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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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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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
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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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进行分层抽水 试验,并进行全孔数字测井;查明并详细编录井筒位 置完整地质剖面和地质构造、岩(土)层特征,分层 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和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参数。
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孔,应采测土样,进 行冻土物理试验;采用地面预注浆施工的井筒检查孔, 应采用流量测井及扩散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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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完成复查井筒检 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 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 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 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
第六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 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 素时,应及时采取补充措施。
第十条 井巷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
段综合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
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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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工作前,应掌握地质构造、 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顶底板岩性以及煤柱、煤 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 地质钻孔等情况,对可疑的致灾地质问题,必须钻探 验证,并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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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 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部分

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部分

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部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百一十条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百一十一条采用铁路运输的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当设人行通路或者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一十二条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者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

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路线或者矿山道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四)跨越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第五百一十三条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一十四条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物品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各种安全标志。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一十五条在下列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一)距采场最终境界的安全距离以内。

(二)爆炸物品库爆炸危险区内。

(三)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爆破、岩体变形、塌陷、滑坡危险区域内。

第五百一十六条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一十七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或者通过。

移动设备应当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者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一十八条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4)第三编井工煤矿 (6)第一章矿井建设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2)第二章开采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7)第三节采掘机械 (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25)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六节防止坠落 (2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7)第一节一般规定 (37)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4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4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45)第六章防灭火 (46)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4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0)第七章防治水 (51)第一节一般规定 (5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53)第四节井下排水 (55)第五节探放水 (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5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5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60)第三节井下爆破 (6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6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66)第二节立井提升 (7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臵 (77)第四节提升装臵 (8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86)第十章电气 (87)第一节一般规定 (8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9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9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9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9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9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9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9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97)第一节一般规定 (97)第二节安全监控 (97)第三节人员位臵监测 (101)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01)第四编露天煤矿 (103)第一章一般规定 (103)第二章钻孔爆破 (104)第一节一般规定 (104)第二节钻孔 (104)第三节爆破 (104)第三章采装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07)第三节破碎 (10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09)2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09)第四章运输 (110)第一节铁路运输 (110)第二节公路运输 (1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12)第五章排土 (112)第六章边坡 (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15)第一节防治水 (115)第二节防灭火 (115)第八章电气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1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1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1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1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1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120第九章设备检修 (1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2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22)第二章粉尘防治 (122)第三章热害防治 (124)第四章噪声防治 (12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25)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25)第六编应急救援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安全避险 (128)第三章救援队伍 (12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30)第五章救援指挥 (130)第六章灾变处理 (131)附则 (134)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35)3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课件

《煤矿安全规程》课件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 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安全考核与奖惩
对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表现进行考 核,实行奖惩制度。
03
煤矿安全规程的实施与监督
Chapter
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制定和发布煤矿安全规程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发 布适用于煤矿行业的安全规程,为煤 矿安全生产提供指导和规范。
安全监管手段的创新与发展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 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建立煤矿安全 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安全监管的实 时化、动态化和智能化。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 成监管合力,提高安全监管的效率和 效果。
安全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
01
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加强煤矿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 培养员工的安全行为习惯和安全 防范能力。
调查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 查,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 、收集证据等环节。
04
煤矿安全规程的案例分析
Chapter
矿井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事故经过
某矿井在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的 情况下,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 ,造成瓦斯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事故原因
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密闭内的瓦 斯得不到有效控制;擅自启封密闭 排放瓦斯,违反了规程规定。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 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 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开 Nhomakorabea安全培训和教育
煤矿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配备相应 的安全设施和装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 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 责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查明事 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电子版教案

《煤矿安全规程》电子版教案

三、用
(1)《煤矿安全规程》具体体现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的 要求,进一步调整煤矿企业管理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2)《煤矿安全规程》正确反映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 明确煤矿安全技术标准,调整煤炭生产中人和自然的关系。
(3)《煤矿安全规程》同其它安全法规一样,有利于加 强法制观念、限制违章、惩罚犯罪、确保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一、性质
《煤矿安全规程》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 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 全国煤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无论地质、计划、 设计、基建、生产、制造、供应、财务、劳资、干部、科 研、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
(2) 科学性。《煤矿安全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经验总结或血的 教训,都是以科学实验为依据,科学和准确地对煤矿的各种行为作出 了规定
(3) 规范性。《煤矿安全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在某种特定条件 下可以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明确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哪些行为被 禁止,哪些行为被允许。
(4)稳定性。《煤矿安全规程》一旦颁布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在 一段时间内有相对的稳定性。经应用一段时间后,经过一定程序由国 务院主管煤炭工业安全部门负责修改。
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煤矿安全规程》形成及沿革 修订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与原规程的区别及特点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主要内容解释
第一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的性 质、特点和作用
一、性质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群体中一部重 要的法规,它既具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又具有安 全技术的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培训课件(2022版)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培训课件(2022版)

2022《煤矿安全规程》修定内容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 然发火的封闭及 管理专项措施 。
构筑、维修采空区密闭时必须编制设计和制定专 项安全措施。 采空区疏放水前,应当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 进行评估;采 空区疏放水时,应当加强对采空区自 然发火危险的监测与防控; 采空区疏放水后,应当 及时关闭疏水闸阀、采用自动放水装置 或者永久封 堵,防止通过放水管漏风。
2022《煤矿安全规程》修定内容
(二) 作业 时 ,应当使用内 、外喷雾装置 , 内喷 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2MPa ,外喷雾 装置的工作 压力不得小于 4MPa。在内、外喷雾装 置工作稳定性得 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 进机、掘锚一体机或 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降 尘装置。
2022《煤矿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 掘作业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 作业、 严禁同一区域两点及以上同时扩修。
2022《煤矿安全规程》修定内容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 日常监测 预警,预警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 即停止作业 ,切 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 度室 。在实施解危措施 、 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 恢复正常作业。 停产 3 天及以上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 生产前 , 应当评估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并采取 相应的安全措施 。 ”
2022《煤矿安全规程》修定内容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 进行冲击地 压评估工作,并在建设期间完成煤(岩) 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及 冲击危险性评价工作。经评估、 鉴定或者评价煤层具有冲击危 险性的新建矿井,应 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生 产能力不 得超过 8Mt/a,不得核增产能。 冲击地压生产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 要求进行矿井 生产能力核定。矿井改建和水平延 深时 ,必须进行防冲安全 性论证。 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 制矿井防冲 设计,并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 力核定。 采取综合 防冲措施后不 能将冲击危险性指标 降低至临界值以 下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

六是增加 了法律法规 、 标准文件规定 的新 内容 , 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 备案 、 评估等要求。 增加 了
( 鉴定 、 检测 、 检验 ) 机构对其做 出的结果 负责 、 煤矿闭坑报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 “ 三 同时” 、 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 、 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 ; 删除了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 煤尘爆炸性鉴定 、 煤的自 燃倾向性鉴 定、 放顶煤开采审批 ( 或备案 )月1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
《 煤矿安全规程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 7 号] 修订后的 《 煤矿安全规程 》 已经于2 0 1 5 年1 2 月2 2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l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自 2 0 1 6 年1 0 月1 日起施行 。
七是规范了适用新技术 、 新装备的安全要求。 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 , 并建立安
全监测制度的要求 ; 增加 了煤矿井下电池电源和许用数码电雷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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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 《 安全生产法 》 《 职业病防治法 》 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管理制度 、 安 全投入 、 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 、 教育培训 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 , 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 依法办矿 、 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 , 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 严格 限制各类矿井 的采深 、 同时生产水平数 、 矿井通风方式 、 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 , 严禁非正规开采 , 提 高了矿井通风 、 提升 、 运输 、 排水 、 压风 、 供 电、 监控、 通讯等系统的要求 , 严格机 电设备选 型和安全防护等要
本 次修 订主要 变 化 :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煤矿安全规程》的内容:
第一条,煤矿必须合法注册并具备煤矿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

第二条,煤矿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煤矿安全标准,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测。

第三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煤矿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矿工入矿前的培训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

第五条,煤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尘口罩等,并定期更换磨损的安全装备。

第六条,煤矿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

第七条,煤矿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火灾应急能力。

第八条,煤矿必须进行瓦斯抽放和通风处理,保持矿井内的氧气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并严禁使用明火。

第九条,煤矿必须加强对矿工的职业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和职业病防治,避免矿工患职业病。

第十条,煤矿必须加强对超期工作和疲劳驾驶的管理,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矿工的身体和精神状况。

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矿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周边社区的沟通和合作。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矿井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以上是《煤矿安全规程》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和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目录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地质保障 (10)第三编井工煤矿 (13)第一章矿井建设 (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4)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2)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4)第二章开采 (31)第一节一般规定 (31)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4)第三节采掘机械 (45)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9)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0)第六节防止坠落 (51)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2)第一节通风 (52)第二节瓦斯防治 (65)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3)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4)第一节一般规定 (74)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79)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2)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85)第一节一般规定 (85)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88)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89)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0)第六章防灭火 (91)第一节一般规定 (91)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95)第七章防治水 (102)第一节一般规定 (102)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05)第四节井下排水 (109)第五节探放水 (111)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14)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14)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20)第三节井下爆破 (122)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1)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1)第二节立井提升 (146)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52)第四节提升装置 (160)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68)第十章电气 (169)第一节一般规定 (169)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7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76)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77)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80)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82)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 (184)检查、维护和调整 (184)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8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87)第一节一般规定 (187)第二节安全监控 (188)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93)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94)第四编露天煤矿 (195)第一章一般规定 (195)第一节一般规定 (197)第二节钻孔 (198)第三节爆破 (198)第三章采装 (203)第一节一般规定 (203)第三节破碎 (207)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08)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08)第四章运输 (209)第一节铁路运输 (209)第二节公路运输 (2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13)第五章排土 (214)第六章边坡 (21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18)第一节防治水 (218)第二节防灭火 (219)第八章电气 (220)第一节一般规定 (22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2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2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2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25)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27)加工区安全配电 (227)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28)第九章设备检修 (228)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31)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31)第二章粉尘防治 (232)第三章热害防治 (236)第四章噪声防治 (236)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37)第六编应急救援 (239)第一章一般规定 (239)第二章安全避险 (242)第三章救援队伍 (244)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45)第五章救援指挥 (246)第六章灾变处理 (247)附则 (253)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54)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事故原因: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工作面的331采区没有采区 设计,该矿立井改扩建后年设计能力150万t,但未经验收 就按设计能力组织生产,2005年1月份产煤15.5万t。超能 力生产,造成采掘接替严重失调。331采区在无采区设计 的情况下进行作业,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采区下山未贯 通整个采区,边生产边延伸;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在 3315皮带道与3316风道之间的联络巷开口掘进3316风道, 使3315综放工作面与3316风道掘进工作面没有形成独立 的通风系统,造成灾害事故扩大。
第四章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规程血写成,不能再用血验证
1 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的目的、依据与适用范围 2 《煤矿安全规程》的由来与发展 3 煤矿“三大规程“之间的关系 4 《规程》之井工部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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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安全规程》的由来与发展
• 从1949年起《煤矿安全规程》先后制订和修改12次 (1)1951年9月由燃料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第一部煤矿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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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开采部分-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五十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 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 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 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 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 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 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 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 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 (2)1955年12月仍由燃料工业部组织修订和颁发了中国煤炭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2016年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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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原则
1、突出依法依规、预防为主原则。遵循国家安全生产和煤炭行业颁布 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总结吸取近十几年来的煤矿事故教训,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科 学技术进步水平,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为实现煤炭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提供有力保障。 2、 提高保安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新《规程》既要充分体现保障安全生 产的基本要求,即“红线”不能突破,又要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 煤矿生产力发展水平,具有可操作性特点。所有条款都坚持基于在煤矿企 业能实现、可执行、用得上。新《规程》框架以外具体的技术方法、指标 等可参考各专业的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3、 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即划线指标要科学,符合市场经济和煤 炭科技进步的客观规律。所有规定条款包括安全系数、气体浓度指标、设 备检修频率等,既要体现科学性、求实性,又要考虑到区域地质状况和开 采技术水平发展的不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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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原则
4、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原则。《规程》修订并非推倒重来,重点在完 善、提升、查缺补漏上下功夫,这就要求科技术语、法定计量单位、技术 标准、体例格式等与国家相关要求保持一致,辞令严谨,经得起推敲和实 践检验。 5、体现科技进步,鼓励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原则。随 着信息化管控水平的提高,在井下某些地点甚至是重要地点推广无人值守 、减人提效技术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共识,即实现井下“无人则安”。《规 程》修订确保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不迁就保护落后。
1992.10
1951.09
1955.12
1961.10
1972.04
1980.02
1986.07
煤炭生产大量的安全生产经验和无数的血的事故教训, 使《煤矿安全规程》得到不断的完善。

一、《煤矿安全规程》

一、《煤矿安全规程》

(2).严格了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措施。
一是为了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 标工作,对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最高瓦斯 浓度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取消了《规 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在特定 条件下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 高允许浓度可以放宽到1.5%的规定,统 一适用最高瓦斯浓度1.0%的上限规定。
本条是关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依据和 具体划分方案的规定。


12、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 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 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本条是矿井必备的五种防治水图件和数字 化规定。
一、《煤矿安全规程》 修改条文解读
1、《规程》的意义。 《煤矿安全规程》是有关法律、法规在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煤 矿生产、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重要规 则和依据,是各级监察监管人员和广 大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2、《规程》的沿袭。
现行《规程》在2010年1月21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骆琳签署总 局第29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煤 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自 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二是对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提出更加严格 的限制条件。明确规定了专用排瓦斯巷 必须是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外单独 设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 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 用排瓦斯巷管理。同时,将专用排瓦斯 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的瓦斯浓度上限 由1.5%的规定降到1.0%。
回风行
专用排瓦斯巷

3、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 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 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条是适用范围及与现行有关标准的关 系。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案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案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案煤矿安全是一个涉及广泛的学科,涵盖了从矿山设计、工艺技术、生产运营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行业的重要法规,对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煤矿安全规程》制定一份培训教案,旨在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其安全操作能力。

一、培训目标与培训对象1.培训目标:(1)了解《煤矿安全规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2)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方法;(3)提高行为规范,减少事故发生率。

2.培训对象:煤矿从业人员二、培训内容与培训形式1.培训内容:(1)《煤矿安全规程》的背景与重要性(2)煤矿安全管理体系(3)煤矿的危险性与预防措施(4)安全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5)紧急情况处理与应急预案(6)煤矿事故案例分析与学习(7)培训总结与考核2.培训形式:(1)多媒体教学:通过PPT、视频等形式,向学员讲解《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内容,提供案例分析和学习材料。

(2)讲座与讨论:与学员进行互动,开展讲座和讨论,探讨煤矿安全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3)实地考察:带领学员进行煤矿现场考察,了解实际生产情况,加深对《煤矿安全规程》的理解。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1.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通常为2天或更多。

2.培训地点:选择与学员工作地点相近的场所或煤矿现场,便于学员参观考察。

四、培训师资1.师资需求:拥有相关煤矿安全管理经验和教学能力的专业人士。

五、培训方法1.理论教学:通过多媒体教学的方式,向学员讲解《煤矿安全规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提供相关案例以加强学习效果。

2.现场教学:带领学员到煤矿现场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亲眼目睹实际生产场景,加深对煤矿安全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3.讨论交流:组织学员进行讨论,分享自己的工作经验和问题,共同探讨煤矿安全管理的解决办法。

4.案例分析:向学员呈现一些煤矿事故案例,并进行分析和解读,引导学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六、培训评估与考核1.培训评估:通过问卷调查或学员反馈等方式进行培训效果评估,了解学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情况和培训满意度,为后续培训改进提供参考。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3)第三编井工煤矿 (16)第一章矿井建设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第二章开采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第三节采掘机械 (50)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第六节防止坠落 (5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第一节通风 (56)第二节瓦斯防治 (69)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8)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9)第一节一般规定 (79)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4)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7)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第一节一般规定 (9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4)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第六章防灭火 (96)第一节一般规定 (9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5)第七章防治水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11)第四节井下排水 (115)第五节探放水 (117)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20)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20)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26)第三节井下爆破 (128)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8)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8)第二节立井提升 (15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60)第四节提升装置 (170)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78)第十章电气 (179)第一节一般规定 (179)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8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86)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87)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91)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93)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 (195)检查、维护和调整 (19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97)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97)第一节一般规定 (197)第二节安全监控 (199)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205)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205)第四编露天煤矿 (207)第一章一般规定 (207)第二章钻孔爆破 (209)第一节一般规定 (209)第二节钻孔 (210)第三节爆破 (210)第三章采装 (215)第一节一般规定 (215)第三节破碎 (21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20)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21)第四章运输 (221)第一节铁路运输 (221)第二节公路运输 (22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25)第五章排土 (227)第六章边坡 (229)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31)第一节防治水 (231)第二节防灭火 (232)第八章电气 (232)第一节一般规定 (232)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33)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34)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36)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3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40)加工区安全配电 (240)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41)第九章设备检修 (241)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44)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44)第二章粉尘防治 (245)第三章热害防治 (249)第四章噪声防治 (250)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50)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51)第六编应急救援 (253)第一章一般规定 (253)第二章安全避险 (255)第三章救援队伍 (258)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59)第五章救援指挥 (259)第六章灾变处理 (261)附则 (267)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68)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简介)

《煤矿安全规程》(简介)

《煤矿安全规程》(简介)一、《煤矿安全规程》的性质、特点和作用1.性质《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群体中一部最重要的法规,安既具有公共安全管理的内容,又具有安全技术的素材。

《宽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条文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规在煤矿的具体规定,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管理与健康、可以保证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推进增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

全国国有煤矿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环保部门,无论地质、计划、设计、基建、生产、制造、供应、财务、劳资、干部、科研、教育、卫生保健等部门都全面落实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因此,《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在管理、特别在安全技术上总的规定,是我们煤矿坐镇职工从事生产和指挥生产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2.特点(1)强制性。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经济要视故事情节或后果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

对造成矿难和严重后果者,要进一步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过错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由特定的机关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2)科学性。

《煤矿安全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经验总结或血的教训,全都是以科学实验为依据,科学和准确地对煤矿科学研究的各种行为作出了规定。

(3)规范性。

《煤矿安全规程》的每规定都是在煤种特定条件下可以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安明确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哪些行为被禁止,哪些行为被允许。

(4)稳定性。

《煤矿安全规程》一旦颁布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在一段时间内有相对的稳定性。

经应用一段时间此后,经过湖南省人民政府一定程序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修改。

3.作用(1)《煤矿安全规程》具体体现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调整煤矿人企业管理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2)《煤矿安全规程》基本规律正确反映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明确食品质量技术标准,调整煤炭生产中人和自然的南埃尔普关系。

(3)《煤矿安全规程》同其它安全法规一样,有利于加强法制观念、限制违章、惩罚犯罪、确保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各类名词解释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各类名词解释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各类名词解释薄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m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m以下的煤层。

中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3.5m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10m的煤层。

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3.5m以上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10m以上的煤层。

近水平煤层:地下开采时倾角8°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5°以下的煤层。

缓倾斜煤层:地下开采时倾角8°~25°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5°~10°的煤层。

倾斜煤层:地下开采时倾角25°~45°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10°~45°的煤层。

急倾斜煤层:地下或露天开采时倾角在45°以上的煤层。

近距离煤层:煤层群层间距离较小,开采时相互有较大影响的煤层。

井巷:为进行采掘工作在煤层或岩层内所开凿的一切空硐。

水平:沿煤层走向某一标高布置运输大巷或总回风巷的水平面。

阶段:沿一定标高划分的一部分井田。

区段(分阶段、小阶段):在阶段内沿倾斜方向划分的开采块段。

主要运输巷:运输大巷、运输石门和主要绞车道的总称。

运输大巷:(阶段大巷、水平大巷或主要平巷)为整个开采水平或阶段运输服务的水平巷道。

开凿在岩层中的称岩石运输大巷;为几个煤层服务的称集中运输大巷。

石门:与煤层走向正交或斜交的岩石水平巷道。

主要绞车道(中央上、下山或集中上、下山):不直接通到地面,为一个水平或几个采区服务并装有绞车的倾斜巷道。

上山:在运输大巷向上,沿煤岩层开凿,为1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

按用途和装备分为:输送机上山、轨道上山、通风上山和人行上山等。

下山:在运输大巷向下,沿煤岩层开凿,为1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

按用途和装备分为:输送机下山、轨道下山、通风下山和人行下山等。

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总称。

阶檐:台阶工作面中台阶的错距。

老空: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的井巷的总称。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20012001年9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井工部分第一章开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第四节采掘机械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第八节防止坠落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粉尘防治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防灭火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五节探放水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第三节井下爆破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二节立井提升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四节提升装置第五节空气压缩机第九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碉室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十章煤矿救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救护指战员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第四节抢救指挥第五节灾变处理第三编露天部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采剥第一节台阶第二节穿孔第三节爆破第四节采装第三章运输第一节铁路运输第二节汽车运输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第四章排土第五章滑坡防治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第一节防治水第二节防灭火第七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第四节电力牵引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第八章设备检修第四编职业危害第一章管理和监测第二章健康监护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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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八十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二百八十四条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第二百八十五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第二百八十七条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第二百八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二百八十九条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百九十条煤矿应当查清井田及周边地面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警。

第二百九十一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二百九十二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地表出现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的积水区时,应当修筑泄水沟渠或者排水设施,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二)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三)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四)对于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三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观测地面积水与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和井田范围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采空塌陷、井上下连通的钻孔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

第二百九十四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出现滑坡或者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百九十五条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和沟渠等。

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防止地表水进入井下。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二百九十七条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百九十八条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第二百九十九条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第三百条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零一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安全性论证,确保无溃浆(砂)威胁。

严禁顶水作业。

第三百零二条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第三百零三条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百零五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百零六条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三百零七条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百零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防水闸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

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当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

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当符合设计。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 处,应当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

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杂物。

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

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当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防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当在24h以上,试压时应当有专门安全措施。

(八)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

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第三百零九条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百一十条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水压(位)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第四节井下排水第三百一十一条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

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第三百一十二条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 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第三百一十三条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 =2(Q +3000)式中V ———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 ———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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