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扶贫龙头企业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黑政扶组办字[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的通知(黑政扶组办字〔2013〕34号)各有关市、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贫办: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要求,今年拟开展对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重新认定工作。
为全面了解各地扶贫龙头企业相关情况,研究制定新阶段国家扶贫龙头企业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开展一次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符合以下3类范围的企业均可填报调查表。
A类:原评定的第1、2批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能发挥龙头企业扶贫带动作用的。
B类:在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内的企业,企业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上(附相关佐证材料),具有扶贫带动作用,主营业务符合片区县的重点县产业规划重点支持范围的企业。
C类:在片区县和重点县内没有符合上述A、B两类条件的,有发展潜力的,可择优选择2家企业,但该企业须是持续正常经营3年以上,符合片区产业规划重点支持范围,有较好的扶贫带动作用的企业。
调查内容详见《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一)本次调查对研究制定新阶段扶贫龙头企业标准意义重大,各有关市、县扶贫办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请各有关市、县扶贫办于5月15日前将《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和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至省扶贫办马云电子政务信箱。
联系人:法规处马云电话:82630259专此通知。
附件: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一三年五月九日附件: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省(区、市)扶贫办(局)填表人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7〕1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7〕1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14日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抓住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历史机遇,充分释放我省工业发展优势潜力,补齐工业总量偏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偏少、企业整体竞争力偏弱的发展短板,着力建设工业强省,将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作为推动工业经济扩量升级、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一、推动优势领域加快发展。
加强行业引导,大力培育总需求有增长空间且我省有竞争优势的增长领域。
大力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粮食和食品加工、装备制造、矿产资源精深加工、石化、汽车及配套产业延伸等领域加快发展,加速形成一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推动全省工业扩量升级(省工信委、农委、畜牧兽医局、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发改委、粮食局等负责)。
二、实行临规企业靶向培育。
利用大数据整合统计、工商、质监、税务、社保、科技等渠道的企业信息,精准定位主营收入2500万元以下及存在退规风险企业、规模以上新增停产企业、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未入规企业、科技型高增长企业、近两年退出规模以上统计但有望重返规模以上企业、市地推荐有望入规企业等六类重点对象,建立临规企业库,并分解到有关省直部门和市(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2•【字号】黑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全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日全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工作方案为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我省农业资源富集优势,加快壮大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配套服务链,在全省率先推进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要求,以农业强省建设为主攻方向,聚焦“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围绕农业产业建链、补链、强链、延链,着力引进一批竞争优势明显和带动能力强的大项目、好项目,促进优质资源与资本的精准对接,努力将农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打造成为全省第一支柱产业。
二、总体目标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壮大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完善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并向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延伸,提升农产品加工转化率,扩大经济总量。
到2025年,引进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总量6500亿元以上,引进投资超5亿元的580个以上,其中,投资超100亿元的5个以上,超50亿元的50个以上,超10亿元的200个以上,超额实现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万亿产值目标。
每个市(地)和农垦集团5年内要引进50亿元项目3个以上,较大市(地)要引进100亿元项目1个以上;每个市(地)和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每年要引进10亿元项目3个以上;每个县(市、相关区)每年引进5亿元项目1个以上(不含生态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2012年扶贫统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2012年
扶贫统计数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黑政扶组办字[2013]1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3.02.20
【实施日期】2013.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2012年扶贫统计数据的通知
(黑政扶组办字[2013]16号)
各市(地)、县(市、区)扶贫办: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2012年扶贫统计调查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2〕117号)精神,结合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12年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扶贫统计监测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两项制度衔接工作
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黑政扶组办联字[2012]5号)要求,切实做好扶贫对象的识别、建档和扶持工作。
一要将扶贫对象分解到村、落实到户、识别到人,杜绝搞平均主义和一
户一人的简单识别方式。
二要对评选出的贫困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录入系统。
三要对识别出来的扶贫对象,逐户落实扶持政策,纳入年度计划,逐步实施。
四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等7个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等7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黑政办发〔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等7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3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百千万”工程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黑龙江省千亿级产业培育行动计划》《黑龙江省产业园区培育提升行动计划》《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及精深加工万亿级产业集群建设行动计划》《黑龙江省农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万亿级产业集群建设行动计划》《黑龙江省“百千万”工程科技重大专项支撑行动计划》《黑龙江省“百千万”工程重点项目建设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6日黑龙江省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百千万”工程的决定,着力在“强企业”上解放思想,按照“坚持企业主体、政府科学引导,分类梯次培育、实现滚动发展”原则,以“四个一批”为路径,建立百亿级企业项目库,有目标、有思路、有重点、有措施地推动百亿级企业成长,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竞争力,让企业登前台、唱主角、挑大梁,打造工业强省的主体力量,筑牢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四梁八柱”。
二、主要目标实施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推动200户左右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逐步形成规模梯度合理、行业分布优化、经营管理科学、竞争优势明显、发展前景广阔的百亿级企业发展态势。
到2025年末,争取实现营业收入100亿级以上企业达到50户,10亿—100亿级企业达到150户。
三、重点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和省政府“六抓”措施,重点通过巩固提升稳定一批、扶持培育壮大一批、项目建设拉动一批、招商引强新上一批“四个一批”路径,优化存量、引进增量、壮大总量,全力培育打造一批百亿级龙头企业,为工业强省提供主体支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黑政办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指导标准和认定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报和审核等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地)、县(市)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地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5日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金融扶贫是脱贫攻坚的重要保障。
为支持贫困地区将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转化为重要发展机遇,进一步推动金融扶贫政策落地生根,真正打通金融资源进入扶贫领域的通道,彻底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本着“加大力度、突出精准、强化落实、协同推进”的原则,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精准对接贫困户助力脱贫(一)实现扶贫小额信贷有效需求全覆盖。
用足国家金融扶贫信贷政策,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现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有效需求全覆盖。
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区〕)政府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等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相关工作。
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对有创业就业意愿、有生产经营能力、有还款来源、信用良好的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贷款需求予以满足;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引导贫困户与适合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带资入社”“带资入企”等灵活方式建立利益链接机制,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向建立利益链接机制的贫困户发放贷款,确保贫困户增加收益,保证扶贫小额信贷“贷得出、用得上、有效益、收得回”。
农村信用社负有与贫困户对接率达到100%的兜底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6.07.06•【文号】国办发[1996]26号•【施行日期】1996.07.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引导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强东西部地区互助合作,帮助贫困地区尽快解决群众温饱问题,逐步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是今后改革和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
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对于推动地区间的优势互补,推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实现共同富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参与,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为如期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国发[1994]30号)确定的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报告国务院: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共同为贫困地区解决群众温饱、脱贫致富作出努力,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现就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安排意见报告如下:一、经商有关地方政府同意,确定由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与甘肃省,上海市与云南省,广东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与陕西省,浙江省与四川省,山东省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辽宁省与青海省,福建省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市与贵州省,开展扶贫协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确保《条例》取得实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扎实做好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提示引导,督促、指导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于20个工作日内公示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即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要提醒、提示企业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利用企业公示信息提高有效监管水平。
二、规范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要求,切实履行好公示责任,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确保依法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时限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工商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其他有关部门要确保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有关系统予以公示。
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发现本部门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切实做好政府部门的信息公示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1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11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力争到“十三五”期末有70%以上的市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省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数量以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增长,现代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规范化。
二、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一)依法设立和登记。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人力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黑民规[2017]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808030287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7.06.12【实施日期】201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民规[2017]6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扶贫办、人社局、卫生计生委、残联: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6〕117号),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一)对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纳入农村低保范围:1.扣除医疗费用支出(提出申请前一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政策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家庭财产符合农村低保财产规定条件;3.尚未痊愈,需长期进行相应治疗。
对于因遭遇急难事件、重特大疾病等导致的短期家庭贫困,应先通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残疾人;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4.家庭财产符合农村低保财产规定条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实施品牌战略促进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实施品牌战略促进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6•【字号】黑政办发[2001]67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实施品牌战略促进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6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实施品牌战略促进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0月16日关于实施品牌战略促进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01年10月10日)为了尽快把龙头企业做大做如,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效益,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品牌战略促进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及发展重点(一)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势产品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突出绿色和特色产品优势,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形成一批具有相当规模效益的名牌企业群体,把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带动全省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品牌:2001年,省内著名品牌由66个发展到76个;2003年,省内著名品牌由76个发展到98个,国内驰名品牌争取由1个发展到4个;2005年,省内著名品牌由98个发展到126个,国内驰名品牌由4个发展到10个,力争创出1至2个国际著名品牌。
龙头企业:2001年,产值或销售收入1至5亿元的25个,5至10亿元的13个,10亿元以上的8个;2003年,产值或销售收入1至5亿元的30个,5至10亿元的18个,10亿元以上的15个;2005年,产值或销售收入5至10亿元的25个,10至20亿元的20个,20亿元以上的5个,力争培育出销售收入30至50亿元的龙头企业1至2个。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农业产业化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农业产业化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对全省农业产业化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1号1998年1月5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及时总结农业产业化实施情况,为加快全省农业产业化进程提供准确的数据及有关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农业产业化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的调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调查内容(一)本地市、县农业产业化工作总体情况。
包括规划思路、工作重点、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主攻方向及措施。
(二)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确立情况。
包括所确定的主导产业哪些已形成了产业化模式并取得成效,在地区经济中的比重、工业总产值、销售总收入、总利润、上缴税金情况。
(三)省、地市、县三级龙头企业生产、建设情况。
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在联结市场和带动基地农户发挥的作用、给农民带来的效益、转变经营机制“三改一加强”等方面的情况。
(四)基地建设情况。
包括已建立和拟建立的基地的规模化、区域化、专业化程度,提供主要农副产品原料的数量及对龙头企业的满足程度,企业与基地、农户利益联结的主要形式、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协会组织数量、入会农民数量及占农民总数的比例等方面情况。
(五)对龙头企业政策扶持情况。
包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村经济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1996〕83号)贯彻落实情况、本地制定实施的优惠政策、措施及其效果等方面情况。
(六)市场建设情况。
包括组织龙头企业按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各类市场等方面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地)产业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地)产业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地)产业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市(地)产业项目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黑龙江省市(地)产业项目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的通知》(黑发〔2011〕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全省产业项目建设工作力度,积极发挥产业项目建设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全省各市(地)加快推进产业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全面提高市(地)产业项目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增强各市(地)抓好产业项目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真抓实干,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快产业项目建设推进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考核办法坚持目标管理原则,明确产业项目建设的努力方向;坚持结果导向原则,注重项目建设的实际成效;坚持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增强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公平。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范围(一)考核对象。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考核范围。
列入全省重点推进产业项目计划,推进责任主体是各市(地)政府(行署)的项目。
三、考核指标体系及其权重项目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分为3类:总量指标、增量指标和验证指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扶贫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黑政扶组办字[2013]2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3.03.12【实施日期】2013.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工作的通知(黑政扶组办字〔2013〕20号)各市(地)、县(市、区)扶贫办:根据《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今年对各市(地)、县(市、区)2012年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采取自上而下的考核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考核市(地)政府;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考核所属的县(市、区)政府。
二、进度安排(一)考核时间1、市(地)自评。
4月30日前,各市(地)完成自评工作,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自评报告、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以及对所属的重点县考核情况等材料。
未辖重点县的市(地),在完成考核所属县(市、区)后,直接报送市(地)相关材料即可。
2、考核初审。
5月30日前,省考核工作实施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完成对各市(地)自评报告,以及有关数据、资料的分析和初审。
3、实地核查。
6月30日前,省考核组根据各市(地)自评情况,选择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市(地)开展实地调研、核查工作。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4、综合考核。
7月30日前,省考核组根据自评情况、结合实地调研以及相关基础数据和材料,完成对各市(地)扶贫开发情况的全面考核,评定出A、B、C、D等4个等次,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初步认定。
5、考核结果报批和通报。
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呈报考核结果,待批复后通报各地,并在省扶贫办网站上公告。
被评为C级以下的市(地),省领导要与相关市(地)主管领导进行沟通,通报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的资金挂钩。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开展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开展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6.05.18•【文号】国开办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开展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06]35号)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为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所需资金短缺问题,积极探索、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新模式,提高贫困村、贫困户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能力,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研究决定,2006年选择你省(区、市)开展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的试点工作,即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扶贫资金,在部分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内建立“互助资金”。
同时,村内农户可以以自有资金入股等方式扩大互助资金的规模,村民以借用方式周转使用“互助资金”发展生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的目标一是帮助贫困村建立“互助资金”,放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量,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创新财政扶贫模式。
二是探索建立“互助资金”与农民的生产、技术、销售合作结合的有效方式,在有效缓解贫困村农户资金短缺的同时,促进贫困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提高贫困村生产经营的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是在“互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提高贫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发展能力,培育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丰富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内容。
四是总结经验,探索路子,培育典型,示范推广,在全国有条件、有需要的贫困村建立起“互助资金”。
二、试点村的选择条件请你省(区、市)在国家确定的1-2个重点县中,共选择10个贫困村,作为试点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黑政发[1995]7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黑政发[1995]73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1994]88号文件)下发以来,对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调动广大农民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保证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持发展乡镇企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扶持乡镇企业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省政府决定继续执行黑政发[1994]88号文件赋予乡镇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对有关财政、税收和省级乡镇工业小区政策做好修改完善。
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执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政策(一)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先征后返所得税3年,先征后返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1年。
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县(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征收、减半返还征收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年。
(二)城市企事业单位与乡(镇)村及农民联合办的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
城市企事业单位向乡镇企业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先征后返所得税5年。
(三)对由于政策调整企业发生亏损、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归还贷款有困难、历史包袱沉重、新办企业资金紧张的,经当地财税部门审批,可给予减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乡镇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本项目创造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税务部门征收后,再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五)对乡镇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所得税、企业利润,可继续实行“核定基数,超基数全额留用或按比例分成”,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5〕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5〕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决定。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12月1日起不再制定出台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暂停实施,并对已出台并实施的优惠政策进行专项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由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反映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不要遗漏,特别是建议需保留的政策,依据或理由要充分。
二、迅速开展我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
各地、各部门是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于1月底前完成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并将专项清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于3月15日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甄别认定和清理验收,3月底前代省政府起草清理情况报送财政部。
三、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长效管理机制。
专项清理后需继续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清单制度、举报制度,完善财政管理制度、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黑龙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推进我省“公益龙江”精准扶贫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黑农委联发[2017]16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808030287【发布日期】2017.11.22【实施日期】2017.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推进我省“公益龙江”精准扶贫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7〕161号)各市(地)农委、扶贫办,中国银行机构:“公益龙江”是黑龙江省政府与中国银行合作,整合优势资源,以扶贫和公益为核心打造的精准互联网扶贫平台。
省委、省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做好此项工作并在我省积极推广。
目前,由省农委牵头,省扶贫办、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配合推进的“公益龙江”在我省正式启动,龙江县、海伦市已上线运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推进“公益龙江”精准扶贫平台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各市(地)农委负责组织好本地区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公益龙江”平台建设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此项工作负责人相关信息。
2.按照《“公益龙江”精准扶贫平台实施方案》精神,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平台顺利落地推广。
3.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保证此项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联系人:马同贵联系电话:17090074352电子邮箱:snwfpb@附件:1.“公益龙江”精准扶贫平台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2017年11月22日附件1:“公益龙江”精准扶贫平台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公益龙江”精准扶贫平台上线工作,确保平台顺利落地推广,特制定本方案。
一、上线时间2017年12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几个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9.06•【字号】黑政发[1986]93号•【施行日期】198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几个问题的通知(黑政发〔1986〕93号1986年9月6日)近几年来我省乡镇企业虽然有较快发展,但由于起步晚,管理水平低,无论发展速度还是主要经济指标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现就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扶持乡镇企业,要将本地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有关重要决策纳入议事日程,并责成专人分管,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从各方面提供方便条件,促进其健康地发展。
二、要对目前乡镇企业推行的“一包三改”经营形式进行认真研究和总结,针对有关的问题加以解决,使之更加完善。
对去年承包合同规定所得的奖金和分成都要兑现,以体现政策,取倍于民。
对经营有方、成效显著、贡献较大的承包者,其个人所得,不论多少,都要按合同办事。
对于实行经济指标责任制的地市县乡(镇)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继续坚持下去,按年度合同兑现奖惩。
对于少数人趁改革之机,违反政策和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要视其情节轻重,严肃进行处理。
三、乡镇企业的供销人员实行承包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的办法,有利于落实责任,搞好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要继续坚持下去。
供销人员依照承包合同所得的收入和奖金要如数发给,不要当作不正之风加以反对。
四、乡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工厂、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部门聘请的科技、管理人才,按其技能和贡献,所给的较高报酬和优厚待遇,不能视为不正之风,更不能以行贿受贿行为予以处理。
五、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招待业务洽谈人员,应视为正常的业务活动,招待费用可在企业税前利润提取的厂长活动基金中列支,或从销售收入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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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扶贫龙
头企业基本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黑政扶组办字[2013]3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9
【实施日期】2013.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的通知
(黑政扶组办字〔2013〕34号)
各有关市、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贫办: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要求,今年拟开展对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重新认定工作。
为全面了解各地扶贫龙头企业相关情况,研究制定新阶段国家扶贫龙头企业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开展一次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符合以下3类范围的企业均可填报调查表。
A类:原评定的第1、2批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能发挥龙头企业扶贫带动作用的。
B类:在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内的企业,企业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上(附相关佐证材料),具有扶贫带动作用,主营业务符合片区县的重点县产业规划重点支持范围的企业。
C类:在片区县和重点县内没有符合上述A、B两类条件的,有发展潜力的,可择优选择2家企业,但该企业须是持续正常经营3年以上,符合片区产业规划重点支持范围,有较好的扶贫带动作用的企业。
调查内容详见《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一)本次调查对研究制定新阶段扶贫龙头企业标准意义重大,各有关市、县扶贫办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请各有关市、县扶贫办于5月15日前将《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和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至省扶贫办马云电子政务信箱。
联系人:法规处马云电话:82630259
专此通知。
附件: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三年五月九日
附件:
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区、市)扶贫办(局)
年月日
法人联
系
电
话
主
营
产
品
资
产
总
额
年
销
售
收
入
带动贫困
人口数
(户)
净利润
增长率
(%)
近三年是否
享受政府财
政、信贷等
补贴和贴息
是否
片区
或重
点县
该企业是
否片区规
划中的主
导产业
属于
A、B、
C、D哪
一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