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羁押的当事人如何参加民事诉讼问题的探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被羁押的当事人如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问题的探究主要观点:一、被告在押不能出庭的情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被告主要是客观不能为,而不是主观不想为,所以,人民法院不应进行缺席审理。

二、一般来讲,如果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遇到被告被刑事拘留,法院会延期审判,会等被告刑事审判完毕后再进行民事审判,如果有必要,法院应该到被告被羁押的场所进行。

相关文章:《被羁押人员如何应对民事诉讼》

被羁押人员如何应对民事诉讼

严涛律师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笔者在办理部分民事诉讼时,出现被告系羁押在看守所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看守所一般以“先刑后民”为由,不让法院提人开庭,由于无法开庭审理,导致一些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并进而影响到当事人利益。

一、主要体现

1、对民事诉讼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刑事案件未到法院尚在公安侦查或检察院起诉阶段,看守所认为此时开庭审理离婚等民事诉讼,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情绪波动,带来严重心理负担,对侦破案件产生负面影响。法官询问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都有很大困难,开庭审理更无从谈起。

2、对民事诉讼被告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刑事案件已移送到法院但尚未判决,看守所不分个案具体情况,常以“先刑后民”为由不予提人,要求法院民事法官等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开庭,致使民事诉讼无故搁浅,造成民事案件审限人为延长。

3、一些民事离婚、借贷等诉讼中,案件事实清楚简单,原被告均无争议,只是由于被告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羁押于看守所,只要法官开庭就可审结民事案件,看守所却以违反相关规定为由不予配合,导致民事案件无法审结。

二、建议和对策

1、看守所应慎用“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不是法律确认的原则,是由司法解释来确认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的一个司法原则。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交叉的案件,应先进行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进行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并不必然以刑事审判为前提的情况下,应民、刑分立,分别进行审判。

2、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根据个案情况,部分案件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部分案件刑民并行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长的时间在二年以上,因此,在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处理为前提的情况下,不宜采取需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方式,否则会产生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权益不确定期限地等待不确定的刑事利益的后果。如果刑事案件长期没有结果,民事案件就要长期搁置,这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公平原理。因此,对侦查、公诉乃至审判没有实质影响的部分民刑交叉案件可以先民后刑,以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3、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民事案件被告的, 民事与刑事犯罪无关的可直接开庭,不受被羁押的影响。办案人员凭《提讯证》和有效身份证明,由执庭法警把被告从看守所提到法院开庭,也可在看守所内的场所开庭。看守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法院提人开庭。

三、被羁押人员如何参加民事诉讼

(一)人民法院如何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人民法院应该采用转交送达方式送达。

(二)被羁押人员如何参加诉讼

1、委托代理人:

(1)如何办理委托手续

应该有被羁押人的辩护人征求被羁押人的意见,是否委托他人开庭并出具相关委托手续。辩护人会见收取及法律依据见附件

(2)身份证明如何开具(身份证能否被扣押)

侦查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扣押时,一般只对财产性物品列出扣押清单随案移送,而对身份证等证件不出具任何手续。有些办案人员在对身份证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存入卷宗后,便将其放置一旁,时间一长,这些证件就下落不明了。《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因此,公安人员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查验其身份证是合法的,但是在查验后或者为办案需要而对身份证进行复印后仍旧扣押不还就欠妥了,尤其随意将其丢弃,则更为不妥。

犯罪嫌疑人虽然因涉嫌犯罪而被依法剥夺或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作为公民的其他权利尚未完全被剥夺。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法定证件,为公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完审查或刑罚处罚后仍要回归社会,没有身份证会在生活上有诸多不便。

笔者认为,为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尤其是从事侦查工作的执法人员应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证的妥善保管。首先,办案单位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如果不是需要执行监视居住的,应在查验好其身份证后,及时将身份证交还给犯罪嫌疑人本人。其次,如果为办案需要而对身份证加以暂时保管的,办管人员应及时出具有关手续交犯罪嫌疑人,以便作为日后归还的凭证。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需要羁押的看守所统一保管,看守所也应出具保管清单并妥善保管,待在押人员离所时一并交还给本人;如果在押人员刑事判决后在监狱服刑的,看管部门应将身份证移送给有关监狱保管,并负责办理好相应手续,以免丢失。

2、没有委托代理人

(1)能否缺席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羁押人员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理由是被羁押,无人身自由,故不能缺席开庭。

(2)应否去羁押场所开庭

应由人民法院提讯该被羁押人到法院或在羁押场所开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