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分析
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彭宇案概述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救助一位摔倒的老太,却反被老太指责为肇事者,并要求赔偿医药费。
此案引发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关注,以及对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如何平衡正义与同情的问题。
二、彭宇案的影响彭宇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引起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反思,还引发了社会对道德、法律、同情心等多方面的讨论。
1. 法律公正问题彭宇案暴露出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法律公正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对于恶意诬告者,法律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
2. 社会道德问题彭宇案揭示了社会道德的滑坡。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诬陷无辜者。
这种现象使得社会风气恶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
3. 同情心问题彭宇案引发人们对同情心的关注。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正义的情况下,同情心成为衡量一个人品质的重要标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情心往往被误解为纵容,导致见义勇为者面临道德压力。
三、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以下列举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1. 张丽君案2010年,江苏南京市民张丽君在公交车上救助一位摔倒的老人,却反被老人指责为肇事者。
此案与彭宇案类似,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最终,法院判决张丽君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2. 刘学州案2011年,山东烟台市民刘学州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再次引发人们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担忧。
最终,法院判决刘学州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3. 李某某案2013年,河南郑州市民李某某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引起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四、法律进步与反思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案例简介: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
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
双方对簿公堂。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
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彭宇案的思考
彭宇案的思考目录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 (3)1.1 彭宇案经过 (3)1.2 类似案件 (3)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 (3)2 调查大众观点 (3)2.1法律建立在“法官”个人意志上 (4)2.2 政府的观点令人失望 (4)2.3 这是对道德和价值观的挑战 (4)2.4 相信未来是充满希望的 (5)3 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5)3.1 党的形象 (5)3.2 政府公信力 (5)3.3 政府公信力的作用 (5)3.3.1 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 (5)3.3.2 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 (5)3.3.3 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 (6)3.3.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6)4 我对彭宇案的态度 (6)4.1 对彭宇案的细致分析 (6)4.2 怎样避免被敲诈 (7)4.2.1提高警惕,及时报警 (7)4.2.2当心以交通事故为由的敲诈 (8)4.2.3 坚持就是胜利 (8)4.2.4 坚持先验伤 (8)5 激励机制 (8)5.1根据激励因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8)5.2借鉴发达国家的政府官员激励机制 (9)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1.1 彭宇案经过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
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以“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
1.2 类似案件1996年,在呼和浩特,一位叫“呼格吉勒”的少年因为发现有一名女子被歼杀在公共厕所里而及时向警察报案,这一见义勇为的结果是,这位无辜少年居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公安机关起诉,后来被冤判有罪而以死刑被误杀,真凶2005年才被抓获。
2009年11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一名叫“周翠兰”的老太太,在卖豆浆路上检到1700元的现金,老太太拾金不昧,几经周折后找到失主。
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不慎摔倒,被同车乘客徐某扶起。
随后,徐某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彭宇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扶不扶”问题的缩影。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徐某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 法律适用(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徐某时,并未故意造成徐某损害,因此不存在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但因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徐某在公交车上摔倒,彭宇作为同车乘客,在扶起徐某时,并未违反法定义务,因此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 案件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该判决对见义勇为者造成了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
4. 案例启示(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义务,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判决公正、公平,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结论“南京彭宇案”是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它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对法治的关注。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应当认识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逻辑学案件分析之彭宇案
如果单从彭宇与徐老太的陈述、陈二春的证言来看,本作者认为,此案可以初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究竟彭宇与徐老太相撞还是未相撞,真伪不明。
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是徐老太主张向彭宇索赔,理应当由徐老太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徐老太不能证明彭宇撞伤她,则举证不能的后果只能由徐老太承担,也就是说,徐老太应当承担因为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在案件的第二个辅助推理中,法官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在这里,法官的逻辑就是:只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他的行为才能称作见义勇为行为,现在彭宇没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所以,他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
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我们姑且不论,但是,见义勇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不能说只有抓住撞倒原告的人的行为才是见义勇为行为。
本案中,由于被告没有看见原告是如何倒地的,所以,被告所能做到的也仅仅就是将原告扶起来。
而且原告即使是被他人撞倒的,被告也看见了,但原告此时更需要的是扶助。
至于被告是选择扶助原告或抓住肇事者,则完全取决于被告的意愿。
如果法官只将是否抓住撞倒原告的人当作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就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由于被告没有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只是好心相扶,这只能说明被告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行为。
从彭宇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是推不出原告就是被彭宇撞倒的这个结论。
法官的第三点推理,判决书称:“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
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
彭宇没有在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提出见义勇为的抗辩理由,那么他提出了什么抗辩理由?如果他没有提出抗辩?可以推定其默认原告之所主张的事实。
本案法官能将这种答辩的时机作为推理的依据,确实很有启迪,有创新精神。
问题是以目前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讲,我国没有强制答辩制度,彭宇答辩还是不答辩,他如何答辩,他什么时候答辩,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当然也无所谓不利后果,所以,从法律上,本案判决据此推理不具备合法性。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与徐老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徐老太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06年11月20日,彭宇与徐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交通事故。
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 诉讼过程: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辩称,他只是帮忙将徐老太扶起,并非肇事者。
此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均引发了广泛关注。
3. 一审: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彭宇不服提起上诉。
4.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改判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实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上,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
2. 法律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此案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障的关注。
在此案中,彭宇虽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但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法律案例看后感(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其中,南京彭宇案因其独特的案件性质和广泛的社会影响,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以下是本人对南京彭宇案的看后感。
一、案件背景2010年11月,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行走时,被一辆轿车撞倒。
事发后,彭宇被送至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彭宇家属与肇事司机张某及其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时曾扶起他,因此拒绝赔偿。
而彭宇家属则坚称,彭宇并未扶起张某,而是张某自己爬起来的。
此案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彭宇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二、案件分析1. 举证责任问题南京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扶起张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因素,最终认定彭宇并未扶起张某。
这一案例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当事人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现实生活中,直接证据往往难以获取。
因此,如何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2. 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南京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思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网友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扶起张某,有悖于社会道德。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将社会道德作为判决依据,而是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案例表明,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社会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既要考虑法律的规定,也要关注社会道德的影响。
3. 保险理赔问题南京彭宇案中,保险公司因彭宇未扶起张某而拒绝赔偿。
这一现象在我国保险理赔领域较为普遍。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往往以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近三十年争议巨大的司法案例
近三十年争议巨大的司法案例一、彭宇案。
1. 案件经过。
-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则表示自己是好心帮扶,并非肇事者。
2. 争议焦点。
- 事实认定争议:案件审理中,缺乏直接的证据(如监控视频等能明确显示事发瞬间到底是碰撞还是单纯的帮扶)。
法院根据“常理”推断彭宇承担责任,比如“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等表述。
这种基于“常理”而非确凿证据的推理方式引发了极大争议。
- 社会影响争议:该判决结果一出,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许多人认为这一判决打击了公众做好事的积极性,产生了“扶老人恐惧症”。
人们担心自己在帮助他人时会被讹诈,并且在类似案件中处于像彭宇一样的不利法律地位。
3. 后续发展。
- 多年后双方当事人表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
但彭宇案的影响却持续发酵,成为社会道德与司法关系讨论中的典型案例。
二、呼格吉勒图案。
1. 案件经过。
-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报案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同年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2. 争议焦点。
- 证据瑕疵争议:案件中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存在明显的逼供、诱供痕迹。
当时的刑侦技术有限,证据链并不完整,主要依靠呼格吉勒图的口供定罪。
- 司法程序争议:整个司法程序存在严重缺陷。
从侦查到审判的过程过于仓促,没有给予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后续发展。
- 多年后,随着刑侦技术的发展和司法理念的进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了再审。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这一案件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纠正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也促使司法界更加重视证据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性等问题。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目录一、案情回顾 (2)二、媒体报道与分析 (2)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 (2)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 (3)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 (4)4、综合分析 (4)三、“彭宇案”的延续 (6)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 (7)2、“小悦悦”事件 (8)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 (9)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9)2、媒体行为评价 (9)一、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彭宇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寿兰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但在2012年你南京“彭宇案”又真相大白,彭宇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二、媒体报道与分析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原文节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
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
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分析】从标题来看,其暗含着“道德恐慌”语义。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这个标题看似是疑问句,但事实上在“彭宇案”这个风口浪尖上,无疑我们会理解为“以后有人摔倒可不敢扶了”。
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
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
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正文内容: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不想,受伤的徐寿兰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此案惟一的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
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
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徐寿兰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
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二春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然后,事件上了法庭,这就是闻名中国的南京彭宇案!问题一;南京“彭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一、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案件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很难得到原原本本地再现,即使那些已经侦破的刑事案件,事实上也与客观事实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距。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充当的是居中裁判的角色,要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特别是在揭示案件法律事实方面的积极性。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彭宇案”判决书,所依据的就是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
法院只能依据其他证据来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上的认定。
该认定事实可能(注意是可能)并非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实背道而驰。
影响中国法律进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彭宇案,又称“南京彭宇案”,是指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伤,后因赔偿问题引发的一系列法律纠纷。
该案因其涉及道德、法律、人情等多方面因素,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影响中国法律进程的重大案例。
二、案情简介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伤。
事发后,彭宇被送往医院治疗。
由于出租车司机和彭宇双方对赔偿问题存在争议,彭宇将司机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司机赔偿彭宇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司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彭宇在过马路时与出租车相撞,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审法院改判司机赔偿彭宇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司机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司机再审申请。
至此,彭宇案尘埃落定。
三、案件影响1. 引发道德争议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道德、法律、人情等问题的广泛讨论。
一方面,有人认为彭宇应得到赔偿,因为他在事故中受伤,理应得到赔偿。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司机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彭宇在过马路时也存在过错。
2. 推动立法完善彭宇案促使我国立法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例如,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的大小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这一规定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强化法律意识彭宇案使广大民众更加关注自身权益保护,提高了法律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更加注重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4. 促进司法公正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审理,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为我国司法公正树立了典范。
四、案例分析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彭宇案中,道德与法律发生了冲突。
一方面,彭宇在事故中受伤,理应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司机在事故中也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彭宇案—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法理学分析从彭宇案引发下述几个问题:1、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含:a.正式的渊源 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a.法的效力b.法的来源c.依据延伸:判决要以证据为原则,我国民事审判原则规定不能用推理的方法判断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定案的大前提和最重要的原则。
本案中用情理作为依据,法官的判决用正式的文书否定了社会中高尚的人,揭开了人性本能反应自保的特点。
2、什么是情理含义:.追求个案公正的教育性调停.官方和民间的第三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适性.非规则性的法3、如何适用情理关于情理作为法的渊源:.朱子的情与理:天理与人欲.法律中的情理:幕之为学,其运用之妙,尤为善体人情。
盖各处风俗往往不同,必须虚体下问,就其俗尚所宜随时调剂,然后傅以律令。
情理一词的作用,既有强行性公序良俗的意义,又被作为妥协分组损失的手法而使用,即作为保持数量计算上的均衡的大致标准,又作为不是单单论证权利之所在,具体而言,情理大约只能理解为一种社会生活中健全的价值判断,特别是一种衡平的感觉。
(泸州)4、彭宇案的中心问题:用情理分析了事实,而事实只能用证据证明。
即本案中事实推定存在错误:事实推定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此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
这是事实推定的必要条件。
2.前提事实必须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
所谓前提事实得到确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众所周知的事实;(2)法院于职务上所知悉的事实;(3)判决所预决的事实;(4)经公证证明的事实;(5)诉讼上自认的事实;(6)仲裁裁决所预决的事实;(7)已由证据认定的事实。
本案中法官的推定并不是由此必彼,例如“二百元是借款还是赔偿款”的问题,法官想当然的认为被告没有让原告返还就是赔偿款的结论显然并不是由此必彼的推论,也存在原告觉得二百元并不是大数目,不急于一时返还的可能性,这是法官在作出判决时的事实推定错误。
小议南京“彭宇案”
小议南京“彭宇案”南京公交车站发生的一起极小的民事纠纷,缠讼近十个月,且在全国掀起惊天动地的舆论风暴。
为此我在此也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对该事件的几点看法:一、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在本案中并没有双方一致的证词,也没有符合上述的情况发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本案中法庭不得让被告彭宇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对原告进行侵权行为。
二、证据采信分析:首先,从网上收集的资料看,本案的证据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案的唯一证人陈二春的证言,彭宇称本人没有与徐老太相撞,他只是做好事,而徐老太称彭玉将其撞倒在地致伤;并且在事发后彭玉将其送至医院并垫付了200元钱。
显然当事人彭宇与徐老太各执一词,证词并不同一。
而证人陈二春并没有看到徐老太摔倒的经过,并不能证明徐老太摔倒的经过,并不能证明徐老太因何摔倒;所以陈二春的证言对于本案确定当事人责任方面并无证明作用。
其次,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
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
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
但是,电子文档及誊写材料是复制品,原始的讯问材料没有找到。
关于道德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看到一位老太摔倒在地,便上前扶起。
不料,老太却反而诬指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随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并报警处理。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彭宇并无撞倒老太的行为。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老太却以“道德绑架”的方式要求彭宇赔偿。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彭宇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彭宇案”中,彭宇的行为是出于道德良知,但在法律上却无法得到支持。
这引发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一方面,我国法律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另一方面,法律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在行为上遵守法律规定。
2. 道德绑架现象在“彭宇案”中,老太的行为被称为“道德绑架”。
道德绑架是指利用道德观念对他人进行道德绑架,迫使他人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要求。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案件分析1. 道德层面从道德层面来看,彭宇的行为值得称赞。
他勇于承担责任,关心他人,体现了我国传统美德。
然而,在法律层面,彭宇却无法得到支持。
这表明,道德与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冲突。
2. 法律层面在法律层面,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并未侵犯老太的合法权益,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彭宇案”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暴露出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不足。
3. 社会影响“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广泛讨论。
一方面,人们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另一方面,人们也呼吁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这一案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道德教育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我国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2.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类似“彭宇案”的情况,我国应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公民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舆论热度影响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站等车时,一位老人突然倒地。
彭宇上前扶起老人,但老人却指责彭宇将其撞倒。
随后,双方发生争执。
不久,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彭宇因此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对彭宇的行为进行讨论,认为他见义勇为却遭受不公正待遇。
舆论热度持续高涨,引发了对见义勇为者和受害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二、案件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舆论热度对案件产生了显著影响。
以下是案件审理的几个关键节点:1. 诉讼请求老人家属在起诉书中,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5万元。
彭宇则辩称,自己是好心扶起老人,并无故意伤害。
2. 舆论压力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对彭宇表示同情,认为他见义勇为却遭受不公正待遇。
部分网友甚至呼吁抵制老人家属,要求法院公正判决。
3.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舆论热度对案件的影响。
法院认为,彭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考虑到老人家属的损失,判决彭宇赔偿老人家属1.1万元。
4. 舆论反响判决结果公布后,舆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满。
部分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充分考虑彭宇的见义勇为精神,也没有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三、案例启示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道德和舆论关系的思考。
以下是此案给我们的启示:1. 舆论热度对法律的影响此案表明,舆论热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律的审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舆论对案件的影响,确保公正、公平。
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体现,但法律与道德并非完全一致。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寻求平衡,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要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3. 公众舆论的引导舆论对法律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公众舆论需要引导,避免过度炒作,导致案件审理受到干扰。
四、总结彭宇案是一起典型的舆论热度影响法律的案例。
此案提醒我们,在审理案件时,法院需要充分考虑舆论对案件的影响,确保公正、公平。
法律案例推荐及理由(3篇)
第1篇一、案例简介《南京彭宇案》是指2006年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原告彭宇,男,24岁,江苏省南京市人。
被告李某,男,26岁,江苏省南京市人。
2006年9月21日,彭宇在南京市玄武区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主动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李某的家属却以彭宇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主张彭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是彭宇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被告方则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李某,并垫付了医疗费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彭宇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推荐理由《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交通事故案件,它引发了人们对公共道德与法律责任边界的探讨。
以下是推荐此案的理由:1. 社会关注度高《南京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该案涉及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该案反映了公共道德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引发了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思考。
因此,推荐此案有助于提高人们对法律知识的关注度。
2. 案例具有代表性《南京彭宇案》反映了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普遍性。
在我国,每年都有大量交通事故发生,涉及到众多受害者及其家属。
该案判决结果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
3. 案例引发道德与法律边界讨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引发了人们对公共道德与法律责任边界的讨论。
一方面,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李某,体现了其高尚的道德品质;另一方面,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得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
4. 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南京彭宇案》的判决结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既要考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新闻领域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彭宇案”是我国新闻领域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例。
2010年,南京市民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倒,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在报纸上发表了题为《南京彭宇案:悲剧背后的真相》的文章,揭露了事故真相。
然而,这篇文章却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彭宇因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被诉至法院。
二、案件审理1.一审法院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发表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据此,法院判决彭宇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2.二审法院判决彭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彭宇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发表言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但考虑到彭宇在事发后积极救治伤者,并在事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因此,二审法院改判彭宇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3.再审法院判决彭宇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彭宇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发表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但考虑到彭宇在事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严重后果。
据此,再审法院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三、案例评析1.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彭宇案”涉及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问题。
新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行使新闻自由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彭宇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发表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违反了新闻法规。
2.新闻法规的完善“彭宇案”暴露出我国新闻法规的不足。
一方面,新闻法规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新闻工作者在行使新闻自由时缺乏保障;另一方面,新闻法规对名誉权的保护力度也不够,导致名誉权受到侵害时难以维权。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新闻法规:(1)明确新闻自由的界限。
新闻法规应明确规定新闻自由的界限,防止新闻工作者滥用新闻自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加强对名誉权的保护。
新闻法规应明确规定名誉权的保护措施,确保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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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分析
学号:20710150069 姓名:陈冠月
Q1、彭宇案后续影响的产生原因。
1.事件本身方面。
彭宇案本身是对于价值观的冲击是巨大的。
见义勇为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一直被提倡的。
当见义勇为被彭宇案贴上了“有风险”之后,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价值冲击,莫名让乐于助人和自身利益成为了矛盾体,引发了民众对“救助风险”的担忧和见义勇为实践的顾虑。
这使得彭宇案——这个媒体认定的“冤案”本身有了“热点”的性质,引发了很大的关注度,一旦产生影响便是巨大的。
2.传播途径方面。
当年在彭宇案一审期间,被告彭宇向媒体宣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反而被讹诈,各大媒体,包括多家网站、电视台、报纸等对此进行了报道,并且将言论一边倒向了彭宇是冤枉的这边,使得当年“见义勇为有风险”的理念得到了大肆的传播与宣传,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而当10多年过去后,真相反转了,媒体宣传力度反大不如前。
所以当时的价值观冲击一直延续到现在。
3.社会舆论方面。
批判的舆论似乎更加直指人心,“冤案”也更有传播力和震撼度。
2006年到2007年彭宇案审判期间,在媒体先入为主认为彭宇是被诬告的宣传下,社会整体舆论导向是对南京法院一审判决的批判、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对彭宇“见义勇为”的声援。
对案件的讨论甚至一度高达过认为彭宇案意味着“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30年”的程度。
实际上,很多公众并不清楚彭宇案的来龙去脉,但是在社会舆论导向之下,盲目认为彭宇案是冤假错案,而且被灌输一个思想,那就是“扶助别人是有风险的,要三思。
”由此引发了更多社会悲剧,影响巨大且恶劣。
4.新的相似社会事件方面。
彭宇案发生之后,其他类似的案件发生时就会自然而然地和彭宇案进行联系分析,人们在参照彭宇案去看待其他社会事件时,彭宇案的后续影响自然也就大了。
Q2、当时应采取的正确措施。
1.一审法官应如何判决?
事实上,在一审判决中,总体来看判决书的依据和决断是没有问题的,确实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等多
项法律条款进行判决。
但是问题出在了彭宇引入了媒体旁听之后,法官在有了舆论压力之后,“在根据彭宇的自认、结合当班交警电子笔录、通过传讯交警和原告儿子等目击者当庭质证、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明标准,已经基本可以认定不利于彭宇的事实的情况下,却可能担心理由不够充分,画蛇添足地运用所谓‘经验法则’、以‘人性恶’的个人经验判断作为社会一般经验判断、作出了既冒犯道德信仰、又违背证据原理的事实推定。
(傅郁林,《彭宇案现象的多维度解析》)”
因此,在一审判决中,法官应摒除舆论影响,坚持司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判决书中摆事实、引法律,言辞确切,不模棱两可,做出有依据、有力度、有公信力的决议,而不要因为外界影响而增添一些不符合司法原则的不恰当分析。
并且最重要的是,一定要保证案件司法公开,因为公开才会促进公正,才能最好的保证公民的知情权、解除社会对案件的误读、保证司法的威严和公信力。
2.一审法官已作出现实中的判决后,法院应采取什么措施来消除一审造成的不利影响?
彭宇利用媒体设立自己“见义勇为”的形象,其实反过来法院也要善于利用媒体,运用传播的力量维护司法公正、消除一审造成的不利影响。
事实上,媒体也只是听信了彭宇的一面之词,法院应该告知媒体事件的来龙去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媒体披露证据和判决决议的思路以及依据,做到公开事实,司法透明,让案件由误读变成正解,利用媒体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维护司法威严。
除此之外,法院应该与媒体建立长期的良性互动桥梁,法制与舆论监督本应相辅相成,为维护事实真相、公平正义而存在的,而不是相悖的。
所以应该建立相关的制度安排,对待新闻媒体,除了尊重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外,也要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抛除个人的感情色彩,尊重司法事实,不为博人眼球而扭曲事实,构建正确的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