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羁押的当事人如何参加民事诉讼问题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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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未决羁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看守所未决羁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看守所未决羁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作者:高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9期摘要未决羁押人员在看守所被羁押的过程中,享有的知悉权、控告权以及申诉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不能充分行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仅要转变诉讼理念,还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监督,这样才能有效保障未决羁押人员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未决羁押人员诉讼权利诉讼理念作者简介:高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67-02近年来,随着“躲猫猫”一系列类似案件的出现,看守所作为国家刑事羁押机关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未决羁押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未决羁押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知悉权、提请解除和变更强制措施等。

但在实践操作中,未决羁押人员的诉讼权利却并不能充分行使。

一、看守所未决羁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一)知悉权不足知悉权是未决羁押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实现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也是程序公正基本要求之一。

知悉权作为未决羁押人员一项必要的诉讼权利,不仅在国际公约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也给予了详细界定。

例如,《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任何被逮捕的人,都必须尽快用他所能听懂的语言告诉他被逮捕的原因以及对他的任何指控。

”未决羁押人员知悉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获悉自己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被指控罪行的性质、事实和理由、直接影响自己自由和财产等宪法权利的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决定及理由等重要诉讼信息。

我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仅对告知义务作一阐述,并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因而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

看守所执法人员有时发薄薄一页纸,有时甚至简单一句话,就算是完成了告知任务,至于告知的权利内容及相关法律通通不提。

看守所诉讼程序流程

看守所诉讼程序流程

看守所诉讼程序流程一、被拘留进看守所。

当一个人涉嫌违法犯罪被警察抓了以后,可能就会被送到看守所。

这时候啊,这个人心里肯定是慌慌的。

警察叔叔把人带到看守所,会进行一些基本的登记手续,像姓名啊、年龄啊、犯了啥事儿之类的。

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也会对这个人进行简单的检查,确保没有危险物品啥的。

这个就像是进入一个特殊的“小世界”的第一步。

二、律师介入。

进了看守所,家属往往就开始着急忙慌地找律师了。

律师可是很关键的角色哦。

他们可以去看守所会见被关押的人。

这个会见也不是随随便便的,有一定的流程呢。

律师得带上自己的证件,按照看守所规定的时间去会见。

在会见的时候,被关押的人就像见到了救星一样,可以把自己的情况详细地告诉律师,律师呢也会给他们讲解一些法律知识,告诉他们接下来该怎么办。

这就像是在黑暗中给被关押的人点亮了一盏小灯。

三、案件侦查阶段。

在看守所里,案件就进入侦查阶段啦。

警察叔叔们会进一步调查这个人到底有没有犯罪,犯罪的证据都有啥。

这个阶段,被关押的人就得配合调查啦。

有时候可能会被提审,提审的时候可不能乱说话哦,得实事求是。

要是有冤屈呢,也得好好说清楚。

这个阶段就像是在揭开真相的路上慢慢摸索,可能会有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呢。

四、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完了以后,案子就会移交给检察院啦。

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会审查这个案子,看看证据是不是充分,罪名是不是成立。

这时候被关押的人也得关注这个事儿,要是觉得自己不应该被起诉,也可以通过律师向检察院反映情况。

这个阶段就像是一个把关的过程,就看这个案子能不能进入到审判阶段了。

五、审判阶段。

要是检察院决定起诉了,那就进入审判阶段啦。

被关押的人会被带到法庭上,这个时候法庭就像一个大舞台,但可不是表演的舞台,而是决定命运的地方。

法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律师会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检察官也会陈述起诉的理由。

这个时候证据就非常重要啦,就像在一场游戏里的武器一样。

最后法官会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

如果被判有罪,那就要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被判无罪,那就可以开开心心地走出看守所啦。

人大关于诉前羁押调研报告

人大关于诉前羁押调研报告

人大关于诉前羁押调研报告诉前羁押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还未被依法宣告有罪之前,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进行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

对于诉前羁押这一现象的调研,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之一,发表了一份调研报告,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并撰写1000字的文章。

《诉前羁押调研报告》是一份由人大进行调研和撰写的关于诉前羁押的研究报告。

该报告以全面了解我国诉前羁押的现状、问题和原因为出发点,旨在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报告首先对我国诉前羁押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分析。

报告指出,我国存在着一些不当的诉前羁押现象,如过度使用羁押措施、羁押时间过长等。

此外,报告还提到了诉前羁押的对象主要是一些低收入人群,这一点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司法公正的不足。

报告还对导致诉前羁押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报告指出,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诉前羁押的规定存在模糊性和不明确性,导致执法部门在实施时存在灵活裁量的空间;另一方面,是由于司法权力过于集中,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不当行为,如滥用职权等。

在提出问题之后,报告针对诉前羁押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首先,应该加强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明确规定诉前羁押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执法部门滥用权力。

其次,应该加大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严惩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

同时,应加强对相关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依法执法的意识和能力。

在总结部分,报告认为,诉前羁押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除了执法部门的改革和监督之外,还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全民对法治的认识和支持。

只有通过多方的合作,才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人大对于诉前羁押问题的调研报告提出了相应的问题和解决建议,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该报告内容,进一步推动相关改革工作的实施,使我国的司法体制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

诉前羁押调研报告

诉前羁押调研报告

诉前羁押调研报告1. 背景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诉前羁押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式受审前,由有关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其采取强制管束措施的一种手段。

诉前羁押的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出庭、审判和执行判决等各个环节的法律权益不受侵犯,促使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然而,诉前羁押对个人自由权的限制以及存在的滥用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探究诉前羁押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本调研报告对诉前羁押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分析。

2. 调研方法为了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本次调研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1.文献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文章和新闻报道等文献资料,对诉前羁押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2.调研问卷:设计了一份针对法律机关、律师、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人员的调查问卷,对他们对诉前羁押的看法和问题进行了调查。

3.实地访谈:与相关法律机关、律师、人权组织等进行了面对面的访谈,了解他们的观点和建议。

3. 调研结果3.1 诉前羁押的现状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显示,诉前羁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然而,调研也发现了以下问题:1.诉前羁押期间的关押条件不尽人意。

由于监狱资源有限以及人员拥挤等原因,很多被告人在诉前羁押期间遭受不良待遇,这直接侵犯了他们的基本人权。

2.诉前羁押的时间过长。

由于司法程序的复杂性以及证据的收集等原因,一些被告人在诉前羁押期间长时间被限制自由,这给他们的生活和家庭造成了重大影响。

3.诉前羁押的滥用问题。

一些法律机关存在滥用诉前羁押措施的问题,这导致了一些无辜人员的非法关押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3.2 诉前羁押改革建议基于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诉前羁押改革建议:1.加强监狱设施和资源的投入。

为了改善关押条件,司法机关应增加监狱设施的建设和相应资源的配备,确保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得到适当的待遇。

2.优化司法程序和证据收集流程。

为了缩短诉前羁押的时间,司法机关应加快司法程序的办理速度,简化证据收集的流程,避免诉前羁押时间过长的问题。

看守所对被羁押人申诉、上诉怎样处理

看守所对被羁押人申诉、上诉怎样处理

看守所对被羁押⼈申诉、上诉怎样处理在审判结果出来后,有些犯⼈会被拘留服役,但并不是所有被羁押⼈都对审判结果感到服⽓,那么,如果被羁押⼈对审判结果不服⽓⽽进⾏申诉、上诉,这时,拘留所应该怎么处理呢?看守所对罪犯的财物⼜该如何保管呢?接下来是将由店铺⼩编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

⼀、看守所对被羁押⼈申诉、上诉怎样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的规定,对于被羁押⼈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

对揭发、控告司法⼯作⼈员的,看守所应当⽴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民检察院。

⼆、看守所对罪犯的财物如何保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法律规定,具体的财物保管分不同的情况,如下:看守所对⼈犯带⼊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点清,详细登记。

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犯签名捺印。

登记表⼀式三份,⼀份存根,⼀份交⼈犯收执,⼀份连同财物⼀起保存。

⼈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

⼈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对⼈犯的财物要指定专⼈妥为保管,存放专⽤库房。

除不可抗⼒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

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对脱逃⼈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

⼀年后⼈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对死亡⼈犯或者已执⾏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

如⽆家属,或者在⼀年内⽆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犯档案保存备查。

以上就是⼩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遇到被羁押⼈申诉上诉的情况时,拘留所应该⽴刻上报有关部门,保障被羁押⼈的权益。

当然,如果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的,欢迎您到店铺进⾏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被监禁人员权利保护

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被监禁人员权利保护

个 国家 的法制 文 明程 度 可 以体 现在很 多方面 , 但其给 予刑事 罪犯 的权利 及对 这些权 利的保护却
是重要标 准 。 战以后 , 际社 会对保 护 刑事被 追诉 人权 利给 予 了前所 未有 的重 视 , 二 国 而这种重 视 向纵 深 发展之 后就 必 然会 涉及 到对 其 民事 实体 和程序 权 利的保 护 。 我国 的 民事 诉讼 法 ) ) 及其一 系列 的司 法解释虽然 已为我们构建 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 , 间对被监 禁人员权利保 障还是有所欠缺的。 但其
民事 诉 讼 法视 野下 的被 监 禁 人 员权 利保 护
冯 莉 莉
从广 义上 来说 , 被 监禁 人员 ”应包 括所 有被 关押 、 剥夺 人 身 自由的人 , 不仅 指刑事 犯罪人 , “ 被 并 而 这里 既然要 探讨 被监 禁 人 员的 民事诉 讼权 利保 护 , 对 的就是 被合 法监 禁 的人 , 针 主要 是指 因涉嫌犯 罪被 采取 强制措 施 而关押 以及 因实施 犯罪被 判处 拘役 以上主 刑 而被 关 押 的人 。 由于实施 了犯罪 行为 , 监 禁人员 在一 定时 期 内被 剥夺 了人 身 自由 , 被 但其 仍然 享有广 泛 的、 绝大 多数 的民事 实体 权利 , 其 人身 权 与财产 权 也可能 受到侵 害 或与他 人 发生争 议 。此时 由于 丧失 了人身 ① 自由, 监禁 人员 要维 护 自身的 民事权 益就 会倍 加 困难 , 们实 际上 是 已经沦 为 了 民事 权利上 的弱势 被 他
群体 , 恰恰 需 要法律 对 其 维护 和实 现 自身 民事权 益加 以特殊 地保 护 。 在 谈 到对被 监 禁人 员 民事权 利 的保护 时 , 对其 民事诉 讼权 利 的保护 就成 为 了关 键 。 因为失去 了诉

如何破解在押人员诉讼权保障难

如何破解在押人员诉讼权保障难

如何破解在押人员诉讼权保障难作者:李靖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14年第09期监管场所羁押的在押人员主要包括刑事拘留人员和留所服刑罪犯。

在押人员的诉讼权益保障往往受到忽视。

虽然他们当中很多都是违法犯罪人员,或者有着犯罪的可能的人员,但是这些人员作为公民,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力,不能因他们身份特殊而否定他们的诉讼权。

一、诉讼权利保障难的主要表现(一)诉求渠道不通畅。

在监管场所,在押人的诉求往往得不到真实的反映,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在押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害怕提出诉求的行为被看做是不服从管理的表现,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二是有的监管干警执法意识错误,将监管场所对在押人的羁押看做是对其的一种惩罚,认为在押人在监管场就应当“无欲无求”;三是在押人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问题缺乏保密性,容易受到同监室犯人或监管场所干警的打击报复。

(二)在押人权益保障不全面。

实践中,监管单位往往更关注监管安全工作,偏重于保障在押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的人身权利,而对于其人格权、会见权和通信权等权利,则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

(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调查权威性缺损。

实践中,实施调查的主体既未拥有充分的法律授权,独立于投诉的事项、组织及个人,也未采取尽可能多的合法措施去寻找事实,竭尽所能地去获取、保全证据,缺乏独立性、迅捷性、全面性以及透明性。

二、多策并举,保障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一)完善监管场所公示制度。

为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监管场所公示在押人员的权利,让他们知道自己究竟有哪些权利。

可在以下环节进行公示:建立告知制度,落实告知卡;公开投诉渠道(驻所检察室、纪检和上级业务部门);向在押人员和家属公开食谱、菜谱和代购物品价格并严格执行;在押人员合法权利保障(包括诉讼权利、政治权利、人格人身权、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生活保障权、批评建议权、通信会见权);从设施上保证不发生刑讯逼供,实行在押人员和提讯人员人身隔离,发现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及时制止并通报驻所检察室与所在单位领导;依法使用械具(严格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严格使用时间的控制);代购商品价格低于市场价;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建立所长、驻所检察室主任接待日,设立接待问询处,建立在押人员家属联系制度,入所后及时向家属发放联系卡,投监后及时告知投监地点。

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研究

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研究

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国际社会普遍遵行的原则深入人心,看守所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问题也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本文对看守所在押人员利保障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提出一系列建议。

【关键词】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保障人权是现代诉讼之灵魂,在加快诉讼民主化进程、注重人权保障的今天,探讨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对于推进诉讼程序正当化,构建科学诉讼结构,实现刑事诉讼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一、在押人员诉讼权利内容看守所在押人员是一个混合概念,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以下,或者余刑在三个月以下,不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

根据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权利。

二、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随着我国法治化国家进程,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在押人员自我辩护权不被重视;在押人员的律师辩护权未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渠道不畅通等等。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司法人员人权观念的淡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司法人员“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依然存在,人权及诉讼权利的保护观念不强。

(二)刑事法律制度不够完善1.没有对沉默权利进行明确的制度制定顾名思义,沉默权即是指嫌疑人以及案件的被告人接受审查或者是审判的过程中有保持沉默、不对相关问题进行作答的权利。

一旦这一制度得到确立,那么案件的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接受审讯过程中产生的口供便失去了相应的重要性,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逼供审讯方式存在的可能性,从而削弱甚至消除口供为上的法律观念。

2.对律师参与权的限制从相关的立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告方的律师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利是被限制了的,这一限制将会严重影响到被告人的权益,使得被告人处于被告席位时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就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将律师参与案件辩护的时间进行了提前处理,这是我国立法不断进行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与国外的有关法律相比,我国立法的完善程度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法人代表被羁押如何应诉?

法人代表被羁押如何应诉?

Those who are wise have long aspiration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法人代表被羁押如何应诉?导读:法人代表被羁押后的应诉方式,主要是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虽然法人代表也可以自己辩护,但是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间,律师有权去查阅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故此能够更好的使得羁押权益得到保障。

一、法人代表被羁押如何应诉?1、法人代表被羁押后的应诉方式主要是聘请ls为自己辩护,检察院做出审查起诉的决定一般就意味着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已经较为充足,但是为了防止漏罪情形的发生,检察院还是会按照流程的规定审查案件,此时是会将审查起诉的通知时寄送给犯罪嫌疑人的。

2、受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通知书后可以委托ls为自己辩护,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审查起诉告知书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法定代表人被羁押怎样变更?法定代表人被羁押是可以委托他人对公司变更的情形进行处理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

5、变更银行信息。

法定代表人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对于因犯了刑事的案件而被羁押的话,那么自己不好处理就可以授权于他人只要是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走那么就可以办理成功。

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和研究

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和研究

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和研究作者:张正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在押人员是较为特殊的群体,他们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一个封闭和被动的环境里,他们的权益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特别是他们的诉讼权利,监所被监管人员的诉讼权益的保障是当今法治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作为一个特殊群里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在押人员的改造和教育,以及防止错案、错押深度危害,所以研究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的保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研究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

监所部门要不断完善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健康检查制度、日常医疗制度、伙食管理制度、一日生活制度、依法办理提讯制度、牢头狱霸防范和打击制度,畅通在押人员救济途径和投诉渠道,切实维护和保障在押人员权利。

一、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现状和原因(一)在押人员的控告、检举权、申诉权没有得到重视我国宪法规定,控告、检举、申诉权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不管是社会公民还是在押人员都应该享有控告、检举、申诉的权利,但在当今现实中在押人员反馈的问题得不到重视,很多在押人员不知道在哪控告、检举和申诉,也不知道向谁控告、检举和申诉;甚至执法人员认为在押人员反馈问题是一种不满或者报复心理,这样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就被剥夺。

其次在押人员自身不愿意向监所民警或住所检察官提出控告、检举或者申诉,因为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他们对控告心存疑虑,怕遭到打击报复;对于检举权存在行使不通畅,或者住所检察官自我认为检举材料缺乏可证性,忽视传递检举材料,也有些办案单位拖延不作为而导致在押人员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

(二)辩护、上诉权实行困难辩护、上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处在关押期间,怎样保障被告人有效的行使上诉权,以及在怎样准备以后审判阶段辩护的准备;我们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从立案开始大多都将犯罪嫌疑人羁押看守所,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也都继续羁押。

民事案件开庭前被公安局羁押怎么办

民事案件开庭前被公安局羁押怎么办

Noisy horns on the road, noisy quarrels around, loud readings from the school, and swearing of dissatisfactionwith the worl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事案件开庭前被公安局羁押怎么办导读: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被公安机关羁押了的话,一般是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来处理的,意思就是只能等到刑事案件审理完毕以后才能恢复民事诉讼活动,开庭后,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话,法院也会把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的。

一、民事案件开庭前被公安局羁押怎么办?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有刑事案件,处理原则是“先刑后民”,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逮捕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被告在看守所,民事诉讼怎么处理?

被告在看守所,民事诉讼怎么处理?

被告在看守所,民事诉讼怎么处理?
我们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之诉。

但刚起诉,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都因涉嫌犯罪被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送进看守所。

那么,民事诉讼如何处理呢?还能不能继续审理呢?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还是比较积极的,去看守所对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送达文书及听取答辩意见。

判决之后,法院又去看守所,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判决书,询问是否上诉。

法院在判决书中,一方面写明:“被告XX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另一方面,将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答辩意见如实记录进判决书。

法院的这种操作,还算是比较科学的。

我们在另外一个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也遇到类似的情况,但法院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

其中一名被告因刑事犯罪被送进监狱,法院并没有去监狱向被告送达证据材料,也没有去监狱听取被告的答辩意见,而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处理,最后还作出了缺席判决。

法院的这种操作,费时费力,还不能很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效果差了许多。

民事被告被羁押如何启动诉讼程序

民事被告被羁押如何启动诉讼程序

民事被告被羁押如何启动诉讼程序
近年来,⼈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有部分民事诉讼被告系羁押在看守所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被告⼈,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看守所⼀般以“先刑后民”为由,不让法院提⼈开庭,由于⽆法协调,⽆法开庭审理,导致⼀些民事案件中⽌审理,影响法院的审判效率。

民事被告被羁押如何启动诉讼程序?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被告被羁押如何启动诉讼程序
⼈民法院对原告的有关材料进⾏审查后,认为符合⽴案条件的,应⽴案受理。

在⽴案受理后,应该查明以下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有影响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2、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符合条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确因涉嫌犯罪正在羁押的,参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根据规定,裁定中⽌本案诉令,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原、被告双⽅的合法权益。

3、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没有影响的,可以直接审理民事案件,不⽤等刑事案件的裁判。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被告被羁押民事诉讼怎么搞

被告被羁押民事诉讼怎么搞

被告被羁押民事诉讼怎么搞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当事⼈被司法机关羁押后,就会失去⼈⾝⾃由,不能从事受限制的活动,那么被告被羁押民事诉讼怎么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被告被羁押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被告被司法机关羁押后,不能出庭审理民事诉讼的,审理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作出中⽌诉讼的决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百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中⽌诉讼:
(⼀)⼀⽅当事⼈死亡,需要等待继承⼈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当事⼈丧失诉讼⾏为能⼒,尚未确定法定代理⼈的;
(三)作为⼀⽅当事⼈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
(四)⼀⽅当事⼈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诉讼的情形。

中⽌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被告被羁押民事诉讼如何处理”问题进⾏的解答,被告被司法机关羁押后,不能出庭审理民事诉讼的,审理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作出中⽌诉讼的决定。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被告刑事拘留后能否民事开庭

被告刑事拘留后能否民事开庭

被告刑事拘留后能否民事开庭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

⽽有些民事诉讼的被告⼈,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被办案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被告刑事拘留后能不能民事开庭?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被告刑事拘留后能否民事开庭民事诉讼的被告被刑事拘留的,不影响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由办案机关押解被告⼈出庭审理案件。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中华⼈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提讯⼈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

提讯⼈员不得少于⼆⼈。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第⼆⼗条提讯⼈员讯问⼈犯完毕,应当⽴即将⼈犯交给值班看守⼈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条押解⼈员在押解⼈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发⽣意外。

对被押解的⼈犯,可以使⽤械具。

押解⼥性⼈犯,应当有⼥⼯作⼈员负责途中的⽣活管理。

⼆、刑事拘留有哪些条件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拘留的对象是现⾏犯或者是重⼤嫌疑分⼦。

现⾏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重⼤嫌疑分⼦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犯罪嫌疑的⼈。

(⼆)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84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采⽤列举的⽅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的现⾏犯或者重⼤嫌疑分⼦。

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服刑期间可以被民事起诉吗

服刑期间可以被民事起诉吗

服刑期间可以被民事起诉吗对于双⽅当事⼈的民事纠纷,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如果⼈民法院要审理案件,是需要双⽅当事⼈都到庭参加民事审判的。

可能有的当事⼈在监狱服刑,那么,服刑期间被民事起诉怎么办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服刑期间可以被民事起诉吗服刑期间被民事起诉的,⼈民法院可以送达法律⽂书给监狱,如果当事⼈不能到庭的,⼈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它与缺席判决主义的缺席判决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

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先,对原告的处理,中国的做法是“可以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主义的处理通常是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

这两者指向的对象不同———前者指向诉讼程序,后者指向实体问题;产⽣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前者导致诉讼的结束,争议恢复到未起诉时的状态,后者则导致当事⼈实体权利的丧失。

其次,对被告的缺席,中国虽然也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精神,法院对未到庭当事⼈已经提出的答辩状和其他诉讼材料仍应认真地进⾏审查,该⽅当事⼈的合法权益仍应受到充分的考虑。

这与缺席判决主义因⼀⽅缺席便判定其败诉有着明显的不同。

最后,中国对缺席判决不设⽴异议制度,缺席判决的效⼒等同于对席判决;⽽在缺席判决主义下,缺席判决可因缺席⽅的异议⽽失去效⼒,并使诉讼恢复到判决前的状态。

另⼀⽅⾯,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也不同于⼀⽅辩论主义的缺席判决制度。

这表现在:⾸先,中国法律对原被告的缺席区别对待,⽽⼀⽅辩论主义则不分原、被告,任何⼀⽅的缺席均可能引起缺席判决。

其次,在中国,缺席判决由⼈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在⼀⽅辩论主义下,缺席判决⼀般是经到庭⼀⽅当事⼈的申请⽽作出。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起诉被羁押在监狱的人案件怎么审理

起诉被羁押在监狱的人案件怎么审理

No one's life is smooth sailing, and no one knows how to grow from birth. It is through constant tempering thatwe learn to grow.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起诉被羁押在监狱的人案件怎么审理导读:被告方如果在监狱服刑的话,人民法院应该到服刑的监狱开庭审理案件,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对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话,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只需要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递交诉状和证据即可。

一、起诉被羁押在监狱的人案件怎么审理?如果民事案件的被告属于服刑人员,人民法院则应当到服刑的监狱开庭审理案件,不能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案件立案后多长时间开庭?开庭的时间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稜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在监狱可以起诉吗

关在监狱可以起诉吗

关在监狱可以起诉吗
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般要出庭应诉,但是有些情况下,被告⼈却被关在监狱,失去了⼈⾝⾃由,不能出庭应诉,有些⼈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可不可以起诉。

关于关在监狱能被起诉吗的问题,店铺⼩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在监狱是否可以起诉
民事案件被告⼈关在监狱,可以向⼈民法院进⾏起诉。

被告在监狱服刑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起诉,基层⼈民法院受理后,会到监狱提审被告进⾏案件的开庭审理。

⼆、法律规定
第⼆⼗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解答,民事诉讼被告⼈被关在监狱,原告可以向⾃⼰所在地⼈民法院进⾏起诉,法院受理后,开庭时受理法院到监狱进⾏开庭审理。

如果您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店铺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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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羁押的当事人如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问题的探究主要观点:一、被告在押不能出庭的情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被告主要是客观不能为,而不是主观不想为,所以,人民法院不应进行缺席审理。

二、一般来讲,如果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遇到被告被刑事拘留,法院会延期审判,会等被告刑事审判完毕后再进行民事审判,如果有必要,法院应该到被告被羁押的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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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人员如何应对民事诉讼
严涛律师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笔者在办理部分民事诉讼时,出现被告系羁押在看守所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看守所一般以“先刑后民”为由,不让法院提人开庭,由于无法开庭审理,导致一些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并进而影响到当事人利益。

一、主要体现
1、对民事诉讼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刑事案件未到法院尚在公安侦查或检察院起诉阶段,看守所认为此时开庭审理离婚等民事诉讼,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情绪波动,带来严重心理负担,对侦破案件产生负面影响。

法官询问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都有很大困难,开庭审理更无从谈起。

2、对民事诉讼被告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刑事案件已移送到法院但尚未判决,看守所不分个案具体情况,常以“先刑后民”为由不予提人,要求法院民事法官等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开庭,致使民事诉讼无故搁浅,造成民事案件审限人为延长。

3、一些民事离婚、借贷等诉讼中,案件事实清楚简单,原被告均无争议,只是由于被告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羁押于看守所,只要法官开庭就可审结民事案件,看守所却以违反相关规定为由不予配合,导致民事案件无法审结。

二、建议和对策
1、看守所应慎用“先刑后民”原则。

“先刑后民”不是法律确认的原则,是由司法解释来确认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的一个司法原则。

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交叉的案件,应先进行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进行民事诉讼。

在民事案件并不必然以刑事审判为前提的情况下,应民、刑分立,分别进行审判。

2、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根据个案情况,部分案件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部分案件刑民并行原则。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长的时间在二年以上,因此,在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处理为前提的情况下,不宜采取需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方式,否则会产生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权益不确定期限地等待不确定的刑事利益的后果。

如果刑事案件长期没有结果,民事案件就要长期搁置,这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公平原理。

因此,对侦查、公诉乃至审判没有实质影响的部分民刑交叉案件可以先民后刑,以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3、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民事案件被告的, 民事与刑事犯罪无关的可直接开庭,不受被羁押的影响。

办案人员凭《提讯证》和有效身份证明,由执庭法警把被告从看守所提到法院开庭,也可在看守所内的场所开庭。

看守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法院提人开庭。

三、被羁押人员如何参加民事诉讼
(一)人民法院如何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人民法院应该采用转交送达方式送达。

(二)被羁押人员如何参加诉讼
1、委托代理人:
(1)如何办理委托手续
应该有被羁押人的辩护人征求被羁押人的意见,是否委托他人开庭并出具相关委托手续。

辩护人会见收取及法律依据见附件
(2)身份证明如何开具(身份证能否被扣押)
侦查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扣押时,一般只对财产性物品列出扣押清单随案移送,而对身份证等证件不出具任何手续。

有些办案人员在对身份证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存入卷宗后,便将其放置一旁,时间一长,这些证件就下落不明了。

《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因此,公安人员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查验其身份证是合法的,但是在查验后或者为办案需要而对身份证进行复印后仍旧扣押不还就欠妥了,尤其随意将其丢弃,则更为不妥。

犯罪嫌疑人虽然因涉嫌犯罪而被依法剥夺或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作为公民的其他权利尚未完全被剥夺。

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法定证件,为公民日常生活所必需。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完审查或刑罚处罚后仍要回归社会,没有身份证会在生活上有诸多不便。

笔者认为,为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尤其是从事侦查工作的执法人员应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证的妥善保管。

首先,办案单位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如果不是需要执行监视居住的,应在查验好其身份证后,及时将身份证交还给犯罪嫌疑人本人。

其次,如果为办案需要而对身份证加以暂时保管的,办管人员应及时出具有关手续交犯罪嫌疑人,以便作为日后归还的凭证。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需要羁押的看守所统一保管,看守所也应出具保管清单并妥善保管,待在押人员离所时一并交还给本人;如果在押人员刑事判决后在监狱服刑的,看管部门应将身份证移送给有关监狱保管,并负责办理好相应手续,以免丢失。

2、没有委托代理人
(1)能否缺席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羁押人员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理由是被羁押,无人身自由,故不能缺席开庭。

(2)应否去羁押场所开庭
应由人民法院提讯该被羁押人到法院或在羁押场所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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