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比空难案中涉及的国际法知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洛克比空难案中所涉及的国际法知识
198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103航班在飞行途中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并造成地面若干人员的伤亡。1991年11月,苏格兰与美国指控两名利比亚人将炸弹置于飞机上,导致飞机爆炸坠毁。1990年秋天,由美英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组宣称获得一名利比亚特工人员的日记,认定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人员迈格拉希涉嫌制造洛克比空难。1991年11月14日,美英发表联合声明,指责这两名利比亚人参与策划洛克比空难事件,要求利比亚交出凶手。经过国际社会长期不懈的调解努力,利比亚和美英于1998年8月达成一项妥协性协议,同意在中立国家荷兰设立一个苏格兰法庭,根据苏格兰法律对两名利比亚人进行审判。
一、此次利比亚对在航空器内的犯罪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约》中规定:禁止任何人于航空器上触犯刑法之犯罪行为或危害航空器及所载人士或财产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之秩序于纪律的行为。根据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的定义--“任何人非法的故意的用任何方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一种会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品”。所以两名利比亚已经构成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并应该接受惩罚。
二、美国和英国于1991年11月21日发表声明要求:(1)利比亚必须交出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受审,利比亚必须为利比亚官员的行为承担责任。(2)利比亚必须披露它所知道的有关该犯罪的一切事情。这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利比亚有保证其领土内之情况不威胁国际和平与秩序的义务,而在有上述情况发生时利比亚应该有义务披露有关犯罪的情况,并应该配合调查。
三、关于公约的适用问题。
利比亚于1992年3月3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它提出自己完全履行了《蒙特利尔公约》的一切义务,而美国违背了并继续违背该公约第5条、第7条、第8条对利比亚应尽的义务。这些条款规定了对犯罪的管辖和引渡的问题。利比亚认为,利比亚自收到对两名嫌疑人的指控后,即按照公约采取了必要措施建立起对他们的管辖权,还将他们留在利比亚以便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而美国则主张适用《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由于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利比亚与美国都有义务接受和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固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联合国宪章》虽然也是一项多边国际条约,但它的地位与其他一般国际条约相比有优先适用的地位。所以国际法院认为利比亚的主张没有根据。
四、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
《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规定,缔约国在“当被指控的罪犯在缔约国境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上述任一国家时”,缔约国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是有管辖权的。根据国家的管辖权原则,领域原则与国籍原则中利比亚是有管辖权的,因为两名嫌疑人在利比亚境内并且是利比亚国籍;而保护原则要求对于外国人在外国所做的危害本国的犯罪,本国是有管辖权的,由此可见美国是有管辖权的。洛克比空难案,犯罪行为发生在苏格兰
洛克比机场上空,根据属地主义,英国有管辖权;犯罪行为人是利比亚安全情报人员,根据属人主义,利比亚有管辖权;空难事件受害者(包括英国在内许多国家之国民),根据属人主义,受害者的国籍国也有管辖权;泛美航空公司(Pan-Am.)是在美国登记的公司,且被炸毁的103号班机(Pan Am Flight103)登记的国籍国也是美国,根据登记的国籍国,美国有管辖权。在刑事管辖权方面,因犯罪行为人已逃回其本国---利比亚,使该案不仅涉及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也涉及1970年《海牙劫机公约》的引渡或起诉原则与1971年《关于在国家管辖权冲突出现时往往需协调,本案是通过司法解决的,将管辖权提交国际法院,由国际法院进行审判。最终利比亚终于同意将两名犯罪嫌疑人移交给苏格兰特别法庭进行审判。五、关于本案中涉及的国际法上个人责任的问题。
《罗马规约》第25条明确了“个人的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无时效或较长的追诉时效原则和依法保护被告人权利原则。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情况特别明显的表现在国际刑法领域,尤其在引渡知识中更加明显的体现出来了。本案中两名利比亚人触犯了国际刑法,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六、关于本案的引渡问题
引渡是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而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引渡的原则有双重犯罪原则,只有依据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应该受刑罚处罚时才可以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引渡的条件有(1)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到他国审判或惩处;(2)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3)提出引渡的国家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国家,且是刑事管辖权;(4)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有可以引渡之罪的人。根据引渡的要件与原则,本案中利比亚未将嫌疑犯引渡给美国,因为利比亚和美国之间无引渡条约,利、美之间也无《蒙特利尔公约》第8(2)条规定的引渡罪犯的基础,因为该条规定的引渡受被请求引渡国法律的限制,而利比亚法律禁止引渡本国公民。所以我认为利比亚是有不引渡的权利。
七、关于本案中所涉及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应该以谈判、调停、和解、司法解决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相尊重主权原则,所以美国有义务停止对利比亚使用一切武力或威胁,停止一切对利比亚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侵犯。利比亚与美国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所以遵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它们的义务,在本案中美国虽然有权利要求利比亚做出符合国际法和平与安全的行为,但是它也不可以违背义务对利比亚做出武力威胁的行为。国际法上国家互不侵犯互相尊重主权的原则在任何时候都是生效的,利比亚的行为是违背的国际义务,
八、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管辖权问题
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是比较模糊的,我认为国际恐怖主义是一种突破人类道德底线的极端形式。什么是“国际”恐怖?对其他国家制造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