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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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规
则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等以及外聘委员组成。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为当然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公司董事长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7-15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秘书长协助主任
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公司及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二)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三)审议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
(四)提出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
(五)审议公司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公司风险控制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必须参会,其他参会人员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长于会议召开前根据委员时间安排拟定并报请主任委员确认后通知。委员参会的方式为现场、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次会议由 5 名委员出席,如出席会议委员不足 5人,会议顺延或另行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人员主持;每一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无法发表意见三种;会议做出的决议,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对于未有效通过同时发表不同意意见委员人数不到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一的项目,可以再次召开一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该项目。再次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人数应保持不变,同时除主任委员及第七条规定的必须参会委员外,其他参会委员不能与第一次会议参会委员相同。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前提下,也可以采取其他认可的方式。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形成,由全体参与委员签字。
第十条项目投资决策规则及程序
(一)公司投资业务部门应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天将会议资料送达委员审阅;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项目组及投资业务负责人报告项目情况、投资方案、评审委员会意见等;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议;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五)投资项目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本公司支付。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议事规则及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其他事项的规则及程序参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遇有突发风险,应及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参会委员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经董事长签署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回避参加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