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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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

一译社会法学派,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重要派别,也是几个类似派别的总称。在现代西方法学中,社会学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或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并列;在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包括其支派现实主义法学派)则长期居于支配地位。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1、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2、认为法或法学不应象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从上述第一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称的社会实征主义法学。同时,社会学法学派(Sociologicalschooloflaw)、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一含义,只是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或社会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如青少年犯罪与法的关系问题)时,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西方法学家有的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描述的”,而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的”,也反映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角度不同。还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科学,或者认为它是应用法学而非理论法学。

法国 A.孔德(1798~1857)由于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又是资产阶级社会学的创始人,因而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往往分别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其中较著名的有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1820~1903),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1838~1909)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国内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国社会学家G.塔尔德(1843~1904)和美国社会学家L.F.沃德(1841~1913)等人则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中的心理学法学派创始人。19世纪末新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R.von耶林和新黑格尔法学首创人J.柯勒,在很多法学著作中,也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派的首创人。

20世纪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法学家 E.埃利希、德国社会学家M.韦贝尔(1864~1920),法学家H.坎托罗维奇和美国法学家R.庞德等。与早期社会学法学家的主要区别是:他们不仅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特别强调法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他们不是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他们不是仅从人种学、生物学或心理学一个角度,而是综合各门学科解释法律现象。

庞德曾将社会学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主要是分析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区别归纳为以下几点:1、该派着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2、它将法当作一种社会制度,认为可以通过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并以发现这种改善手段为己任;3、它强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4、它认为法律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这个学派的哲学观点则是多种多样的,庞德从美国社会学法学派角度出发,强调实用主义是该派的哲学基础。20世纪社会学法学派代表人的出发点也有出入,例如埃利希的出发点是划分国家执行的法(实在法)和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活的法”,庞德就不承认这种划分。

在20世纪的西方法学中,还有不少派别虽与庞德等人的社会学法学派观点有所不同,而在许多基本观点上又极为类似,因此可列为社会学法学派的支派,如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欧洲大陆各国的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以及心理学法学派,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学法学派在理论上并无显著改变,但在方法论上日益与自然科学或综合学科结合而成为一种应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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