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律师专家人才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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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学习宣传《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学习宣传《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学习宣传《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关问题
的决定》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1.06
【实施日期】2012.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学习宣传《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关问题的决定》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各律协分会:
市委三届十次全会通过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总结了我市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建设充满活力、规范有序、公平正义的直辖市的宏伟目标,是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

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更好地发挥律师行业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加强民主法治,推动科学发展”为主题的集中学习宣传活动。

一、活动内容
(一)以市委三届十次全会精神为重点,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决定》,全面掌握《决定》的内容,深入领会《决定》的实质,认清律师工作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主动投入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去。

(二)深入乡镇街道和基层村(居)社区,面向基层群众宣传《决定》的精神以及《决定》<。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11修订)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11修订)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重庆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1.07.20【实施日期】2011.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执行机构各部门:《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已由重庆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于2011年7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公布,自2011年7月8日起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1998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3月24日重庆市第二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05年4月26日重庆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08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2011年7月8日重庆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重庆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重庆市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区县(自治县、市)设立分会或会员联络组。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重庆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本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本市律师以及取得重庆市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所颁发《律师助理证》的律师助理,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我市律师阳光执业活动,提高效率与质量,现就加强重庆律师信息管理平台(http://211.147.210.162:8009/,下文简称为“内网”)上律师、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管理(即“证照管理”板块)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在本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含专职、兼职)、律师助理在内网“证照管理”模块中的信息新增、修改和删除等各项操作均由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和市律师协会相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和流程来操作;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在“证照管理”中查看与自己相关的信息。

2、涉及实习律师的相关信息和操作,保持原来的操作模式不变。

3、发现信息有遗漏和差错的,请把正确信息填写好后发送到*************.com(标题标明“阳光执业信息”),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和流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4、系统将为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自动生成帐号,用户名为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时使用的全称;密码为该事务所许可证号后6位。

已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帐号和密码保持不变;内网中“统计报表”、“教育培训”、“文件传输”、“会议活动”等模块保持不变。

5、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请相互告知。

市律师协会2012年5月31日——结束——。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的通知-渝司发〔2017〕195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的通知-渝司发〔2017〕195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的通知渝司发〔2017〕195号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2017年10月27日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保证鉴定咨询质量,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

第三条专委会为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并提供鉴定咨询意见。

专委会办公室负责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科学、公正原则,遵守鉴定标准和鉴定规范。

第五条专委会依法独立开展鉴定咨询活动,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专委会开展鉴定咨询活动实行回避、时限、保密制度。

第二章鉴定咨询委托和受理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司法机关委托,专委会应当提供鉴定咨询:(一)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二)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

第八条专委会办公室受理鉴定咨询,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查验鉴定咨询委托书;(二)了解案情;(三)明确鉴定咨询事项;(四)核对鉴定咨询材料,含历次鉴定文书及有关调查笔录等。

确需补充有关材料的,可要求委托机关予以补充;(五)经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一)委托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二)鉴定咨询材料不具备咨询条件的;(三)鉴定咨询事项超出专委会鉴定咨询范围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5.08.31•【字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为明确三届市律协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的建设,推动律师事业的发展,市律协制定了《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

该纲要经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原则通过,并根据常务理事的意见和建议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纲要》实施过程中,欢迎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提出工作建议,共同努力推进重庆律师事业的发展。

重庆市律师协会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附:重庆市律师协会2005-2008年工作纲要2005年4月26日,重庆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

大会选举产生了由执业律师任专职会长的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

为明确三届市律协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工作纲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围绕市司法局党委“改革、拓展、规范、管理”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服务功能,办实事,重实际,求实效。

通过三届律协理事会的工作,为全面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竞争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律师协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

不断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把市律协建设成组织体系完整、职能定位清晰、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地位、有威信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成有利于行业发展、广大律师认可、具有亲和力的律师之家。

--律师行业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

建立健全律师行业组织规则体系、行为规则体系、业务规则体系,使行业规范覆盖律师执业和行业管理的各个层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3]1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3]1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3]1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五日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市司法局二00三年八月)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促进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实施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2〕80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3〕8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公职律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

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二、公职律师的性质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两部分。

政府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渝司发〔2017〕194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7〕194号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2017年10月27日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委会作用,保证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委会为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

主要任务是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或者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专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提出专委会建设总体规划;(二)总结、部署专委会工作;(三)决定专委会各专家组的设置;(四)其他应由专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专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鉴定中心承担。

第五条专委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的组织实施;(二)根据鉴定咨询活动的需要,及时组建专家组进行鉴定咨询活动;(三)根据鉴定咨询活动的需要,临时聘请专家;(四)为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提供服务;(五)提出专委会各专家组的设置、变更意见;(六)提出聘任或解聘专委会专家的意见;(七)提出专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八)组织开展专委会学术研讨和对外交流等活动;(九)其他应由专委会办公室承担的工作。

第六条专家由专委会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

专家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临时聘请的专家与专委会专家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重庆市律师管理系统”集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重庆市律师管理系统”集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重庆市律师管理
系统”集中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4.12.15
【实施日期】2014.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重庆市律师管理系统”集中培训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信息管理平台自上线运行已近10年,该系统各项功能已不能满足需求;为更好地服务律师工作,促使各分会和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更加规范工作更加便捷,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推出了“重庆市律师管理系统”(下简称“新系统”)。

现新系统已研发完成,系统基础数据的校对工作及试点测试使用工作亦已完成,兹拟于2015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为确保新系统能如期顺利上线,确保各分会和各律师事务所能够熟练运用新系统,特举办新系统的集中培训。

现将培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安排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参培人员
培训内容
培训老师
2014年12月22日(星期一)
9:30-11:30
市司法局二楼视频会议室
重庆市司法局律公处、重庆市律师协会相关工作人员
新系统的具体操作和实际应用(详见附件2《律师管理系统帮助手册》,请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司法局版或律师事务所版)
吴旭。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0年律师、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0年律师、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0年律师、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公证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0年律师、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公证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0〕178号)要求,现将开展2020年律师、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律师、公证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以申报人身份证和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时间为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时间为确保申报评审及资格审查工作有序进行,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申报评审程序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渝人社发〔2015〕131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一)本人申报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重庆的由存档机构、档案不在重庆的由工作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组建律师兴趣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组建律师兴趣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组建律师兴趣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组建律师兴趣小组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及全市律师:为增进我市律师之间的交流,丰富律师业余文化生活,促进律师文体活动的开展,充分展现重庆律师的团队精神和个人风采,市律师协会拟面向全市律师组建兴趣小组,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建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乒乓球、网球、摄影等兴趣小组,小组人数符合相关要求即可申报。

二、组建方式1、每个兴趣小组至少包含来自5家律师事务所的20名执业律师。

2、各律师可自行召集兴趣小组,并将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发送至市律协会员部;也可直接报名,并注明参加兴趣小组的类别,由市律协根据报名人数统一组建。

三、活动经费市律协根据每个兴趣小组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可用于场地租赁、培训、器材购买等。

活动开展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各兴趣小组自行承担。

四、活动开展1、各兴趣小组自行组织开展活动,各兴趣小组组长负责本兴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策划和协调工作,并将活动开展情况和参加人员报市律师协会备案。

2、各兴趣小组每次参加活动的人数不得少于本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每季度开展活动不得少于2次,并于每年底向市律师协会报送年度活动情况。

五、报名方式请有意报名参加兴趣小组的律师于2013年6月28日前将报名表(见附件一)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李春晌,电话:67086243。

重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6月3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渝司发〔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3〕42号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司法、人社部门,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职改办《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12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重庆市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及首批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经重庆市司法局登记、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审批机关审批的退休时间起计算)、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并在处分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处于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正常申报司法鉴定专业职称,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可按市职改办相关规定申报转评或多评同级司法鉴定专业职称。

申报首批认定司法鉴定专业职称,须符合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的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从业年限要求(详见附件2),“专业能力”须符合《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中规定的所申报层级的能力,近5年以来“业绩条件”须同时满足《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中规定的所申报层级的业绩条件之一和前一级层级的业绩条件之一。

全职援外、援藏、援疆、援青1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市和区县属单位选派到农村乡镇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的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职称申报政策。

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0.11•【字号】渝司发〔2019〕142号•【施行日期】201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现将《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情况,请及时向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反馈。

特此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2019年10月11日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重庆市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参加试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是指经市司法局许可,在我市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是指律师事务所以聘用合同的方式聘请外国国籍且具备外国律师执业资格的自然人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外国法律顾问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以律师事务所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律师事务所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申请试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成立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二)有专职执业律师30人以上(不含本所派驻分所律师和分所聘用律师人数);(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规范的内部风控管理制度和行业党建制度;(四)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第五条受聘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自然人;(二)具备外国律师执业资格,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3年以上,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应条件,取得本市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经五届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06年1月7日三届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2日五届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下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促进重庆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下称“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是市律协依照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开展行业相关活动和处理相关事务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接受市律协领导,市律协各分会、律师事务所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履行市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益、教育培训、惩戒及考核等职责;(二)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三)研究拟订提交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定的工作方案、议案和建议;(四)制定市律协各项专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五)组织开展以市律协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提供会员服务,处理相关专门事务等;(六)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委员及委员会组成第六条专门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

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管理,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热心律师服务的执业律师和秘书处专职人员担任。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按其工作属性及特点,对委员资格设置特定要求。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委员采取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重庆市司法局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文件渝司政…2010‟3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重庆·司法行政系统青年人才论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监狱局,市劳教局,渝剑集团,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学会、协会:现将《2010年中国重庆〃司法行政系统青年人才论坛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政治部。

二O一O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司法行政青年人才论坛方案通知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0年1月8日印发2010年中国重庆·司法行政系统青年人才论坛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的通知》(渝委组…2009‟81号)精神,市委政法委决定举办2010年中国重庆.政法系统青年人才分论坛活动,并要求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子论坛活动。

为策划办好2010年中国重庆〃司法行政系统青年人才子论坛,进一步加快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步伐,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和推动平安重庆建设,展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在新时期的良好形象,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子论坛名称2010年中国重庆〃司法行政系统青年人才论坛。

二、子论坛主题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子论坛以“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平安重庆”为主题。

三、活动主要内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重庆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围绕“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大任务,对司法行政工作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和广泛探讨。

重点集中探讨:司法行政工作如何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服务城乡统筹发展;如何为重庆大开放、大开发、大发展,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如何加强平安重庆建设;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如何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能力建设。

以及围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平安重庆”的其他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四、活动参与对象坚持不设门槛、海纳百川的原则,全市司法行政系统45岁以下的在职优秀青年干部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可报名参加。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已经2012年8月29日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见附件),请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推进重庆律师行业的新发展。

重庆市律师协会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行业三年(2012-2014)发展规划纲要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是重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在西部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奋斗的关键时期,也是重庆律师行业把握机遇、推进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明确重庆律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团结全市律师为“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国家和重庆市“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直辖以来重庆律师行业得到长足发展自直辖以来,重庆律师行业经过多年发展,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范围和领域进一步深入,专业服务价值和成效进一步彰显,跃上了西部领先、全国前列的新起点。

截止2011年底,重庆有注册律师5467人,律师事务所498家,办理诉讼、非诉讼、法律顾问、调解、仲裁等各类业务总量35万件,业务总收入7.5亿元。

与全国其他省市及区域比较,重庆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在全国排名第18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3位;律师人数在全国排名第15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2位;律师人数与地区常住人口十万人之比为1.68,在西部地区排名第1位;律师办理业务总量在全国排名第15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2位;业务总收入在全国排名第10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2位;律师人均业务收入在全国排名第9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1位;律师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数在全国排名第15位,在西部地区排名第1位。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渝司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管理,规范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精神,市司法局决定自2020年7月17日到9月20日,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全市各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以下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清理:(一)专职律师违规兼职。

主要包括:1.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2.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3.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4.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

包括中国律师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的律师。

二、实施步骤(一)自查自纠(7月20日—8月3日)。

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律师对照专项清理活动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报《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律师事务所盖章后上报本所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

(二)调查核实(8月4日—8月24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党组织关系、任职文件、企业登记信息或者通过网络核验、商请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调查等方式,对律师自查情况进行核实。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对申报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的机构进行考评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对申报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的机构进行考评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对申报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的机构进行考评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对申报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的机构进行考评的通知各相关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律协分会、各相关律师事务所:根据《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二届十佳女律师第二届十佳青年律师的通知》(渝司办〔2011〕88号文件)要求,经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共有44家律师事务所符合申报条件。

按照《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考核评定标准及细则》,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20日分组对相关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评。

请各有关律师事务所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评审考核律师事务所时,请所在区县司法局派人参加考核组的评审考核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优秀律师事务所考核分组情况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附件:优秀律师事务所考核分组情况第一组:陈治元、吴政、程丽(8 家)联系人:程丽(135****8098)渝中区(6家):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沙坪坝区(1家)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渝北区(1家):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第二组:居里、唐榜贵、林然玉(9家)联系人:林然玉(136****1469)黔江区(1家):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涪陵区(1家):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渝中区(2家):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武隆县(1家):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忠县(1家):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秀山县(1家):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彭水县(1家):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石柱县(1家):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第三组:孙发荣、王于军、汤琼(9家)联系人:汤琼(135****0935)万州区(2家):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渝北区(3家):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永川区(1家):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荣昌县(1家):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璧山县(1家):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巫溪县(1家):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第四组:彭建军、余胜金、吴曦(9家)联系人:吴曦(139****0125)南岸区(4家)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九龙坡区(2家)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北碚区(1家)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江津区(1家):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綦江县(1家):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第五组:廖晓燕、粟睿、李早(9家)联系人:李早(134****2714)渝中区(2家):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江北区(6家)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重庆司诚律师事务所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大渡口区(1家):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结束——。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批转《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批转《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批转《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批转《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经市司法局党委研究,同意重庆市律师协会按期换届,现将《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领导,按要求组织本地律协分会和律师事务所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为市律师协会的换届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确保换届工作顺利推进。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并报市司法局党委同意,市律协决定于2011年7月上旬召开重庆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

经市律协四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研究,重庆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暨换届工作方案确定如下。

一、代表推选条件、名额分配和推选办法(一)代表推选条件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3.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执业纪律,近三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处分;4.热爱律师职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业绩突出,在当地律师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5.关心律师事业的发展,热心公益活动。

(二)代表名额分配执业律师代表总人数为240名。

各区县(自治县)按截止2011年4月30日执业律师人数的5%计算代表名额,不足1名的按1名计,超出部分按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取整数计;每个律师事务所推选的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2名;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推选10名执业律师代表。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律师专家人才库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律师专家人才库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律师专家人才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律师专家人才库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协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为引导和推动我市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更好为社会提供精准的专业法律服务,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研究,决定从全市律师中甄选一批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具备较高社会美誉度的律师专家人才,建立我市律师行业专家人才库,搭建适应社会多层次、多门类法律服务需求的综合性专业人才资源平台。

现将建立我市律师行业专家人才库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家人才库的构成律师专家人才库拟由以下专业门类的专家人才构成:1、刑事法律专业;2、民事法律专业;3、行政法律专业;4、合同法律专业;5、民事侵权法律专业;6、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7、公司法律专业;8、企业风险管理法律专业;9、招商引资项目法律专业;10、并购与重组法律专业;11、私募股权法律专业;12、保险法律专业;13、证券法律专业;14、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专业;15、银行法律专业;16、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17、海商海事法律专业;18、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专业;19、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专业;20、涉外经济贸易法律专业。

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专业门类可以增加、分立、删减。

二、律师专家人才库的入选条件律师个人申报入选专家人才库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大局意识强,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2、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8年以上,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酌情放宽;3、最近2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4、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

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达到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视同具备专家人才申报资格,可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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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律师专家人才库的
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8.21
【实施日期】2012.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律师专家人才库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协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引导和推动我市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更好为社会提供精准的专业法律服务,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研究,决定从全市律师中甄选一批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具备较高社会美誉度的律师专家人才,建立我市律师行业专家人才库,搭建适应社会多层次、多门类法律服务需求的综合性专业人才资源平台。

现将建立我市律师行业专家人才库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家人才库的构成
律师专家人才库拟由以下专业门类的专家人才构成:
1、刑事法律专业;
2、民事法律专业;
3、行政法律专业;
4、合同法律专业;
5、民事侵权法律专业;
6、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
7、公司法律专业;
8、企业风险管理法律专业;
9、招商引资项目法律专业;
10、并购与重组法律专业;
11、私募股权法律专业;
12、保险法律专业;
13、证券法律专业;
14、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专业;
15、银行法律专业;
16、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
17、海商海事法律专业;
18、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专业;
19、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专业;
20、涉外经济贸易法律专业。

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专业门类可以增加、分立、删减。

二、律师专家人才库的入选条件
律师个人申报入选专家人才库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大局意识强,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8年以上,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酌情放宽;
3、最近2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4、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

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达到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视同具备专家人才申报资格,可直接申报。

三、律师专家人才库的申报和推荐
律师专家人才库采用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方式遴选。

律师个人申报的,应该按照个人申报资格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组织推荐的,由各专业委员会比照个人申报资格要求推荐。

每名律师申报专业领域最多不超过5项。

原则上每年申报、推荐一次。

四、专家人才库的评审程序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办法另行制定),按入选条件要求对申报和推荐的律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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