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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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为维护职工基本经济利益,增强职工抗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现制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在公司党政领导下,本着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提高职工抗风险能力的原则,实现全员参保,规范代办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形成体系畅通、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运行良好、服务周到、职工满意的工作格局。

二、组织领导成立以公司工会为主的淮化集团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组建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员网络。

代办员工作与业务分别接受公司工会和所在分会领导。

三、工作制度1、代办员例会制: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总结讲评工作,进行业务培训。

2、报案与理赔制:代办员在职工出险三天以内需及时报案,并配合做好赔付工作,如实填写书面报案材料,出具理赔所需有关证明。

3、代办员资格认定:各基层工会推选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和办事能力的同志担任代办员,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因工作调整变动,或不能履行代办员职责的免去其代办员资格。

四、规范管理公司工会建立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平台。

对全部参保职工及报案、赔付情况实行电子信息管理。

各基层工会代办员要相应建立基础台帐,暂不具备电子信息管理条件的单位可以报表和备份盘形式进行档案管理。

五、工作考核1、代办员应以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

所有参保职工的姓名、身份证、会员号等重要资料要确保准确无误。

要督查所有报案职工必须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2、职工互助保障是各级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具体工作,公司工会将纳入创建职工之家及工会各类评先活动予以考核。

3、对工作突出的代办员,推荐参加省、市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先进个人或公司年度先进个人评选。

职工困难补助管理规定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和完善公司帮扶送温暖的长效机制,制定本规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1.本计划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在职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等,不包括退休人员;2.职工参与本计划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二、费用标准:1.职工参与本计划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由公司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2.职工每月缴纳的费用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职工将无法享受本计划的保障;三、保障范围:1.本计划主要针对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押金、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化验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2.保障范围内的费用,计划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具体比例由公司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3.本计划不包括因主观故意造成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非必要的医疗费用;四、报销程序:1.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如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2.公司将在收到职工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后,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3.审核通过后,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方式将相应的费用报销给职工;五、续保与退保:1.职工参与本计划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到期前需及时续保;2.续保时,职工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续保费用;3.职工如需退保,需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通过后,退还相应的保费;六、保障期限:1.本计划为全年计划,职工在保障期内可享受保障;2.如职工在保障期外发生住院治疗,将无法享受本计划的保障;七、其他事项:1.职工参与本计划需遵守医院的住院规定和治疗方案;2.在住院期间,职工需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必要的治疗和康复,并配合医院的工作;3.如职工违反医院规定造成医疗事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以上就是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细则。

通过明确保障范围、费用标准、报销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可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为在职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

同时,职工也需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对医院规定的理解与配合,以确保计划的顺利进行。

《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的

《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的

瓶窑镇总工会关于《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的通知各基层工会:为做好瓶窑镇2018年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现将《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下发给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医疗互助项目缴费补助: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

余杭区总工会对参加该项目的会员,2018年继续补助每人11元,所需资金在市统筹前结余资金和工会经费中列支。

(二)关于医疗互助参保的有关要求:1.参保程序:职工申请参加医疗互助,由所在基层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

互助金由所在基层工会统一收交,并将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参加人员名单和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报所属的镇局工会确认备案。

由于2018年参保方式调整,参保将通过智慧工会管理平台办理,基层工会参保信息由各单位通过“智慧工会管理平台”上传,也可将电子参加资料递交瓶窑镇总工会,由镇总工会协助上传。

- 1 -2.参保资料:各参保单位将《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纸质版(各1份,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工会章)和对应的电子版;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电子稿及复印件和互助金汇款交费凭证等资料,在12月5日前上报至瓶窑镇总工会。

三、适用范围1、本瓶窑镇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均可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按规定交纳互助金参加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2、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互助金由所在工会统一收交。

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50人至10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超过10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70%。

四、互助期限互助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到12月31日24时止,每期交费一次。

五、互助项目及交费标准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简称:在职住院),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由余杭区总工会补助11元,因此交费实际标准为每人25元/年);重大疾病及住院生活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简称重大疾病),交费标准为每人60元/年;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简称女职工特种重大疾病),交费标准为每人20元/年。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四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四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互助制度的管理,保障参与人员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互助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人员,包括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员工、农民工以及其他自愿加入的人员。

第三条:医疗互助的目的是各参与人员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减轻个人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参与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应权益。

第二章:参与条件第五条:参与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无严重先天性疾病、遗传病、精神疾病等医疗互助不承担的疾病;3. 无恶意隐瞒重要病史、重要案件、健康状况等情况;4. 无涉及恶性疾病、重大手术、高风险职业等具体情况的。

第六条:参与人员应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参与人员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互助额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互助费用。

第三章:互助组织第八条:参与人员可以自愿组成互助组织,也可以加入现有的互助组织。

第九条:互助组织应设立管理机构,并明确人员、职责及运作机制。

第十条:互助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医疗互助费用第十一条:参与人员应根据互助组织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互助费用。

第十二条:互助费用的标准由互助组织自行制定,并经相关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互助组织应采取有效的方式,提供参与人员的缴费明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互助条款第十四条:参与人员应仔细阅读互助条款,了解互助责任、互助金额、互助范围、互助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互助条款应经过互助组织的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互助组织内部公示。

第十六条:互助条款应协商一致后,经互助组织监事会签字确认,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互助条款的修改应按照互助组织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章:互助责任第十八条:参与人员应按照互助条款的规定享受互助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人员在互助责任范围内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及时向互助组织提供相关证明和申请。

20210709职工互助保障知识竞赛题库

20210709职工互助保障知识竞赛题库

职工互助保障知识竞赛题库一、单选题1.人民银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金专门设立,由(B)全额列支。

A.财务经费 B工会经费 C.人员经费 D.职工缴纳2.(B)年新修订的《中国工会章程》中,将“互助保障”作为工会会员的权利首次明确。

A.2017B.2018 C 2019 D20203.会员首次确诊协议约定的保障责任内容后,应在( C)日内告知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以便进行调查和申报.A 7B 9C 10D 154..会员首次确诊并符合《实施细则》中的保障责任时需提供“会员本人的银行(A)复印件。

A 一类借记卡 B二类借记卡 C 信用卡 D存折5.在本活动生效观察期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B)万元。

A5 B 10 C15 D206.会员首次确诊协议约定的保障责任内容后,应在日内告知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以便进行调查和申报,并准备材料。

A.10日B.10个工作日C.15日D.15个工作日答案:A7.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日且由具有国家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证明及伤残程度证明(鉴定前请联系中互会明确鉴定项目)。

A.30B.60C.90D.180答案:D8.深度昏迷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A.5分B.5分或5分以下C.5分或5分以上D.5分以下答案:B9.常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签注规定每次在港澳逗留不超过7天,如有借调或是居住在香港的会员出险,则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A.7天B.14天C.15天D.30天答案:A10.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与开户行人工客服核实出险会员最下级开户行网点全称及详细信息并将上述材料按整理填报《理赔会员信息登记表》。

A.月度B.季度C.年度答案:B11.会员首次确诊协议约定的保障责任内容后,应在(B)日内告知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以便进行调查和申报A 5B 10C 15D 2012.会员首次确诊并符合《实施细则》中的保障责任但已身故时需提供“互助金申领人(直系亲属)的银行( A )复印件B.一类借记卡 B借记卡C.贷记卡D.二类借记卡13.(C),人行工会与中互会协商制定了《人民银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对象、参保条件、参保内容、参保待遇、参保程序、理赔流程等。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

在职职工人数少于人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本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交费天后开始享受本活动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天的期限。

(参加单位在续保时,参加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其中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四条互助费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元。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已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指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职工以互助互助的方式,互帮互助,共同分担医疗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负责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为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应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定期公布参保在职职工名单,保证参保在职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保障范围第七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凡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第八条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药品费、护理费等直接与治疗有关的费用。

第九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对于高发病种的保障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十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由在职职工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需提供住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在住院出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超时则不予支付。

第五章互助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互助金额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第十四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支付方式为直接转账或支票等方式。

第六章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互助基金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按规定将互助基金用于参保在职职工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支付。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总工办发[2007]17号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7.06.13
【实施日期】2007.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互助保险整改和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各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开展的医疗互助等各类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监督管理,摸清情况,制定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受职工欢迎。

这项活动涉及众多参加职工的切身利益,具有业务性强、经营管理难度大的特
点。

为了防范风险,保证这项事业稳妥、健康地发展,全总已明确对全国工会系统开展的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包括正在进行整改的互助保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由全总资产监督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实施细则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以下简称“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3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郑州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25元/人,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一份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规定的3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 __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因病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行为,根据全总、省总和山西省国防工会关于在在职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在职工加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享有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自付医疗费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三条公司工会负责投保人员的入保手续和续保手续的办理,负责日常住院职工申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审核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负责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手续的办理及互助金赔付金的支付。

第四条分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收缴、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申报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入会条件第五条凡公司在册的正式在职职工或被派遣到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申请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六条入会时,每人必须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 元的入会费和近期1 寸免冠彩照一张(凡取得原安康互助保险的会员,中途未退保的职工,入会费不再交纳)。

第七条入会人员年龄在16-60 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第八条同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清晰完整的《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会员名单》和《会员登记表》各一式两份。

第三章参保条件第十条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互助费标准为40元■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第十一条互助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保险事件.互助费不再返还。

本互助保险中途不退保。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互助保险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第十三条互助保险期限自公司收取全部保险费并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山西省办事处上报投保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之曰的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的二十四时止。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由职工互助组织或雇主组织提供的住院医疗保险计划。

此类计划旨在为在职职工提供保障,以应对突发的住院医疗费用,并减轻由此带来的经济负担。

以下将从互助保障计划的定义、特点、运作方式以及优点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探究这一保险模式的作用和影响。

首先,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基于团体互助原则的医疗保险制度。

其核心理念是共同承担风险,共享资源,以实现庇护和保护的目的。

相比于传统的商业保险,互助保障计划依赖于成员间的互助和共识,不涉及营利行为,更注重团体精神和社会责任。

其次,互助保障计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无论年龄、职位、收入的不同,所有参与者都享有相同的保障权益。

这是因为互助保障计划的目标是提供全员覆盖,使每个人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其次是共担风险和共享资源的原则。

互助保障计划通过共同缴纳费用,建立共同的保障基金,以便在需要时为成员提供帮助。

最后,互助保障计划更加注重成员之间的互助和支持,以加强成员之间的团结和凝聚力,形成更加紧密的群体关系。

互助保障计划的运作方式通常是每位参与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障费用,形成共同的保障基金。

当成员发生住院的情况时,可以向保障计划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

根据计划的规定,保障计划会根据成员的需求和基金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偿。

这种方式使得成员在收到医疗服务后能够得到部分费用的返还,减轻了住院的经济压力。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优点是多样的。

首先,这种计划能够满足职工的住院医疗保障需求,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支持。

其次,互助保障计划的费用相对较低,参与者能够承担得起,使得更多的职工得以享受到这种保障。

再次,互助保障计划具有较为灵活和便捷的申请和理赔流程,大大减少了成员的操作难度和时间消耗。

此外,互助保障计划还能够促进职工团结和凝聚力的形成,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

总结来说,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旨在为在职职工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机制。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总结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总结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总结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职工互助保障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相关介绍职工互助保障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工作,是工会以互助互济的方式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载体,是工会为职工抵御风险筑起的又一道防线。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在工会组织团体中,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具有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非盈利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的特点。

职工互助同商业保险一样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不以盈利为目的。

它是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由工会组织会员开展的经济性社会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的基本经济利益。

北京市总工会面向全市工会会员发放京卡•互助服务卡,该卡搭载服务内容包括:互助保障、法律咨询、职业介绍、优惠体检、优惠健身、优惠购书等。

其中,互助保障内容是指由北京市总工会向持卡人免费提供一份《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以及《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市总工会为北京市全体工会会员免费提供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特点:医疗互助、普惠职工门诊住院双重保障普遍受益重点关怀特殊群体特殊关爱快捷服务理赔到京卡覆盖面广收益职工多保障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向市总上级工会经费;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享受本计划保障《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保障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年龄在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北京市在职职工;保费型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保障范围: 原发性子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原发性子宫内膜癌、绒毛膜癌、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原发性子宫肉瘤、原发性卵巢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保障范围: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多少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重症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症《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调研报告我市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党总支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构建覆盖全面、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的职工互助互济体系,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救济功能,保障职工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文件及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文件及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文件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文件及实施细则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编在职职工,并通过企业内部的互助保障平台进行实施。

第三条本文件及实施细则的宗旨是:通过职工之间的互助合作,提高员工工作生活质量,加强职工间的团结合作,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章互助保障活动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互助保障活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生活互助:包括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意外受伤等非工作相关的风险互助。

2.工作互助:包括职工生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工作相关的风险互助。

3.职称晋升互助:为职工的职称晋升提供互助支持。

4.子女教育互助:为职工子女教育提供互助支持。

第五条互助保障活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综合保障金: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用于互助保障活动。

2.互助基金:企业按一定比例提供互助基金,用于在职职工互助需求时进行补充。

3.捐赠与募捐:企业组织募捐活动,接受职工的捐赠,用于互助保障活动。

第三章互助保障活动的实施机构和运作流程第六条设立互助保障活动委员会,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工会主席担任主要成员,负责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互助保障活动的运作流程如下:1.职工发生互助需求时,向互助保障活动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互助保障活动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符合互助保障活动的条件。

3.如果符合条件,互助保障活动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互助支持,例如提供经济援助、提供医疗服务、提供教育支持等。

第四章互助保障活动的运作管理及监督第八条互助保障活动的运作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定期召开互助保障活动委员会会议,评估互助保障活动的运作状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2.监督互助保障活动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平、透明。

第九条职工对互助保障活动的管理有权监督,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文件及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于企业互助保障活动委员会。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在职女职工因患女性特殊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参加条件和办法凡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在职女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70%。

在职女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第三条参加手续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参保会员参保前二年内进行的妇科、乳腺体检证明(须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第四条互助保障期限本活动的互助保障期限为两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两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互助费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36元。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无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限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活动。

同一活动书内职工参加份数需相同。

第六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1、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本活动所列的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2、在互助保障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所列的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4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4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互助活动,保障互助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互助活动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参与人自愿组成的互助组织,在法定条件下,互相帮助解决医疗支出。

第三条医疗互助活动的目标是提供有效的医疗互助服务,帮助互助参与人共同应对医疗支出风险。

第四条医疗互助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医疗互助组织第五条医疗互助组织需注册成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六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章程、规则、管理办法等,保障互助参与人的权益。

第七条医疗互助组织应设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账务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有效。

第八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建立健全互助参与人的信息库,包括基本信息、医疗保障情况等,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定期向互助参与人提供相关信息披露,包括资金使用情况、互助案例等。

第十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建立健全互助参与人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互助参与人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互助参与人的权益第十一条互助参与人享有平等参与医疗互助活动的权利,有权按时足额缴纳互助费用,享受互助金。

第十二条互助参与人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医疗互助组织应依法保护互助参与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互助参与人享有随时退出医疗互助活动的权利,但应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十四条互助参与人享有分享互助金的权利,可以根据实际医疗支出获取相应的互助金。

第十五条互助参与人享有投诉和申诉的权利,可以向医疗互助组织投诉或申诉互助活动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互助费用及互助金第十六条互助费用是互助参与人每月应缴纳的费用,由医疗互助组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七条互助费用的缴纳方式应便捷、安全、可靠,可以包括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现金支付等。

第十八条互助金是指互助参与人发生医疗费用时,可向医疗互助组织申请获得的资金。

第十九条互助金的支付应按照医疗互助组织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互助参与人及时获得应得的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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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普通住院治疗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一)部分的医疗费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首次住院扣除1300起付线后按60%比例领取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起付线后按50%比例领取互助金)。

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1)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单病种住院费用仍要扣除起付线。

(2)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参保人员,能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有效期证明的,首次住院起付线按650元扣除,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325元扣除,依次按60%、50%比例领取互
助金。

2.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并经医保核定出具的加注“急诊留观”字样的专用收费收据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结合本次(同一医院)住院费用清单,按一次起付线扣除,依次按60%、50%比例领取互助金;
3. 会员因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并经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一)部分的医疗费,首次住院需扣除1300元起付线,再次住院不另扣起付线,依次按60%、50%比例核算;特病门诊首次报销需另扣1300元起付线,以后不再扣除起付线,按50%比例领取互助金。

精神分裂症(其他精神病类住院一律按普通住院起付线扣除)享有首次起付线按650元扣除、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325元扣除,依次按60%、50%比例领取互助金。

每180天为一结算期(住院次数不累加计算);
4. 对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转诊的,并能提供医保正规格式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按一次起付线扣除,对《转诊单》时间超过24小时转诊,分别按两次住院起付线扣除。

对已支付过赔付金,事后又补报住院转诊单不予重新核定互助金;
5.在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内,当医保统筹支付10万元、大额互助资金支付20万元时,自付(一)最高封顶线限额为39605元,第四条第一至四款执行此规定;
6.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本数)内因病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会员参加本活动后在30日观察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活动规定的30日观察期时,会员可以按照观察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至五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7.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至五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2、不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自付(二)部分的费用,或不属于超过北京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的个人自费、自付(二)部分医疗的费用;
13、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14、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15、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6、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17、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第六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住院医疗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自住院治疗结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会员住院治疗结束,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供以下复印件,包括本人医疗保障卡正面、京卡•互助卡正面、医院《住院费用清单》(需加盖收费专用章)、特殊病须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需加盖医院、医保和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三章有效)、特殊病报销门诊费用须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带有财政监制章和门诊特殊病字样与上传信息条形码,需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和相关资料证明;对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转诊的,须提供医保正规格式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急诊抢救留观的费用,须出具加注“急诊留观”字样的专用收费收据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退休人员和低保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其它必要的与确认保障待遇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3、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2、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3、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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