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之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方案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之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方案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之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二、目标1.确保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等级核定,并备案报送;2.确保信息系统经过定级备案后,按照相应的等级要求进行安全防护;3.确保信息系统运维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三、工作内容和流程1.初步准备阶段1.1研究和了解相关标准和规定,形成备案工作方案;1.2确定备案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1.3建立备案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
2.信息收集阶段2.1定期向各部门和单位征集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系统架构、业务功能等信息;2.2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分类和筛选;2.3与各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明确信息系统的等级需求。
3.系统定级阶段3.1根据收集到的信息,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3.2编制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评估和定级报告;3.3将评估和定级报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4.备案报送阶段4.1编制信息系统备案申请表;4.2部门负责人审核备案申请表;4.3将备案申请表和评估报告报送至上级部门进行审批;4.4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备案信息编入国家信息系统备案库。
5.安全防护阶段5.1依据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要求,对系统进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布置;5.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5.3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漏洞修复;5.4对重要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监控和事件响应。
6.定期评估和改进阶段6.1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对已备案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6.2针对评估结果进行安全改进;6.3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6.4根据运行情况和演练结果,不断完善和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四、人员要求和资源保障1.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具备以下人员:1.1项目经理:负责制定备案工作方案、筹备备案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1.2技术专家:负责信息系统的定级评估和安全防护措施的布置;1.3运维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运维和安全防护;1.4法务人员:负责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合规性审查。
0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 公信安[2007]1360号
— 9 —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限期整改通知书
X公信安 限字[ ] 第 号
检查时间 被检查单位名称 被检查单位地址 违规行为 限期改正时间 办理单位 承 办 人 批 准 人 填 发 人 填发日期 年 月
检查地点
日至
年
月
日
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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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限期整改通知书
X 公信安 限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我单位工 作人员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信息安全 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违规行为(□1 有关信息 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的要求;□2 未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开展有关工作;□3 不符合其他有关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 1.(具体的不符合行为描述,可自行添加); 2.; 根据 于 年 ,请你单位 月 日前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前将整改情况函告我单位。 ]第 号
04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附件 内容是否完整 1.附件 2.附件 3.附件 4.附件 5.附件 第 第 第 第 第 部分内容不完整; 部分内容不完整; 部分内容不完整; 部分内容不完整; 部分内容不完整;
审核结果三
1、信息系统 统安全保护等级; 2、信息系统 统安全保护等级; 3、信息系统 统安全保护等级; (可自行添加)
— 2 —
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第五条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 该设立专门的备案窗口,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警力,专门负责受理 备案工作,受理备案地点、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应向社会 公布。 第六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备案单位” )应当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到公 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 时,应当首先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网址下载并填写备案表,准备好 备案文件,然后到指定的地点备案。 第七条 备案时应当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以下简称《备案表》 ) (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第二级以上 信息系统备案时需提交《备案表》中的表一、二、三;第三级以 上信息系统还应当在系统整改、 测评完成后30日内提交 《备案表》 表四及其有关材料。 第八条 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收到备案单位 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且备案材料齐 全的,应当向备案单位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接 收回执》 ; 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 其补正内容;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 备案单位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第九条 接收备案材料后,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要求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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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定级、备案、专家评审流程【最新版】
信息系统定级、备案、专家评审流程一、系统定级请参考GAT 1389-201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见第二步相关材料文件夹)定级,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专家召开专家定级评审会(专家组由最低由三名信息安全专家和业务专家组成,其中一名应为等级保护高级测评师),出具初步定级建议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审查不通过运营使用单位重新组织定级工作)。
1、等保2.0定级备案流程:确定定级对象、初步确定等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备案审查、最终确定等级。
2、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甲方可以自己独立完成,也可以聘请等保测评机构、有等保安全建设服务机构的安全厂商及其他有资质单位协助完成定级备案工作。
3、定级参考《GAT 1389-201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第四章定级原理及流程。
(附件1)4、等级保护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a)第一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b)第二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c)第三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d)第四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e)第五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解读:县级重要的信息系统,地市级和省级的一般信息系统,这里的一般信息系统指的是不涉及敏感信息、重要信息的信息系统,这些系统都可以定为二级系统;●省级门户网站和地市级及以上重要的业务网站需要定为三级,地市级及以上内部涉及到工作秘密、敏感信息、重要信息的办公系统,管理系统需要定到三级,跨省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等在省、市的分支系统需要定为三级,跨省联结的网络系统要定为三级(这个一般都是全国运营的专网系统)。
等保2.0信息系统定级备案专家评审流程
等保2.0:信息系统定级、备案、专家评审流程一.系统定级请参考GAT 1389—201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见第二步相关材料文件夹)定级,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专家召开专家定级评审会(专家组由最低由三名信息安全专家和业务专家组成,其中一名应为等级保护高级测评师),出具初步定级建议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审查不通过运营使用单位重新组织定级工作)。
解读:1、等保2.0定级备案流程:确定定级对象、初步确定等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备案审查、最终确定等级。
2、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甲方可以自己独立完成,也可以聘请等保测评机构、有等保安全建设服务机构的安全厂商及其他有资质单位协助完成定级备案工作。
3、定级参考《GAT 1389—201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第四章定级原理及流程。
(附件1)4、等级保护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a)第一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b)第二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c)第三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d)第四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e)第五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5、定级范围:包括基础信息网络、工业控制系统、云计算平台、物联网、其他信息系统、大数据等。
6、以上信息确定好,根据甲方信息系统及机房实际情况,编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附件2、3)7、定级备案表和定级报告编写完成,下一步进行专家评审工作,专家组由最低由三名信息安全专家和业务专家组成,其中一名应为等级保护高级测评师,专家现场会根据甲方负责人对公司及信息系统的介绍,提出定级是否合理相关建议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表;专家评审流程:根据要求确定专家评审名单、编辑专家评审会议程(附件4)、专家签到表(附件5)、信息系统定级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6)、被定级单位及信息系统介绍PPT(附件7)。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备案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 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 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定级工作步骤
第四步:信息系统等级的最终确定与审批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参考专家定级评审意 见,最终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形成《定级报 告》。 如果专家评审意见与运营使用单位意见不一 致时,由运营使用单位自主决定系统等级。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 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审 核批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 一般损害 严重损害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特别严重 损害
第二级
第四级
国家安全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
系统服务安全被破坏时
所侵害的客体
一般损害
严重损害 特别严重 损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级 的合法权益
不同危害后果的三种危害程度描述如下: 一般损害:工作职能受到局部影响,业务能力有所 降低但不影响主要功能的执行,出现较轻的法律问题, 较低的资产损失,有限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 和个人造成较低损害。
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严重损害:工作职能受到严重影响,业务能力显著下 降且严重影响主要功能执行,出现较严重的法律问题, 较高的资产损失,较大范围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 组织和个人造成较严重损害。
定级实例2
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
业务信息安全被破坏时所
侵害的客体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流程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流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流程是指在中国境内,针对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保护等级要求,进行安全保护等级评定和备案的一系列程序。
以下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的基本流程:1. 确定保护等级:根据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需求、系统重要性、安全风险等因素,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一级到五级,等级越高,安全要求越严格。
2. 系统安全评估:对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满足相应等级的安全要求。
3. 安全整改:根据评估结果,对信息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整改措施应具体、有效,并能够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能力。
4. 复评与报告:整改完成后,进行系统复评,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编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报告,包括系统基本情况、评估过程、整改措施、复评结果等。
5. 提交备案材料:准备备案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申请表、安全评估报告、安全整改报告、复评报告等。
6. 备案审查:将备案材料提交给当地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以及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准确性。
7. 发放备案证书:审查通过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将发放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是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官方认证,需在信息系统显著位置展示。
8. 持续改进:获得备案证书后,应持续关注信息安全风险,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整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请注意,上述流程可能会根据地方政策和实际操作有所变化,具体流程和要求应以当地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的规定为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实施细则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规范备案受理、审核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非涉及国家秘密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的备案。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备案单位的备案。
隶属于省级的备案单位,其跨地(市)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第四条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受理备案,其他信息系统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隶属于中央的非在京单位的信息系统,由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其指定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定级,在当地有应用的信息系统),由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第五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备案窗口,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警力,专门负责受理备案工作,受理备案地点、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应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首先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网址下载并填写备案表,准备好备案文件,然后到指定的地点备案。
第七条备案时应当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
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备案时需提交《备案表》中的表一、二、三;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还应当在系统整改、测评完成后30日内提交《备案表》表四及其有关材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向备案单位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接收回执》;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内容;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的定级与备案
信息安全• Information Security192 •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 Electronic Technology & Software Engineering【关键词】信息安全 定级 备案1 定级备案主要流程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等级保护工作主要分为五个环节,分别是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监督检查。
其中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为定级备案,对于未备案项目,应各网络运行者应确认系统的级别然后去公安机关备案,定级工作应按照“网络运营者拟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核准、公安机关审核”的原则进行,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会下发通过的备案审批号。
对于已备案项目,只要确认系统的级别、备案号、备案材料即可。
相关流程图如图1所示。
2 定级2.1 定级对象网络运营者开展网络定级之前,首先需要梳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包括识别系统的数量、边界和范围等,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家庭组建的网络和使用的计算机不在等级保护范围内。
那么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定级对象呢,网络运营者或主管部门可参考下列情况来确定定级对象。
(1)各单位的各类业务系统,主要用于生产、调度、管理、作业、指挥、办公、邮件等目的;(2)各单位的各类网站(如门户网站,OA 管理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另外安全级别高的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也应作为独立的定级对象;(3)云计算平台,物联网信息系统也需作为独立的定级对象来进行备案。
需特别注意的是,作为定级对象的网络、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的定级与备案文/徐佳瑾1,2 刘刚1,2信息系统应该是由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形实体。
不应将某个单一的系统组件(例如服务器、终端、网络设备等)作为定级对象;2.2 定级级别建议定级对象收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确定受侵害的客体时,应首先判断是否侵害国家安全,然后判断是否侵害社会秩序或公众利益,最后判断是否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讲义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讲义一、背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对信息系统按照其重要性、功能和业务特点进行的定级管理,是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手段。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是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和网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的有效途径。
此讲义旨在介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相关内容和流程。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目的1. 统一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2. 加强对高危信息系统的监管和管理,防范信息泄露和攻击。
3. 促进相关单位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意识,提高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水平。
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程序1. 申报阶段:申报单位应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系统功能介绍、安全风险评估等。
2. 审核阶段:国家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系统的功能和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系统的安全等级。
3. 备案阶段:国家有关部门对审核通过的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颁发安全等级保护证书。
4. 监督检查阶段: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效执行。
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要求1. 申报单位应真实提供信息系统的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准确性。
2. 国家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核和备案,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评定公正客观。
3. 申报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意识,定期进行安全漏洞的检测和修复,防范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发生。
五、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意义1. 保障国家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
2. 促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3. 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和防护水平,减少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六、结语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是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流程图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法规及依据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方面测评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3、GB/T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4、GB/T 20274《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评估框架》5、GB/T 22081-2008《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6、GB/T 20271-2006《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7、GB/T 18336-2008《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8、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9、GB/T 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10、GB/T 22240-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1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12、《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1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流程1、定级原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根据等级保护相关管理文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定级要素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如何定级?定级流程是怎样?
⽹络安全等级保护如何定级?定级流程是怎样?1.⽹络安全等级保护的⼯作流程如下:定级(⾸要环节)——备案(核⼼)——测评(评价⽅法)——系统安全建设(关键)——监督检查(保障)⼯作流程2.定级第⼀级(⾃主保护级),⽹络和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级信息系统运营、使⽤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保护。
第⼆级(指导保护级),⽹络和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作进⾏指导。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络和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严重损害,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作进⾏监督、检查。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络和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作进⾏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络和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作进⾏专门监督、检查。
总结:原则上,定级为⼆级及以上的信息系统都是需要做等保测评的。
区县的系统基本都是⼆级;省级单位门户⽹站,地级市重要⾏业的门户⽹站是三级;涉及到⼯作秘密、敏感信息的系统,信息泄露出去或者被⾮法篡改会引起民众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破坏国家安全的系统都要定到三级;地级市及省级单位其他不涉及敏感信息、重要信息的⼀般系统定到⼆级。
3,安全保护等级等级保护对象的级别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①受侵害的客体。
分三个⽅⾯,即: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国家安全;②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分三种程度,即:造成⼀般损害;造成严重损害;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方案(二篇)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方案一、工作内容一是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
1.开展政府网站定级备案。
根据去年重点单位调查摸底情况,全市尚有___余个各类信息系统未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其中包括大量政府网站(指党政机关门户网站),鉴于政府网站近年来网络安全事件频发,需及时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全市党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开展门户网站定级备案工作,并于___月底前向公安网警部门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简称定级报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涉及国家___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简称备案表)(模板见附件),定级报告、备案表完成后请单位盖章后一式二份送至市公安局网警大队。
2.开展其他信息系统定级备案。
除网站外,各单位其他信息系统也可一并开展定级备案工作,提交时间可适当放宽。
二是开展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工作。
1.有政府网站且定二级以上的单位,必须在___月底前开展网站等级保护安全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及时落实整改建设,切实保障网站安全运行。
2.各单位其他已定二级以上信息系统争取明年完成等级保护安全测评,若今年有条件的也可一并开展。
3.等级保护安全测评须由获得相关资质且在当地备案的专业测评机构开展。
目前,拟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市等保办从已在备案的测评机构中通过法定方式选定若干家,确定后于___月底下发具体___,各单位可直接从中选择开展测评工作。
三是开展等级保护安全培训(时间:半年一次)要依托等保小组定期邀请专业测评公司技术人员开展信息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普及等保知识,提高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各级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
四是实行等保例会和通报制度(时间:每季一次)。
市等保小组成员单位要定期召开等保工作会议,分析总结当前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特别是对上述工作开展进度情况定期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
二、系统定级建议根据信息系统定级标准结合其他县市经验做法,对信息系统的分类定级作如下建议,供各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参考,定级标准可查阅《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GB/T2240-___)。
信息系统定级与备案工作介绍
信息系统定级与备案工作介绍本文主要介绍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定级工作的流程和要求,备案工作的流程和要求等。
一、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与保护(一)信息系统定级工作原则信息系统定级工作应按照“自主定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公安机关审核”的原则进行。
定级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定级对象、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组织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具体可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861号)要求执行。
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责任主体,根据所属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同时,按照所定等级,依照相应等级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信息安全保护设施,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
在等级保护工作中,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并接受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管。
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是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信息系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公安、保密、密码部门对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开展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负监管责任。
由于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不仅影响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也会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必然要对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管。
(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从第一级到第五级逐级增高。
(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定级要素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1.受侵害的客体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三是国家安全。
等保2.0-信息系统定级、备案、专家评审流程
一、系统定级请参考GAT 1389—201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见第二步相关材料文件夹)定级,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专家召开专家定级评审会(专家组由最低由三名信息安全专家和业务专家组成,其中一名应为等级保护高级测评师),出具初步定级建议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审查不通过运营使用单位重新组织定级工作)。
1、等保2.0定级备案流程:确定定级对象、初步确定等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备案审查、最终确定等级。
2、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甲方可以自己独立完成,也可以聘请等保测评机构、有等保安全建设服务机构的安全厂商及其他有资质单位协助完成定级备案工作。
3、定级参考《GAT 1389—201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第四章定级原理及流程。
(附件1)4、等级保护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a)第一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b)第二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c)第三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d)第四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e)第五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解读县级重要的信息系统,地市级和省级的一般信息系统,这里的一般信息系统指的是不涉及敏感信息、重要信息的信息系统,这些系统都可以定为二级系统;● 省级门户网站和地市级及以上重要的业务网站需要定为三级,地市级及以上内部涉及到工作秘密、敏感信息、重要信息的办公系统,管理系统需要定到三级,跨省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等在省、市的分支系统需要定为三级,跨省联结的网络系统要定为三级(这个一般都是全国运营的专网系统)。
等保2.0信息系统定级-备案-专家评审流程
等保2.0信息系统定级、备案、专家评审流程一.系统定级请参考GAT 1389—201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见第二步相关材料文件夹)定级,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专家召开专家定级评审会(专家组由最低由三名信息安全专家和业务专家组成,其中一名应为等级保护高级测评师),出具初步定级建议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审查不通过运营使用单位重新组织定级工作)。
1、安全专家解读:(1)等保2.0定级备案流程:确定定级对象、初步确定等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备案审查、最终确定等级。
(2)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甲方可以自己独立完成,也可以聘请等保测评机构、有等保安全建设服务机构的安全厂商及其他有资质单位协助完成定级备案工作。
(3)定级参考《GAT 1389—201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第四章定级原理及流程。
(附件1)(4)等级保护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a)第一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b)第二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c)第三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d)第四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e)第五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5)定级范围:包括基础信息网络、工业控制系统、云计算平台、物联网、其他信息系统、大数据等。
(6)以上信息确定好,根据甲方信息系统及机房实际情况,编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公发字[2007] 210号各市公安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密码管理部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确保党的十七大信息安全的意见》、《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2007年工作要点》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切实做好我省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下简称“定级工作”),现将《山东省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保密局山东省国家密码管理局山东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主题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方案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
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提高全省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根据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和“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认真整改、科学测评”的要求完成等级保护的定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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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之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方案一、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与保护(一)信息系统定级工作原则信息系统定级工作应按照“自主定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公安机关审核”的原则进行。
定级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定级对象、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组织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具体可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861号)要求执行。
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责任主体,根据所属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同时,按照所定等级,依照相应等级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信息安全保护设施,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
在等级保护工作中,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并接受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管。
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是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信息系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公安、保密、密码部门对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开展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负监管责任。
由于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不仅影响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也会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必然要对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管。
(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二、定级工作的主要步骤信息系统定级是等级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环节,是开展信息系统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这里先明确一个概念,信息系统包括起支撑、传输作用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各类应用系统。
信息系统安全级别定级不准,系统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等后续工作都会失去基础,信息系统安全就没有保证。
定级工作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开展摸底调查按照《定级工作通知》确定的定级范围,各单位、各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对所属信息系统进行摸底调查,摸清信息系统底数,掌握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网络)的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等基本情况,为下一步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奠定基础。
(二)确定定级对象在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下简称“定级工作”)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定级对象是最关键的问题。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如下原则确定定级对象。
一是起支撑、传输作用的信息网络(包括专网、内网、外网、网管系统)要作为定级对象。
但不是将整个网络作为一个定级对象,而是要从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的角度将基础信息网络划分成若干个最小安全域或最小单元去定级。
二是用于生产、调度、管理、作业、指挥、办公等目的的各类业务系统,要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单独确定为定级对象,不以系统是否进行数据交换、是否独享设备为确定定级对象条件。
不能将某一类信息系统作为一个定级对象去定级。
三是各单位网站要作为独立的定级对象。
如果网站的后台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级别高,也要作为独立的定级对象。
网站上运行的信息系统(例如对社会服务的报名考试系统)也要作为独立的定级对象。
四是确认负责定级的单位是否对所定级系统负有业务主管责任。
也就是说,业务部门应主导对业务信息系统定级,运维部门(例如信息中心、托管方)可以协助定级并按照业务部门的要求开展后续安全保护工作。
五是具有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
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应该是由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形实体。
应避免将某个单一的系统组件(如服务器、终端、网络设备等)作为定级对象。
例如,奥运网络主要包括,“奥组委办公外网”(承载自动化办公、场馆管理、电子邮件、物流、员工之家等16项业务)、“奥组委内部办公局域网”(承载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3项业务)、“奥运票务网”(票务网站和票务管理系统)、“奥运官方网站”(门户网站和后台数据处理系统)、“奥运互联网接入”、“竞赛网”等六个奥运信息系统。
确定奥组委办公外网、奥组委内部办公局域网、票务网站、票务管理系统、奥运官方网站和竞赛网为定级对象。
(三)初步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可以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信息系统等级:1. 定级责任主体。
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是信息系统定级的责任主体。
2. 定级要素。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的要素决定: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是信息系统本身的客观自然属性,不以已采取或将采取什么安全保护措施为依据,而是以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合法公益的危害程度为依据,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定级时应主要考虑信息系统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影响,考虑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敌对分子针对重要信息系统入侵攻击破坏和窃取秘密等因素。
既要防止个别单位版面追求绝对安全而定级过高,也要防止为了逃避监管定级偏低。
3.对各类系统定级的处理方法。
一是单位自建的信息系统(与上级单位无关),单位自主定级。
二是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其中:由各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全保护策略的全国联网系统,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对下各级系统分别确定等级;由各行业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全国联网的信息系统,应由部、省、地市分别确定系统等级,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该系统提出定级意见,避免出现同类系统下级定级比上级高的现象。
对于该类系统的等级,下级确定后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需特别注意的是:同类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不能随着部、省、市行政级别的降低而降低,例如地市级的重要行业的重要系统不能定为一、二级。
4.新建系统的定级工作对于新建系统,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规划设计时应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按照信息系统等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有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的具体办法和要求见1.3节。
(四)信息系统等级评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初步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为了保证定级合理、准确,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信息系统等级的审批单位自建的信息系统(与上级单位无关),等级确定后,是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各行业自行决定。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参考专家定级评审意见,最终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形成《定级报告》。
如果专家评审意见与运营使用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运营使用单位自主决定系统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审核批准。
主管部门一般是指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
如果是跨地域联网运营使用的信息系统,则必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保同类系统或分支系统在各地域分别定级的一致性。
(六)公安机关审核公安机关收到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备案材料后,应对信息系统定级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公安机关的审核是定级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应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把关。
信息系统定级基本准确的,公安机关颁发由公安部统一监制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对于定级不准的,公安机关应向备案单位发整改通知,并建议备案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定级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备案单位仍然坚持原定等级的,公安机关可以受理其备案,但应当书面告知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同时通报备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三、如何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一)如何理解信息系统的五个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是信息系统的客观属性,不以已采取或将采取什么安全保护措施为依据,而是以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为依据,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既要防止个别单位片面追求绝对安全而定级过高,也要防止为了逃避监管定级偏低。
信息网络的安全等级可以参照在其上运行的信息系统的等级、网络的服务范围和自身的安全需求确定适当的保护等级,不以在其上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最高等级或最低等级为标准,既不就高、不就低。
为了帮助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准确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可以参考下列对五级的说明确定系统等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统。
第二级信息系统: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
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第三级信息系统: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第四级信息系统: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
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第五级信息系统: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二)定级的一般流程信息系统安全包括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与之相关的受侵害客体和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可能不同,因此,信息系统定级也应由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两方面确定。
从业务信息安全角度反映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称为业务信息安全等级。
从系统服务安全角度反映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称系统服务安全等级。
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一般流程如下:确定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确定业务信息安全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根据不同的受侵害客体,从多个方面综合评定业务信息安全被破坏对客体的侵害程度,根据业务信息的重要性和受到破坏后的危害性确定业务信息安全等级;确定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根据不同的受侵害客体,从多个方面综合评定系统服务安全被破坏对客体的侵害程度,根据系统服务的重要性和受到破坏后的危害性确定系统服务安全等级;由业务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等级的较高者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
上述步骤如图1-1所示。
图1-1 确定等级一般流程1. 确定受侵害的客体定级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侵害国家安全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影响国家政权稳固和国防实力;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影响国家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影响国家经济竞争力和科技实力;其他影响国家安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