合其现状,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对于增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建议;公正;监督; 公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调节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来,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

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显得必要而迫切。

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

加强新形势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对策,适应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更高要求,是我们着重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公信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的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的一种信用。

据此,所谓司法公信力,公众信任并认同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尊重司法判决的结果,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因而使司法权得到良好的运行。

司法公信力是公正与权威的有机统一。

而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即,公平与效率。

司法的实体公正追求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种让普通大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

相比较而言,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二者冲突,只能实现其一,应该优先选择实现程序正义。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离不开司法权威的维护,具体现在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尽量能够得到执行。

司法机关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得到普通公众的信任。

司法是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的一种主要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只有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才更容易接受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或裁判。

社会公众才会选择相信法律,拥护法律的权威,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有序的运行状态之中。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原因一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原因有很多。

具体表现在第一,法院判决执行难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信任度下降。

由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拍卖生效判决书的奇闻。

造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对司法机关而言,其权威和尊严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对法律不信任会导致其转向其他的救济途径,从而引发一些恶性暴力事件或者涉诉信访率高居不下。

由于执行难,涉法信访数量占比一直很高。

这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信心的丧失,宁愿选择上访而不愿相信司法机关。

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塑造至关重要。

第二,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导致的司法腐败案与司法不公现象层出不穷。

司法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与道德素质低下,枉法裁判。

典型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聂树斌案,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宣判聂树斌死刑,在被判死刑10 年后真凶出现。

又如呼格吉勒图案中,呼格吉勒图因涉嫌奸杀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在约10 年时间,真凶赵志红浮出水面。

西方有句谚语叫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多年以后,当初的嫌犯已经恢复清白之身,但是换不回宝贵的生命这些司法腐败以及司法冤案错案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以及权威性。

第三,新闻媒体监督不规范。

虽然在近些年来,新闻媒体对于审判公开、审判作风以及办效果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作为民间监督方式,其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司法具有权威性,而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追求眼球效应。

二者容易产生矛盾,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有些国家会通过法律或者职业道德规范来防止这类行为,但是中国并没有相似或相关的法律规定。

新闻媒体干涉法院审判的案例如复旦大学投毒案,某些媒体在尚未知道详情,即,没有得到官方给出的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了大量的揣测性报道,其倾向性足以引导群众,形成了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从而使审判在某种程度上不公平。

第四,法官审判案件时,地位不够中立。

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司法机关是按照行政区划设计的,其人、财、物也往往来源于当地的财政开支,法官属于公务员序列,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在某些案件中,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地方的利益,往往会给司法机关施压,使司法活动具有地方保护主义。

因此,要保证法官的独立地位,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近年来,审委会制度遭到了大家的诟病,重大疑难案件要上审委会,审委会做出的决定,法官必须执行而现在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作出决定的使审委会,而法官要对此案件负责,这种矛盾往往会束缚法官的手脚,使其不能安心地做出裁判。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

第一,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对于法律的认识以及适用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例如,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官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会完全一致,据此,当事人未必会满意法官因此做出的裁判,将其归纳为司法不公。

有些当事人,面对涉及自己重大利益的案件时,即便法官是依照法律和事实做出的裁判,仍然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不断申请再审,乃至再审也不能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采取上访等手段。

第二,从司法体制看,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功利化现象比较严重。

司法机关人员属于行政序列,财政源于当地政府,以至于在某些案件中,尤其是涉及到地方利益的时候,当地政府会为了地方利益而给司法机关施压。

司法机关不能完全独立判案导致民众的不信任。

第三,中国传统文化的消极因素以及中国现实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消极因素,法律工具主义,以及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人们过于注重道德的作用,以及重刑主义下人们的厌颂倾向,使人们倾向于法外解决问题,而不是信任法律。

现今中国法治建设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有一是现行法律不完善,有些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存在法律漏洞。

二是司法程序公正未必会必然带来实体的公正。

三、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近年来,随着司法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与冲突依然占据着冲突解决方式中的主要地位。

建设公信,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内容一尽量减少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诱因。

做到这一点,必须1.增加司法公开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知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司法的程序过程应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开,利于社会各界监督。

坚持阳光司法,不给司法腐败留有余地,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

司法公开进行也有利于司法权威与威信的树立,由于过程公开,社会公众会逐渐尊重司法,信任司法,司法公信力才会得到更好的提升。

2.保持司法的独立居中裁判。

要减少行政机关对于司法的干预,立法要明确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案件的地位;司法机关在遵守程序和法律的前提下做出的规定具有权威性,司法机关对社会纠纷的裁决具有终局性,这也是解决当前中国信访数量高居不下的一个重要举措。

要通过相应制度设计以及立法来规范审委会制度与法官之间的矛盾,使法官独立判案,对于确实是自己作出的裁判承担责任。

3.提升进入司法机关的门槛,加强职业道德培育。

之前很多司法不公正的案件与法官的职业素质息息相关。

法官作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职业,需要较高的理论素养,因此,在选任法官时,应优先选用理论与实践水平高的人。

不仅如此,任职以后,应该对法官们定期进行职业培训,使其了解法律的最新理论,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以便更好的办理案件,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

与此同时,要对所有的司法人员进行道德素质的培育,消除司法腐败的因素,扩大司法信任的基础。

加强作风廉政建设,防止滥用权力,徇私枉法。

二完善立法。

法律的制定往往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发展,过去的许多法律或是已经过于滞后,不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或者是存在法律漏洞,无法弥补与应对新出现的纠纷。

因此,如何完善立法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构建至关重要。

立法过程中应该贯彻公平、公正与公开等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立法对于新出现的法律漏洞,应及时通过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弥补, 尽量减少法律固有的滞后性特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同时在法官的职业到的中应该对案件没有相应法律规定而拒绝裁判的行为予以规范。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应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健全相关的立法制度。

为加强立法的专业性,可以聘请一些专家学者作为顾问,或直接参与审查,提供专家意见。

三加强司法宣传,巩固司法普遍信任。

现实中,司法活动的实际效果往往不能达到社会公众的要求,司法效果无论在观念还是在实际运作中的长期低迷,必然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合法性危机。

这样做,就会加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力度,与此同时,还会在传播司法的过程中帮助社会公众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其法律知识的掌握。

四规范新闻媒体等的监督。

然而,新闻媒体监督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新闻媒体在被不当使用时,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如何既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又能避免对司法机关独立判案造成负面影响呢?就要加强新闻监督方面的立法,或建议新闻媒体自己出台一些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

新闻案件的报道,完善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最大限度减少舆论审判,尊重司法独立,案件的定罪量刑应根据的是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四、结语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的司法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而这种裁判会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的信服与尊重。

构建强大的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保证,而且是树立司法权威、建立良好的司法秩序的题中之义。

如何使司法为民的观念深入人心,使法律真正成为保护人民的武器,国家应该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在立法和制度层面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支持法院的深化改革,加强司法宣传,司法公信力才会因此不断得到提升。

作者刘伟张晓旋单位河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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