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20环境监测标识规定(环办[2012]29号)(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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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标准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标准
《 兵器 工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 》 动废止 。 自
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
现有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 准适用于对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 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 内现有污染源 的管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 污染 防治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海洋 环境保 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
年第二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 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
程》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开采工程、 选煤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的基本原则、 内容、 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煤炭采选工程的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
范》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及其组合工艺的
污水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 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检测和过 程控制、 施工与验收、 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
收及设施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H 00 216 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J21- 01膜 。 本标准规定了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 主要工
算方法、 等级划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县级行政区域 作为基本单元的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
H 2-21{b J64 01 ̄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本

中国环境标志ⅱ型认证标准

中国环境标志ⅱ型认证标准

中国环境标志ⅱ型认证标准中国环境标志Ⅱ型认证标准,简称“环标Ⅱ”,是中国政府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一项认证标准。

它在评定产品的环境性能时,综合考虑了资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生态素质等多个方面的指标。

环标Ⅱ的推行已经在我国取得了显著的环保成效,并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可靠的环境认证标志。

一、环标Ⅱ的背景和目的环标Ⅱ的制定背景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为了解决这些环境问题,中国政府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关注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

环标Ⅱ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企业改进产品的环境性能,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的产生,推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二、环标Ⅱ的认证流程1. 提交申请:企业首先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申请费用。

2. 资料审核:认证机构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现场审核:认证机构派遣专业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核,检查其生产流程、设备使用、废物排放等情况。

4. 报告编制:审核人员根据现场审核的结果编制认证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5. 决策和认证:认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和报告,进行决策并颁发环标Ⅱ认证证书给合格的企业。

三、环标Ⅱ的评价指标环标Ⅱ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产品的环境性能进行评价:1. 资源利用效率:评估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是否有效利用了资源,降低了资源消耗和浪费。

2. 能源消耗:评估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情况,鼓励企业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

3. 污染物排放:评估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要求企业减少或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

4. 生态素质:评估产品对生态系统的影响,鼓励企业采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和技术。

四、环标Ⅱ的意义和价值1. 推动绿色生产:环标Ⅱ要求企业从根本上优化产品的环境性能,鼓励绿色生产理念的深入实施。

2. 提升企业形象:获得环标Ⅱ认证证书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

HJ 636-2012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 强制性标准 - 免费 - 已解密,可打印

HJ 636-2012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 强制性标准 - 免费 - 已解密,可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636—2012代替GB 11894—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total nitrogen-Alkaline potassium persulfate digestion UV spectrophotometric method(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方法原理 (1)5 干扰和消除 (1)6 试剂和材料 (1)7 仪器和设备 (2)8 样品 (2)9 分析步骤 (3)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3)11 精密度和准确度 (4)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4)13 注意事项 (4)附录A(资料性附录)氢氧化钠和过硫酸钾含氮量测定方法 (6)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总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氮的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氢氧化钠和过硫酸钾的含氮量要求及含氮量测定方法;——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款;——增加了注意事项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9)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建立环境标志国际标准认证、认可制度

建立环境标志国际标准认证、认可制度

建立环境标志国际标准认证、认可制度口夏青中国的环境标志认证制度建立于国际标准颁布之前.1994年.国家质监局委托国家环保局成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其认证实体为秘书处,挂靠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走的是在政府领导下的第三方认证道路.着名的十环环境标志标识就是在国家质监局备案的政府标识.1998年后.世界标准化组织针对世界各国的环境标志和声明.颁布了ISO14020系列国际标准,2000年后.我国等同转化为GB24020系列国家标准.2003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在减少行政审批通报中,将环境标志管理办法废除.环境标志认证转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单位管理.在这种形势下.建立中国环境标志国际标准与声明的独立认证,认可制度既具有迫切性.又具有可行性.一,目葡以ISO14020系列和ISO14040系列国际标准为基础.遵循产品认证机构认可通用原则.即导则65的要求.形成中国产品和服务两个领域.环境标志和声明两类中介服务的合格评定程序.近期目标为规范绿色市场管理,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参与国际贸易活动,需要环境标志和声明进行跨越绿色贸易技术壁垒的导向;中国即将开放的环境服务贸易,更需要尽快开拓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标志和声明市场.只有在一个完善的认证,认可制度下,才可能持续,有效地动员各行各业的力量共同参与.=,技木葡准ISO14020与ISO14040系列国际标准的实施,不同于ISO9001和ISO14001体系标准的实施.因为ISO9001和ISO14001认证, 认可制度可以主要依据国际标准,而ISO14020和ISO14040认证,认可制度,则需要各国在国际标准统一原则的指导下,制定配套技术标准才能实施.回ISO14020与IS14040系列国际标准实施也不同于一般产的认证,认可制度.因一般产品的认证,认主要依据ISO9001质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准.而ISO14020和I514040标准认证,认可度.除了一般产品的量要求外.还需要遵:ISO14020ISO14040个系列国际标准在产和服务两个领域的环标志和声明原则.根据我国加.WTO时的承诺,国家:制性标准将转为技术法规.由政府颁布.技术标准体系中所:被技术法规引用的国际,国内标准,将具有强制性特征未i引用的.则为自愿性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分别依靠强制性认和自愿性认证手段作为贯标的推动力.产品和服务领域的环]标志和声明技术标准与其他技术标准一样不再由政府颁布.一纳入技术标准管理发布体系.分为国家级.协会,学会级.:业级三个等级.为了实现公开,透明,信息可获得,企业可与等发展目标.就需要在环境标志和声明的技术标准方面先:一个突破和发动.鼓励各协会,学会,科研院所和高校,企囊t1i}鸯毒囊奄谨可帑积极参与到技术标准的研发工作当中来.质监总局和科技部已下达环境标志技术标准攻关任务,标准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都十分关注环境标志和声明的国际标准接轨目标,国家环保总局有9年抓环境标志技术要求的成功经验,这些都是建立以独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为核心的认证制度的有利条件.三,认证系统鉴于环境标志和声明认证系统需要融合体系和产品两个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技术标准,所以必须将培训,咨询,检测,认证(含验证和评估)4个子系统融为一个大系统.培训子系统:抓技术标准转化为教材,抓专业人才转化为ISO14020,ISO14040标准的贯标组合,是环境标志和声明认证, 认可制度实施水平的保证咨询子系统:为企业搭建绿色桥梁,创造"双赢"绩效,推动企业的环境标志质量保障系统,为向公众提供更多质量优加环境行为优的双优产品和服务,实现持续改进,这是环境标志和声明认证,认可制度的推动力检测子系统:通过科学严格的抽样检测手段,定量评估企业达到技术标准的水平.在监督企业的过程中,不断在统一标准,统一检测方法提高职业信任度方面与国际同行互认,是环境标志和声明认证,认可制度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工具:认证子系统是大系统的输出结果,包括I型环境标志认证,II型环境标志声明验证,III型环境标志公告评估,是对ISO14024,ISO14021,ISO14025国际标准的认证,而不应理解为对环境标志标识的认证.环境标志标识只是国际标准认证结果的表示方法之一.全国有志于环境标志和声明制度的培训,咨询,检测和认证的机构已有近百家,等待着国家认监委颁布注册,备案,批准,认可规定,早日纳入国际化的管理系统.四,认可规定认可规定需要反映中国环境标志和声明的国内背景和发展历史,需要对认可标准做出符合ISO14020,ISO14040标准的专业判断.既要有利于有条件,有基础的单位参与进来,适应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又要有利于净化绿色中介市场,防止过滥, 过乱,影响国际竞争.只有尽快起步,尽快实践,在实践中完善,才是成功之路.国家认监委在健全,完善IS09001,ISO14001国际标准的认证,认可制度后,有余力着手ISO14020,ISO14040国际标准的认证,认可制度,期待着国家认监委尽早发布环境标志国际标准认证,认可制度管理规定,引领这一新潮流健康,有序发展. 绿农药缘何遇?口苏州市嘉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王建康生物农药由于无毒,不污染环境以及害虫不易产生抗药性等优点,被人们称之为绿色农药.但在目前销售的农药品种中, 传统的高毒农药销量依然居高不下,而作为今后农药发展方向的生物农药却遭到冷落.为何国家倡导的绿色农药在实际销售中不敌传统农药,症结何在7据笔者调查分析,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生物农药作用缓,见效时间慢.农民的用药心理是药到虫死,而生物农药多数在施药后三,四天才能反映出来.二是对生物农药的宣传力度不够,大部分农民还不太了解,农民还没有综合防治,保护环境和农业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要求.三是产品质量不稳定.尤其是一些乡镇企业生产的生物农药质量低劣,而一些经销商因回扣大,又热衷于经营非法农药厂产品,从而严重影响了生物农药的声誉.四是生物农药价格比较混乱,与传统农药相比,价格水平偏高,加重了农民负担.尽管生物农药的推广速度缓慢,目前在整个农药中所占的份额还比较小,但生物农药无毒,无残留,无公害的特点是人类取代化学农药的必然选择.目前一些地方已出台了禁用高毒农药的规定,并加强了对粮食,蔬菜的检测,这为生物农药打开了广泛的发展空间,同时随着全民健康意识和环保意识的提高,生物农药的推广必将成为今后农药发展的主流趋势.为促进生物农药的尽快推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扶持和促进生物农药的发展.市场业技强农必确合理从而工商和农药主管部门应对目前农药-l-一..受。

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检测监测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检测监测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检测监测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检测监测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对检测监测样品的采集和管理,准确识别样品来源和采集者的身份,保证样品信息的真实可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在进行检测监测工作时,应当根据需要在采集样品时使用专用识别标识,以确保样品的来源和采集者的真实可靠。

第三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样品识别标识管理制度,在样品采集过程中严格执行,保证样品的准确识别和管理。

第四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在采集样品前,应提前准备相应的识别标识,并在样品容器上粘贴标识。

识别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样品编号、样品名称、采集日期、采集者姓名、采集地点等。

第五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识别标识的管理和发放。

对于识别标识的使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和统计,确保每个样品都有唯一的识别标识。

第六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采集的样品应当进行相应的保管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混淆。

在采集样品后,应当在识别标识上注明样品的处置情况,包括是否保存、保存时间等。

第七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样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存储样品的相关信息,包括识别标识、采集人员、样品来源、采集地点等,以便随时进行查询和回溯。

第八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样品识别标识的使用情况,对于存在问题的标识应及时更换或调整,确保样品信息的准确性。

第九条:对于故意篡改或伪造样品识别标识的行为,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经采集的样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识别标识的补充,确保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负责解释。

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对于环境监测和检测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为专门从事生态环境检测监测工作的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移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职能的通知-环办函[2014]1201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移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职能的通知-环办函[2014]1201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移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职能
的通知
正文: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移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职能的通知
(环办函[2014]1201号)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保障标准规范的有效供给,发挥社会团体在标准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将我部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制修订工作职能转移至你中心。

我部今后将不再制定和发布此类标准。

请你中心尽快建立并完善标准立项、编制、审查、编号和发布等相关工作规则。

根据市场和环保工作的需要开展工作,保障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

你中心对由我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原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类标准进行修订,并发表新标准的,应告知我部,由我部发布公告废止原标准。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结束——。

环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环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环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境保护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根据《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认证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产品。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发布环保产品标志图形式样。

授权中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对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境保护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允许产品使用环境保护标志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环保标志是表示环保产品已经符合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要求的图形标识。

环保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环保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经认证的企业应当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规范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保护标志的使用。

第六条环保产品的认证证书和使用规定:(一)认证证书由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认证机构统一印制。

(二)证书应使用中文和英文。

如对英文内容有任何争议,以中文版本为准。

如果海外企业的地址不能翻译成中文,可以用英文书写,也可以用当地邮政机构认可的字母或代码书写。

(三)认证证书镶嵌环保标志图形、认可委标志图形及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证书内容应包括:a、认证证书编号B.申请认证的企业名称C.申请认证的企业注册地址d.申请认证企业生产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地址)e、认证依据标准和补充技术要求f.认证产品名称h.发布日期i.证书有效期j、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名(四)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五)认证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书副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生态环境服务构检测监测样品采专用识别标识管理办法-V1

生态环境服务构检测监测样品采专用识别标识管理办法-V1

生态环境服务构检测监测样品采专用识别标识管理办法-V1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和环境监测监管工作的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服务构检测监测样品采专用识别标识的管理越来越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证样品的采集、识别、管理和追溯等方面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并为保障环境质量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数据支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样品采专用识别标识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生态环境服务构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所辖的监测点、监测网点、采样点,以及在生态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中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设立样品采专用识别标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二、标识内容和要求(一)标识内容样品采专用识别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1.样品编号:由采样点名称、采样年份、季节(或月份)、日期和流水号组成。

例如:YLXS-2022-春-0412-001;2.项目名称:样品采集对应的监测项目名称,例如:水质、大气、土壤等;3.采样点代码:采样点固定代码或卫星定位等方法确定的采样点坐标;4.采样日期:样品采集的日期;5.采样人员:参与样品采集的人员姓名;6.备注:采样现场特殊情况的说明。

(二)标识要求1.样品编号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严格遵守日期先后顺序,确保编号的唯一性和连续性;2.项目名称必须与监测承担单位的监测任务书或计划书一致;3.采样点代码必须准确无误,对于重要监测点,必须有GPS坐标;4.采样日期必须填写清楚,对于连续监测的样品,要确保日期的连续性;5.采样人员必须有证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6.变更编号不得超过3次,变更必须有正式文书,并告知有关方面。

三、样品采专用识别标识的安装和使用(一)标识的制作样品采专用识别标识应按照国家统一规格制作,尺寸一般为5cm×10cm,采用耐候性好、不褪色的材料,标识内容应清晰可辨,固定在采样容器或抽样器上。

(二)标识的使用1.按照规定采集样品前,向采样器具或容器上标明标识;2.保持采样容器或采样器具及标识的清洁和完好。

环境保护安全标示

环境保护安全标示

标示内容
标示内容应简洁明了,包 含必要的信息,如危险种 类、安全提示等,避免产 生歧义或误解。
标示的维护与更新
定期检查
定期对标示进行检查,发现破损 、老化或模糊不清的标示应及时
进行更换或修复。
更新内容
根据环境变化或新的安全要求, 及时更新标示内容,确保标示信
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清理与清洁
保持标示的清洁和整洁,对于附 着在标示上的污垢、灰尘应及时 进行清理,保持标示的清晰度和
宣传教育
环境保护安全标示还可以用于宣传教 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为素质 。
公共场所
公园、广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的环境污染警示和环保行为引导也需 要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安全标示。
02
环境保护安全标示的设计与制 作
设计原则与规范
简洁明了
标示设计应简洁明了,信息表达准确,避免 过于复杂或抽象。
环保设施标识
在城市中的环保设施上设置标示,介绍设施功能和作用,提高市民 环保意识。
空气质量监测
在城市中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并通过环保标示实时发布空气质 量信息,提醒市民采取防护措施。
05
环境保护安全标示的发展趋势 与展望
技术创新与应用拓展
1 2 3
智能化标示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标 示的智能化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和预警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
鼓励社会参与
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安全 标示的推广和应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与交流,借鉴先进 经验和技术,推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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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公园、景区标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第七条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项目应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中选取。

环办[2012]57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2012]57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字号】环办[2012]57号•【颁布时间】2012-4-1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gkml/hbb/bgt/201204/t20120417_226344.htm•【全文】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或部监控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 适用范围 22 术语和定义 2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2.4 例行检查 22.5 重点检查 22.6 不正常运行 22.7 弄虚作假 2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23 监察工作依据 3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3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4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4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4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46 例行检查 46.1 排污口检查 46.2 采样点位检查 46.3 监测站房检查 5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5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5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56.7 资质检查 6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6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67.1 数据异常 6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6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6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78.1 废水采样系统 7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7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8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9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9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108.7 流量计 118.8 校准和校验检查 129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129.1 采样单元 12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12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13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13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13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1310.1 仪器参数检查 1310.2 线路连接检查 1410.3 数据传输检查 1411 监察报告 1411.1 基本信息 1411.2 现场监察情况 1411.3 处理建议 14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15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17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18 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0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22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3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4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26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7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29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30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管理规定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管理规定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管理规定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七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正确使用,维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统一管理、审批、颁发认证证书和发布环境标志图形式样。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证明环境标志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环境标志的法定性证明文件。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环境标志。

第五条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一、认证证书式样为浅墨绿色封面,中间镶嵌有金色的环境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的环境特性、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使用年限、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二、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三、认证证书持有者应按照环境标志使用合同的规定可将环境标志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出厂合格证上。

四、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向认证委员会报告一次使用环境标志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五、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必须接受认证委员会对其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

六、对中英文对照的认证证书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主。

第六条环境标志及使用规定一、环境标志是环境标志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其图形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式样自行制作。

二、环境标志图形由青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

三、颜色为单色,色彩应与产品或包装本身颜色有明显区别(一般为绿色)。

四、尺寸应依标准图形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

五、使用环境标志时,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批准,根据产品的环境特性,可在图形正下方标出可回收利用型、低毒低害型、低排放型、低噪声型、节水型、节能型、可降解型等字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有关事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有关事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有关事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环办函[2006]242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办函〔2006〕242号)你局《关于确认“ISO14025Ⅲ环境标志”是否合法有效的函》(宁栖工商函字〔2006〕6号、宁栖工商函字〔2006〕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一、中国环境标志即“十环”标志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其图形和“中国环境标志”字样受法律保护,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图形和“中国环境标志”字样。

二、根据《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了《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发〔2003〕196号),明确“自2003年10月15日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转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2003年10月15日之前,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认证通过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仍然有效,年度审查工作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并在企业及其产品通过年审后核发新的认证证书。

”核发新证书工作已于2004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未通过年检的产品,其认证证书已经作废。

因此,目前现市场上所有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名义颁发的环境标志证书均是无效的。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 14021,ISO 14024,ISO/TR 14025(本标准现还未正式发布)分别提出了Ⅰ型、Ⅱ型和Ⅲ型3种不同的环境标志和声明的分类、指导原则和程序,并不是具体的产品标准,更不是产品认证标准。

根据我国和国际的通行准则,每种产品认证均应有具体的产品标准,不能以通用的指导原则作为产品认证标准,以保证使用者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5 监测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7 实施与监督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制度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制度

复印纸 Copy paper
涉及木材 来源的标准
家具 Furnitures
厨柜 Kitchen furniture
儿童玩具(木制玩具) Toys for children (Wooden toys)
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

如何推动森林可持续发展
Promote Fores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种类
The Categories of China environmental labeling certification Products
Water-based coatings
Wood based panels and finishing products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制度 推动森林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
2009.9.9
目 录
Contents
1. 2. 3. 4.
环境标志的起源与发展
Originates and Developments of Environmental labeling
中国环境标志
China environmental labeling
如何推动森林可持续发展
Promote Fores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从人造板行业着手,利用中国环境标志的影响力呼吁行业抵制非法木材。 First in Wood based panels industry, appeal the industry against illegal logging using the influence of China environmental labeling .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从1999年颁布,在行业 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到目前已有200多家企业通过认证 。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Wood based panels and finishing products” has being enacted in 1999, it has been influential in the industry. Up to now more than 200 enterprises have been certified.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一、背景为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

本通知旨在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的使用要求,确保合格标志的正确使用。

二、标志说明合格标志为圆形,直径为5厘米,中间有一个勾形图案,代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合格。

标志使用蓝色作为主体颜色,蓝色代表环保和清洁。

勾形图案为白色,代表合格。

三、使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所有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污染源的单位或个人。

四、使用要求1. 合格标志的安装•将合格标志固定在自动监测设备的主控室或监测现场醒目位置,保证易于辨认和检查。

2. 合格标志的保护•不得私自更换、涂改、遮挡合格标志。

•合格标志应避免撞击、刮擦等造成损坏。

•合格标志应定期检查,如发现损坏、污渍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3. 合格标志的使用宣传•监测单位应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合格标志的宣传,让相关人员了解其含义和使用要求。

•监测单位可以通过公示栏、网站、培训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合格标志的意义和重要性。

4. 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

•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进行考核合格,并更换新的合格标志。

五、违规处理1. 合格标志未安装或未按要求设置的,一律不发放合格标志。

2. 发现私自更换、涂改、遮挡合格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合格标志,并收回已发放的合格标志。

3. 发现多次损坏合格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将暂停其合格标志的发放,直至重新考核合格。

六、附则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相关监测机构或环境保护部门。

以上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的详细说明,希望各单位或个人能遵守相关要求,确保合格标志的正确使用和有效管理,为保护环境做出贡献。

参考资料•《环境保护法》。

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发布

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发布

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发布佚名【摘要】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尽快出台新标准,满足人民群众了解环境空气质量的需求,2012年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期刊名称】《中国环保产业》【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1页(P6-6)【关键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标准发布;国家质检总局;人民群众;环境保护;国务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24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尽快出台新标准,满足人民群众了解环境空气质量的需求,2012年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与新标准配套,环境保护部同时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633-2012)与《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环发2012〔11〕号)。

与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比,新标准强调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进一步扩大了人群保护范围;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将有效数据要求由50%~75%提高至75%~90%;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增加了自动监测分析方法;明确了标准分期实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不达标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达标规划。

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控制项目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了PM10、PM2.5等污染物的限值目前仅能与发展中国家空气质量标准普遍采用的世卫组织第一阶段目标值接轨。

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标准仅仅是与世界“低轨”相接,要真正实现与世卫组织提出的指导值接轨,我们国家还将有更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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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 [2012]29号
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的标牌(标识 ,我部制定了《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 (标识制作规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主题词:环保标牌(标识制作规定通知
附件:
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一、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标牌
1. 适用范围: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2. 标牌尺寸:宽 70cm ×高 50cm ×厚 4cm 。

3. 标牌材质:拉丝不锈钢(镜面边。

4. 标牌布局:标牌从上往下依次排列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标志”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 、“ **站” 、“ NO.**”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东经: **°**′ **″ 北纬:**°**′ **″” 。

(**根据自动站的实际情况填写。

5. 字体字号:采用 Photoshop 制作,具体字体字号详见附图 1。

6. 编号原则:水站编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具体为: (1编号前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行政区划代码(六位的前两位。

如北京市为“ 11” ,天津为“ 12” 。

(2编号后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内已建成的水站编号。

辖区内有多个水站的,先按照断面
名称首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 01-99”依次编号;若首字字母相同, 则按照断面名称第二个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 01-99” 依次编号。

以此类推。

(3新建水站编号在已建水站之后 , 编号参照上述原则。

水站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 1。

二、国家空气自动监测站标牌
1. 适用范围: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

2. 标牌尺寸、标牌材质、标牌字体、对应字号均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3. 标牌布局:标牌从上往下依次排列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标志” 、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或“国家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网或国家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网” 、“ **站” 、“NO.**”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东经: **°**′ **″ 北纬:**°**′ **″” 。

(**根据自动站的实际情况填写。

4. 编号原则:
(1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 +点位代码 (3位。

点位代码按照现有点位代码命名规则, 001-050为城市对照点, 051-699为城市监测点。

现有点位代码不变, 代码不足 3位的,代码前加“ 0”补足 3位。

以后新建站点代码按照建成时间的顺序依次向后编号。

(2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 +8+ (01-99 。

(3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 +7+ (01-99 。

(4 其他特殊功能站:行政区编码 (6位 +9+(01-99 (凡不能编入以上三类站点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点,如特殊区域监测点,全部归入此类。

(5上述(2 -(4中,各行政区内每个类型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最后两位数,按照建成时间的顺序从“ 01-99” 开始向后编号。

空气站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 2~附图 4。

三、环境监测车标识
1. 适用范围:环境监测业务用车,底色为白色。

2. 标识内容:“环境监测” 四个字+“环保标志” 图样 (详见附图 5
3. 标识尺寸:附图 5所示图样为标准尺寸,可根据车辆不同按比例缩放,保证与车身协调。

4. 标识字体:“环境监测”为方正综艺字体,环保标志里的“中国环境监测”为华文新魏字体, “ ZHB ”为 Arial 字体。

5. 标识颜色:详见附图 5。

6. 标识材质:喷漆或贴膜(材料户外耐久性应在 5年之上。

7. 粘贴位置 :标识粘贴在汽车的两侧中间位置, “环保标
志”图样粘贴在前, “环境监测”四个字粘贴在后,要求位置协调美观。

列举常见监测车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 6~附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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