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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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低值易耗品日常管理,结合固定资产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工具、器具等,2,000元以下,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四条低值易耗品按用途分类:
(一)专用工具:指专门用于生产各种产品或仅在某道工序中使用的各种工具。如专门模具、专用夹具。
(二)一般工具:直接用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工具。如刀具、夹具、模具及其他各种辅助工具。
(三)替换设备:指容易磨损、更换频繁或为生产不同产品需要替换使用的各种设备。
(四)包装容器:指用于企业内部周转使用,即不出租、也不出借的各种包装物品。
(五)劳动保护用品:指发给工人用于劳动保护的安全帽、
工作服和各种防护用品。
(六)其他。
第二章低值易耗品计价
第五条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税金(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入账。接收投资者投入的低值易耗品,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低值易耗品的成本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低值易耗品列入科目:存货-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三章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第六条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按低值易耗品使用部门、用途分别列入在产品、产成品、研发成本、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应的明细科目核算。
第四章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管理
第七条由使用部门上报“低值易耗品购置请示(附清单中需填写各项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经费及基本配置要求)”,报综合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按需采购,由各使用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章低值易耗品的出入库管理
第八条低值易耗品入库。使用部门根据采购清单,清点核对一致,录入存货管理系统,生成入库单,由经办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作为费用报销附件。
第九条低值易耗品出库。使用部门根据领用人需求,录入存货管理系统,生成出库单,由领用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领用。使用部门将当月出库单于25日前交计划财务部。
第六章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报废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低值易耗品盘点清查。年终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于盘点情况以及在盘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由管理及使用部门查明具体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及时进行处理,以不影响决算为前提。
第十一条对于低值易耗品(购入单价200元以上)发生报废或不能继续使用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综合办公室确认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做报废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如国家政策和制度有变动,则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