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操作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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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操作实务指引

《一》

双方财产情况明细,目的,进一步了解双方财产状况,为分割财产做好信息收集。

一、房产

1、购房时间、地点

2、所购房屋状态,现房还是期房

3、该房是否已经建成交付业主,目前实际使用,居住情况

4、房屋权属状况,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信息

5、房产性质,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还是公房,安置房等

6、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

7、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来源及方式

8、购房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按揭

9、购房贷款的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还贷本息,截止目前尚欠的贷款余额

10、房产有无其他抵押,目前房产是否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11、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口情况

12、房产装修及出资情况

13、其他房产相关情况

14、

二、存款

1、双方名下有无存款,存款数额及来源,相互是否知晓

2、是否保存对方的存,取款交易凭证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3、近期内存款账户的交易记录

4、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

5、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

6、目前各账户归谁掌管

7、是否存在以第三人名义开户存有夫妻存款的情况

三、汽车

1、汽车品牌,款式,牌照号

2、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付款方式,有无贷款及还贷情况

3、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4、目前车辆市值

5、有无车辆抵押情况及与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四、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

1、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的证券公司

2、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

3、目前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及数量,当前股市大约市值

4、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目前资金账户的余额

5、是否存在由当事人出资,以第三人名义持股的情况

五、公司股权及企业投资权益情况

1、企业名称及营业地

2、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

3、企业出资人的人数,姓名及各自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4、企业注册后有无工商登记的变更事项

5、企业财务状况,比如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企业净资产状况

6、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的市场前景

7、持有股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转让股权的情况

8、当事人对企业投资权益分割的态度

9、其他企业相关信息

六、家具家电

1、购买金额,品牌,数量,出资来源,大约现值

七、贵重金属及古董等其他价值较大的动产财物情况

八、是否有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具有特殊意义物品情况

九、保险利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股票,基金等其他未来确定应获得的收益(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详细了解)

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十一、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十二、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

十三、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持有情况

十四、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十五、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十六、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如何界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应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管理经营的,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说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权,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认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归个人所有;判断标准: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三》

制定初步调解方案

目的: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时间成本,调解程序将贯穿该案的始终,并随着案件的推进,与委托人沟通后,调解方案随时调整。

1、如果对方当事人直接询问协议条件,在未做好充分准备之前,律师可不予直接回答,而是建议当事人考虑具体方案,留有缓冲时间再与委托人确认方案,以平衡双方心理,避免直接冲突和草率承诺;

2、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离婚事宜,律师应注意控制现场气氛,应主动调解和缓和对方的紧张情绪,与对方当事人要平等相待,口气温和,态度坦诚,立场适度中立,不宜一味强调委托人单方利益,引起对方当事人反感,从而导致协商没有意义;

3、若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律师应及时组织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到法院经调解离婚;

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开庭审理不能到场则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

5、人民发来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6、(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93条)

注意:

离婚调解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确系以协议离婚规避法律,诉讼调解书对住房的处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离婚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的,法院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连同婚姻,房屋,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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