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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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3日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强做优做大镇(街道)属企业(以下简称“镇属企业”),全面增强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镇街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镇属企业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出资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含实际控制企业)。

镇属企业资产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镇属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二)坚持政资分开;(三)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四)维护所有者权益;(五)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有责,权责一致;(六)实行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

第二章镇属资产管理模式第五条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行使指导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镇属企业发展的主业定位,镇属企业投融资事项,镇属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镇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情况、定员定岗方案、主要负责人薪酬和企业工资总额。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5日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组织形式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四章风险控制与合理让利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级财政通过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市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市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市级财政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通过市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实施。

鼓励县(市、区)级财政通过市级母基金设立子基金。

市级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新增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资金等。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统一扎口管理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基金投资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落实国家和省级战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产业和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汇率制度、汇率种类,衍生品投资

汇率制度、汇率种类,衍生品投资
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
【例题3-2】两种货币标价方法不 同套算汇率-只有中间价。
• 已知:USD$1=DM1.6920,,£1=$1.6812,德 国马克(DM)是直接标价法,而英镑(£) 是间接标价法,两种货币标价方法不同套 算汇率时要相乘。
• £1=DM1.6920×1.6812=DM2.8446
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
2、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 固定汇率(Fixed Exchange Rate)是指政府 用行政或法律手段选择一个基本参照物, 并确定、公布和维持本国货币与该单位参 照物之间的固定比价。
• 纸币流通条件下的固定汇率制实际上是一 种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或称为可调整的 钉住(Adjustable peg)。
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
• 【例题3-4】两种货币的标价方法不同, 有买入价和卖出价,将竖号左右的数字对 应相乘:
• £1=$1.6808/1.6816
• $1=DM1.6917/1.6922 • 套算汇率为:£1=DM(1.6808×1.6917)/
(1.6816×1.6922)=DM2.8434/2.8456
=JP¥11.8067,人民币对日元贬值。 • 注意:计算时一定要把等号前面货币数值放在分母上,而
把等号后面货币的数值放在分子上。
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
思考题?
• 2004年后日本和欧盟为什么呼吁让RMB升值? • 因为2004年美元对日元和欧元大幅度贬值,而人
民币汇率是相对固定地盯住美元的,汇率几乎没 有变化,这样相当于跟着美元对日元和欧元大幅 度贬值。从套算汇率可以清楚看出,人民币兑换 日元的数值变少,说明人民币对日元贬值了。我 们知道货币贬值会刺激出口、抑止进口,因此, 我国对日本和欧洲的贸易顺差增加,日本和欧洲 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自2020年11月12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2〕9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12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四条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二)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三)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三)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 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神州信息: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

神州信息: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经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五条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衍生品交易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第七条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成立由财务总监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事宜。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衍生品交易品种和最高额度内,由公司财务总监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3日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3.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股份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功能、对冲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以及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指导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套期,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套期工具,是指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

只有在对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被套期项目,是指使公司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津国资法规〔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20〕31号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对《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同时废止。

市国资委2020年11月20日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说明一、《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梳理汇总并以清单形式列出了现行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国有企业投资等十九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目的旨在督促企业严守行为红线,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未能列出的其他国资监管禁止性规定、以及《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新出台的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三、《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相关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导致有关禁止性规定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当遵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四、《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涉及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该等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2020年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0年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0年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3)第三章业务组织架构与审批权限 (3)第四章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 (4)第五章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6)第六章信息披露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

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第三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公司应该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衍生品投资,同时加强对上述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7日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设立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不作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标准。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来,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回报能力稳步提升,总体面貌明显改善。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市公司质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贯穿于监管规则制定、监管行动执行和市场文化培育的全过程。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责任,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坚持全面从严监管。

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中证协发〔2020〕104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04号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制度供给,加强场外期权业务的自律管理,促进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1-1.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备案须知1-2.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须知1-3.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数据报送须知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9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 9月2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场外期权业务指在证券公司柜台开展的期权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交易商管理、标的及合约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外期权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在协会指导下承担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的建设及维护,为场外期权业务提供交易备案、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服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176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17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2020年9月25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第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的研究—以中行“原油宝”案件为例

有关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的研究—以中行“原油宝”案件为例

有关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的研究—以中行“原油宝”案件为例摘要:金融全球化发展、金融自由化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但是金融监管薄弱、体制不健全、不能够适应新形势的特点也随之暴露出来,市场整体的波动性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就整个银行业目前的发展形式来看,面临的困境是比较难被突破的,很多因素都会造成稳定性不足,所以需要银行从自身内部下手,进行突破,进行制度的变革,顺应新的形式,控制好内部所存在的潜在风险。

只有整个行业控制风险的能力增强了,金融市场稳定了,我们人民的利益才能够受到最大化的保障。

本文通过对2020年发生的“原油宝”事件进行研究,分析商业银行在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中行的“原油宝”暴雷,给众多的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所以研究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对银行的日常操作与经营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思考与共鸣,这也是书写本文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1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理论介绍1.1内部控制理论1912那年,美国一位非常著名的审计学家,Montgomery,首次提出了内部牵制思想。

后来,到了1949年,美国的AICPA的负责审计程序的委员会提出了内部控制,也就是第一次对其做出定义性的表达。

1.2企业风险管理权变理论企业,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要随着环境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决策,真正的做到适应环境。

从外部环境来说,一个就是行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水平等构成的行业环境;另一个是像GDP等构成的宏观环境。

1.3监管沙盒理论监管沙盒,这个理论的提出与FCA有关。

FCA是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

监管沙盒就是一个有保障的测试区。

在测试区内,商业模式也好、新的金融产品也好,都能够进行模拟真实市场环境,得到最真实、最有效的验证。

2中行“原油宝”案件过程梳理2.1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包括我们都熟悉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个人金融业务等。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难点及对策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难点及对策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难点及对策华泰证券课题组摘要:国内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至今,规模稳步上升,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为了解决场外衍生品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着重从场外衍生品的模型风险、客户适当性、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估值管理等角度分析了国内场外衍生品业务发展现状,对于证券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场外衍生品 模型风险 客户适当性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估值管理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1246(2020)05 - 0011 - 09一、场外衍生品业务概述(一)国内场外衍生品业务发展现状在我国,场外衍生品始于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我国的银行间场外衍生品市场起步较场内期货市场晚,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期货交易所市场的规模一直大于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这与当今国际衍生品市场中,场外市场规模大于交易所市场规模的情况不同。

自2014年以来,我国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开始快速发展。

目前银行常见的交易品种包括汇率类衍生品(包括人民币的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远期和人民币外汇期权)和利率类衍生品(包括利率互换、债权远期)。

自2013年证券公司试点场外衍生品业务以来,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稳步推进,在业务规模和管理举措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相关机构、相关制度的规范指导下,场外衍生品业务日益成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了客户个性化、多方位的风险管理需求。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场外衍生品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逐步显现。

现阶段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主要包括收益凭证、收益互换和场外期权等类型。

收益凭证的主要客户群体是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收益互换和场外期权业务最主要的交易对手是商业银行、私募基金等。

收益凭证不仅是证券公司的一项融资工具,更是证券公司立足柜台市场、服务客户财富管理需求的重要抓手。

各大券商收益凭证规模稳步发展,截至2019年12月末,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合计存续规模为3264.65亿元,收益结构以固定收益型为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8•【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3月18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或者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

第四条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证协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32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及机制,加强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基金、期货相关业务时,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自律组织的廉洁从业规定。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3月12日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以及在协会进行业务注册或者备案并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及个人,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2020年5月7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业务登记后将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给主报告人。

第三章账户管理第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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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2)
第三章衍生品业务的审批程序 (4)
第四章衍生品业务的后续管理 (4)
第五章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6)
第六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三条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四条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财务部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第五条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六条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成立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交易小组应该配备交易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参与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内审批衍生品交易事项。

超过规定权限的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交易业务操
作事宜。

在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八条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九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衍生品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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