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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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保护航空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航空旅客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第三条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适用于合法订立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伤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二) 被保险人酗酒或服用毒品后造成的;(三)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危险活动时造成的;(四) 被保险人有意违反航空安全规定时造成的;(五) 其他不承保事项。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15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单,并确认被保险人的身份及保险标的。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保险费及费率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人不得擅自修改保险合同内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保险合同。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与保险事宜有关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

第十条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金赔偿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实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金。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十三条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性交纳和分期交纳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保险费用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纳,逾期不交的,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保险费用的计算应当按照已经确定的费率以及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和保险期限等因素计算。

2023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本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订立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为双方约定的条款:第一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保日起至终止日止。

起保日是指甲方收到乙方的保险费,并接受乙方投保申请的当日。

终止日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之日。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因乘坐航空器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者医疗费用支出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乘坐航空器期间,乙方非出于自愿的、突发的、非正常的事件,导致乙方身体上的伤害。

3. 甲方将根据乙方投保的保额,按照下表的标准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身故:按照乙方投保的保额全额赔付。

(2)伤残:根据乙方伤残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赔付,比例根据《航空旅客伤残赔偿金标准》确定。

(3)医疗费用:按照乙方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赔付,赔付限额为乙方投保的保额的80%。

1. 本合同约定了免赔额的金额,即乙方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赔偿金额高于该免赔额时,甲方才承担赔偿责任。

2. 免赔额的计算方式为:乙方投保的保额的5%。

第四条保险费的交付和计算1. 乙方应当在起保日向甲方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根据乙方投保的保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得出。

2. 如乙方未按时交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 在乘坐航空器期间故意自残或自杀。

2. 故意造成或增加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

3. 投保时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与本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申请理赔的手续和期限1. 在乙方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申请理赔所需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信息。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1. 引言本合同是基于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约定,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向其提供保障。

本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理赔的条件和程序。

2. 被保险人范围和保障对象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 合法订购本保险产品的航空旅客; - 年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购并成为受益人;保障对象为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3. 保险责任3.1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方案,保险金额将在合同生效时确定,并在合同附件中明确列明。

保险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进行赔付。

3.2 保险责任的范围本合同保障对象发生意外伤害导致以下情况的,保险人将依法履行赔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因飞机事故导致身故; - 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因飞机事故导致残疾; - 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因飞机事故导致需要医疗治疗的伤害; -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

3.3 保险责任的排除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资格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飞机; -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自杀或者故意犯罪; - 被保险人参与赌博、斗殴或者醉酒滋事; - 被保险人患有已知的疾病或者先天性残疾。

4. 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 尽快向保险人报案; 2.提供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3. 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完成相关的调查和鉴定。

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后,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理赔审核,并按照保险金额和损失情况进行赔付。

5. 保险费和合同终止5.1 保险费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按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日期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注明。

5.2 合同终止条件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 合同期满; - 被保险人放弃保险; - 被保险人死亡。

6. 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乙方:(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邮编)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有承保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资格和能力。

2、乙方为一名民用航空旅客,需要购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以获得充分保障;3、双方均同意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签订本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乙方登机起飞之日(或乙方进入起飞候机室之日)开始,至乙方中途下机、或到达目的地下机并出候机室之日止。

二、保险责任1、本合同保险责任仅针对乙方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航空器意外事故而导致下列伤害:a、身故:将给付受益人乙方保险金额。

b、残疾:将给付乙方按照国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应比例的保险金。

c、急救费用:根据乙方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性质和程度,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提供申报的必要材料,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接受医疗诊疗等必要程序。

三、保险金额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元)。

2、本合同保险金额在理赔时按照人民币计算,为最终保险金额。

四、保险费1、本合同保险费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保险费支付方式:(一次性、分期、时间及方式等)。

2、保险费金额为人民币(×××元)。

五、解除合同1、如果乙方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隐瞒情况,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有权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2、如果乙方中途下机,保险责任终止。

如乙方发生身故或被残疾,其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停止保险责任,并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

六、法律约定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纠纷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如本合同条款遭到双方和解释异议,可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作为乘客在乘坐甲方指定的航空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乙方登上保险航班起始,至抵达目的地离开保险航班终止。

在此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均为保险事故。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承担保险责任。

2. 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事故、爆炸、火灾、坠落等。

3. 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五、不赔偿事项1. 乙方在保险期间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意外伤害;2. 乙方故意自伤或自杀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3. 乙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4. 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伤害。

六、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需求及甲方的规定确定,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间计算。

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合同。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申请理赔。

2. 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身份证明、事故鉴定报告等。

3. 甲方收到完整理赔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赔偿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间结束自动终止。

2. 乙方在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到期后自动失效。

3.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的所有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3.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影响条款的实际含义和法律效力。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合同目的:本合同是为保障乙方在乘坐甲方规定的客运航班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人身伤害所致经济损失,乙方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2. 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1)保险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3. 保险责任:(1)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坐飞机(含登机、下机、行李操作等行为)所产生的人身损害,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合同范围内为乙方提供保险赔偿金;(2)本保险公司将在被保险人未来发生伤残或死亡事故的情况下,向被保险人的指定受益人支付意外死亡或伤残保险金。

4. 保险金计算标准及赔偿程序:(1)意外死亡或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乙方实际缴纳的保费为基础,根据下表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赔偿金额---|---意外身故|100%保额猝死|100%保额双眼失明|100%保额一手一足残疾|100%保额一手或一足残疾|75%保额一眼失明|50%保额一耳失聪|20%保额(2)申请赔偿程序:①乙方须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及赔偿期内提出书面申请;②乙方须向本保险公司提交以下证明材料:a) 报案时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b)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证明及治疗期间病历等资料;c) 其他本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③乙方须在遭受意外之日起30天内书面向本公司报案;④乙方或其合法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交门诊或住院的医疗费用票据。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3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3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作为乘客在乘坐甲方指定的航空器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乙方登上航空器时开始,至乙方离开航空器时终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因乘坐航空器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

五、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乙方需求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2. 保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保费。

保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乙方在保险期间内主动放弃保险权利。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1)保险期间结束;(2)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受伤或死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完保险责任;(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七、免责条款1. 甲方对下列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1)乙方在航空器上自杀、自伤、违法行为等导致的伤害或死亡;(2)乙方在航空器上从事体育运动等高风险活动导致的伤害或死亡;(3)乙方患有疾病或身体原因导致的伤害或死亡,但甲方在投保前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2. 除此之外,甲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承担其他未在本合同中明确列明的责任。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下列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指定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民航班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2、列车(包含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列车(含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3、轮船: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4、客运汽车(包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期间(自进入客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一、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伤残,并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者《III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该两表下列合称“伤残给付表”)所列伤残程度,本公司按该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中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本公司按各伤残项目对应的比例之与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一致伤残项目属于身体的同一肢,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进行给付。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如有)共同构成。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航空器上发生意外伤害所致的身故、残疾或紧急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2. 飞行意外伤害责任: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器过程中因提供航空服务方原因,发生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 登机意外伤害责任:被保险人在登机过程中意外受伤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伤残或紧急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三、保险费1. 保险费的支付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30天内缴纳,否则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将在投保单中进行规定和说明。

四、保险期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生效之时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终止时间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解除劳动合同或航空服务责任,则该保险合同终止。

但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五、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并将医疗费用的发生进行核实和审核。

3.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然后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六、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间内,每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总额不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3.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分为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三部分,具体赔偿比例和限额将在保险条款中进行详细规定和说明。

七、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1.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解除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

2.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返还未到期的保险费,但要扣除相应的手续费。

2023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约定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和乙方投保人订立,以下条款为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定。

第二条保险责任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作为旅客,在参与航空交通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需要医疗费用支出,甲方保险公司将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乙方在航空交通活动中,不幸遭遇的意外事件,导致身体伤害、伤残或者身故的情况。

3.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意外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用、意外身故给予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给予受益人的伤残保险金等。

4. 保险责任的赔偿基准由甲方保险公司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确定。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费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乙方投保的金额。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费,保费支付方式由甲方保险公司确定。

3.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费,甲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保险起期至保险终期,详细的保险期限由双方约定确认。

第五条索赔申请和受益人指定1. 如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乙方或其代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

2. 乙方应如实提供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凭证、医护人员诊断书、法医鉴定书等。

3. 乙方可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一经指定即不可更改。

如乙方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无法认定的,保险金按照乙方的继承法规定分配。

第六条免责事项1. 如果乙方故意制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饮酒、吸毒、自残等情况下自愿参与航空交通活动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甲方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如乙方故意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甲方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 如果乙方参与的航空交通活动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 在乙方持有其他保险合同,并已获得其他保险公司的赔偿时,甲方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赔偿乙方未获赔偿的部分。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金额:合同中应明确保险公司对每位乘客的最高赔
偿金额。

通常根据乘客的航班里程、乘机等级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范围:合同应明确哪些意外事件将被保险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

通常包括飞机事故、空难、进出机场途中的交
通事故等。

3. 免赔额:合同中可以约定乘客需要承担的自付金额。


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偿。

4. 保险期限:合同中应明确保险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5. 保险责任:合同中应明确保险公司对于乘客因意外伤害
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6. 投保年龄限制:合同中可以规定投保人的年龄范围,超
出该范围的人员将不能获得保险。

7. 保险索赔:合同应明确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条件,以及需
要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8. 保险终止:合同中可以约定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例如
保险期限到期、乘客不再满足投保条件等。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具
体合同内容可能会根据保险公司和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
代理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自己明确了解并接受合同中的
条款和条件。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保险概述本合同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旅客(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旨在保障乙方在乘坐航空器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损失得到合理赔偿。

本合同条款详细阐述了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合同生效及终止等相关内容。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1. 本保险的标的为乙方乘坐航空器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等损失。

2. 甲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对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2)对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3)对乙方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保险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乙方在航空器上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航班延误、行李丢失等情形。

2. 本保险不承担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1)乙方在航空器上自杀、自伤;(2)乙方因病导致的医疗费用;(3)其他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方案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由乙方支付,具体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方案及保险期限确定。

五、合同生效及终止1. 本合同自乙方支付保费并签署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自乙方到达目的地并完成行程后终止。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离团或取消行程,需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退保手续。

六、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申请理赔。

2. 乙方申请理赔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有效身份证明;(2)医疗证明及相关费用发票;(3)航空行程凭证;(4)理赔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理赔材料后,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核实并尽快处理。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太平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九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十五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三条投保范围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受益人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条保险金申请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二条诉讼时效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四条争议处理第十五条释 义(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提示: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三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所载有效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之日止,保险单所载有效期内未发生意外事故,保险费将不予退还。

二、保险责任本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航空旅行而遭受以下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意外身故2、意外伤残3、医疗费用(1)发生在飞机上的医疗费用(2)因意外伤害导致在国内医院的治疗费用三、保险金额及赔偿标准1、意外身故1.1保险金额:人民币五百万元整。

1.2赔偿标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额给付。

2、意外伤残2.1保险金额:人民币五百万元整。

2.2赔偿标准:(1)二级伤残:按照投保人所约定保险金额的70%赔偿;(2)三级伤残:按照投保人所约定保险金额的50%赔偿;(3)四级伤残:按照投保人所约定保险金额的30%赔偿。

3、医疗费用3.1保险金额: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3.2赔偿标准:(1)发生在飞机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额赔偿;(2)因意外伤害导致在国内医院的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额赔偿,但以投保人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上限为限。

四、免赔额和免除责任4.1免责事项被保险人饮酒或服用其他药品或处于疾病或生理状态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后果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2免赔额事项本保险合同约定产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只承担免赔额后的实际损失赔偿责任。

免赔额为被保险人每次受到意外伤害所产生的总医疗费用的10%。

五、保险费率1、本合同保险费率的确定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率报价单为准。

2、保险期间内,若发生保险合同有关内容发生变化,保险费率相应变化,投保人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

六、保险费和付款方式1、本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为双方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后,保险费以年度方式支付;2、保险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不可分期支付。

七、保险合同的解除1、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经审核,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本合同保险费将不予退还。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3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3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涉及因航空意外伤害导致乙方身体受伤或死亡的风险。

三、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乙方登机开始,至其抵达目的地机场离开飞机起降舱时止。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用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计划确定。

2. 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支付保险费用。

五、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因航空意外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乙方在保险期间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支付已产生的保险费用。

2.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2)乙方在保险期间从事违法活动。

1.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乙方身体受伤或死亡,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乙方在登机前已存在的疾病或伤情;(2)乙方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或参与高风险运动。

2. 甲方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间接损失;(2)精神损害赔偿。

八、赔偿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收到证明材料后,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核实并支付赔偿金。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乙方应遵守航空安全规定,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

2. 甲方有权对保险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应及时通知乙方。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特别提示甲方提示乙方注意阅读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和健康告知部分,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乙方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自愿投保本保险。

太平无忧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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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9页太平无忧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年1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八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目录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太平无忧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第2页,共9页目 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投保人))与我们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3)第四条 保险责任 (3)第五条 责任免除 (3)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4)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4)第八条 续保 (5)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九条 受益人 (5)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5)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6)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6)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6)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6)第十五条失踪处理...................................................................................................................................................................6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7)第十七条 犹豫期 (7)第十八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7)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第二十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第二十二条 年龄错误 (8)第二十三条 未还款项 (8)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8)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8)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8 附表一附表一::现金价值表. (9)太平无忧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第3页,共9页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投保人))与我们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2024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范围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情况下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1. 在乘坐由合同中指定的正式航空公司运营的地面距离的航班期间,意外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2. 在登机和下机过程中,因意外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3. 在乘坐由合同中指定的正式航空公司运营的航班期间,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而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4. 在乘坐由合同中指定的正式航空公司运营的航班期间,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而导致的行李丢失或损坏。

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支付1. 对于在乘坐由合同中指定的正式航空公司运营的航班期间发生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合理的医疗费用,并在确认伤残程度后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对于因此意外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身故赔偿金。

2. 对于因登机和下机过程中的意外导致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合理的医疗费用,并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对于因此意外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身故赔偿金。

3. 对于因航班延误或取消而导致的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承担相应的费用赔偿。

4. 对于因航班延误或取消而导致的行李丢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

三、保险费和有效期1. 被保险人需要在购买机票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不同航班距离和航空公司的风险评估来确定。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航班出发当日起至航班到达目的地当日止。

四、保险事故处理流程1. 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或延误、损失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理赔调查,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理赔处理。

3.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行为涉嫌故意或恶意欺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保险合同解除1. 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7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7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7篇篇1一、保险概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旨在为航空旅客提供意外伤害保障。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航空旅客在飞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合同当事人1.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2. 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本保险并与保险人签订本合同的个人或单位。

3. 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遭遇意外伤害的旅客。

三、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残疾: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残疾保险金。

3. 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因意外伤害需要就医治疗,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最高限额。

2. 保费:投保人应支付的保险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年龄、航班类型等因素确定。

五、合同期限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保费并收到保险单之日起生效,至被保险人完成所购买航班的航空旅行结束之日止。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投保人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保险人按照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计算应退还金额。

2. 合同终止:发生保险事故后,本保险合同自然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合同期满自动终止。

七、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被保险人自杀、犯罪行为;(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

2. 具体免责事项,保险人与投保人可在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八、理赔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 保险人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后,将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通知投保人理赔结果。

3. 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保险金。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4)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4)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双方身份甲方为保险公司,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营业执照,经营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保险业务。

乙方为航空旅客。

第二条保险责任1.甲方对乙方在本保险期间内,因航空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或者残疾,承担赔偿责任。

2.本保险赔偿金额结合厘定伤残等级、患病程度、人身伤残保险金等方式,实行分段赔付,具体赔付标准和金额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3.其他保险责任另行约定。

第三条保险费1.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前,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以保险单为准,甲方有权根据保险期间内的实际风险情况,调整保险费的金额,并在通知乙方后进行调整。

2.乙方未及时缴纳保险费,视为未投保。

第四条保险期间1.本合同生效日期为保险费交纳当日零时起。

2.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保险单所载明之时间内。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者本合同被解除、终止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风险排除1.对于乙方在旅途中发生的非航空意外伤害,甲方不予承保;2.如乙方在本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航空意外伤害,甲方不予承保:1)非正常航班安排所导致的事故;2)乙方在航空器上遵照安全规定所致事故;3)纯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4)战争、外邦敌对行为、暴动、罢工等公共事故所导致的事故;5)未获航空器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租用人授权搭乘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索赔1.乙方发生航空意外伤害,应于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交有关证明和资料。

2.甲方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及时派出定损员进行调查核实。

3.在甲方确认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标准及时进行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提供虚假的信息,导致本合同成立时存在虚假情况以至于甲方无法核实该情况的正确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险费;2.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不能行使保险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险费;3.其他违约情况均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民航客运班机的旅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团体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及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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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三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九条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十五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受益人第九条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申请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二条诉讼时效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四条争议处理第十五条释义(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提示:一、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三条。

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并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第 1 页,共 6 页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10、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六条保险期间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 20 元。

三、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第 2 页,共 6 页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一、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第 3 页,共 6 页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释义意外伤害等效航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毒品现金价值: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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