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A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解析(doc 30页)
阳光保险规定
阳光保险规定阳光保险是一种针对意外、疾病和人身意外的保险。
它可以帮助你在意外发生时提供保障,减轻你的经济负担。
下面是对阳光保险的一些规定和条款的介绍。
首先,阳光保险只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进行赔付。
如果保险合同已经到期,那么您将无法获得任何赔偿。
因此,在购买阳光保险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的有效期限。
另外,在保险合同中会详细列出哪些情况可以获得赔偿。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火灾等。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能得到赔偿,例如自伤、故意犯罪行为等是不在赔偿范围之内的。
其他规定还包括保险金额和保险赔付的方式。
保险金额是指在某种意外或疾病发生时,保险公司愿意赔付的最高金额。
有些保险公司会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给出不同的保险金额。
对于保险赔付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照费用报销的方式进行赔付,另一种是一次性赔付。
在费用报销的方式下,你需要先自行支付医药费或其他费用,然后将相关费用的凭证提交给保险公司,他们将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而在一次性赔付的方式下,保险公司会直接支付整个赔偿金额。
除此之外,阳光保险规定的赔付流程也是很重要的。
一般而言,当事故发生后,您需要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和费用凭证。
保险公司会派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赔付决定。
在这个过程中,您需要积极合作,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证明文件。
最后,阳光保险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如果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您不再需要阳光保险的保障,或者您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某些规定,那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总之,阳光保险是一项能够帮助您在意外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
但是,要想获得这种保障,您必须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规定和条款。
只有这样,您才能充分享受到阳光保险所提供的保障和赔付服务。
阳光人寿富贵满堂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富贵满堂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分红是不保证的....................................................................... 4.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0.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2)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保险费的交纳10 如实告知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2 合同生效1.3 犹豫期5.2 宽限期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现金价值权益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2.1 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11.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2.2 保险期间 6.2 保单贷款11.2 未还款项2.3 保险责任 6.3 减额交清11.3 合同内容变更2.4 责任免除11.4 联系方式变更11.5 争议处理3保险金的申请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12 释义3.1 受益人7.1 合同效力中止12.1 保单年度3.2 保险事故通知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12.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3.3 保险金申请12.3 保单周年日3.4 保险金给付12.4 毒品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8 合同解除12.5 酒后驾驶3.6 诉讼时效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2.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手续及风险12.7 无有效行驶证12.8 现金价值4 保单红利9 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12.9 净保险费4.1 保单红利的确定9.1 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12.10 条款约定利率4.2 保单红利的领取12.11周岁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阳光人寿富贵满堂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富贵满堂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
阳光人寿保险A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解析
阳光人寿保险A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解析作为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阳光人寿一直致力于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其中个人寿险是其中之一。
而针对阳光人寿保险A类个人寿险的投保规则,本文将作出以下解析。
一、A类个人寿险概述A类个人寿险是指在阳光人寿推出的一种终身寿险产品,主要针对年龄在35岁至65岁之间,身体状况良好的客户。
核心特点在于,无论何时都可以享受相同的保费水平和保险保障。
同时,一旦完成投保后,就可以终身享受该保障,不受年龄和身体健康状态的限制。
二、投保流程及注意事项1、投保流程步骤一:客户需要前往阳光人寿保险官方网站或到近期的营业网点,申请该险种的保险产品。
同时,需要将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告知客服人员。
步骤二:投保人需要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障年限,签署保险合同以及居民健康告知书。
同时,后期也需要按时交纳保险费用,以保障保单的有效性。
步骤三:完成所有的投保手续后,阳光人寿会对客户提交的信息进行核对,审核通过之后即可正式生效。
2、注意事项1)根据保险条款,A类个人寿险保险期限要求为终身,客户也可以选择短期或长期保障。
因此,客户需要在投保前认真阅读保险条款,选择适合自身的方案。
2)投保时需要填写健康告知书,因此客户需要如实填写自身的身体信息,否则可能会影响保险的理赔。
3)在选择保险金额时,需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家庭需求进行综合考虑,同时不要过高或过低估计自身的未来收入。
三、A类个人寿险的保障范围A类个人寿险的核心是提供客户身故风险的保障,同时也包括意外伤残、重大疾病等附加保障。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1、身故保障: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客户因意外或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身故,阳光人寿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付给客户的受益人。
2、意外伤残保障:如果客户遭受意外伤残,导致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生活等活动,阳光人寿也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赔付给客户。
3、重大疾病保障:中高风险人群容易面临严重的疾病危险,因此遭受重疾或重大手术的情况会极大地影响客户及家庭的收入来源。
阳光人寿个险政策解读
二、主要名词介绍
工作月
同正常月(公历日历月)。本手册所述“月”如无特别说明, 均 视同工作月。每月15号前签约的代理人,工作月起始月为当前 月。每月15号或之后签约的代理人,工作月起始月为下一个 月。
佣金发放日
在公司未有特别宣布的情况下,每月27日为上月代理手续费 (佣金/奖金等)发放日(如27日为星期六的,则提前一个工作日 发放;如27日为星期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发放)。
目录
•
个险营销主要业务名词释义
基本法政策介绍(湖北版) 聘才方案介绍(湖北版)
晋升考核
基本法特色
基本法概要
设计思想
基本法设计思想(一)
符合公司“又快又好大发展”的快速发展思想
三年内成为新近开业公司的领跑者,三年后向第二集团迈进!!
———董事长兼总裁 张维功
基本法设计思想(二)
个人营销管理体制
CA、TA
基本法特色(二)
阳光辅导利益特点:
无责的全额高比例享有;
大直辖概念;
无增员代差; 无直接、间接育成限制; 主管可自提;
基本法特色(三)
AS职级之季度奖金 AS
月均FYC范围 季度奖金
2,400~3,599.99
300
3,600~4,319.99
600
900 1800
基本法特色
大直辖概念 晋升、考核
基本法特色(四)
阳光独特的 育成 体系—使育成后的团队利益得以保障
同业
定义
主管A直辖组中业务员B晋升为业务 主管,则称A育成了B,A为B的育成 人。
阳光
定义
主管A直辖团队中成员B(职级 低于A)晋升到与A平级,此时 称主管A育成了主管B。
阳光人寿基本法.pptx
基本法制度九大优势
阳光特色,大直辖辅导利益,级差制育成利益,终身享有续期利益,行业极限增员利益,世袭罔替季度奖金,独具优势借力晋升,业绩回计集团优势,资源共享五险二金,阳光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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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大直辖?
行业的两种利益分配方式:增员关系职级关系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两个问题:发展不起来——脱落定律/代数问题发展大了——育成的矛盾/同工不同酬
利益一:阳光特色,大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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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直辖(直辖团队)概念不再受组、部限制,主管本人以下,凡由自己及所辖成员直接增员或育成的比主管本人职级低的代理人均为主管直辖团队组成部分。
大直辖概念
什么是大直辖?
第12页/共69页
大直辖(直辖团队)结构示意图
第13页/共69页
图形新解:在您职级以下人员,都是您的直辖!职级非常重要!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个人直接增员个人成为业绩高手自己快速晋升更高级鼓励团队所有人增员鼓励下级晋升
利益三:育成利益,终身享有
第22页/共69页
定义主管A直辖组中业务员B晋升为业务主管,则称A育成了B,A为B的育成人。“晋升为主管叫育成”特点1、一般情况下育成人终生只有一个,即为其推荐人或现主管2、育成利益一般按被育成人直辖小组的FYC的一定比例计提,且按时期(一般以年为单位)递减
定义主管A直辖团队中成员B(职级低于A)晋升到与A平级,此时称主管A育成了主管B。“晋升为平级叫育成”特点1、育成人不固定:随职级升高而变动2、育成利益按被育成人直辖团队的FYC的一定比例计提,且时间恒久,比例恒定
6%
9000~11999.99
8%
12000~14999.99
10%
15000~∞
15%
阳光人寿保险手册
24 24 82341 166432 166432
0 1000 34427 119344 119344 100000 35253
25 25 88163 170599 170599
0 1000 36459 120150 120150 100000 37713
26 26 94241 174919 174919
产品演示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以条款内容为准。 第3页 共6页
普姚女士 寿险顾问:
综合保障计划 业务代码: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我们对您投保的附加十全十美额外重疾(90天)、附加重疾豁免A(90天)、附加住院费用B(30天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无等待期,详见保险条款。
0 1000 50003 124180 124180 100000 52868
32 32 132513 202614 202614
0 1000 52503 124180 124180 100000 54079
33 33 138366 207215 207215
0 1000 55078 124180 124180 100000 55331
保证续保
附加住院费用B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每六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内,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按 续保年龄对应费率交纳续期保费,合同将延续有效。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 龄超过65周岁,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0 1000 38553 120956 120956 100000 40279
阳光人生终身寿险
红利来源
红利来源于利差、死差、 费差等,利差指实际投资 收益率和评估利息率的差 异,死差指实际死亡率和 评估死亡率之间的差异, 费差指实际费用与评估费 用之间的差异。
红利领取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 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 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合同 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 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 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 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 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 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 积生息方式。
★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张先生35周岁结婚,选择提高基本保险金额至 15万元; 张先生35周岁结婚,选择提高基本保 险金额至15万元;40周岁喜得贵子,再次选择 提高基本保险金额至20万元。
★ 身故保障 张先生35周岁之前享受10万元的身故保障; 35周岁选择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身故保障提升 至15万元;40周岁再次选择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后,身故保障提升至20万元。
红利分配
本公司采用现金红利分配 方式,根据每张分红保单 对所产生盈余的贡献按比 例分配。红利分配政策遵 从公平性、一贯性和稳定 性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 规定,每年根据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 红利分配方案,保证分配 比例是可分配盈余的70% 以上
个人寿险险种投保规则
附件编号:个人寿险险种投保规则一、幸福万佳欢盈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一)投保规则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60周岁(含);2、交费方式:年交;3、交费期间:至100周岁;4、保险期间:至100周岁;5、保费要求:1)期交保险费:a)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期交保险费为2000元,超过2000元的保险费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b)同一被保险人在我公司投保本险种,所有有效保单的期交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6000元;2)追加保险费:a)被保险人≥18周岁,每单期交保险费不低于4000元可追加保险费;b)被保险人<18周岁,每单期交保险费不低于2500元可追加保险费;c)追加保险费最低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保险费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6、保额要求:1)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险费金额的20倍,超过期交保险费金额20倍的部分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即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费*20;2)基本保险金额与首期所有保险费的关系:基本保险金额≥(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5%;7、保额的计算: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的寿险风险保额;8、本险种可附加“幸福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且应符合相关附加险投保规则;9、被保险人的额外死亡率(EM值)大于200%时,公司谢绝投保本险种;10、被保险人为五、六类职业,公司谢绝投保本险种;11、投保时须提交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的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12、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个人寿险投保规则》执行。
(二)填写要求1、险种名称在投保书填写时可以简写为“万佳欢盈万能险B款”;2、基本保险金额/档次/份数栏填写本次投保的基本保险金额;3、保险期间:至100周岁;4、交费期间:至100周岁;5、保险费/基本保险费栏内填写本次投保该险种的基本保险费(即期交保险费)金额;6、交费频率:年交;7、追加保险费栏内填写本次投保该险种的追加保险费金额;8、保险费合计栏内填写本次投保该险种的基本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总额。
寿险投保规则(201205版)
运营中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编号:SLOC-0402-05版本:B/1生效日期:2011年6月10日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205版)编制:滕善奎日期:2011年6月10日审核:张海鸥日期:2011年6月10日批准:任秀红日期:2011年6月10日次数版本变更修改单号修改部门生效日期1 A/1 2011-HB-01 核保处腾善奎2011年9月19日2 B/0 2012-HB-02 核保处庄国栋2012年6月1日1 目的规范投保要求,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机构的新契约、保全、理赔、续期业务模块的核保风险管控及新产品开发风险评估,是我公司核保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
3 术语定义3.1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在掌握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基础上,对可保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的过程。
3.2 投保规则:包括一般投保规则和特殊投保规则。
是由本公司根据精算产品设计要求和渠道/业务特点以及风险控制目标和手段制定的,符合当前政策法规要求的投保准则,对于每一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一个或多个险种,均应符合该规则。
3.3一般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一般性要求和规则。
对于每一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一个或多个险种,均应符合该规则。
未特别指明的规则,均针对被保险人。
3.4特殊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特别规则和准则,是对具体险种和特殊人群投保的规则和规定。
一般投保规则和特殊投保规则应同时符合(特殊规则有说明者除外)。
3.5新契约核保:是指总部核保岗对客户提交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并赋予适当的承保条件的过程,包括标准件、问题件和高额件的核保。
3.6保全核保:是指总部核保岗对客户在保单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有关投保事项进行重新审核的过程。
3.7理赔核保:是指总部核保岗对客户附加短期险出险或理赔发现客户告知不实而进行重新审核的过程。
3.8续期核保:指在保单进入下一保单年度前进行的核保审核,续保多发生在下列情况下:1)被保险人年龄达到核保规则所要求的规定年龄;2)在上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健康情况发生了变化;3)在上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了公司规定需要审核的事项(比如理赔事故等)。
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A A款)(分红型)产品说明书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1.1.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1)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于18-21周岁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给付大学教育金,在给付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大学教育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2)深造金:被保险人于22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60%给付深造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3)立业金:被保险人于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0%给付立业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4)婚嫁金:被保险人于2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0%给付婚嫁金,本合同终止。
2.2.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3.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029.阳光人寿大富翁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大富翁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2010年3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分红是不保证的....................................................................... 4.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保险费的交纳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10.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2 合同生效 5.2 宽限期10.2 未还款项1.3 犹豫期10.3 合同内容变更10.4 联系方式变更10.5 争议处理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现金价值权益11 释义2.1 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11.1 保单年度2.2 保险期间 6.2 保单贷款1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3 保险责任 6.3 减额交清11.3 保单周年日2.4 责任免除11.4 毒品11.5 酒后驾驶1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7 无有效行驶证11.8 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11.9 净保险费3.1 受益人7.1 合同效力中止11.10 条款约定利率3.2 保险事故通知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11.11周岁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8 合同解除3.6 诉讼时效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4 保单红利9 如实告知4.1保单红利的确定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2 保单红利的领取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7-1阳光人寿大富翁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大富翁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安心贷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年,自生效日起算。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意 外 身 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给付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2.3.2
意外全残 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 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 公 司 合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6 如实告知
6.1
明 确 说 明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与 如 实 告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阳光丽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180天至50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满期保险金给付表》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无息返还已缴的本合同及《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的疾病,是指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外的其他疾病。
第四条责任免除对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车期间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七、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阳光人寿保险A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解析
阳光人寿保险A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解析阳光人寿保险股份A类团体寿险投保规那么〔202001修订版〕1.0名词解释1.1普通投保规那么:指投保团体寿险业务的普通性要求和规那么。
关于每一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一个或多个险种,均应契合该规那么。
未特别指明的规那么,均针对被保险人。
1.2特殊投保规那么:指投保团体寿险业务的特别规那么和准那么,是对详细险种和特殊人群投保的规那么和规则。
普通投保规那么和特殊投保规那么应同时契合,并且特殊投保规那么中的各项要求和规则应同时满足或契合。
1.3基本保额:是指每一险种费率表中给出的保额单位1.4风险保额:是指每一有效保单及正在央求的投保书在该保单所载的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作时〔身故、高残或罹患严重疾病〕,条款商定给付的最高限额。
1.5高保额件:指某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购置的各有效保险单及正在央求的投保书累计寿险风险保额超越50万以上、或累计不测险风险保额超越50万以上,或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不测险风险保额超越70万以上的投保件。
一次投保累计保额超越高额件规范的,不可以直接纳取暂收保费,待核保赞同收费后才可以收取首期保费。
1.6寿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寿险因身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
1.7不测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不测险因不测身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
不包括公共交通不测和航空不测险保额。
1.8严重疾病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重疾保险因患严重疾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
假设重疾险有死亡给付责任,那么同时计入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2.0普通投保规那么2.1保额与保费的相关规则2.1.1最低保额的限制:每一险种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2.1.2最低保费限制:每一投保央求的一年期以上主险最低期交保费为500元,最低趸交保费为2000元;主险为一年期险种的整单最低保费为150元。
2.1.3年支出与保额的关系:投保人的累计年交保费不得超越其团体年总支出的20%,或需求投保人提供额外的财务资料。
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险种特色】
储蓄型险种,规划孩子成年之后和“三十而立”之前不同阶段的重要需求,即在18~28岁期间,按照不同比例给付大学教育金、创业金、深造金和婚嫁金,同时兼有身故保障功能。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
1、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大学教育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深造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60%给付深造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立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0%给付立业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4、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0%给付婚嫁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缴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以上“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缴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其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免缴剩余的期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一切以保险公司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阳光保险寿险官
阳光人寿[2016]医疗保险006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阳光人寿保险股分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全能型)条款阅读指引TEMA-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认真阅读本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明白得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说明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第二天起10日内您能够要求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但需补交您已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您有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续保本保险的权利...................................................被保险人能够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 、您有退保的权利.........................................................................您应当专门注意的事项咱们对免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专门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份.................. ................................................、、、、、、、、12被保险人应到大体医疗保险协议治理医疗机构就医...........................................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咱们的义务....................................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咱们保留提高或降低医疗保险责任风险保费费率的权利.......................................退保会给您造成必然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咱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说明,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 .. (12)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7 合同解除 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犹豫期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 保)的手续及风险 8 保单权益转移 医疗保险责任 医疗必需且合理 医疗费用 住院保单权益转移 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门急诊 专科医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期间、续保与保证续保期间9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合同效力中止 恶性肿瘤 高血压病 保险金额合同效力恢复 糖尿病 冠心病 恶性肿瘤早期筛查 医疗保险责任个人账户积累责任责任免除10 如实告知 退休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3 保险金的申请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异常 受益人保险事故通知限制 醉酒 毒品 保险金申请酒后驾驶 保险金给付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健康管理服务的申请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诉讼时效合同效力终止 机动车 潜水攀岩 探险 武术比赛4保险费的交纳及费率调节机制 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内容变更 被保险人状态变更 补充医疗保险状态变更 联系方式变更 保险费的分配争议处理 特技表演 差额返还机制保险事故鉴定 康复治疗医疗事故 5 个人账户12 释义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个人账户设立周岁 法定退休年龄 基本医疗保险 保单月度 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个人账户价值的使用简单赔付率 结算利率 退保费用被保险人身故后个人账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 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最低保证利率 未满期净风险保费户处理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 既往症 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 团体有效身份证件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全能型)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咱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分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咱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全能型)合同”,“本保险”指“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全能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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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0901修订版)1.0名词解释1.1一般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一般性要求和规则。
对于每一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一个或多个险种,均应符合该规则。
未特别指明的规则,均针对被保险人。
1.2特殊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特别规则和准则,是对具体险种和特殊人群投保的规则和规定。
一般投保规则和特殊投保规则应同时符合,并且特殊投保规则中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应同时满足或符合。
1.3基本保额:是指每一险种费率表中给出的保额单位1.4风险保额:是指每一有效保单及正在申请的投保书在该保单所载的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时(身故、高残或罹患重大疾病),条款约定给付的最高限额。
1.5高保额件:指某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购买的各有效保险单及正在申请的投保书累计寿险风险保额超过50万以上、或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超过50万以上,或累计寿险风险保额+意外险风险保额超过70万以上的投保件。
一次投保累计保额超过高额件标准的,不可以直接收取暂收保费,待核保同意收费后才可以收取首期保费。
1.6寿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寿险因身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
1.7意外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意外险因意外身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
不包括公共交通意外和航空意外险保额。
1.8重大疾病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重疾保险因患重大疾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
如果重疾险有死亡给付责任,则同时计入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2.0一般投保规则2.1保额与保费的相关规定2.1.1最低保额的限制:每一险种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2.1.2最低保费限制:每一投保申请的一年期以上主险最低期交保费为500元,最低趸交保费为2000元;主险为一年期险种的整单最低保费为150元。
2.1.3年收入与保额的关系:投保人的累计年交保费不得超过其个人年总收入的20%,或需要投保人提供额外的财务资料。
被保险人的累计寿险+意外险+重大疾病险风险保额与其年收入的关系如下:注:收入是指稳定、合法的劳动收入。
不包括投资收益、房租、股票分红、银行利息等。
2.1.4职业与保额:被保险人的职业在职业分类表中属1-4类职业不做最高限制,5-6类职业者投保限额见下表:注:从事两种以上职业者,应归入较高风险的职业类别。
2.1.5职业加费规定2.1.5.1被保险人所从事职业对应的代码和危险等级依据寿险职业分类表确定,6类以上职业全部拒保。
2.1.5.2投保主附寿险1-4类职业不做职业加费,寿险五六类职业加费标准如下:五类职业年交每万元保额加费20元,趸交每万元加费200元。
六类职业年交每万元保额加费50元,趸交每万元保费加费500元。
2.2投保年龄的限制本规则中的投保年龄以周岁为准,以费率表所列年龄为限。
0岁的孩子必须是出生后满30天(含30天)才能投保。
2.3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清(趸交)、年交两种方式。
2.4 保险利益2.4.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必须存在保险利益。
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并详述于投保书。
投被保人与受益人之间也要存在合理的利益关系。
2.4.2公司、单位或法人不能作为投保人;签章处不能有公司、单位盖章。
2.4.3 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父母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投保含有身故保险责任的保险时,投保人必须为父母。
2.5异地投保限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一方为异地者不予受理。
异地者指非当地户口且未在当地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者(“当地”指“代理人展业区域内”)。
2.6特殊人群投保规则2.6.1未成年人投保规定2.6.1.1 根据保监会有关文件规定,被保险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含有身故给付责任的保险时,投保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被保险人累计死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一定限额(北京、广州、上海、深圳限额为10万,其它地区限额为5万)。
2.6.1.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不能超过20万。
2.6.1.3 投保人需为18周岁以上有支付能力的成年人,年龄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有固定工作、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除外。
2.6.2一般学生/无业人员(职业代码为5000001)投保限制一般学生是指全日制学生,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人。
18岁以上一般学生/无业人员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20万,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如学生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在本公司投保的有效保险单其累计寿险风险保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则该学生投保的寿险风险保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20万,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2.6.3家庭主妇(职业代码为6071203)投保限制家庭主妇作为被保险人的寿险风险保额累计不得超过30万元,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20万,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如丈夫在我公司投保较高保额寿险(超过上述保额),经公司审核,家庭主妇保额可以适当增加但累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其丈夫的保险金额且不得超过50万元。
2.6.4孕妇投保规则被保险人怀孕28周以上需提供孕产妇保健手册,或者做普通体检与尿液常规检查。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10万。
2.6.5军人(职业代码为9000003、9000006的军人除外)、警察投保限制一般军人、普通警察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为30万元,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20万,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高风险兵种如伞兵、爆破兵、化学兵、潜水兵、负有布雷爆破任务的工兵、空中及海上服役者不予承保。
2.6.6离退休人员(职业代码为5000002)投保限制离退休人员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20万,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2.6.7非本地人(含港澳台)或外籍人士投保规定非当地户口或外籍人士,但居住在该地区一年以上,有固定住址及工作单位者,可在当地投保。
如有效证件为非身份证则需提供被保险人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台胞证、护照等。
非本地人投保续期保费只能选择银行自动转账。
外籍人士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200万,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100万。
2.6.8残疾人员投保2.6.8.1残疾的限定:残疾发生必须两年(含两年)以上,投保时残疾部位及程度固定,无相关其他疾病或后遗症。
2.6.8.2残疾人员投保个人寿险必须有正常职业,并一律须经体检,核保人员可视被保险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契约调查。
2.6.8.3残疾人员从事第五类或第六类职业,作为被保险人不予承保。
2.6.8.4残疾人员投保含有残疾保险金的保险,必须在承保时附加特别约定:“对被保险人已有残疾部分(注明)不承担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2.6.8.5具体限额及体检规定为:注1:残疾者投保医疗保险需核保个案处理,轻度残疾(如小指或者无名指缺失一节等)不受限制。
注2:上肢缺失或下肢缺失指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的缺失,机能丧失者视同缺失处理。
2.7拒保的疾病凡曾经或正在罹患下列疾病者,不予承保:●智能障碍和患有精神疾病者,如痴呆、精神病后遗症等。
●重度残疾,如双目失明、两肢以上断离等以及手指缺失四指以上而从事危险工作者。
●恶性肿瘤。
●慢性酒精中毒。
●肝硬化。
●严重糖尿病(如糖尿病伴蛋白尿)。
●肾切除三年以内(外伤性切除不在此限)。
●尿毒症。
●脑血管病,如脑出血、脑梗塞等。
●艾滋病及HIV呈阳性者。
●接受器官移植(不包含皮肤移植)者。
●曾经或正在吸食或注射毒品者。
●经核保审核不能承保的疾病2.8体检规则2.8.1体检资料有效性及有效期规定体检结果自体检之日起6个月以内有效。
被保险人在6个月内新增保险金额或购买新的保险单,需做体检项目与上次体检相同时,可不需再行体检。
超过6个月以上需重新体检。
若被保险人可提供半年以内由单位、学校组织的在市级医院或正规体检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资料原件,经核保人审核后可视作有效体检资料。
但体检项目不够齐全时,核保人应要求加做或复查未能提供的体检项目。
2.8.2体检额度计算累计寿险风险保额,并按照下表核定体检项目:同时需单独计算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并按照下表核定体检项目:2.8.3累计意外险保额超过200万元,需要体检,体检项目为普检+心电图+血清A+B超设定的免体检额度内,公司在免体检件中按不低于1%的比例抽取一定件数作为“抽检件”进行体检。
核保人员视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对于未达到体检标准的申请如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被保险人体检。
注1:(1)普检(即一般检查)=内科+外科+眼科+尿常规(含尿镜检)(2)血清项目A=ALT、AST、HBsAg、HBsAb、HBeAg、HBeAb、HBcAb、CHO、TG、HDL、LDL、GLU、BUN、Cr (3)血清项目B=GGT、TP、AP、TBIL、DBIL(4)血清项目C=HCV(丙肝抗体)(5)血清项目D=AFP(甲胎蛋白)+CEA(癌胚抗原)(6)血清项目E=RPR(梅毒血清试验)+HIV(艾滋病病毒抗体)(7)血清项目F=血清项目(A+B+C+D+E)(8)胸部X线=胸透(或胸片)(9)B超=肝、胆、胰、脾、肾、子宫附件(女)注2:(1)普检时发现有贫血貌的须检查血常规。
(2)普检时发现有手术瘢痕者须询问既往史。
(3)普检时发现血压升高(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须让受检者休息10-20分钟后再行测量两次血压,共测量三次。
(4)普检超重加做腹部B超、血脂和空腹血糖。
(5)如果发现尿糖阳性,须加做空腹血糖和糖化血红蛋白,如果发现空腹血糖增高,加做糖化血红蛋白。
(6)吸烟超过30支/日须加做胸片(7)寿险保额超过100万或重疾险保额超过50万则需要检查血常规。
2.8.4体检注意事项2.8.4.1保险代理人应安排被体检人在体检通知书所要求日期之前到公司指定体检机构体检。
自体检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30天体检报告书仍未返回公司的,该投保件将作为逾期申请处理。
2.8.4.2体检时,被体检人必须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及体检通知书,否则不予体检。
对于小于18周岁的被体检人,体检须父母或监护人陪同并在体检报告书上签名。
2.8.4.3体检时,体检医师应对体检报告书中关于被体检人健康状况的问题进行询问,且被体检人应签字确认。
2.8.4.4女性被体检人应避开生理周期体检,请在月经结束3日后接受检查。
2.8.4.5体检报告书一律由本公司指定人员自体检机构取回,不可由保险代理人带回。
本公司对体检结果严格保密,保护被体检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