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概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有以下几个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是一定人员和一定财产的组合。它体现了社会经济特性和社会组织特性。其经济特性是指企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经济活动,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其组织特性是指企业由多人组成,有自己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工作程序。

2.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交换、服务等,是以满足社会需求、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企业利润为目的的活动。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要单独计算成本费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取得合法资格,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护。

(二)企业的分类

企业根据不同的标准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1.根据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种分类方法有利于明确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同时便于国家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

2.根据不同的行业,可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矿业企业等。

3.根据出资者或财产责任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这种划分方法便

于国家宏观管理。

4.根据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这种划分可明确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便于国家管理,同时便于企业间的经济交往。

二、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指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经济关系的法。可理解为:

1.企业法是指各种关于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的总称。有关于企业设立、组织和活动方面的法规;关于企业登记方面的法规;关于企业内部劳动用工方面的法规;关于企业财务、会计、税收管理方面的法规等。

2.企业法是指各种关于企业设立、组织和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3.企业法是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企业法可以表述为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企业法体系主要包括:《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确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仅指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广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除了包括以上含义外,还包括其他法规、规章,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化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

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内容如无特指采取狭义之说。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了其立法宗旨: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加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实现国有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的原则;

3.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原则;

4.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原则;

5.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原则;

6.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

7.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原则;

8.贯彻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形式相结合的原则;

9.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原则;

10.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法律特征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法律特征: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2.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3.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形式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是指依法组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并使之成为法人的活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要严格地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在此,要把企业设立与成立区别开来,设立强调的是确立企业法人地位的活动过程,成立强调的是该过程的结果,即企业法人地位已经确立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规定设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还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即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报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企业只有经工商登记,才能成立,才能取得合法的经营地位。

2.变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变更,主要是指企业的合并、分立及其他法定事由的变更。

(1)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变更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加入本企业,加入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吸收方存续的合并形式。新设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与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组合成一个新企业,各方分别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的合并形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