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如何追收应收账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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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如何追收应收账款的

问:在建设单位明显缺乏资金,在此情况下,施工单位能否停工?如果停工,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施工单位应充分了解及权衡建设单位的资金状况(包括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如建设单位确实缺乏资金,则可考虑停工,以避免投资不断扩大而带来的风险失控。

第二,一定要注意的是:并非建设单位缺乏资金,施工单位就一定有权停工!能否停工一定要有合同条款及法律的支持。比如说,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全垫资,此时,如果施工单位仅以建设单位缺乏资金为由停工的话,就有问题了!

第三,如果经分析可以停工,则一定要书面发函给建设单位,将停工理由、合同和法律依据、停工具体日期等写明,并务必有效送达。

第四,在发函停工后,施工单位应管理好现场,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梳理索赔证据,如发现存在瑕疵,及时补正;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谈判,可采用解除合同、撤场等方式减少损失。

问:项目有可能会变成“烂尾楼”,此时,施工单位应怎么办?

遇到“烂尾楼”时,应当怎么办?相信这是很多做工程的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事实上,在项目真正烂尾之前,相信很多时候施工单位都是早已耳闻的,或者说已经有了心理预期,但是不同人所作出的应对是不一样的:有的早已着手搜集证据,主动出击,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同时主张工程款;有的惶惶不知所措,一直消极应对,最终鸡飞蛋打,遭受巨额损失;有的被甲方迷惑,自以为有了甲方许诺就可高枕无忧,直到甲方破产却悔之晚矣!

我们认为一旦项目可能烂尾,施工单位就应当立即着手相关证据的搜集,必要时可请律师提前介入。在相关证据完善的同时,应积极要求与甲方进行结算。与此同时,根据所了解到的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主动出击,尽可能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这个时候,“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说是保护施工单位权利的一把利器,切勿丧失!需要注意的是行使优先受偿权是期限限制的,即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自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问:建设单位一直拖延结算怎么办?

建设单位出于缓解资金压力、拖迟付款等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拖延结算,一会说没达到合同约定送交决算的条件,一会说结算资料不齐,一会说结算资料中签证未得到甲方确认,等等。实践中,很少有项目业主不拖结算的。

那么,施工企业在此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第一,合同约定一定要尽可能对施工企业有利。如果能约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条款”最好,即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资料后XX天内完成审价,否则,视为认可施工企业送交的结算资料”;退一步讲,如果无法约定上述条款的,则务必要约定审价期限及逾期审价的违约责任。

第二,在施工过程中坚持分价段结算,并就双方已经达成的计价规则及签证,务必要求建设单位盖章签字。

第三,在办理竣工备案、移交工程前,抓住建设单位急于交付、办理贷款等心理,尽可能达成对己方有利的条件。

第四,务必重视完整结算资料的送交,制作移交清单(注明结算资料已齐全),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清单上盖章签字确认。

问:业主拒不签收结算文书,该如何送交呢?

在工程竣工备案后,当施工单位送交结算文书时,有的业主不仅仅是拖延接收,而是直接

拒收。此时,施工单位又该如何处理呢?怎样才能完成法律意义上的送交结算文书呢?

这就要聊到关于送达的问题,送达通常可以分为四类: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邮件送达、公证送达。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顾名思义就是将结算文书派人直接送交业主相关人员。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1)直接送达,并非业主任何人员都可以签收,在司法实践中,业主往往会在法庭上主张签收人员无授权,甚至直接否认该人员是业主员工。因此,建议务必送交业主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并且签字或盖章。

(2)制作移交清单(注明结算资料已齐全),业主应在移交清单上盖章签字确认。

二、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通过邮件形式送交结算文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建议使用邮政快递(即EMS),要知道法院寄送法律文书使用的都是EMS。

(2)邮寄凭单上的“内件品名”处应写明“XX工程项目全套结算资料(结算价:XX元)”,同时,收件人应是法定代表人或业主授权代表。地址应写合同上约定的地址或者经查询业主注册地址。

(3)在邮件寄出后,及时到邮局打印邮寄记录单、复印有收件人签收的一联,并加盖邮局印戳。

(4)如果业主拒收或查无此人,则收到退件后,千万不要打开。切记!切记!

三、邮件送达

邮件送达,就是发电子邮件给业主相关人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业主收件人员应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最好在合同上约定电子邮箱,若合同上没有约定,应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工程联系单、工程例会纪要等形式确定下来。

四、公证送达

公证送达,就是向公证处申请,由公证员陪同见证送达内容及过程,再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费用不高,但是证明效力较高。

问:在工程款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怎样主动解决“三角债”问题?

第一,把好合同关,在与建设单位、专业分包商、材料商、劳务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尽可能争取对己方有利的条款。具体而言:(1)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能少垫资就少垫资,能将付款节点提前就尽可能提前,争取约定审价期限及违约责任等等;(2)在与分供商签订

合同时,则应让分供商垫资比例尽可能大,约定对己方有利的处罚条款及管辖等等;(3)签订合同前对合作方进行初步调查,选择具有实力和资质的合作方。

第二,重视履约管理。(1)在施工过程中,如前期合同签订不利的,则应想方设法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尽可能挽回不利局面;(2)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应及时固定证据;(3)在拖欠金额日积月累不断扩大的时候,应进行充分研究分析,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甚至在满足合法停工的条件下予以停工。

第三,积极努力清欠债务。(1)对于建设单位欠款,要制定办法,有步骤积极清欠,可以借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业协会、媒体等外部力量。在自力清欠无果的情况下,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2)对于所欠分供商的款项,建议与分供商积极沟通协商,让其明白自己的困难,取得他们的理解,在有资金的情况下尽可能先付一部分。如若分供商起诉的,也应积极面对,制定妥当的应诉策略。

问: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如何对建设单位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

2015年已经过去了大半年,听很多施工企业朋友说今年的工程款拿的比较艰难,所碰到的工程项目大多数需要决垫资,业主普遍缺乏资金。而现在离年关虽说还有些时日,但也越来越紧迫了。

我认为在今年施工企业不仅仅是要想方设法去拿工程,更要绞尽脑汁去清收工程款,二者均不可偏废,否则,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

那么,如何清收工程款?通常有哪些方式呢?

在实践中,清收工程款主要四种方式,即公司催款函、专人登门催款、律师函、司法途径。施工企业应根据业主的资金实力、欠付工程款的金额、是否还需要长期合作、欠付期限等采取不同的措施。

一、公司催款函

如果业主存在欠付工程款的,首先可以采取发公司催款函的方式。发公司催款函应注意两点:(1)根据目前与业主的关系,表述语气可有所不同。关系比较好且金额不大的,语气可比较温和,并运用同理心去起草催款汉,否则,则语气应严厉。(2)公司催款函的邮寄地址应当是合同约定地址或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址,同时,保留邮寄凭证或记录,如业主拒收的,收到退件后不要打开。

二、专人登门催款

成立专门的催款小组,制定相应的指标和奖惩措施,加大催款的力度。有时候业主资金确实紧张,但并非没有,如果提前催款、催款比较勤、力度比较大,往往业主会优先考虑。

一些大型的建筑集团公司都建立了自下而上的一整套严密的回款及清欠专项责任体系,从项目部成员、分/子公司班子成员到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等均按照各自责任范围签订清欠回收责任书,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及奖惩机制,考核指标为“责任回款额”的完成情况。

三、律师函催款

律师函催款是指在公司催款无果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催款。律师函催款是比较正式的一种方式,有时候也会有比较好的效果。

四、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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