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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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分析

学号:20710150069 姓名:陈冠月

Q1、彭宇案后续影响的产生原因。

1.事件本身方面。彭宇案本身是对于价值观的冲击是巨大的。见义勇为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一直被提倡的。当见义勇为被彭宇案贴上了“有风险”之后,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价值冲击,莫名让乐于助人和自身利益成为了矛盾体,引发了民众对“救助风险”的担忧和见义勇为实践的顾虑。这使得彭宇案——这个媒体认定的“冤案”本身有了“热点”的性质,引发了很大的关注度,一旦产生影响便是巨大的。

2.传播途径方面。当年在彭宇案一审期间,被告彭宇向媒体宣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反而被讹诈,各大媒体,包括多家网站、电视台、报纸等对此进行了报道,并且将言论一边倒向了彭宇是冤枉的这边,使得当年“见义勇为有风险”的理念得到了大肆的传播与宣传,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而当10多年过去后,真相反转了,媒体宣传力度反大不如前。所以当时的价值观冲击一直延续到现在。

3.社会舆论方面。批判的舆论似乎更加直指人心,“冤案”也更有传播力和震撼度。2006年到2007年彭宇案审判期间,在媒体先入为主认为彭宇是被诬告的宣传下,社会整体舆论导向是对南京法院一审判决的批判、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对彭宇“见义勇为”的声援。对案件的讨论甚至一度高达过认为彭宇案意味着“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30年”的程度。实际上,很多公众并不清楚彭宇案的来龙去脉,但是在社会舆论导向之下,盲目认为彭宇案是冤假错案,而且被灌输一个思想,那就是“扶助别人是有风险的,要三思。”由此引发了更多社会悲剧,影响巨大且恶劣。

4.新的相似社会事件方面。彭宇案发生之后,其他类似的案件发生时就会自然而然地和彭宇案进行联系分析,人们在参照彭宇案去看待其他社会事件时,彭宇案的后续影响自然也就大了。

Q2、当时应采取的正确措施。

1.一审法官应如何判决?

事实上,在一审判决中,总体来看判决书的依据和决断是没有问题的,确实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等多

项法律条款进行判决。

但是问题出在了彭宇引入了媒体旁听之后,法官在有了舆论压力之后,“在根据彭宇的自认、结合当班交警电子笔录、通过传讯交警和原告儿子等目击者当庭质证、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明标准,已经基本可以认定不利于彭宇的事实的情况下,却可能担心理由不够充分,画蛇添足地运用所谓‘经验法则’、以‘人性恶’的个人经验判断作为社会一般经验判断、作出了既冒犯道德信仰、又违背证据原理的事实推定。(傅郁林,《彭宇案现象的多维度解析》)”

因此,在一审判决中,法官应摒除舆论影响,坚持司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判决书中摆事实、引法律,言辞确切,不模棱两可,做出有依据、有力度、有公信力的决议,而不要因为外界影响而增添一些不符合司法原则的不恰当分析。并且最重要的是,一定要保证案件司法公开,因为公开才会促进公正,才能最好的保证公民的知情权、解除社会对案件的误读、保证司法的威严和公信力。

2.一审法官已作出现实中的判决后,法院应采取什么措施来消除一审造成的不利影响?

彭宇利用媒体设立自己“见义勇为”的形象,其实反过来法院也要善于利用媒体,运用传播的力量维护司法公正、消除一审造成的不利影响。

事实上,媒体也只是听信了彭宇的一面之词,法院应该告知媒体事件的来龙去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媒体披露证据和判决决议的思路以及依据,做到公开事实,司法透明,让案件由误读变成正解,利用媒体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维护司法威严。

除此之外,法院应该与媒体建立长期的良性互动桥梁,法制与舆论监督本应相辅相成,为维护事实真相、公平正义而存在的,而不是相悖的。所以应该建立相关的制度安排,对待新闻媒体,除了尊重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外,也要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抛除个人的感情色彩,尊重司法事实,不为博人眼球而扭曲事实,构建正确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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