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7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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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97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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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九十七条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的选择方法。
该条规定,当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并且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向不得确定履行地的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地应为卖方住所所在地。
合同法九十七条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规范合同的履行地的选择。
本文将对合同法九十七条进行全面解读,从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向等方面来说明该条的具体适用。
合同的性质是决定履行地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类型的合同受到的法律保护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履行地。
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了在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的默认选择,即卖方住所所在地。
这种默认的选择能够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除了合同性质外,交易习惯也是合同履行地选择的重要因素。
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交易习惯存在差异。
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时,应当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履行地。
这种根据交易习惯来选择履行地的方法能够适应不同行业的实际需要,保证合同的执行更加符合市场规则。
同时,当事人的意向也是约定履行地的重要考虑因素。
合同法九十七条强调了当事人的意向在履行地选择中的重要性。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达了履行地的意向,法院将根据该意向进行判断和决定。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合同的当事人能够自主选择合适的履行地,进一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合同法九十七条所规定的履行地选择方法,可以看出,该条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规范合同的履行地的选择。
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向来选择合适的履行地是合同法九十七条的核心内容。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以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合同法九十七条的有效实施需要法院和相关执法机构的监督和执行。
只有在法律监督下,合同的履行地选择才能更加有力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合同法九十七条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它为保护合同履行方的权益,确立合同履行地的选择规则,提供了基于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向的原则和方法,使得合同的履行和解决争议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和依据性。
最高院法官:租赁合同解除中的若干问题(下)
![最高院法官:租赁合同解除中的若干问题(下)](https://img.taocdn.com/s3/m/5b204ce3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5a.png)
最高院法官:租赁合同解除中的若干问题(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会发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诸项请求权。
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在合同解除之后,租金虽有返还可能,但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却不可能返还,因此租赁合同的解除只能向将来发生,而不能溯及既往,亦即,过去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解除后的合同关系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我国合同法上的继续性合同关系的解除,称为“终止”。
[18]例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24条规定:“租赁物为房屋或其它供居住之处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时,承租人虽于订约时已知其瑕疵,或已抛弃其终止契约之权利,仍得终止契约。
”[19]终止权是一项形成权,其功能在于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
[20]由此可见,终止着重强调合同关系向未来消灭的效果。
而我国合同法则是在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意义上使用终止,而把德国法、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终止称为解除,从而终止成为解除的上位概念。
租赁合同解除,会发生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需要分别讨论。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租赁合同被解除,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21]在合意解除场合,在双方当事人都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基于主客观原因,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同意的,违约金适用的构成要件未满足,故违约金责任不能适用。
如果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的,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首先要看当事人的约定。
无约定的,推定当事人放弃了违约金请求权。
在单方解除情况下,除了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目的而被解除的之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约金责任应当适用,其原因在于:第一,租赁合同解除后,合同向未来消灭,已经履行部分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22]换言之,已经履行部分在观念上可以看作与被解除部分的合同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
在此场合,已经经过的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可以看作是一个有确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期限至解除之日)。
合同法97条
![合同法97条](https://img.taocdn.com/s3/m/f3f08d73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00.png)
合同法97条合同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给对方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这时,合同法第97条就规定了一种赔偿责任,即违约方应当对对方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首先,合同法第97条强调的是违约方的责任。
只有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才会触发赔偿责任的规定。
这也意味着,如果一方没有违约,即使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以免发生违约情况。
其次,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赔偿责任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惩罚,迫使违约方承担起自己造成的损失。
违约方需要进行赔偿的金额应当是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的合理补偿。
这是一种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旨在让违约方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进行经济赔偿。
在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到实际情况。
合同法第97条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金额,而是根据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这就要求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便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只有在确定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合理的赔偿。
最后,合同法第97条对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未指定具体的方式。
实际上,赔偿的方式有多种,可以通过一次性赔偿、分期付款等形式进行。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赔偿方式。
重要的是,赔偿的形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能够有效地保护受损方的利益。
总之,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进行赔偿的责任。
这一条款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履行。
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违约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赔偿,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合同法第97条是维护合同秩序的重要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法解析:第九十七条订立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
![劳动法解析:第九十七条订立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dc21350d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24.png)
第九⼗七条由于⽤⼈单位的原因订⽴的⽆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单位的原因订⽴⽆效劳动合同或订⽴部分⽆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5/10) 第⼆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单位故意拖延不订⽴劳动合同,即招⽤后故意不按规定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由于⽤⼈单位的原因订⽴⽆效劳动合同,或订⽴部分⽆效劳动合同的; (三)⽤⼈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职⼯或未成年⼯合法权益的; (四)⽤⼈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 (⼀)造成劳动者⼯资收⼊损失的,按劳动者本⼈应得⼯资收⼊⽀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资收⼊25%的赔偿费⽤;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品;(三)造成劳动者⼯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伤、医疗待遇外,还应⽀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25%的赔偿费⽤; (四)造成⼥职⼯和未成年⼯⾝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付相当于其医疗费⽤25%的赔偿费⽤;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
(2)劳动合同被确认⽆效后,⽤⼈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付劳动报酬?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1/4/16) 第⼗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效后,⽤⼈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种、同岗位的⼯资标准⽀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七条之规定,由于⽤⼈单位的原因订⽴的⽆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两续两次劳动合同违法吗
![两续两次劳动合同违法吗](https://img.taocdn.com/s3/m/9e29b77a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28.png)
两续两次劳动合同违法吗?在我国,劳动合同的续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行为。
关于两续两次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续签劳动合同的,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低于原劳动合同的待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与原劳动合同相同的待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只要双方自愿,并经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得低于原劳动合同的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与原劳动合同相同的待遇。
3.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在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虽然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续签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导致两续两次劳动合同违法。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 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降低劳动者待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写赔偿金合法吗
![劳动合同写赔偿金合法吗](https://img.taocdn.com/s3/m/cfce572d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c9.png)
劳动合同写赔偿金合法吗?在我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劳动合同中,涉及到赔偿金的问题,那么劳动合同写赔偿金合法吗?本文将从劳动合同中赔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中赔偿金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3.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发差额部分;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按照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5.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者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中约定赔偿金是合法的。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赔偿金的事宜进行约定,但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社会公平正义。
二、劳动合同中赔偿金的案例分析案例一:劳动者甲与用人单位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
合同法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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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实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四大过渡条款
![实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四大过渡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0ab02541f78a6529647d5390.png)
实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四大过渡条款实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四大过渡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规定,也即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条款,对跨越新旧法的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有重要意义,为了便于直观理解该过渡规定,现以实例形式对本条进行全面解读,希望对读者理解劳动合同法、适用劳动合同法有一定帮助。
过渡条款一: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案例】: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北京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咨询如下问题:1、我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我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七:过渡性条款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七:过渡性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88f86485284ac850ad024266.png)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七:过渡性条款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安排。
从理论上说,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就是一部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按照法律的溯及力理论,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法律需要有溯及力,就应当在法律中明确。
本条规定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哪些规定有溯及力,哪些规定没有溯及力。
从1994年劳动法通过,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正式确立到现在已有十多年,目前企业已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法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这是劳动合同法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本条的规定就是要解决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相关的制度如何衔接。
本条的规定有以下四层含义:一、本法施行后,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合同法将于XX年1月1日施行。
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这样,不致于形成新法施行,劳动者都需要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如何计算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97条
![劳动合同法97条](https://img.taocdn.com/s3/m/d350f0f2102de2bd96058881.png)
劳动合同法97条篇一: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篇二: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论龙源期刊 .cn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论作者:靳羽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XX年第01期摘要:关于《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学界历来有“直接效果说”“折中说”“区分说”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司法判例亦长期不统一。
在我国现行法体系内,有体物、受领劳务及金钱返还义务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正当性基础、要件事实方面均存在差异。
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场合,因风险负担规则的介入,以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解释此时的返还义务亦不够妥当。
但是,“直接效果说”与“折中说”的差异不应过分夸大,两者的区别更多地体现为逻辑自足性的优劣,从实务效果角度观察却并无根本性区别。
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返还义务;不当得利;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XX)01011407“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这一规定历来被视为“合同严守”原则的经典阐释。
然而,有“一般”就有“例外”,“合同严守”并非意味着永恒正义,为避免特定态势下的非正义结果,法律有必要在矫正正义导向下进行相应制度安排。
合同解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此。
但是,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实务见解颇不统一,学界亦长期争论不休,有必要寻求妥适的解释路径。
一、实务乱象与学界争议归纳各地判例及学者见解,当前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和损害赔偿范围两个问题上。
(一)实务乱象1. 案例梳理案例一: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判决“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1]。
劳动合同法97条
![劳动合同法97条](https://img.taocdn.com/s3/m/30a8bc45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e9.png)
劳动合同法9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是劳动合同模板中应包含的相关条款:一、合同期限1.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3.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在____岗位从事____工作。
2. 工作地点为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年休假。
四、劳动报酬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____元。
2.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2.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八、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1.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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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主要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计算方法。
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读:1. 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三倍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 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
4. 经济补偿的法律效力:-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减少因劳动合同变动带来的经济压力。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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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基础
一、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一般应当经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 协商一致原则
合同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新的合意。
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2. 法律规定的变更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若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更改的情况,亦可依据法律进行变更,例如因不可抗力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等。
3. 一方请求权
若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中遭遇无法克服的困难,可据此请求变更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合同关系。
解除合同可以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 法定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例如:一方严重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 约定解除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如《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说明双方可约定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
3. 解除的通知与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且解除行为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三、结论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是合同法律关系中重要的环节,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丰富的依据,包括协商、自愿和法定条件等。
理解这些法律依据有助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确保法律的遵循与公正。
出卖人解除合同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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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出卖人可能会遇到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形。
本文将详细探讨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包括解除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
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1.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违约行为当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4. 法定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5.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主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主要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6. 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如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出卖人解除合同程序1. 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通知应当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并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2. 给对方合理的期限出卖人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当给予对方合理的期限,以便对方考虑是否同意解除合同。
3. 对方同意或者拒绝对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表示同意或者拒绝。
如对方同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对方拒绝,合同继续履行。
4.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解除合同协议、通知相关第三方等。
合同解除的后果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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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解除的情况时有发生。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约定或法定原因,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后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后果。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以下几种:1.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后果1.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下:(1)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履行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按照合同解除时的状态予以结算。
2. 合同解除的财产处理(1)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履行合同所取得的财产。
具体返还方式如下:①实物返还:当事人应当将因履行合同所取得的实物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实物应当与原物相同或者相当于原物。
②货币返还:当事人应当将因履行合同所取得的货币返还给对方。
(2)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按照合同解除时的状态予以结算。
具体结算方式如下:①合同解除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的,对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报酬。
②合同解除前,当事人一方尚未履行的,对方有权请求履行。
3. 合同解除的责任承担(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合同法97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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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97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97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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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授权托管人代表其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原则上双方均有责任为其签订的合同负责。
委托合同的特点一是委托人授权托管人代表其行使权利或履行
义务,其二是委托人要求托管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其三是双方在约定事项上要认真履行,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保持合同精神,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订立委托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人应合法拥有的行为能力,即指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委托人及托管人当事人应达成一致并仔细阅读合同,以确保双方理解其义务。
三、委托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包括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等。
四、委托合同有效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
五、委托人授权托管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应履行相应责任(比如补偿实物损失、财物损失等)。
六、双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如更改的需要,应当订立新的合同。
经过上述规定,双方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地保障。
此外,在当今社会,民事诉讼行为也是确保双方签订合同权利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律对民事纠纷解决有明确的规定,当双方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诉讼请求、仲裁、调解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委托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双方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应当认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以确保双方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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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九十七条
法条原文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首先涉及到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自始未成立。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
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既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
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
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
违约解除
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
违约解除具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
第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均属于此类。
租赁、借用、消费信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
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响应的价金,在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
但是,在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第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第四,协议解除有无溯及力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所谓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
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况。
因为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
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的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
在原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时,除了要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补偿因返还原物所支付的费用。
如果返还的是能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应当随主物一道返还。
当原物不存在时,如原物是种类物,可以同一种类的物返还。
所谓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一、协议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
赔偿的范围是: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做准备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需责任方返还给付物时,对方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需责任方返还给付物,却拒绝返还时,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如果不可抗力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由此造成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当事人应赔偿损失。
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方为准备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需返还给付物时,对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而且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责任放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三、违约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
当事人一方过错地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构
成赔偿责任,该责任不能因为合同的解除而不复存在。
其赔偿损失的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因返还给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违约方不履行返还给付物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