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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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标识产品部分)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标识产品部分)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留存企业,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相关标准代号
相关标准名称
防伪
标识
全息防伪标识
GB/T 17000—2009
GB/T 18734-2002
全息防伪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防伪全息烫印箔
印刷防伪标识
GB 7705—2008
GB 7706—2008
GB 7707—2008

公司防伪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防伪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产品防伪管理,维护公司品牌形象,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防伪管理的部门、岗位和员工。

第三条公司防伪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善制度,明确责任;2. 科学合理,技术先进;3. 严格监督,确保实施;4. 预防为主,查处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防伪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防伪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防伪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公司防伪管理制度;2. 审批防伪技术方案;3. 监督防伪工作的实施;4. 组织防伪宣传和培训;5. 调查处理防伪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防伪标识的嵌入和产品防伪技术的应用;2. 销售部门:负责销售环节的防伪产品管理,确保防伪标识的完整性和有效性;3. 质量部门:负责对防伪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防伪技术符合标准;4. 法务部门:负责处理防伪工作中的法律事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5.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防伪管理培训,提高员工防伪意识。

第三章防伪技术与应用第七条公司应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确保产品防伪标识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

第八条防伪技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色彩防伪:采用特殊印刷技术,使防伪标识在不同角度下显示不同的颜色;2. 图案防伪:设计独特的图案,通过视觉识别技术进行防伪;3. 数字防伪:利用数字编码技术,实现产品唯一性标识;4. 物理防伪:采用特殊材料或工艺,使防伪标识具有不易仿制的特点。

第九条防伪标识应嵌入产品包装、标签或产品本身,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能够方便地识别真伪。

第四章防伪产品管理第十条防伪产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防伪标识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防伪产品应按照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环节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环节防伪标识的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销售部门在销售防伪产品时,应向消费者明示防伪标识的使用方法和真伪鉴别方法。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参与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四)负责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五)负责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注册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境外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使用的注册登记管理;(七)参与组织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八)负责管理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信息发布;(九)协调处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防伪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宜;(十)对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十一)处理与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防伪技术产品管理机构承担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产品防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二)协助受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协助做好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三)负责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及防伪技术产品使用的备案公告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内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五)参与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六)承担全国防伪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防伪追溯管理制度范本

防伪追溯管理制度范本

防伪追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流通环节,旨在建立健全的防伪追溯管理机制,提高产品溯源能力,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防伪追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防伪追溯工作。

第二章防伪追溯管理机制第四条公司应建立防伪追溯管理体系,包括防伪技术支持、追溯信息系统、追溯标识等,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真实可查证。

第五条公司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伪技术,对产品进行防伪措施,确保产品不易被伪造或仿制。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追溯信息系统,记录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关键信息,并建立查询系统,方便消费者查询产品的真实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在产品上标识唯一的追溯码,便于消费者通过手机扫码或线上查询,了解产品的生产信息和真实性。

第三章防伪追溯管理措施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公司应加强对供应商和生产环节的监管,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来源可追溯。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对产品的全程监控,建立质量档案,记录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情况,一旦发现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商品的防伪标识管理,确保每个产品上的唯一追溯码与产品信息一致,防止伪造。

第四章防伪追溯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防伪追溯工作,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三条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实施防伪追溯管理制度,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第十四条雇员应认真执行防伪追溯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工作,如发现伪造产品或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防伪追溯管理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监督制度,加强对防伪追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准予备案的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准予备案的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准予备案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4.08.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准予备案的通告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7号令)及《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其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备案产品名称为塑膜揭刮双效防伪标识,使用该防伪标识的商品为高丽红参(天字、地字、良字),起用时间自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其防伪技术特征及鉴别方法为:1.揭开防伪标签表层后,介质揭起膜层上的防伪标签图案,条形码及彩色防伪码全部留于被贴物上,不能整体转移走,防伪标签无法重新复制;2.微缩字体,在标签五分之一处有微缩字体,放大后显示KOREAN RED GINSENG;3.Logo位置采用物色荧光红;4.挂掉涂层,防伪码辨别真伪。

特此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8月12日。

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正文:----------------------------------------------------------------------------------------------------------------------------------------------------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国家技术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伪技术是指用于识别真伪、防止假冒的技术。

所指防伪技术产品包括:以防伪为基本功能的产品;在产品的加工制造过程中使用了防伪技术,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鼓励防伪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对防伪技术产品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自愿采用防伪技术产品。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归口管理防伪技术的评审工作;(三)组织制定防伪技术产品标准,组织开展防伪标准化工作;(四)组织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五)建立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六)进行防伪技术及设备引进的审查;(七)其他防伪技术产品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办理本地区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的备案手续,并定期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名录;(三)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其它有关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伪技术评审第六条国家对防伪技术实行评审制度。

防伪技术的评审,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防伪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

公司防伪管理制度

公司防伪管理制度

公司防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产品的防伪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保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产品的防伪管理包括产品防伪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产品防伪标识的设计与制作、产品防伪信息的管理、产品防伪检测及追溯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防伪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由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具体落实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产品防伪管理工作,制定明确的防伪管理制度和规定,明确防伪管理的责任人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防伪管理制度的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公司对公司防伪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将作为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公司对违反公司防伪管理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防伪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由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起草,各部门协作制定完成,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印发施行。

第二章产品防伪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第九条公司对产品的防伪技术研发要与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销售等环节密切配合,建立防伪技术研发与应用的研发中心,集中专业力量进行研究。

第十条公司对产品的防伪技术应用要与国内外最新的防伪技术进行对比研究,力求将最先进的技术应用于产品的生产中。

第十一条公司对产品的防伪技术应用要与政府部门进行合作,共同打击和阻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

第十二条公司对产品的防伪技术应用要与相关行业协会和跨国公司进行合作,共同研究和推广先进的防伪技术。

第十三条公司要加强对产品防伪技术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使所有员工都能熟练掌握产品防伪技术的应用。

第十四条公司产品的防伪技术应用和效果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检测,确保产品的防伪技术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章产品防伪标识的设计与制作第十五条公司对产品的防伪标识设计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使产品的防伪标识易于识别和难以仿造。

第十六条公司对产品的防伪标识制作要选用符合国际标准的材料和设备,使产品的防伪标识具有良好的质量和耐久性。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月公布的《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综发〔1996〕22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实行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参与,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按本办法获得合法资格的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防伪鉴别装置及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给予法律保护。

第六条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机构、中介机构、技术评审机构、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防伪技术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或扩散防伪技术秘密。

第二章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管理第七条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防伪标管理制度

防伪标管理制度

防伪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规范防伪标的使用及管理,优化产品市场环境,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防伪标的使用及管理工作。

三、防伪标的使用1. 防伪标是公司产品质量的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产品规范,正确使用防伪标。

2. 防伪标的使用应符合产品的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四、防伪标的管理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防伪标管理部门,负责产品防伪标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工作。

2. 防伪标的制作应统一委托正规的厂家,厂家应提供相关资质和质量保证。

3. 防伪标的存储应符合相关要求,保持防伪标的完整和安全。

4. 防伪标的使用应记录详细,并建立防伪标使用档案。

五、防伪标的监督1. 公司应定期对产品防伪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防伪标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六、防伪标的更新1. 防伪标的设计应每年进行一次更新,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技术的发展。

2. 更新后的防伪标应及时推广使用,并严格管理。

七、防伪标的应用1. 防伪标应在产品包装中明显位置进行贴附,以提高产品的辨识度。

2. 消费者对产品的防伪标的真伪有疑问,公司应配合其进行查证工作。

八、防伪标的宣传1. 公司应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对产品防伪标的使用进行宣传和推广。

2. 对滥用防伪标的行为,公司应进行公开曝光和批评。

九、防伪标的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防伪标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应进行严肃的处理,包括警告、扣发奖金、停职、降职等处罚措施。

2. 对于严重违反防伪标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应进行严厉处罚,包括开除等。

十、防伪标管理制度的宣导1.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防伪标管理制度的宣导和培训工作。

2. 应对消费者进行产品的防伪标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十一、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 如有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情况,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14•【文号】国质检监函[2003]107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27号令)的要求,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

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设在“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

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其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起草《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的申请取证材料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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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标志细则

防伪标志细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子信箱:fwjc@
电 话:(010)64229310 64270575
传 真:(010)64229310
联 系 人:刘克夫 程海燕
国家印刷装璜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子信箱:pdpc1988@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d://)、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公司防伪管理制度

公司防伪管理制度

公司防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产品防伪管理,提高防伪技术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防伪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产品的防伪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防伪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产品防伪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公司领导层应当重视防伪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防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伪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防伪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第二章防伪技术研发第五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防伪技术的研发工作,不断提升产品的防伪技术水平。

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防伪技术保护,确保自主研发的防伪技术得到有效保护。

第七条公司应当积极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共同攻克关键技术,提升防伪技术水平。

第八条公司应当不断完善防伪技术,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不断更新和改进防伪技术。

第三章产品防伪标识第九条公司应当对产品进行防伪认证,使用专用的防伪标识进行标识,以保障产品的真实性。

第十条公司应当采用多种手段进行产品防伪标识,包括但不限于数字防伪、物理防伪、化学防伪、生物防伪等多种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产品防伪标识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防止伪造假冒。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防伪标识管理制度,确保防伪标识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防伪技术应用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将防伪技术应用于产品的包装、标识、码制等环节,以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产品进行防伪技术的全程监管,确保产品在生产、仓储、物流等环节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防伪技术应用管理制度,确保防伪技术得到有效执行和应用。

第五章防伪管理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防伪管理监督机制,对产品的防伪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产品的防伪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防伪技术的技术监督和评估,确保防伪技术的有效性和先进性。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防伪投诉处理机制,对顾客投诉的防伪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2022年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新制订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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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去第一条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

《办法》的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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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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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修订背景
学习解读《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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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第十四条中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修改为“营业执照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 (五)删去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省级赞量技衍 监督部 门 )负责本行 政 匣内座 品防俘 的盛督
管理 。
( ) 合 有 嗣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企柴 彀 立 僚 件 ; 一 符 ( ) 二 企 短 管 管 理 筢 圉臆 言覆 盖 申请 取 麈 品
第四僚
雇品防俑的盛督管理寅行由圆家赞榆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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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 组 绒 或 倜 人 委 托 生 麈 畴 ,逯 虑 营 出 示 其 所 四 境
( ) 一 防偶技,麈 品生麈静可 申莆害 : 朽 ( ) 二 企檠瞀柴孰 照及组缴楼横代碣卷害 ( 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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缌局 )的臌责 ,制定本辨 法。
第二傺
本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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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傺 申希防儒技衍麈品生座 可 的企檠必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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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 组 被 防俩 技 衍 軎 家 委 具 舍逢 行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针对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细化和具体操作进行规范的文件,旨在完善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体系,保护市场消费者的权益。

一、总则二、产品防伪标识1.企业可使用自主选择的产品防伪标识,但应当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产品防伪标识应当具有独特性,防伪性以及易识别性。

3.标识应当包括产品的生产信息、销售信息等必要信息,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伪措施。

三、产品防伪验收1.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产品进行防伪验收。

2.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进行防伪技术和产品检测。

3.验收机构应当向产品防伪管理部门报告防伪验收结果,对于合格产品,应当发放防伪合格证书。

四、虚假欺诈产品处理1.对于虚假欺诈产品,产品防伪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等行政处罚措施。

2.对于涉嫌犯罪的虚假欺诈行为,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3.对于消费者投诉的虚假欺诈产品,产品防伪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及时处理,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五、产品防伪技术推广和应用1.鼓励企业研发和应用新的产品防伪技术,提高产品的防伪性能。

2.产品防伪技术应当适用于各类产品,包括食品、药品、电子产品等。

3.政府应当加大对产品防伪技术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产品防伪的认知度。

六、产品防伪信息公开1.产品防伪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防伪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公众发布虚假欺诈产品的案例和相关信息。

2.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产品防伪信息,提供客观、真实的产品信息。

七、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1.产品防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防伪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对于违法行为,产品防伪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对于妨碍产品防伪工作的行为,产品防伪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并保护产品防伪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21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30日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还包括技术规范、各类审查细则等设定的证明事项。

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二、清理原则此次清理工作本着尽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则进行:凡是在法定依据之外,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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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参与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四)负责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五)负责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注册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境外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使用的注册登记管理;(七)参与组织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八)负责管理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信息发布;(九)协调处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防伪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宜;(十)对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十一)处理与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防伪技术产品管理机构承担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产品防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二)协助受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协助做好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三)负责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及防伪技术产品使用的备案公告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内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五)参与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六)承担全国防伪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章机构的确认管理第五条国家对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实行资格确认管理。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受全国防伪办的委托,承担资格确认范围内的防伪技术产品防伪技术评审(以下简称防伪技术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产品防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机构内部防伪技术评审管理制度;(二)参与相关规定与制度的宣传贯彻;(三)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开展防伪技术评审工作、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证书;(四)承担全国防伪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熟悉防伪行业发展状况,了解防伪技术发展趋势;(三)不从事防伪技术及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四)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五)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注册资本应当在10万元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500万元以上;(六)取得防伪技术专家注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七)机构内部有严格、规范和有效的工作制度。

有能保证与被评审的防伪技术有关内容及资料安全保密的措施;(八)与国内外防伪技术专家有广泛、密切的联系。

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防伪技术评审的能力;(九)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资格确认程序如下:(一)申请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的单位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1.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申请书(见附表1);2.机构法人证书(留下复印件存档);3.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章程、安全保密制度、工作纪律等评审工作制度;4.专门从事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名单(附人员简历及主要技术工作);5.防伪技术评审责任保证书;6.其他可以证明该机构具备防伪技术评审能力和条件的材料与说明。

(二)全国防伪办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现场考察),并根据防伪技术发展现状和需要择优确认,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资格证书(见附件1),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经全国防伪办商国家认监委确认,方能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九条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防伪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条件和能力,通过计量认证;(三)不从事防伪技术及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四)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有能保证被检测的防伪技术产品有关内容及资料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效运行;(五)能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六)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符合防伪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防伪检测机构确认程序:(一)申请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1.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资格申请书(一式2份)(见附表2);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2份);3.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包括授权检测检验范围)复印件(一式2份);4.实验室认可证书(如有)复印件(一式2份);5.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责任保证书;6.其他可以证明该单位具备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材料与说明。

(二)全国防伪办商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现场考察),并根据防伪发展现状和需要,以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择优确认,颁发防伪检测检验资格证书(见附件2)。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管理第十一条防伪技术产品纳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全国防伪办,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三)审查、汇总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四)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外资、合资企业)应当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证申请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递交《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二)独立对外提供防伪技术产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方可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三)防伪技术产品采用协作加工方式组织生产的,由最终对外提供防伪技术产品的企业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其协作加工单位的生产条件作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条件一并申报。

在协作加工过程中,如防伪技术有增值,则要求协作单位具有相应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由取证企业负责。

第十四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

不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五条其他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未尽事宜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防伪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六条防伪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对防伪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特点、防伪特征、主要技术指标及防伪功能的可信程度进行分析、检测和评价;(二)对防伪技术产品自身抗攻击、防假冒的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验证和评价;(三)对防伪技术产品防伪鉴别功能的可靠性进行分析、验证。

第十七条防伪技术评审程序如下:(一)单位或个人如需申请防伪技术评审应当向经全国防伪办资格确认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境外企业应当经全国防伪办向指定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1.防伪技术评审申请书一式3份(见附表3);2.防伪技术研究报告(含技术特点、主要技术指标、应用领域等);3.防伪性能检测报告;4.防伪技术主要实用特征与功能、服务体系及安全保障能力与措施;5.防伪技术权属证明(留下复印件存档)。

(二)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收到防伪技术评审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评审申请。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补报材料或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对受理评审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注册资格的专家不少于5人。

(四)评审通过的,报全国防伪办备案后,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证书(见附件3)。

评审未通过的,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申请防伪技术评审所提交的防伪性能检测报告,原则上由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

如遇高新前沿技术产品,而已确认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由全国防伪办指定其他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由全国防伪办统一印制,由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颁发,有效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条国家对承担防伪技术评审的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条件如下:(一)熟悉防伪及相关专业技术,具备防伪技术或防伪管理方面的专长;(二)能较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的新动态;(三)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规定的职务;(四)坚持科学和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等规定;(五)身体健康,热爱防伪事业,能积极参加防伪技术评审及相关工作;(六)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防伪技术专家注册程序如下:(一)凡符合专家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防伪技术专家注册申请表(见附表4)一式2份;(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核实后,可向全国防伪办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并报送相关材料;(三)全国防伪办收到报送材料后,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培训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并颁发防伪技术专家注册证书(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技术机密,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五章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与推广第二十三条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

使用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持《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程序如下:(一)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条件审查,审查合格者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表(一式3份)(见附表5),准予备案,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方加以整改。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材料后,统一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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