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1日杭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2011]17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08【实施日期】2011.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审批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施工,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二、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估算费用,组织有关单位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工程初步设计应明确涉及本工程及周边环境的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及费用,形成质量安全风险专篇。
项目概算应包括相应的质量保障、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考虑合理的工期、质量以及风险费用,不得留有投资缺口,确保工程正常、安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按规定报有关审批部门审批。
对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设计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三、规范工程项目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除按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项目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杭政办函[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0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杭州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1-2015年)目录前言一、建设基础(一)重要意义(二)建设基础(三)存在问题二、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总体目标三、主要任务(一)科技创新(二)产业创新(三)文化创新(四)体制机制创新四、重大工程(一)重点突破工程(二)自主创新工程(三)产业转型工程(四)平台集聚工程(五)金字招牌工程(六)品质教育工程(七)创新人才工程(八)改革创新工程五、保障措施(一)组织落实(二)规划引导(三)政策扶持(四)资金支撑(五)绩效考评(六)法规保障前言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自主创新战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围绕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指导和推进一批创新型城市建设。
国家创新型城市是指拥有健全创新体系,主要依靠创新要素集聚和高效创新活动驱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城市,并对其他区域有较强辐射引领作用的城市。
杭州具备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基础和优势条件,在2006年便出台了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规划和政策文件。
将杭州建设成创新型城市,既是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1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浙委办〔2012〕27号)精神,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努力扩大有效投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2012年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落实“富民强市、社会和谐”的主旨,按照“调结构、抓转型、重投入、兴实体、强改革、优环境、惠民生、促和谐”的思路,以我市十大产业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民生投资和创新载体投资为主攻方向,以创新破难为动力,全力实现续建项目建设进度新突破、重大项目招商落地新突破、重大项目报批新突破和重大项目开工建设新突破,形成新一轮重大项目建设高潮。
二、目标任务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3540亿元、同比增长14%以上,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投资效益进一步提高,更好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的支撑作用。
(一)大力促进实体经济投资。
工业投资力争同比增长10%以上,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保持在70%以上;服务业投资同比增长14%,生产性服务业投资占服务业投资比重从2011年的15.9%提高到17%左右。
(二)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民间投资总额突破2090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从2011年的56%提高到59%左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杭政办函[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9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为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市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函〔2006〕23号)精神,结合我市行业协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现状本规划涉及的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与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商会和同业公会。
其主要职能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代表行业开展活动,协调会员关系,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打造行业、企业品牌,促进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我市大多数行业协会组建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市行业协会不断发展壮大,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规模不断扩大,作用日益突出。
全市行业协会由 2000 年底的136家发展到2007年底的383家,其中市本级101家,各区、县(市)282家,7年内行业协会总量净增了1.82倍,年均增幅达到15.94%。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发展尤为迅速,涌现出一批初具规模、民间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带动力和影响力的行业协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0•【字号】杭政办函[2012]172号•【施行日期】201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杭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目录一、杭州市“十一五”期间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及现状(一)房地产业发展速度快,拉动经济增长作用日益突显(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大,保障体系日趋完善(三)居民居住水平显著提高,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四)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行业规模不断壮大(五)节能建筑全方位推广,住宅产业化初见成效(六)房地专管理日趋规范,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七)存在的问题二、“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面临的形势与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及趋势(一)“十二五”房地产业发展环境(二)“十二五”房地产业发展趋势判断(三)“十二五”住房保障面临的形势三、“十二五”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四、保障与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二)住房保障目标(三)商品房建设目标(四)用地供应计划(五)产业化发展目标五、主要任务与措施(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扩大保障覆盖面(三)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和房地产集约化,提高产业科技水平(四)加快居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可居住性(五)完善房地产市场服务体系,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杭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是杭州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的时期,也是加快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建设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时期,科学制定和编制好“十二五”规划是关系杭州长远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编制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和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乡历史和城乡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做好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使用工作。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萧37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萧3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杭建办议〔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萧37号建议的答复杭建办议〔2019〕29号戴维强代表: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市级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助力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的建议》(萧37号)收悉。
经我委主办,市审管办、市发改委会办,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市级部门联动,做好条线指导”的问题。
自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以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阶段牵头部门积极开展面向市区两级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的试点方案培训,累计超10次,参加人员逾500人。
市建委组织专题审批管理系统操作培训21场,项目建设单位、市级审批管理部门、区(县、市)近800人参加。
市规划局面向区、县(市)政府组织开展平台宣讲和应用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共计550人次。
市、区县(市)两级审管办(行政审批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多次组织业务骨干、项目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开展专题培训,宣传讲解改革试点政策,努力做到参与企业、人员都能得到培训的机会。
同时建立周例会制度,组织各地住建、发改、规划等部门召开会议,当期问题力争当期解决。
建立了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在线实时沟通对接。
自2018年12月以来,我委召集市审管办、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业务骨干组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专班,对各区、县(市)进行督导,现场检查各地改革政策落地情况,了解在新流程审批及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对各地提出的改革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惑进行解答。
2019年,我们仍将坚持以督代训、以会带训、在线解答、上门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区、县(市)的业务指导。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西40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西4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西40号建议的答复张海明代表:您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的建议》(西40号)收悉。
经我委主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办,现答复如下:杭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交通拥堵与停车难问题,以“不欠新账、逐步偿还老账”为思路,围绕中心城区、大型公建设施、公交换乘,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增加土地供应等多种途径,积极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和停车产业化发展。
早在2009年,我市就成立了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
2013年制定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对住宅、办公楼、商业等配建停车位,以及公园、学校操场等地下停车库建设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停车泊位建设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路内为补充”为指导思想,通过提高相关建筑停车配建指标值,力求新建城市建筑不欠新帐,目前相关指标处于国内同类城市前列。
经过多年的努力,截止2019年底六城区备案停车泊位总数约90.3万个,其中,2011-2019年六城区共新增路外停车位约51.2万个(含公共泊位6.2万个),停车泊位与车辆保有量之比较2010年有显著的提高,停车位缺口逐步收窄,局部区域停车条件得到改善。
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很强,对我们在新形势下继续推进停车场建设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一、关于“灵活合理规划管理停车场建设”的建议近年来,我市多次对停车专项规划进行编修和完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先后牵头编制了《杭州市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11年)、《杭州主城区公共立体停车库及地下停车库选址规划》(2012年)、《杭州市八城区骨干停车场(库)选址规划》(2013年)、《2014-2016年主城区利用储备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选址方案》(2014年)。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号提案的答复章越峰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老旧小区改造结合未来社区建设的建议》(第201号)收悉。
经我委主办,市发改委会办,现答复如下:一、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杭州以打造“六有宜居小区”的要求,全面启动新一轮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统筹推进机制,解决各方协同难问题。
一是健全组织机制。
成立了市级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县市为成员单位。
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二是落实责任机制。
将老旧小区改造列为市委改革任务、市政府民生实事任务,市级层面强化顶层设计,区级层面为改造责任主体,各街道作为实施主体。
三是构建协同机制。
将停车泊位、线路管网、加装电梯、养老托幼、安防消防、长效管理等多项改造内容一次性实施到位,有效破解各自为政,防止重复施工。
2.建立共建共管机制,解决居民参与难问题。
一是项目生成机制。
将改造的决策权与监督权交给居民,推动改造“自下而上”,核心实行“两个2/3”原则,即改造项目,居民同意改造率和居民对改造方案的认可率必须同时达到2/3条件。
二是自主选择机制。
制定出台技术导则,从“完善功能、优化环境、提升服务、打造文化、强化管理”等五方面,明确了83个基础改造项内容,48个提升改造项内容,视居民意愿量身定制。
三是全程参改机制。
制定《建设指南》,制定了一套从第一次征求居民意见到改造后长效管理的基本程序。
居民全面过程参与项目实施和监督,要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全程驻点收集民需、汇聚民智,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工程成效的重要内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0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目前已不适用的82个文件予以废止。
凡废止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即日起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附:废止文件目录1、《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1991)10号)2、《关于推进科技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2)18号)3、《批转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实施意见请求的通知》(杭政(1993)18号)4、《批转市科委关于市属科研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杭政(1994)1号)5、《批转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4)19号)6、《关于贯彻浙江省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1995)16号)7、《关于加快发展杭州连锁商业的通知》(杭政(1996)7号)8、《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汽车配件经销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6)19号)9、《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1996)24号)10、《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3号)11、《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1号)12、《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国有非住宅划拨处理意见请示的通知》(杭政发(1991)75号)13、《杭州市重大科技攻关推广计划项目特别奖励评选实施细则》(杭政发(1992)16号)14、《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杭政发(1993)82号)15、《关于严格控制拆迁总量认真做好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意见》(杭政发(1995)40号)16、《关于实施杭州市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经济补贴标准的通知》(杭政发(1995)151号)17、《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发(1996)26号)18、《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88号)19、《关于授权市土地管理局行使审(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194号)20、《批转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中建筑垃圾收费项目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发(1998)226号)21、《批转市土管局等部门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9)85号)22、《关于做好杭州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9)105号)23、《关于西湖风景区山林行政管理权限问题给市园文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183号)24、《关于吴山景区试行联合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杭政发(2001)5号)25、《批转市土管局关于要求授权县(市)行使市级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请示的通知》(杭政发(2001)184号)2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0)7号)27、《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办(1991)9号)28、《转发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罚则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杭29、《杭州市科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1993)18号)30、《转发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杭州市技术类资产评估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4)20号)31、《转发市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5)11号)32、《转发市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桑拿按摩场所行政管理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5号)33、《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6)15号)34、《转发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交通噪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39号)35、《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区旅馆业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8号)36、《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22号)37、《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全面实行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制度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7)24号)38、《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做好居民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扩户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149号)39、《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着装风纪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26号)40、《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大气污染物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38号)41、《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登记与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8)42号)42、《转发市房管局关于1999年度旧小区专项治理和转换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9)2号)43、《关于加强全市重要统计数据公开发布管理的通知》(杭政办(1999)11号)44、《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上活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1号)45、《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炒卖土地和闲置土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4号)46、《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在市区开展“最佳住宅小区”和“最差住宅小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9)115号)47、《关于贯彻杭政(2000)1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8号)4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24号)4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杭州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50、《转发市统计局开展我市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一次性调查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0)53号)51、《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0)84号)52、《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0)85号)53、《转发市统计局开展我市儿童情况试点调查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1)48号)54、《关于分解下达杭州市2000年基本农田控制指标的通知》(杭政办发(1991)93号)55、《转发市公安局、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道路拖拉机及驾驶员管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2)31号)56、《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发(1992)57号)57、《关于印发〈杭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3)31号)58、《关于切实做好杭州市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3)117号)59、《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4)58号)60、《关于进行第三次全市工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办发(1995)49号)61、《转发市科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科技工作先进区县(市)活动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33号)62、《转发市规划管理局、市园文局关于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城市绿地(含规划绿地)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51号)63、《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79号)64、《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住宅小区专项治理和转换管理体制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64号)65、《转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杭州市“九五”期间市属科研机构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26号)66、《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22号)67、《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职工生活状况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206号)68、《关于加强我市窨井盖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33号)69、《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对市区道路综合整治中临街建筑底层开店问题处理意见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44号)70、《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杭州市统计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231号)71、《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全面开展市区农村宅基地清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39号)72、《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容环卫局关于开展市区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47号)73、《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和“特种”保健用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00号)74、《转发市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20号)75、《转发市统计局、人普办关于杭州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69号)76、《转发市统计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74号)77、《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市区民情民意调查网络扩(换)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44号)78、《转发市统计局关于中加合作城乡住户调查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65号)79、《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41号)80、《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杭州市民情民意调查网络换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65号)81、《关于开展杭州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79号)82、《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杭州市民情民意调查网络换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08号) ——结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6]185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7.11【实施日期】2006.07.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8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二○○六年六月十五日)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统一公共资源交易,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凡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它资金,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绿化等工程类项目的招标发包,均适用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对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负有“综合管理”职责;(二)市政府采购办(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审核采购(招标)方式,以及实施过程中资金拨付的核准工作;(三)市建设工程招标办(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基建、修缮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市绿化管理站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开标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1•【字号】杭政办函[2009]368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设定与实施,建立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08〕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对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事前审查(一)区、县(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内部审批事项除外,下同),应在上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论证前提交市审改办审查。
由市审改办负责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设定是否符合程序;由市法制办负责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是否合法。
(二)区、县(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提交市审改办审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1.提交审查的函;2.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3.会议纪要、发言笔录等听证会、论证会召开情况的相关材料;4.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情况说明表。
(三)区、县(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召开的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听证会应公开进行,并由3名以上的利益直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代表参加。
对会议内容和代表人发言情况应进行记录,会议纪要和发言笔录是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重要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夜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夜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0]58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21【实施日期】2010.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夜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夜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区夜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为加快我市夜间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打响“美食天堂”品牌,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美食夜市一条街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28号)精神,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满足市民和游客夜间消费需求为宗旨,打造城市特色鲜明、吃购娱功能完备、配套设施齐全、服务工作一流、交通便捷顺畅、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科学合理,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品质夜市,推进我市夜间经济繁荣发展,进一步打响“杭帮菜”、“美食天堂”、“购物天堂”品牌,提高杭州“东方休闲之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为杭城再造一张“金名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并举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市场配置力三力合一。
在注重发挥企业主体力、市场配置力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布局、业态调整、建设管理、优化环境、提供服务、督促检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二)坚持以人为本和民主民生战略原则。
以服务市民、服务游客为目标,以“民心工程”为定位,以市民满意、游客满意为标准,建立党政、市民、媒体“三位一体”的民主促民生工作机制,让人民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解读《杭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政策
解读《杭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政策2012年1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于《通知》,解读如下:一、适用区域: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解读:一般来讲,政策法规的制订,有其明确的针对性。
而“参照执行”往往有其特指。
也就是说,有其特殊的政策背景和指引对象。
一般来说,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参照执行”,所表达的精神,应该都是要执行,而不是可执行也可不执行。
从字面上讲,“参”的本意就是“加入”、“参加”的意思,“照”就是按照、比照的意思。
就是要求其它单位也加入到本规定中面来,比照一起执行。
因此,《通知》的实施意味着至少杭州市主城区的非住宅类项目将受到明显影响。
尤其是中心城区的楼市格局将产生很大震动,因为一直以来,中心城区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尤其是酒店式公寓项目一直是开发建设的重点,《通知》无疑是给中心城区的商业地产套上了一层紧箍咒。
二、适用部门:《通知》涉及到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住保房管、工商、城管执法、公安消防、教育等多个部门。
1、建设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通知》中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如下:(1)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应按层集中设置,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但允许平均每个标准层建设不超过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1个);(2)内部平面应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3)具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
杭州房地产市场分析-2021年3月12日至3月18日-周市场分析
杭州房地产市场分析-2021年3月12日至3月18日-周市场分析2021年3月12日至3月18日一周市场分析-本市重要信息-武林广场将新增2040个地下停车位地铁1号线开通后,武林广场站将成为人流的集散地。
在延安里改造过程中,已做了充分考虑。
从初步的设计方案来看,在原有的8处公共自行车点(多位于过街地道出入口)的基础上,新增4处公共自行车,实现与地铁的对接,分别是浙江展览馆东北角2处(地铁1号出入口处),地铁6号出入口处(地铁上盖物业处,临环城北路),地铁4号出入口处(电信地块西)。
同时,武林广场将实施公交内循环:依托地铁1、3号线车站,构建沿线环城北路―武林广场西通道―武林广场东通道―体育场路的公交内环系统。
沿东西通道布置2个港湾式公交停靠站,主要解决武林广场核心区域的公交到发客流及换乘地铁客流。
此外,地铁综合体内(浙江省科协大楼附近,地铁5号出入口)增加1个公交首末站,环城北路(近运河码头)增加2个旅游大巴停靠点。
在停车位设置上,将在现有的1028个停车位(含国大改建后增加数量,未含展览馆地上停车位)基础上,新增2040个地下车位,实现与地铁、公交、公共自行车无缝对接。
其中武林广场地下约940个,东西两侧通道均可进入。
省科技馆地块地下约1100个,可与地铁及地面公交换乘。
今年杭城将推1800套公租房新的一年里,杭州的保障房建设也有了新的进展。
近期结束的杭州市房管(房改)系统年度工作会议明确,今年将再推出1800套市本级公租房,公开销售经济适用房40万平方米,廉租房保持对城镇低保标准2.5倍(含)以内的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在杭州的保障房体系中,公租房建设是重要组成部分。
据杭州公共租赁房建设管理中心(下称租赁房中心)介绍,今后,公租房的申请方式或将更加简单,准入条件也有望进一步放宽。
绿城联合经纪公司成立大会暨签约仪式正式举行2021年3月17日下午,“绿城联合经纪公司成立大会暨签约仪式”在杭州黄龙饭店隆重举行,绿城集团旗下的联合经纪公司:杭州绿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杭州绿建合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正式揭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杭政函[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6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最低出资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首付20%,其余在2年内缴足。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引导、鼓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服务外包。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及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三)鼓励发展服务业联合会和专业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深入推进部分政府职能向社会中介组织转移的改革,支持服务业联合会在行业自律、品牌创建、标准制定、执业资格、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伍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及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中,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
(五)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03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03号提案的办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03号提案的办理意见俞梁委员:您好!您《关于有序放宽“住改商”限制、促进“居家创业”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意见回复如下:关于“住改商”,允许“居家创业”,杭州市自2009年起即已开始探索尝试。
2009年市政府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业放宽经营场所准入的批复》(杭政函﹝2009﹞200号),允许大学生创业企业以大学生公寓、居民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2013年我局印发《杭州市工商局关于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促进创业创新的意见》(杭工商法[2013]70号),允许市区底层住宅作为经营场地。
但上述两项文件,均需要住宅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同意方能办理。
在杭州市2014年度社会评价意见中,需要“社区盖章”被多次社会评议扣分。
同时根据2014年《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整治社区(村)“牌子多”等问题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66号)和《杭州市规范工作事项进社区(村)准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杭社建[2014]1号)文件精神,杭州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规定了23项事项可以由社区(村)出具证明盖章。
“住改商”,住宅用于工商登记要求社区(村)盖章的事项,没有纳入该23项盖章事项之内。
基于以上原因,关于允许“住改商”的条款自2015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上述两份“住改商”文件,分别被市政府于2018年2月1日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5日起废止。
至此,杭州市允许“住改商”的所有政策性文件全部失效,“住改商”唯一可行的途径为变更住宅使用性质为商用,需要规划、建设、房管、国土等各部门联合审批,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2012年2月11日杭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2年2月11日杭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篇:2012年2月11日杭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将于2012年2月11日正式实施,实施范围包括杭州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将参照执行。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主要包括购物中心、商业街、专业市场、综合体、酒店式公寓、商铺和写字楼等多种类型,都是不受限购影响的商业地产。
现在市面上,购房者购买最多的当数酒店式公寓、商铺和写字楼这三种。
酒店式公寓可能没有独立卫生间从《意见》来看,目前市场上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里,酒店式公寓类产品受到影响最大,主要有三点:第一,传统的酒店式公寓都有独立的卫生间,《意见》规定,以后非住宅类项目的卫生间要按每层集中设置,以常规的单层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为例,每层最多隔出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单元。
今后在非住宅类项目中,将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和飘窗。
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中,除了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只能按幢整体转让(销售)、办证,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办证。
此外,对于许多打着公寓旗号的非住宅项目来说,以后想叫“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名字都不行了。
在广告和楼书里,也不能暗示有居住功能了。
而且,想靠非住宅项目来完成入户或入学也行不通了。
去年卖的房中酒店式公寓占两成目前的酒店式公寓既有出租回报,又具备日常居住功能,由于不受限购影响,很受市场欢迎。
去年,钱江新城、大城西、城东新城、下沙等热门的居住板块,都有酒店式公寓类产品面市,销售势头很好。
不过,业内人士表示,酒店式公寓的保值增值速度一直都比不过住宅,在二手市场上的交易也不活跃,投资酒店式公寓的收益主要还是靠出租回报率,因此项目的地段很要紧。
有利于今后物业上的统一管理这次出台的《意见》,杜绝了开发商想把写字楼等商业产品做成住宅类型的“打擦边球”做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杭政函[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杭政函〔2008〕1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三十日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函〔2007〕740号)、《关于建立住房建设计划(规划)编制公布工作督办制度的通知》(建规函〔2007〕380号)和《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发〔2008〕6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一)本规划以《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杭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杭州市居住区发展规划》和《杭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发展规划》等为主要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二)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杭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杭州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讲解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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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将于2012年2月11日正式实施,实施范围包括杭州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将参照执行。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主要包括购物中心、商业街、专业市场、综合体、酒店式公寓、商铺和写字楼等多种类型,都是不受限购影响的商业地产。
现在市面上,购房者购买最多的当数酒店式公寓、商铺和写字楼这三种。
酒店式公寓可能没有独立卫生间
从《意见》来看,目前市场上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里,酒店式公寓类产品受到影响最大,主要有三点:
第一,传统的酒店式公寓都有独立的卫生间,《意见》规定,以后非住宅类项目的卫生间要按每层集中设置,以常规的单层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为例,每层最多隔出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单元。
第二,目前市场上在售的酒店式公寓产品,开发商都会以挑空阳台和飘窗作为卖点,而《意见》规定,今后在非住宅类项目中,将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和飘窗。
第三,之前购房者都可以单套购买酒店式公寓,由于面积小,总价也较低。
《意见》规定,今后在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中,除了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只能按幢整体转让(销售)、办证,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办证。
此外,对于许多打着公寓旗号的非住宅项目来说,以后想叫“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名字都不行了。
在广告和楼书里,也不能暗示有居住功能了。
而且,想靠非住宅项目来完成入户或入学也行不通了。
《意见》明确规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不能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去年卖的房中酒店式公寓占两成
目前的酒店式公寓既有出租回报,又具备日常居住功能,由于不受限购影响,很受市场欢迎。
去年,钱江新城、大城西、城东新城、下沙等热门的居住板块,都有酒店式公寓类产品面市,销售势头很好。
不过,业内人士表示,酒店式公寓的保值增值速度一直都比不过住宅,在二手市场上的交易也不活跃,投资酒店式公寓的收益主要还是靠出租回报率,因此项目的地段很要紧。
有利于今后物业上的统一管理
这次出台的《意见》,杜绝了开发商想把写字楼等商业产品做成住宅类型的“打擦边球”做法。
从源头的土地出让到设计、审批、销售、宣传各方面都做了严格的规定。
如果开发商想在使用上做些小动作,比如预留排气管道等,都会受到处罚。
此举一方面为了规范市场,避免开发商钻法律空子误导购房者,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另一方面,住宅楼和办公楼的物业管理要求是不一样的,此举有利于今后物业上统一管理,减少纠纷和安全隐患。
中天〃西城纪是去年卖得较好的酒店式公寓项目,负责人表示,如果今后酒店式公寓“大变脸”,对自己项目来说是一大利好。
按照新规定,阳台、飘窗、卫生间这些功能都取消了,酒店式公寓的居住性质也就没了,只能做单纯的办公场所。
新闻助读
我国多地严控酒店式公寓审批
近日,天津市相关部门下发《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酒店型公寓审批。
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丛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天津对于酒店式公寓的新规,是为了让其回归商务属性的本质,使这种介于住宅和商业之间的物业更规范,避免未来买房人与开发商因政策不明产生纠纷。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多部门出台《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已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全面叫停“商改住”项目。
青岛则在2011年限购政策中将居住型和商务型酒店式公寓严格区分,酒店式公寓认定为住宅受限购政策约束,公寓式酒店认定为非住宅不受限购政策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