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完善信用体系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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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完善信用体系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内容摘要:本文从交易成本和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完善信用体系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指出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可以降低市场中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文章还探讨了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信用体系交易成本博弈论
信用是社会的基石。日前,国务院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意见,这标志着我国信用体系法制建设迈出重要的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对我国经济发展作用重大。
信用体系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交易成本的角度
根据科斯(Coase)的理论,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是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的,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由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成本等所构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信用是指因价值交换的滞后而产生的赊销活动,是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关系。
由于交易成本主要是交易各方在签订合约与执行合约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而通过建立健全社会法制化程度和经济体制,提高市场信息质量和整个社会的普遍信任度,改善市场交易环境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但是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所需要的高额成本是来源于每个纳税人所支付的税收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价值。一般来说,社会信任程度越低,越需要增加正式的规则,经济活动所需支付的税收也就越高,交易成本自然也就会越高。更为重要的是,完备的交易制度只是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的必要条件,如果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行为上不能很好地认同和遵守这些制度,那么,这些交易制度就会形同虚设。
根据信息的非对称性理论,交易双方在经济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不可能完全一致,当事人所掌握的自身信息总比外部人多,即双方所掌握的信息量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由于信息非对称性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所以对于交易者而言,需要成本来搜寻交易对象的各种信息,如果交易行为的透明度低并且交易行为的信息传递不够通畅,不守信用者就不能被其他潜在的市场参与者及时发现,那么他
以后就可以继续与其他交易对象进行交易,这样就会让交易者认为没有讲究信用的必要。
信用的建立,内靠个人道德修养的引导,外靠法律制度的制约。所以,要建立一种信用制度,能够制约失信行为,使守信者的利益得到保障,使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中讲求信用,注重商业信誉。完善的信用体系,能提高市场交易主体遵守交易制度的自觉性,建立市场交易主体问的普遍信任,规范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程度的要求也就越高。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就是为了一方面减少搜寻交易对手的信息成本,另一方面又使得各种交易行为透明和高效传递,从而节约交易费用。
(二)博弈论的角度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经济向现代化经济过渡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商品的价值越来越高,因为流动性强,所以一次性交易普遍存在。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可以作如下假设:甲、乙是市场上两个具有合作关系的厂商,在一次性合作中,他们都可以选择自己的合作策略(即讲求信用或不讲信用),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在一次性博弈中,由于每个参与者都是同时做出自己的一次性策略选择,从个人理性的角度出发,参与者所选择的是占优策略的结局,即甲、乙都不讲求诚信所得到的收益策略的结局(7,7)并不如甲、乙都采取诚信策略的收益结局(10。10)。也就是说。从个人理性出发所选择的占优策略的结局,即双方均不讲求诚信的策略结局(7,7),从整体上来看其实是最差的结局。当然,形成这种结局的基础是在达成诚信协议以后,每个参与者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都有冲动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从而独自采取不合作的策略;同时,在这种一次性博弈当中,任何参与者的违约和欺骗行为都不会受到惩罚。
如果发展健全完善的诚信体系,那么一次性博弈就变成了无限期重复博弈,即相同结构的博弈可以无限次重复下去。只要任何一个参与者在某一轮博弈中采取了不讲诚信的违约和欺骗行为,他便会在下一轮的博弈中受到其他参与者的报复策略的惩罚,而且其他参与者都会采取不讲诚信的策略。由此,首先采取违约和欺骗的一方就会丧失与其他参与者合作的机会而由此遭受损失。在这种无限期博弈当中,由于诚信体系的存在,规范和制度的约束对违约和欺骗方的惩罚和报复机会永远存在,所以每个参与者为了避免这种策略给自己带来的长期损失,都会放弃首先采取不讲诚信的做法。
所以,信用问题之所以产生,在于不守信用是有利可图的,那么,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就是让那些不守信用的个人和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而让那些守信用的人和企业获得很多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所以,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信用体系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征信数据的共享与开放机制不健全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建立全国性的信用数据库。没有真实、详尽的数据资料,任何信用体系都无从谈起,不管是个人信用体系,还是商业信用体系。有关信用资料的开放是建立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必要前提。
目前,我国大约60%的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但这些信息一般不向社会公开,这样,一方面会造成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和信用中介组织得不到需要的信用资料,很难开展信用管理和相关服务。
因此,为了对一个企业、一个自然人的信用历史进行记录、分析,各相关政府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
(二)信用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等一些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完整性受到很大制约。
由于我国目前的征信行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统一的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因此应尽快设立相应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竞争的方式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此外,应加快制定相关法规,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要建立从法律到规则、道德标准等一整套严格的约束机制,以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同时还要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此外,政府应该规范自身行为,严格履行其对社会的承诺,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执法部门要公正、廉明,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以提高政府公信力。使政府成为社会诚信的表率。
(三)信用中介机构不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