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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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

夏、商、西周制定的法典叫刑,春秋和战国交替时期制定的法典叫法,秦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个朝代制定的法典多称为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昏、墨、贼,杀。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昏、墨、贼为3种罪名,凡此3罪者,依照夏朝法律处以死刑。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从夏朝开始)

夏朝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称为圜土、均台、夏台

商朝:

商朝全部继承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商朝的刑罚:死刑、肉刑、徒刑。死刑被称为大辟,分为戮、炮格、醢、脯、劓殓。肉刑分为墨(刺字)、劓(割鼻)、剕(断足)、宫(阉割)

商朝时期,一夫一妻制已经确立。

继承立法,商朝建立不久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后来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如果妻没有生子,就立庶妾之子,能继承王位的妾之子是其母最贵的那个。

商朝的中央司法长官为司寇。

商朝的监狱名称圜土、羑里、囹圄。

西周:

西周的立法思想明德慎罚、以德配天、亲亲与尊尊。

西周刑名九刑指墨、劓、剕、宫、辟、赎、鞭、扑、流。

定罪区分眚(过失)、非眚(故意)、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拘刑,根据罪过之大小坐嘉石的时间分为5等,最长的坐13天,短者3天。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服劳役。其期限分1年、9个月、7个月、5个月、3个月不等。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书之于简札,一分为二,双方各执1份,所谓“同而别之”。

西周的债务契约,在简札中间书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西周掌管婚姻事务的机关成为谋氏。

六礼:凡婚姻关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徽、请期、亲迎六道程序。

西周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离婚,丈夫以7种理由休弃妻子叫七初。三不去,遇到“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3种情况不能休妻。

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设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为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土司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读鞫:宣读判决书。乞鞫:不服判决,允许上诉。

春秋战国:

郑国“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竹刑:把法律条纹书写在竹简上,由于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流传。竹刑原为邓析所私造,无法律效力,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正式法律。

晋国刑书铸在鼎上,遭到孔子的反对。

成文法的意义: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

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开始瓦解,封建制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

战国时期的立法思想: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竹刑,重其轻者。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法经》的阶级本质:1、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2、维护君主专制制度。3、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的历史意义: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它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秦国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秦朝:

秦朝立法思想: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表现在法网严密、严刑重罚、滥施刑法)。

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

秦朝商鞅改法为律,律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身高来划分。身高不足六尺,不负刑事责任。

秦朝故意与过失是犯罪的主观要件,秦朝将故意称为“端”,过失“不端”。

秦朝的死刑名称“具五刑(肉刑与死刑并用)、族诛(诛灭亲族)、定杀(活着投入水中)、坑(生埋)、磔(支解身体)。

秦朝的徒刑被称为作刑,分男、女犯适用。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如司寇4、罚作、复作(前男后女)

秦朝的罪名: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事例为“焚书事件”。

秦朝的罪名: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秦朝的罪名:盗徙封罪,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地标志侵犯他人地土地所有权。

秦朝的罪名:不得兼方罪,就是要求方士们专心修炼一种药方,规定一个人不得兼营两种方术。

秦朝的经济立法:《田律》,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只有秦朝有)。

秦朝的司法制度:皇帝不仅拥有最高立法权,而且拥有最高司法权。全国最高司法机关称为“廷尉”,其长官也叫“廷尉”。

秦朝受诉案件类型,案件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也即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这类案件必须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指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自杀、伤害或“”子女、臣妾一类的案件,这类案件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行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

两汉:

汉初的立法思想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汉武帝以后,立法思想中心是“德主刑辅”。

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规定户籍、婚姻、赋税)、《兴律》(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

汉武帝时期制定了《越宫律》27篇、《朝律》6篇、连同《九章律》和《傍律》,合计60篇,大致奠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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