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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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7.09•【字号】杭政办[2002]29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人事局、人口机械增长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九日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的若干意见(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人口机械增长协调办公室2002年7月2日)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引进人才工作,使户籍管理更好地为人才引进服务,现就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进杭落户条件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者,均可先进杭落户,后落实就业单位。

落户时凭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在杭州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准迁证》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在杭落户手续。

上述人员中在杭无固定住处的,可将户口及人事档案关系落在市人才开发中心,由市人才开发中心负责对其学历文凭进行鉴定后,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在杭有亲朋的,也可将户口挂靠在其亲朋处。

引进人才的年龄界限,正高职称的在55岁以下,副高职称的在50岁以下,其他的在45岁以下。

二、放宽部分引进人才家属落户条件。

被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在杭已落实工作单位并已办理养老保险的,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子女已成年,当事人来杭后身边无子女的,可予办理1名未婚子女户籍进杭。

三、在杭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需出国留学深造的,可将户口、人事档案从学校迁至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字号】杭政办函〔2016〕142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1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维护在杭农民工基本权益,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在杭农民工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稳定和扩大在杭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促进在杭农民工社会融合。

到2020年,实现在杭农民工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显著提高,行之有效的农民工积分落户及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有条件有意向的农民工市民化进一步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在杭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坚持立足实际、有序引导。

充分考虑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合理引导农民工在杭求职、就业、创业、培训等生产生活预期,有序引导农民工在市区和县(市)以及城乡之间的合理分布。

——坚持分层分类、逐步实施。

根据在杭农民工的居住年限和适应能力,依托城镇公共服务均等化、居住证量化管理、户籍制度改革等方式,分层分类实现在杭农民工社会融入,循序渐进地推进其市民化。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偏远山村下山移民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7]2号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偏远山村下山移民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7]2号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偏远山村下山移民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偏远山村下山移民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7〕2号2007年2月5日)为加大我市山区特别是地处高山、深山等偏远山区农民下山移民工作力度,切实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使其尽快走上致富道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总目标,根据《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6〕2号)的要求,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努力缩小贫富差距,积极引导偏远山村农民有序地搬迁下山,通过“内聚外迁”实现致富目标。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以县为主、注重结合,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灵活安置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在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制定政策、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生产生活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高山、深山地区,特别是海拔高出安置地300米以上的高山村和地质灾害隐患地区的农民实施下山移民,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完成1万人口的下山移民任务。

二、扶持政策(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要出台下山移民的扶持政策,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财政专项经费和工作措施。

市财政每年将在新农村建设经费中单独列支下山移民工作“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下山移民给予资金补助。

补助标准为淳安县和列入原“49100”帮扶工程的乡镇每人3000元,其他区、县(市)每人2000元(以2007年1月1日后下山入住新居为准),具体验收及补助办法由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订。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03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03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03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做好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3]24号)文件精神,做好2003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及落户工作,现就2003年应届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的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简化和规范应届毕业生落户手续。

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继续执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落户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毕业时户口已落到其它地、市的出具《户籍证明》)、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人才开发中心的,由人才开发中心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亲友家的,由亲友出具同意落户证明;本人在杭拥有住房的,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直接在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落户审批手续。

对除长线专业(见附件)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应届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经劳动人事部门鉴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同上)办理落户审批手续。

对其他长线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在杭落户,应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2000]23号)的规定执行,即先经市人口机械增长协调办公室确认,再由市公安局签署同意进杭意见后,到指定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

对毕业离校时未在杭落户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其意愿和实际情况,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两年,符合进杭州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在办理审批后,也可将户口迁移至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或亲友家中,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要求将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应将其户口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杭政办函[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充分调动其创业创新和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积极性,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策留人、制度管人”的要求,建立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分类服务管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坚实基础,为推动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适用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的流动人口居住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居住证类型和申领条件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按居住时间长短分为临时居住和居住两类,并可申领对应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年满16周岁,拟在本市区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市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且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二)浙江省居住证。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满3年;2.有固定住所;3.有稳定工作;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6.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7.无违法犯罪记录。

杭州放宽落户政策相关人才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落户

杭州放宽落户政策相关人才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落户

上城区以“四化”创新养老服务体系通讯员 王斌江干区全市首创减负新举措通讯员 蔡肇颖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将建立居住证与户口登记相衔接制度,适度放宽投靠迁移政策。

通知明确,将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政策,放宽高技能人才引进户口迁移政策,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及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人员,在杭州市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且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

在杭就业期间,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操作能手等,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比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被评选为本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待遇对象),杭州市十佳来杭创业创新青年、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

截至2017年底,上城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9.8万余人,占全区总人口的30.59%,是浙江省老年人口比例最高的城区。

为积极应对困难和挑战,近年来,上城区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以“居家养老精细化、社区养老特色化、机构养老专业化、养老服务队伍全面化”为目标,逐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目前全区已建成16家养老机构,54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21家社区老年食堂,日均服务2300余人,服务功能基本实现全覆盖,形成15分钟为老服务圈。

秋季新学期,江干区在全区49所中小学全面实施书面家庭作业“限行”,覆盖近5万余名中小学生。

“限行”学科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历史与社会,小学三至六年级每周设置1天作业“限行日”,当日“限行”学科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初中每天1门学科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2013年起,江干区在采荷中学试点限制书面家庭作业。

2018年该校七年级科学成绩比全区平均水平高近8%,七年级语文考试成绩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20%,各学科AB率(优秀率、良好率)均有提升。

全面开展书面家庭作业“限行”后,江干区教育部门将协同各学校开展作业抽查、月查,将作业“限行”成效纳入教师业务工作评价体系,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建立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制度,解决人才阶段性、过渡性住房问题,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结合杭州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的需要,扎实推进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条件,提升人才发展环境,为吸引留住人才提供住房支持。

二、总体目标2018—2021年,杭州市区开工建设5万套人才专项租赁住房。

三、基本原则(一)指标计算。

按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做地主体2018—2021年住宅计划出让用地总量的5%,确定其四年人才专项租赁住房供地指标。

已开工建设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不计入总量。

(二)指标调剂。

市级做地主体之间、市级做地主体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之间,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调剂供地指标。

(三)出让要求和区块设置。

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用地单独出让。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在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出让用地选址时,需充分考虑产业结构、人才分布等因素,向人才集聚区域倾斜,同时要注重考虑地块周边的交通便利和配套服务功能,重点布局在各地铁沿线站点的周边地块。

(四)户型结构。

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科学合理进行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单身公寓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7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住房套数占项目总套数比例一般不低于8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接受学前教育,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年龄在3至6周岁,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来我市居住的非杭州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适用本办法。

二、入园条件适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入园,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并至当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实际居住1年及以上;(三)其父母至少1人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三、入园手续(一)符合入园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实际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报名。

1.家庭户籍本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2.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杭的有效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3.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4.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5.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杭政办函[2012]200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0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加快建设国家级创业城市和充分就业城市,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我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要按照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确保接收高校毕业生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促进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以实施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不断推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33号)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力争每年新办大学生创业企业1000家以上、重点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200个以上、带动就业5000人以上,确保实训大学生4.5万名以上,见习训练大学生5000名以上。

(一)培育大学生创业企业成长。

实施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

每年选拔20名左右敢于创业、勇于创新、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大学生作为培育对象,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356”工程和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1]11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21【实施日期】2011.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要求,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央综治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流管〔2010〕6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解决人口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为核心,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全覆盖,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利和发展权利,促进杭州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积极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对流动人口全面实施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到2012年,基本建成城乡统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制度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服务人性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杭政办函[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2〕1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机构设置(一)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统一由街道社会事务科承担;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应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由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或其他综合性办事机构承担,并增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牌子。

(二)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具体服务管理工作原则上由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承担,综合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对外可使用“XX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名称。

街道(乡镇)只设立一个事业机构,即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机构规格可高定为相当副处(副科)级。

(三)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经费预算形式为财政补助。

(四)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XX街道(乡镇)XX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

二、明确工作职责(一)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辖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3.组织实施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4.协助做好辖区用人单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察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7•【字号】杭政[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加强国内经济合作,争创我市经济发展新优势,现就鼓励来杭投资发展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国内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来杭投资注册设立各类企业;参股、兼并、收购我市企业;与外商在杭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资金、专利、技术成果等来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中介、信息服务机构。

上述企业称来杭投资企业。

二、鼓励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杭。

来杭投资的大中型企业(集团)是指: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它国内著名企业包括决策中心、决算中心、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地区(区域性)总部在杭州市注册的。

在我市注册的独资、控股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年内在杭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对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将总部(包括决策中心、决算中心等在内的总部和区域性总部)迁入杭州市区或来杭设立生产基地、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实行以下政策:1、迁杭的企业总部可将10名专职人员(凡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人员不占用该指标(下同)的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以上指标。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人才规划》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人才规划》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人才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市委[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人才规划》的通知(市委〔2006〕7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十一五”人才规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4月28日杭州市“十一五”人才规划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结合我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人才发展的现实基础与形势分析(一)现实基础“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人才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4年和2005年城市综合竞争力排行榜中,连续两年我市人才竞争力排行全国第五;在《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04年度和2005年度中国大陆最佳商业城市排行榜上,高级人才单项指标,我市连续两年位居全国第三。

1、人才工作得到高度重视。

“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特别是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后,把人才队伍的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十五”计划纲要的重要内容;提出并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初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全市形成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创新关键是人才”等理念形成普遍共识。

2、人才总量稳步增长。

按现行人才统计口径,截至2005年底,全市人才总量857767人(含省部属在杭单位),其中市及市以下单位724523人,比2000年底增长了102%,完成“十五”人才计划目标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确定的目标;非公领域成为人才队伍重要的增长点,非公领域人才420642人,占人才总量的58%。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杭政办[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房管局、公安局拟订的《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市房管局、市公安局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为进一步吸引外地人来杭购房置业,推动房地产市场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试点办法。

一、外地人购房入户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购房入户手续,同时遵守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

二、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在杭购买住宅(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以下简称住宅),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

三、本办法先行试点区域:钱江新城区域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区域(区域范围见附件1)。

四、购房入户条件:(一)购房价值条件。

1.钱江新城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杭州经济开发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3.滨江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二)购房时限条件。

购房人应书面承诺所购房产在办理户籍入杭之日起3年内不得交易。

(三)购房入户人基本条件。

购房人应符合杭州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审核办法见附件2)。

五、购房入户付款方式实行一次性付款和抵押贷款两种方式。

六、凭下列资料给予购房人购买住宅确认:(一)购房人持有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土地证和所购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6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6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杭州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7日杭州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集中力量建设以行政审批“一张网”为重点的杭州市网上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网上政务大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号)、《浙江省网上政务大厅建设指南》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杭州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顺应新兴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发展趋势,着力建设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等功能于一体,市县联动的综合型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市行政审批等服务管理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督,逐步形成品牌一体化、服务规范化、体验便捷化、建设集约化、资源共享化的覆盖全市的网上“政务超市”。

本项目建设范围覆盖杭州市及区、县(市)政府部门,时间从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

二、基本框架市网上政务大厅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在整合全市政府门户网站群和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等电子政务系统的基础上,按照市和区、县(市)两级平台的模式构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2.12•【字号】杭政办〔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2000〕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市长办公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同时在撤销杭州市控制城市人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后,及时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各类人员进杭落户管理工作的部门分工问题。

1、凡符合市政府杭政〔2000〕1号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以及全日制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均可凭学历或技术职称证书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正式户籍进杭手续,由市公安局负责把关审批。

2、具有全日制高校大专非紧缺专业学历的人员,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市人才引进办的确认件到市公安局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3、具有非全日制高校大专以上(含大专)紧缺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超龄的人才,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市人才引进办的确认件到市公安局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4、无高等学历但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市人才引进办的确认件到市公安局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5、各类引进人才的家属、子女进杭落户,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市人才引进办的确认件到市公安局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6、凡属杭州市区生源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均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非杭州市区生源的,根据杭州市的需要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市人才引进办的确认件到市公安局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7、“三投靠”、农迁农、农转非的户籍迁入以及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审批办理。

杭州购房入户政策规定申请人须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杭州购房入户政策规定申请人须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天津小伙子刘阳,日前在滨江区买了一套80多万元的房子,在办理购房入户手续时,却被告知学历不够不能入户。

原来,杭州的购房入户政策是有学历等很多限制的,申请人须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入户杭州是工作需要 刘阳说,他是天津人,在杭州未来世界工作。

因为工作关系,刘阳经常要到香港出差。

到香港,自然要办理特别通行证,就得经常回老家天津打证明,既费钱又费时间,所以为了方便工作,刘阳想在杭州落户,把户口从天津迁到杭州。

刘阳听说杭州有购房入户的政策,事先咨询了滨江区房管局。

刘阳说,当时有关工作人员答复,购买滨江区任何一户房产,价值在80万元及以上的,就可以办理。

于是今年6月,刘阳就在滨江区临江花园花8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

前几天,刘阳的朋友问他:户口有没迁移好?一语提醒了刘阳,该去迁移户口了,于是刘阳马上去杭州市房管局办手续,房管部门审核批准了他的《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管理中心出具了这样的意见:经查,刘阳购买的临江花园存量房,位于滨江区,不动产权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07年6月29日,房产价值已达80万元,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现状无抵押,符合购房入户条件中房管部门审查的各项要求。

派出所也是第一次碰到 虽然房管部门审查的各项要求都达到了,但公安部门审查的各项要求中有一项刘阳却没有符合。

当刘阳拿着市房管局开具的证明去高新派出所办理手续时,却被告知还要学历证明才能办理,而且学历必须是高中以上。

因为刘阳没有达到高中以上文化,为落户才买的房子,到头来却不能落户,刘阳觉得不合理。

记者赶到位于滨江区的高新派出所。

派出所的盛教导员表示,刘先生这样的情况是首次碰到,派出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来受理材料的。

根据杭政办〔2006〕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在市房管局、市公安局拟订的《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附件2中,公安部门办理购房入户基本条件和手续中对办理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其第一条规定就是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115”引进国外智力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115”引进国外智力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115”引进国外智力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市委办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115”引进国外智力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2〕39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115”引进国外智力计划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4月1日杭州市“115”引进国外智力计划实施意见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在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发展中起引领作用的高端外国专家,推进人才强市和城市国际化战略,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根据中央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5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围绕杭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2011年开始,用5年时间,力争引进高端外国专家100名、实施引进国外智力项目1000个、聘请各类外国专家5万人次(简称杭州市“115”引进国外智力计划),即每年引进高端外国专家20名、实施引进国外智力项目200个、聘请各类外国专家1万人次。

二、实施范围(一)申报对象在杭州市本级及所属区(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县(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杭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国外智力项目,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报引进国外智力计划资助,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扶持。

(二)重点资助范围“十二五”期间,我市将重点支持以下产业和领域实施引进国外智力计划:1.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十大产业”;2.农业和传统优势产业;3.教育、卫生和城市建设等民生相关领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政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政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3]8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1.30【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有效落实,深化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换证问题在2009年6月30日前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2009年7月1日后换领新证时年龄已达到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时男年龄在55周岁以上、女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经申请认定,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至法定退休年龄。

上述人员凭《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原件办理换证手续。

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以下简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在岗人员,由岗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负责办理;其他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

除上述三类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符合《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规定《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条件的人员,可按《关于印发〈杭州市。

杭州放宽落户政策 相关人才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落户

杭州放宽落户政策  相关人才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落户

杭州放宽落户政策相关人才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落户
杭才
【期刊名称】《《杭州(周刊)》》
【年(卷),期】2018(000)039
【摘要】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将建立居住证与户口登记相衔接制度,适度放宽投靠迁移政策.通知明确,将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政策,放宽高技能人才引进户口迁移政策,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及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人员,在杭州市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且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
【总页数】1页(P54-54)
【作者】杭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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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稳定住所即可申请落户城市黑龙江省全面放开放宽城镇非户籍人口落户限制[J], 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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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重庆每年吸引10万外地人落户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就可入户 [J], 许泉
4.我省全面放开放宽城镇非户籍人口落户限制,有稳定住所即可申请落户 [J],
5.杭州、广州、深圳等城市调整落户政策抢人大战落幕了?与楼市政策相连,与城市规模定位相关 [J], 谢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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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2000〕23号
为认真贯彻市长办公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同时在撤销杭州市控制城市人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后,及时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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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进杭落户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审核,市公安局负责
12、军队复员退伍人员安置进杭落户由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审核,市公安局负责
13、离休老干部异地安置进杭落户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审核,市公安局负责确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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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特殊工种招工进杭、退休(死亡)顶职办理户籍对迁手续、市区征地招工就地农转
16、市区征地就地农转非、撤村建居就地农转非由市土管局负责审核,市公安局负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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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科技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铁路职工、环卫工人等家属农转非进杭,农技人员、环卫工人本人农转非等各类专项农转非,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公安局负责审批
22、上述2、3、4、5各项的人才或人员进杭落户,应由各区委、区政府或市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推荐后再由人才引进办办理手续。

其他各种各主管部门无法受理处理的人员进杭落户问题,由市人才引进办受理审批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三、市辖
四、各类人才和人员进杭落户办理情况,由市公安局负责汇总并每月报市人才引进办公室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复议。

市人才引进办公室负责定期通报各类人才进杭落户
五、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在积极引进人才的同时,要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切实防止各种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

对因工作失职、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
六、市人才引进办要加强对各类人才引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对有关条文要制
七、本通知由市人才引进办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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