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保护和林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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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保护管理和

林地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木保护管理:

林业局建立了森林保护委员会及相应的林木保护机构,村、屯设专职护林员。护林员的职责是管护林木,制止乱砍滥伐等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保护护林员行使正当权力。

各林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定期组织林木保护大检查,有关部门要协助林业部门及时查处毁林案件。各林场都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并充分发挥联防组织的作用。

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至落大雪时为护林防火期;四月二十日至五月二十日,为防火戒严期。防火期,禁止在林地内和林缘吸烟、弄火、狩猎。因特殊情况需要烧荒的,须经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但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火期,须凭入山证入山。机动车辆入山须安装防火帽等防火设备。发生火灾,须立即报告并组织力量扑救。发生火灾后,林业局和公安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查清损失。对人为引起的火灾,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林场负责组织对森林病虫害的检疫和防治工作,具体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防护设施,如护林沟、挡车沟、抹牛地、保护架、防火线等。

天然次生林、江河两岸有林地实行封山育林。宜林荒山、荒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封山育林。对幼林地要加强管护,及时铲趟、抹芽、定干、合理修枝,禁止在幼林地

砍柴和种植高稞爬蔓作物,防止人为破坏。

林地内禁止开垦、采砂、取土、挖窖、垛柴、扒树皮和其他不利林木生长、损坏林木的活动,不得毁坏、盗窃各种林木保护标志。必须加强对牲畜的管理,禁止牧畜进入林地。

林政管理

林业局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检查和监督。也相应的建设好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立各级护林领导责任制,做到有奖有罚。全民、集体所有的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上级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林业局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地林场处理。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采伐林木,全民所有的以林场为单位,根据用材林消耗量应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采伐限额,于每年八月底以前逐级上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木采伐许可证,国营企事业单位及部队、铁路、公路用地内的行道树木和城镇林木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林业局资源科要及时检查验收采伐迹地。对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证,对不符合伐区作业规定的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改正为止。经检查验收未获得采伐验收证的,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

须依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林种,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林业局严格审查,并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林地保护管理:.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个人使用的林地,由上级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业局应当做好本施业区内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的清查、登记、统计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上级主管查批准,核发林权证:

(一)林地及林地上林木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界桩(标)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表资料完备,并同实地吻合。林业局应当将林地清查登记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林场和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使用的国有林地,改变其隶属关系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处理依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理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所有权争议,以经林业局资源科规定的

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为准;没有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的,以原来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协议为准。没有上述凭据的,由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林业局组织并编制本施业区内的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征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的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林业局审核并上报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林地。林业局有权对危害、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在林业局施业区内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护林设施的,应当逐级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造成毁坏林地的行为。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的,必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施工中必须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因上述行为造成林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种植条件,限期植树造林,依法赔偿损失。逾期不造林的,由林业局组织造林,费用由破坏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

的,应当退耕还林。林业局制订了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林业局积极组织非公有制造林,采取鼓励造林的措施,确保造林质量。对保护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业的,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凡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林业局关优惠规定外,并且在勘测、设计、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林地占用和征用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林地使用申请表》,经林业局逐级审核,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后办理相关林业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业局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三)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图面资料;

(四)占用、征用林地的协议以及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复印件;

(五)如需采伐林木,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的书面申请;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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