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病人收治标准
ICU病人收治标准、范围与病种(2020修订版)
睢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病房ICU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医务科2020/4/1医疗安全重症监护执行标准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收治范围、标准与病种为加强我院医政管理,保证安全医疗,规避医疗风险,制定此标准,各科室遵照执行。
收治范围(患者类型):1、急性、可逆性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不全,经过严密监测和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高危患者。
3、慢性疾病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的患者。
4、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危重患者。
收治标准(各系统病变):1、呼吸系统:各种原因导致的呼吸功能不全/衰竭,吸氧浓度>50%,需要呼吸支持(有创和无创通气)和气道管理。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呼吸频率>40次/分或>30次/分持续6小时以上或≤8次/min;B.在吸入50%氧气时SPO2<90%;C.动脉血PCO2增高并有呼吸性酸中毒;D.吸痰频率<2小时/次;E.气道严重病变。
2、需要循环支持者:1)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动脉血压和心输出量。
2)任何原因引起的循环血容量(绝对/相对)减少所导致的循环不稳定。
3)心肺复苏后患者。
4)心脏及大血管的可逆性器质性疾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BP<40次/min或>120次/minB.收缩压<90mmHg或舒张压>120 mmHg;C.周围循环灌注不良或持续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D.心律失常难以纠正,影响血流动力学;E.应用血管活性药物(升压/降压)>48小时;F.介入治疗后出现心律失常或血压下降;G.抗凝和溶栓后出现心律失常、血压下降、脑出血等危及生命的情况;H.失血、低血容量与全身性感染出现休克状态;I.主动脉综合征及动脉急性闭塞性疾病未彻底解除;3、需要神经系统监测和支持者。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A.中枢抑制达到威胁气道通畅和痰液引流;B.突然意识丧失(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标准下降>2分);C.癫痫反复发作或者发作时间延长;癫痫持续状态;D.Gasgow昏迷评分<10或有继续恶化可能;E.侵入性监测(如颅内压);F.低体温<35度持续>1小时或持续高热>39度;G.脑出血、脑栓塞累及呼吸、循环中枢需支持治疗;H.脑干梗塞、脑干出血、重型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危机生命的患者。
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
ICU病⼈收治和转出标准ICU病⼈收治和转出标准收治标准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命的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挽救其⽣命的患者2.存在各种⾼危因素,具有潜在的⽣命危险,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有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ICU收治⼊室对象:原则上为各种危重的急性的可逆性疾病。
主要包括:1.急性循环衰竭;2.各种因素所致的急性呼吸衰竭;3.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4.⼼跳呼吸骤停复苏后;5.溺⽔、电击伤复苏后的病⼈;6.重⼤⼿术后需要监测重要器官的⽣理功能者;7.⿇醉意外;8.重型复合性创伤;9.各种类型中毒病⼈;10.各种类型休克;11.重度妊娠中毒症、⽺⽔栓塞;12.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13.主要脏器移植后;14.败⾎症(Sepsis)15.严重⽔、电解质及酸碱严重失衡者;16.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内压⼒升⾼);转出标准1.⽣命体征稳定,⽆需加强监护的患者2.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需特殊治疗的患者3.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活质量的患者4.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不适合收住ICU的情况1.⽬前⽆救治可能的急性或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如恶性肿瘤晚期及脑死亡患者以及不能从ICU的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的患者等(特殊情况例外)。
2.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期3.精神病病⼈疾病诊疗程序1、病⼈进⼊ICU后,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了解病史,包括⼊ICU前的诊治经过以及检查情况等资料并进⾏体检,提出诊断、治疗、监护⽅案。
有困难时及时请⽰上级医师。
2、经过以上程序,诊疗仍有困难时,由主治医师以上⼈员负责向科主任提出会诊。
科主任负责组织科内讨论或全院会诊,必要时可请外院会诊。
3、会诊后的治疗⽅案,由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科主任亲⾃组织实施。
icu收治标准
icu收治标准ICU收治标准。
ICU(重症监护室)是医院内专门收治危重病患的部门,对于ICU的收治标准,是医院管理和医疗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ICU的收治标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治疗效果,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首先,ICU的收治标准包括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
通常情况下,ICU主要收治危重病患,例如重度创伤、严重感染、心脏病急性发作、中枢神经系统急性功能障碍等。
这些病情需要ICU提供更加密切的监护和治疗,因此对于ICU的收治标准,首先要考虑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
其次,ICU的收治标准还包括患者的生命体征。
患者的生命体征是评估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和病情变化的重要指标,包括心率、呼吸频率、血压、体温等。
一般情况下,需要ICU收治的患者,其生命体征出现严重异常,需要密切监测和及时干预。
因此,ICU的收治标准中,对患者的生命体征也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另外,ICU的收治标准还包括患者的病史和基础疾病。
患者的病史和基础疾病对于ICU的治疗和护理也有重要影响。
例如,患有严重心脏病的患者,在心脏病急性发作时,需要更加专业的心脏监护和治疗;患有严重感染的患者,需要更加有效的抗感染治疗。
因此,ICU的收治标准中,还需要考虑患者的病史和基础疾病。
最后,ICU的收治标准还需要考虑患者的家庭支持和医疗资源的利用。
患者的家庭支持是ICU治疗和护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家属的支持和配合可以对患者的治疗和康复起到积极的作用。
同时,ICU的收治标准还需要考虑医疗资源的利用,包括床位、医护人员、设备等,要合理分配医疗资源,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综上所述,ICU的收治标准是医院管理和医疗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涉及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生命体征、病史和基础疾病、家庭支持和医疗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
严格执行ICU的收治标准,可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最大限度地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康复率。
ICU收治、转出标准
转出流程
病情评估
对患者病情进行再次评估,确 认是否符合转出ICU的条件。
制定转出计划
根据患者病情和康复情况,制 定详细的转出计划,包括转出 后的治疗方案和护理措施。
通知家属
及时通知患者家属转出计划, 并解释转出后的治疗和护理安 排。
转出交接
与接收科室进行患者交接,确 保患者转出过程中的安全和治
疗的连续护人员流动 率较高,影响标准的执行。
优化建议与改进措施
明确并统一标准
制定更明确、统一的收治和转出标准,减少 执行中的模糊性。
加强医护人员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 能力。
资源合理配置
根据地区和医院的需求,合理分配ICU床位 和其他资源。
加强医患沟通
ICU收治、转出标准
contents
目录
• ICU收治标准 • ICU转出标准 • ICU收治与转出流程 • 收治与转出标准的实践与优化
01 ICU收治标准
病情严重度评估
01
02
03
04
生命体征不稳定
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如心率 、血压、呼吸等指标异常,需
要密切监测和紧急处理。
严重器官功能障碍
患者存在严重器官功能障碍, 如心脏、肺、肾脏等,需要特
增进医生和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确保转出 决策得到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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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监测和治疗。
严重感染
患者发生严重感染,如脓毒症 、败血症等,需要强化抗感染
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
多器官功能衰竭
患者同时出现两个或以上器官 功能衰竭,需要多学科协同治
疗。
资源占用评估
01
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
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ICU收治范围:1.急性、可逆、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到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具体的收治标准详见《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
ICU不适合收治的病人:1. 脑死亡者;2. 合并急性传染病或有精神异常的病人;3. 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病病人;5.晚期恶性肿瘤病人;6.外科原发病未处理且对继续治疗有不利影响者;7.疾病终末期治疗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8.急性传染病;9.持续性植物状态。
ICU具体收治标准一、心搏骤停心搏骤停经抢救心肺复苏后恢复自主心律,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要求心率、律、血压基本稳定,适合搬运转移。
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如肿瘤晚期、疾病终末期的心脏停博者)。
二、休克(一)各类休克(低血容量性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积极液体复苏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或伴下列情况者:1.意识障碍;2.血压依赖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3.少尿6小时以上,无尿2小时以上;4.严重的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一)临床有明显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危及生命,需要呼吸机治疗抢救;(二)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且经内科对症处理后无缓解或加重者,如伴有昏迷、休克、心衰等:1)P a O2 <8kPa(60mmHg);2)P a CO2 >6.6kPa(50mmHg);(三)慢性呼吸功能不全失代偿,出现严重缺氧、肺性脑病,需开放气道和机械通气者。
四、急性心功能不全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急性左心功能衰竭;2.急性肺水肿;3.心源性休克(泵衰竭);4.急性心包填塞(心脏压塞)。
五、急性心肌梗死(包括不稳定性心绞痛)伴有心衰、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恶性心律失常。
医院病人入、出ICU标准
病人入、出ICU标准
一、入ICU标准:
1、肝衰竭需行人工肝治疗的病人,于治疗前24h进入ICU,至人工肝治疗结束并拔管后24h转出ICU。
2、需进行紧急抢救的重症病人:
发病急,病情变化迅速,影响全身多个器官及系统,往往危及病人生命,需迅速有效地抢救和治疗。
1)各种原因引起的休克:
①低血容量性(出血性)休克。
②心原性休克。
③感染性休克。
④过敏性休克。
2)单个或多器官功能衰竭(MSOF):
①急性心衰。
②急性呼吸衰竭。
③急性中枢衰竭。
④应激性溃疡。
⑤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3)肝衰竭和肝硬化病人出现消化道大出血、肝肾综合症、肝性脑病、严重感染等并发症。
3、急诊科收治的病人符合第二条内容中任何一条即送往ICU。
4、患者及家属要求入住ICU,经ICU医生会诊后如病情需要,可转入ICU。
二、ICU收治非适应症
1、脑死亡病人。
2、急性传染病。
3、无急性恶化的慢性病人。
4、恶性肿瘤晚期。
5、老龄自然死亡过程。
6、其他救治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治疗的病人。
三、出ICU标准:
1、肝衰竭需行人工肝治疗的病人,于人工肝治疗结束并拔管后24h转出ICU。
2、病情基本稳定,无需生命支持的病人;
3、气管切开病人生命体征稳定,无需进行呼吸机治疗的病人。
ICU收治标准
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药物或毒物中毒心脏系统:1.心源性休克;2.复杂心律失常需要密切监护和治疗;3.急性充血性心力衰竭伴有呼吸衰竭和/或伴休克者。
4.高血压危象;5.心脏骤停;心肺复苏术后呼吸系统1.急性呼吸衰竭要求机械通气者;2.肺栓塞伴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者;3.呼吸衰竭需要立即气管插管者;神经系统1.急性中风伴有意识障碍者;2.昏迷:代谢性、中毒性、缺氧性;3.颅内出血伴有潜在的脑疝危险者;4.脑膜炎伴有意识状态改变或呼吸受损;需要机械通气者。
5.中枢神经系统或神经肌肉系统伴有神经源性或呼吸性呼吸功能障碍;需要机械通气者。
6.癫痫持续状态;7.脑严重脑外伤病人;需要机械通气者。
胃肠道功能失调1.威胁生命的胃肠道出血,包括:低血压、持续出血或伴有合并症;2.急性肝功能衰竭;3.重症坏死性胰腺炎;内分泌系统1.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合并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意识状态改变、呼吸功能不全或严重酸中毒;2.高渗性昏迷和/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者;3.低钠血症或高钠血症伴有癫痫或意识状态改变者;4.低钾血症或高钾血症伴有心律失常或肌肉无力其它情况1.感染性休克伴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者;2.血流动力学监测;3.临床要求重症医学科水平的护理4.环境损伤(光、溺水、低温、高温);(一)观察参数标准:生命体征:●脉搏>150次/分或<40次/分●动脉收缩压<80mmHg或低于平时血压20mmHg;●平均动脉压<60mmHg●舒张压>120mmHg●呼吸频率>35次/分或≤8次/分实验室指标●血Na<110mEq/L或>170mEq/L;●血K<2.5mEq/L或>6.5mEq/L;●PaO2<50mmHg或SpO2<90%(在吸入50%的氧气时);●pH<7.1或>7.7;●血糖>44 mmol /l;●血钙>3.75mmol /l;●中毒水平的药物或化学物质对病人的血流动力学或神经系统构成损害时;放射线、超声、断层摄影●脑血管出血、脑挫伤或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意识状态改变或局部神经定位体征;●肠破裂、脾破裂、肝破裂、食道静脉曲张破裂或子宫破裂伴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心电图:●心肌梗塞伴有复杂心律失常、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或充血性心力衰竭;●顽固的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纤颤;●完全心脏阻滞伴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体格检查(急性起病)●意识丧失的病人出现瞳孔不等大;●烧伤面积>10%BSA;●无尿;●气道阻塞;●昏迷;●癫痫持续状态;●发绀;●心脏填塞。
ICU收治病人标准
附件1重症医学科收治范围具体疾病:1.重大手术、高危手术:①高龄(≥70岁)②严重基础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慢性肝肾疾患、中风等)③营养不良④免疫功能低下⑤高敏体质⑥围产期等2.全麻术后3.围手术期并发症(如严重心律失常、生命体征不稳定、内环境紊乱、凝血紊乱、意识障碍、心脑肝肾胃肠等脏器功能不全)4.严重创伤①多发伤②复合伤5.挤压综合征6.各种严重休克7.严重心力衰竭8.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塞)9.主动脉夹层及大动脉闭塞综合征10.严重心律失常11.急性心肌炎、心包填塞12.急性肺损伤,ARDS13.严重呼吸衰竭14.重症哮喘15.大咯血16.肺栓塞17.全身严重感染综合征18.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19.严重肝功能不全;20.消化道大出血21.急性严重胃肠损伤22. MODS(MOF)23.严重凝血紊乱(DIC)24.严重代谢功能障碍(糖尿病危象、甲状腺危象等)25.严重颅脑损害、昏迷及抽搐(如脑中风、脑炎、颅脑损伤、中毒等)26.严重内环境紊乱(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27.各种严重中毒28.严重中暑及高热29.严重低温及冻伤30.电击伤31.溺水32.自缢33.心肺脑复苏术后34.严重产科并发征35.特殊检查及治疗的保障(如肺活检、支气管镜、胃肠镜、化疗等)注:1. 国家法定传染病需指定专科ICU收治。
2. 为保证转运安全,所有拟转入ICU的病人,应由ICU医生进行现场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与病人家属充分沟通后,与专科医护人员一起护送至ICU。
icu患者的收治标准
ICU(Intensive Care Unit,重症监护室)患者的收治标准通常由医疗专业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来决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ICU 收治标准,但请注意,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医院、地区和国家而异:
1. 严重生命威胁:患者可能因生命威胁性疾病或伤害而需要监护。
这包括严重的心脏病、呼吸窘迫、中毒、严重外伤、严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
2. 呼吸衰竭:患者因肺部问题(如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或重度哮喘)而无法维持足够的氧气水平。
3. 心血管紧急情况:包括心脏病发作、心律失常、重度高血压危机等。
4. 术后监测:某些大型手术后,患者可能需要在ICU 中接受监测和支持,以确保手术后的稳定和康复。
5. 多脏器功能衰竭:多个器官系统(如心脏、肺部、肝脏、肾脏)同时出现衰竭的情况,需要综合治疗和监护。
6. 严重感染:如严重的败血症或感染性休克,需要及时的药物治疗和液体支持。
7. 中枢神经系统紧急情况:如严重脑创伤、中风、癫痫等。
8. 严重代谢紊乱:如严重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电解质紊乱等。
9. 有创性监测需求:某些情况下,患者可能需要有创性的监测设备,如动脉导管或中心静脉导管,以确保准确的监测和治疗。
10. 特殊情况:还可能因其他特殊情况而需要ICU 监护,如危重儿科ICU、神经外科ICU 等。
这些只是一些可能的ICU 收治标准,具体的标准会根据患者的情况而异。
决定是否将患者送入ICU 的决策通常由医院的急诊医生、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和重症医学专家等多个医疗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做出。
如果您或您认识的人需要ICU 收治,建议咨询医疗专业人员,以获取最合适的治疗和监护建议。
icu收治标准
icu收治标准ICU收治标准。
ICU(Intensive Care Unit,重症监护室)是医院中用于收治危重病患的特殊病房,是医院救治重症患者的重要环节。
ICU收治标准是指医院对于患者是否需要进入ICU进行治疗和监护的一系列评估标准,是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的重要依据。
下面将介绍ICU收治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ICU收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生命体征稳定性评估、病情危急程度评估、病情预后评估、治疗需求评估等。
其中,生命体征稳定性评估是指评估患者的呼吸、心率、血压等生命体征是否稳定,是否存在严重的生命危险;病情危急程度评估是指评估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是否需要进行紧急治疗;病情预后评估是指评估患者的病情预后,是否存在较大的治疗风险和不良预后;治疗需求评估是指评估患者是否需要进行特殊的治疗和监护,是否需要进入ICU进行治疗。
其次,ICU收治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呼吸衰竭、循环衰竭、意识障碍、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等。
对于呼吸衰竭的患者,如果存在严重的呼吸困难、氧合指标下降、二氧化碳潴留等症状,需要考虑进入ICU进行治疗;对于循环衰竭的患者,如果存在严重的低血压、心脏功能不全、休克等症状,需要考虑进入ICU进行治疗;对于意识障碍的患者,如果存在昏迷、意识丧失、脑功能障碍等症状,需要考虑进入ICU进行治疗;对于MODS的患者,如果存在多个器官功能衰竭、危及生命的情况,需要考虑进入ICU进行治疗。
最后,ICU收治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医院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医院需要建立完善的ICU收治标准和评估流程,确保对患者的评估和收治符合规范和标准。
医务人员需要严格按照ICU收治标准进行评估和决策,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监护。
同时,医院需要加强对ICU收治标准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医务人员对ICU收治标准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患者得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总之,ICU收治标准是医院对于患者是否需要进入ICU进行治疗和监护的重要评估标准,是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的重要依据。
ICU_患者收治标准
急诊加强治疗病房患者收治标准(一)收治原则急诊加强治疗病房收治患者主要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和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包括:1.已经发生急性、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障碍,经加强医疗有可能恢复的危重病人。
2.有可能发生重要脏器功能障碍或者衰竭,需要进行持续监测的高危病人。
(二)收治标准●优先级别优先级别用于区分最需要收入急诊加强治疗病房(一级)到收入急诊加强治疗病房对预后不能提供帮助的人群(四级)。
(1)一级:病情危重不稳定,只有急诊加强治疗病房才能提供足够的加强治疗及监护。
这些治疗包括呼吸机支持、持续的血管活性药物输注、持续肾脏替代等,如术后或急性呼吸衰竭需要机械通气支持、休克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需要侵入性监测和血管活性药物支持。
治疗积极程度无限制。
(2)二级:需要加强监测及立即进行干预,如慢性疾病状态发展成急性内科或外科重症。
治疗积极程度无限制。
(3)三级:病情危重不稳定,但由于基础疾病本身或急性病变的特点,康复的可能性不大。
患者可能需要强化治疗以缓解急性病情加重,但治疗积极程度常受限制,如患者本人或家属拒绝最终的气管插管或心肺复苏。
这类病人常包括合并感染、心包填塞或气道阻塞等转移性恶性肿瘤的患者。
(4)四级:通常不适合收入急诊加强治疗病房。
收治这类病人需要根据个别情况并经过急诊加强治疗病房主任同意。
包括如下2类:低危:急诊加强治疗病房的加强治疗对患者没有太大的意义。
如一般性的外周血管手术、血流动力学稳定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轻度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者、药物中毒等。
不可逆性疾病终末期,死亡不可避免,如严重的不可逆性脑损坏、不可逆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转移性肿瘤对化疗/放疗无效(除非患者接受特别的治疗方案治疗)等、病人拒绝加强治疗和监护,仅接受安慰治疗、脑死亡的非器官供给者、持续植物状态等。
●疾病诊断依据疾病诊断和临床表现来决定是否需要收住ICU。
ICU病人收治标准
ICU病人收治标准•危重病医学会(The Society of Critical Care Meiden SCCM)根据危重病人的病情轻重制定出合理的收治指南转入标准•病人需要加强治疗(第一优先权)应该优先于病人需要监护(第二优先权)和终末病人或预后恢复差的危重病人(第三优先权)。
•无论如何,当确定转入优先权时,必须事先客观的测定其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
第一优先权病人(Priority I Patients)•此组为危重的不稳定的患者并需要如:呼吸机支持,持续血管活性药物的输注等加强治疗(心胸外科术后病人或者感染中毒性休克)•它也许适用于某些单位发展特殊转入标准(不同程度的低氧血症,低于某特殊血压标准低血压等)•第一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超过接受治疗范围。
第二优先权病人(Priority 2 Patients)•这类患者需要进一步加强监护的服务,这些患者具有需要随时加强治疗的危险性,并且如使用肺动脉导管方法等加强监测对其有益(患者伴有心脏,肺部肾脏疾病基础状态,并已有急性严重性疾病或进行大的手术)•第二优先权病人一般不限制其所能接受治疗范围第三优先权病人(priority 3 Patients)•这些危重的不稳定患者以前为健康状态,或伴基础性疾病或急性疾病状态,即可能单独状态也可能联合状态。
经过ICU治疗后有可能恢复或获得好处,达到其严重程度减轻。
(患者具有恶性转移瘤并合并感染、心包填塞或肺部疾疾;处于终末状态的心脏或肺部疾病的患者合并急性严重疾病)•病人为缓解急性疾病可接受加强监护治疗。
例外(Exclusion)• 1、病人已确定脑死亡,做器官移植供体• 2、具有生存能力的病人,他拒绝进一步生命支持治疗且只是为“舒适的护理”这也不能除外DNR的患者。
• 3、长久植物人状态的患者。
• 4、需要ICU监测的生理状态稳定的患者。
(来自血管外科术后病人;无合并酮症酸中毒糖尿病患者;脑震荡者或者轻度充血性心力衰)转出标准:•第一优先权转出条件:当患者不需要加强监护治疗,或者当治疗失败具短期预后差,经过持续加强监护治疗恢复或好转可能性小。
ICU病人收治标准
ICU病人收治标准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
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
有效的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
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者;
4.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护治
疗中获得益处者,一般不属于ICU的收治范围。
具体收治范围:
1.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症病人(应占ICU所有收治病人的60%)。
2.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等需行呼吸管理和呼吸支持者。
3.多脏器功能不全综合征(MODS)病人。
4.心脑肺复苏(CPCR)后的病人。
5.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者。
6.急性心肌梗塞。
7.各种严重休克。
8.严重复合伤、多发伤。
9.急性药物、毒物中毒,虫蛇咬伤者。
10.淹溺、中暑、电击伤者。
11.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者。
12.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肾小管坏死(ATN)病人。
13.器官移植病人。
14.其他经短期强化治疗有望恢复的各系统、器官功能减退的急性衰竭病人等。
icu患者的收治标准
ICU患者的收治标准ICU(重症监护病房)是一个专门用于治疗危重病患者的特殊病房,其中包括重症医学科(ICU)和冠心病监护室(CCU)。
ICU患者的收治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合适的治疗和监护,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康复率。
下面将介绍ICU患者的一般收治标准。
1. 重症患者的定义根据国际危重病患者评分系统(APACHE II),根据患者的生理参数、年龄、基础疾病等指标,将患者划分为重症患者。
常见的重症患者有:多器官功能衰竭、休克、严重感染、创伤、大手术后等。
2. ICU收治的指征ICU收治的指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呼吸系统•呼吸衰竭,如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严重哮喘急性发作、重症肺炎等。
•需要机械通气支持的患者,包括有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的患者。
b. 心血管系统•严重的心律失常,如室颤、心室扑动、高度房室阻滞等。
•心肌梗死后的复苏和监测。
•重度心力衰竭,需要行体外循环等特殊治疗措施的患者。
c. 神经系统•出现严重颅脑损伤的患者,如颅内压升高、颅脑损伤需要手术治疗等。
•中风(脑出血、脑梗死)后需要监测和治疗的患者。
d. 肾衰竭•溶血性尿毒症、急性肾衰竭等需要血液滤过治疗的患者。
e. 重症感染/脓毒症•患者存在多个器官功能障碍,伴有低血压、器官灌注不足等表现。
•需要使用血管活性药物进行辅助治疗。
3. ICU监测与护理a. 监测项目•心电监测:包括心电图、心率、心律等。
•血液动力学监测:包括心率、收缩压、舒张压、中心静脉压、肺动脉嵌顿压、心排出量等。
•呼吸监测:包括呼吸频率、呼气末二氧化碳浓度、氧饱和度等。
•血气分析:包括动脉血气分析和中心静脉血气分析,以评估氧合和酸碱平衡。
b. 护理措施•保持气道通畅:定期吸痰和气管抽吸,预防肺部感染。
•准确监测出入量:保持水电解质平衡。
•预防压疮:翻身,坐骨垫保护,使用低气压褥疮减压垫。
•防止跌倒:床栏管理,必要时使用约束带。
•有效的疼痛管理:包括物理治疗和镇痛药物使用,以减轻患者的疼痛。
ICU收治标准
ICU收治标准一、收治原则:1、已经发生急性、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障碍,经加强医疗有可能恢复的危重病人。
2、有可能发生重要脏器功能障碍或衰竭,需要进行持续监测的高危病人。
二、适应症:1、危重病人如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或其他类型呼吸衰竭,低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并发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高钾,低钠或高钠血症)等需要加强医疗,包括机械性通气支持、血管活性药物持续泵入、大量液体复苏等。
这类病人是加强医疗的明显受益者,收治有优先权。
2、收入ICU时病情虽然并不危重但因具有明显的高危因素,需要在ICU内进行待续性特殊监测(周围动脉或肺动脉插管),以尽早发现脏器功能改变而及时给予加强医疗,以免延误时机。
这类病人有慢性心肺或肾脏等基础疾病并发急性内科疾病或接受外科大手术,这类病人是ICU医疗的受益者,也应优先收治。
3、危重病人全身情况不佳,患有终未期心、肺等基础疾病并发全身性感染。
或转移性恶性肿瘤并发呼吸道梗阻或心包填塞。
加强医疗只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急性并发症,不能改变最终预后,并非ICU治疗的受益者。
这类病人的收治问题需由有关专科医生(副主任医师以上)与ICU负责医生共同讨论决定。
三、非适应症:1、临床确诊脑死亡;2、拒绝生命支持治疗;3、持续性植物状态;4、慢性疾病而无危及生命的急性并发症;5、晚期转移性恶性肿瘤;6、急性传染病。
四、转出标准:1、病情好转、不再需要继续监测及加强医疗或更需要专科医疗者。
这类病人转出需要ICU与其他专科之间副主任医师以上者事先会诊、取得共识,并做好安排。
2、加强医疗失败,近期预后不佳,根据病情评估无恢复可能者:高龄,三个以上脏器功能衰竭。
经72小时加强医疗无反应者。
慢性心肺疾病、转移性肿瘤出现急性并发症,经72小时加强医疗无反应者。
这类病人应尽早转回普通病房,以将床位让给其他具有优先收治条件的病人。
如不能如期转出,而继续留住ICU者,则从决定转出之日起不能享受ICU公费医疗报销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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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病人收治标准ICU病房收治标准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ICU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收入指征: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③SpO2<90%。
3.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进行机械通气治疗者。
四、急性心功能不全收入指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急性左心功能不全;②急性心源性肺水肿;③心源性休克;④急性心包填塞。
五、急性心肌梗死收入指征:急性心肌梗死。
六、严重心律失常收入指征:临床上有症状并伴有显著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各种心律失常。
七、高血压危象收入指征:各期高血压或急进型高血压患者血压突然急剧性升高,出现以下临床表现:①面色苍白或皮肤潮红、口干、出汗。
②剧烈头痛,眩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
③气急,心悸,胸闷,胸痛。
④尿频,尿少,尿中出现蛋白和红细胞。
⑤眼底检查见小动脉痉挛、渗出及出血。
八、急性肾功能不全收入指征:有引起急性肾功能不全病因,并有下列临床表现者:①24h尿量<400ml或<17ml/h,或无尿;②血清钾>6.0mmol/L,心电图出现T波高尖等高血钾表现;③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增高。
九、大出血收入指征:各种疾病引起的严重急性出血并发症:如消化道、呼吸道、泌尿道或颅内出血等。
1.消化道出血:突发大量呕血或便血,或收缩压<80mmHg,面色苍白、皮肤湿冷。
2.咯血引起突发窒息或呼吸困难、紫绀等危重症状。
3.其它原发疾病引起的急性出血,伴有生命体征不稳定者。
十、危重创伤、多发伤收入指征:1. 危重创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危重创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收缩压<80mmHg;②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手术开放气道或机械通气;③有心脏骤停者;④脑外伤格拉斯哥积分(Gtassgow coma scale,GCS)<8,有瞳孔散大,或仍表现为意识障碍者;⑤伴有心、肺、肾等重要器官功能不全。
2.多发伤。
十一、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l.高钾血症收入指征:血清钾>6.0mmol/L,ECG示T波高尖、传导阻滞、QRS波增宽、室性早搏、室性心动过速、室颤等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2.低钾血症收入指征:血清钾<3.0mmol/L(周期性麻痹除外),同时伴有T波低平或倒置、U波增高、Q-T间期延长和各种室性心律失常等ECG变化,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3.高钠血症收入指征:血清钠>150mmol/L,伴烦躁、谵妄或昏迷等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4.低钠血症收入指征:血清钠<130mmol/L,淡漠、嗜睡或昏迷等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5.其他如低镁血症(<0.75mmol/L)、高镁血症(>2.0mmol/L)、低钙血症(<2.2mmol/L。
)、高钙血症(>2.75mmol/L,),多表现为神经肌肉系统症状,以及相应的ECG改变,常由内分泌、肿瘤、胰腺疾病等引起,出入ICU指征应结合原发病决定。
6. 酸碱失衡收入指征:单纯性酸碱失衡(pH值<7.30或>7.50),双重性或三重性酸碱失衡,或需用机通气治疗者。
十二、急性中毒收入指征:各种物理、化学因素导致的危急重症(一氧化碳、化学毒物、农药、药物、食物、酒精等中毒史,并且出现下列各系统症状体征之一者:①神经系统:昏迷、谵妄、惊厥、瘫痪。
②呼吸系统:呼吸肌麻痹需用机械通气,急性肺水肿,急性呼吸衰竭。
③循环系统: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骤停,休克,心肌损伤。
④泌尿系统:急性肾功能衰竭。
⑤血液系统:溶血,急性粒细胞缺乏,严重出血。
十三、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多器官功能衰竭(MOF)收入指征:符合MODS、MOF诊断标准。
十四、其他收入指征:电击伤、溺水、自缢、中暑、妊娠中毒症、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甲状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危象、肾上腺危象、非酮症性昏迷、酮症酸中毒、急性重症胰腺炎等需入ICU监护治疗。
十五、小儿科参照“大内科”标准执行。
手术科室系统:一、口腔科:1、上颌窦根治术后2、舌癌术后3、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联合根治及各种皮瓣修复术后4、腭裂修补术后5、上下颌骨骨折固定术后6、口腔颌面部严重外伤危及生命的抢救术后7、伴有全身严重性器质性疾病的手术术后8、新开展的重大手术术后9、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术后二、耳鼻喉科:1、喉切除术及发音重建术术后、喉部分切除术后2、喉及气管狭窄成形术后、鼻成形术(全麻)术后3、鼻窦内窥镜手术(全麻)术后4、鼻咽癌手术术后5、外、中耳癌根治术术后6、新开展的各种手术术后7、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术后三、眼科:1、眶部肿瘤摘除术后2、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术后四、神经外科:1、各种颅内肿瘤手术术后2、各种自发性脑出血、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后3、各种脑挫裂伤脑疝去骨瓣减压术后4、颅骨修补(全麻)术后5、各种脑积水分流术后、脑积水脑室外引流(全麻)术后6、严重颅脑损伤及复合伤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呼吸器支持者7、颅脑外伤或者肿瘤术后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8、脊髓肿瘤术术后五、胸外科:1、各种心脏手术术后2、纵隔肿瘤切除术后3、食管癌根治术后、贲门及食管下段肿瘤切除术后4、肺癌术后5、全胸膜全肺切除术后、全肺及肺叶切除术后、肺楔形切除术后、肺大泡切除术后6、膈肌破裂修补术、肺破裂修补术、心脏破裂修补术后7、血气胸开胸控查术后8、贲门括约肌切开成形术后9、食管憩室切除术后、食管平滑肌瘤切除术后10、其他开胸手术六、普外科:1、胰腺癌根治术后、胰腺的其他手术术后2、肝脏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后、肝脏外伤术后、肝脓肿术后、肝内胆管结石术后3、胆道癌根治术、复杂的胆道再次手术、胆囊胆总管的相关手术后4、胃部及十二指肠手术后、肠切除术后5、直、结肠癌根治术后6、脾脏外伤、脾肿瘤、脾功能亢进脾脏切除术后7、门静脉高压的各类分流术及断流术术后8、胸、腹联合损伤的救治手术、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术后9、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甲状旁腺肿瘤切除术、甲状腺肿瘤切除术后、甲亢术后10、乳腺癌根治术后11、腹腔镜的诊疗手术术后七、泌尿外科:1、各种肾上腺手术术后2、涉及肾主要血管的手术后3、肾癌根治术、肾切除术、肾结石手术、肾破裂手术后4、输尿管切开取石术后、输尿管的其他手术后5、全膀胱切除+肠道尿流分流手术后6、前列腺癌根治术、前列腺摘除术后7、经膀胱镜复杂性手术、经腹腔镜手术后8、膀胱癌手术后八、骨科:1、全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及返修术(膝、髋、肩、踝)、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股骨头置换术后2、骨关节恶性肿瘤切除术后或截肢术后3、脊椎前路手术(颈、胸、腰)、上颈椎后路手术后4、脊柱侧弯矫形术、驼背矫正术后5、先天性髋关节脱位手术后6、半骨盆切除术、骨盆复杂骨折手术复位内固定、髋臼骨折复位内固定术后7、脊柱后路椎板减压及椎弓根内固定的应用、脊柱结核病灶清除术、胸椎管狭窄减压术后8、腰椎间盘脱出髓核摘除术(包括常规手术及椎间盘镜)后(手术医生和麻醉医生根据情况定)9、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10、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或者病情较复杂较严重的手术后、颈髓损伤需要呼吸功能支持者九、妇产科:1、子宫体癌根治术、宫颈癌根治术、盆腔清扫术后2、卵巢癌根治术后3、腹腔镜诊断与经腹腔镜手术后4、各种子宫切除术后5、有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的产科及妇科各种手术后6、宫外孕手术(全麻)术后7、产后大量出血(DIC)、羊水栓塞8、巨大卵巢囊肿手术(全麻)后手术科室的其他情况:1、高风险手术、其它原有较严重基础疾病2、年龄>70岁以上丙类以上手术3、所有全麻手术4、各种术中麻醉不稳定或有并发症的手术5、各种新开展手术其他相关规定:1、科室的病人病情特殊希望入住ICU者,请与ICU联系后定。
2、从其他科室转入ICU的病人,原床位医生及其上级医生必须每日早上去查房一次,全天候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
ICU值班医师白班必须床头观察病情,如果有病情变化随时与原科室联系处理。
3、各科符合收住标准的病人必须及时收住ICU。
4、出现以上未涵盖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转出标准:* 第一优先权转出条件:当患者不需要加强监护治疗,或者当治疗失败具短期预后差,经过持续加强监护治疗恢复或好转可能性小。
后者如患者包括三个或者更多器官衰竭,经进一步处理无反应的患者。
* 第二优先权转出条件:当突然需要加强治疗的可能性减少者。
* 第三优先权转出病人:当加强治疗的需要已不存在时,必须转出,但经过持续加强治疗其恢复或好转可能性小者,也许提前转出。
例如:后者或许包括患者伴有晚期疾病(如慢性肺部疾病,末期心脏或肝脏疾病,广泛转移的肿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