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体育比赛、庙会、游行游乐活动、集会等。
组织者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备,并取得相关许可。
第三条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经验,具备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活动方案中应包括人员组织、场地布置、安全设备、消防安全、医疗救援等内容。
第五条活动场地应具备安全、通畅、整洁的条件,保证观众进出场的安全。
特别是应注意防止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主办方应当根据活动规模和参与人数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确保观众的秩序和安全。
安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第七条活动场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设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主办方应当组织观众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主办方应当根据活动的特点和参与人群的需求,合理设置医疗救援点,并配备足够的医疗人员和急救设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主办方应当与安保、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和协调机制,确保活动期间各相关部门的快速响应和协作。
第十条主办方应当加强对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特别是对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群体,应给予特殊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组织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超出法定参与人数、违规使用场地等方式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组织者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办活动等。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doc
特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文艺演出;(三)展览、展销等商贸活动;(四)游园会、灯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民间信仰等民间传统活动、民俗活动;(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六)市、区人民政府承办且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大型综合性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商场、娱乐场所、人才中心、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在其合法固定场所内举行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实行大型活动联合审议、联合检查和联勤指挥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鼓励和推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组织安全风险评估;(二)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配备现场安全检查和监控设备;(四)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五)组织实施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六)接受相关安全监督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七)需要对参与大型活动人员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提前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大型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大型活动日益增多,如体育赛事、文艺演出、节庆活动等。
这些活动不仅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也推动了我国文化、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然而,由于大型活动的规模较大、参与人数众多,一旦出现安全问题或纠纷,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大型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以下是对大型活动相关法律规定的概述。
一、大型活动的定义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 体育比赛;2. 文艺演出;3. 群众性展览;4. 招商会、交易会、展销会;5. 纪念活动;6. 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大型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和安全责任1. 主办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是指提出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享有相应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
2. 承办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
3. 安全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对其举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并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三、大型活动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批: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1. 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器材、活动方案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确保活动安全。
2. 安全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责任人员、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2)对活动场所、设施、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3)对活动参与者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4)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维护活动现场秩序;(5)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学校大型集会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大型集会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集会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大型集会活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安全、后勤、教务等部门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大型集会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安全职责1.学校大型集会活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安全职责,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2.教务部门负责制定集会活动方案,合理安排活动流程,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3.后勤部门负责集会活动场地的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活动现场的水、电、消防等设施安全。
4.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现场安全秩序的维护,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活动现场的安全。
5.卫生部门负责集会活动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6.各班级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学生遵守活动纪律,不发生意外事故。
四、安全管理措施1.集会活动前,组织安全检查,确保活动现场的设施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2.集会活动中,加强现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集会活动期间,严格执行活动纪律,禁止学生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4.集会活动结束后,对活动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活动场地的安全。
五、应急预案1.学校应制定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处置程序。
2.应急预案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发生、报告、处置、救援等环节。
3.学校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六、安全教育1.学校应将大型集会活动安全教育纳入日常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2.集会活动前,对师生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明确活动纪律和要求。
3.学校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大型集会活动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应急避险能力。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群众性活动也越来越多。
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仅是促进社会繁荣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也是展示国家形象、促进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
然而,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下,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主要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监管部门三个方面着手,规范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首先,针对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条例要求他们必须有充分的组织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组织者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组织方案,认真查找所有潜在的安全隐患并以预防为主,确保管控措施到位。
同时,条例规定组织者必须具备严格的场内责任制度,落实场地安全管理责任,并委派专人对活动现场进行巡视和维护。
其次,条例对参与群众的安全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
参与群众在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需要遵守组织者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安全措施。
参与群众如果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该及时报告,配合组织者做好紧急应对工作。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参与者必须遵守现场秩序,不得私自燃放烟火和施行危险行为,以免危及他人安全。
最后,条例强调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需通过加大审批、检查、监管力度,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在活动现场,需要设立临时指挥中心,负责各项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的联系与合作,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能快速响应、迅速处置。
在制定这一条例的过程中,国家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常见的一些安全问题,规范了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场内秩序。
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这一条例的落实。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协力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和稳定,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校园秩序和学校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沪府令〔2015〕505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学校、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借用学校场地,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所有课余活动。
具体分类如下:A类:面向社会公众,每场次预计参与及观摩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所有课余活动;B类:仅限校内人员参与,每场次预计参与及观摩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所有的课余活动;C类:每场次预计参与及观摩人数达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所有课余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方必须是单位,个人不得申办大型活动。
第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职能部门,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六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及其所属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 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对参与及观摩人数要认真做好研判,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 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三) 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四) 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五) 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七) 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八) 接受公安、消防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接受教育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在幼儿园的大型集体活动中,保障孩子们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规范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每个孩子的身心健康,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活动前准备工作1.活动计划制定:幼儿园应提前制定每个大型集体活动的详细计划,包括活动目的、时间、地点、活动内容等,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和审核。
2.场地安全检查:活动前,确保活动场地的安全性,消除危险物品,修复损坏设施,确保孩子们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活动。
3.人员组织:确定活动期间的工作人员,明确各人职责和任务,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每个工作人员都能熟悉和掌握相关的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理方法。
4.装备准备:根据活动的性质,提前准备必要的装备和物品,保证在活动过程中的需要。
三、活动过程管理1.教师引领:活动期间,教师应引领孩子们进行活动,确保他们的安全,严禁孩子们离开活动区域或私自行动。
2.活动规范:在活动开始前,教师应明确告知孩子们关于活动的规范,如不打闹、不乱跑、不触碰危险物品等。
3.安全防范:教师在活动过程中应时刻注意孩子们的安全状况,防范各种意外情况的发生,如跌倒、碰撞等。
4.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期间,教师要定期检查活动区域的安全隐患,如绳子是否松脱、玩具是否损坏等,并及时处理。
5.不可控事件处理:在活动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控事件,教师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孩子们的安全,并及时向园方报告。
四、活动结束后1.清理场地:活动结束后,教师要带领孩子们将活动场地清理整理,清除危险物品和垃圾。
2.总结评估:活动结束后,对活动进行总结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汇总相关材料,作为安全管理的参考。
3.记录整理:活动相关的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包括活动计划、安全检查报告、教师培训记录等,以备将来的参考和备查。
五、制度宣传和提醒1.制度宣传:幼儿园应组织专门的会议或培训,向工作人员宣传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了解和遵守规定。
高校、大学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高校、大学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文艺、体育、集会、招聘、交流、会议、培训、考试等校园活动。
学校正常的教学、考试、科研、生产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校内禁止校外单位举办大型商贸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举办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大型活动审批和安全监督职责,学校其他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大型活动的有关安全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校内大型活动须由校内各部门主办或承办,校外单位不得在校内单独举办大型活动,大型活动安全总责任人须为校内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安全责任人须为该单位在册正式教职工。
主(承)办单位责任:(一)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工作预案,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二)做好大型活动安全物质保障工作;(三)开展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四)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五)接受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场地管理部门责任:(一)对大型活动工作方案进行审查,对活动现场进行监督,确保参加人数不得超过建筑设计容许人数;(二)对所属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活动场所建筑与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各种安全设施健全,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三)须确保安全通道标识、照明设施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四)活动举办期间场地管理人员须到场监督场地安全设施运行状况,并协助主(承)办单位维护好全程安全秩序;(五)协助主(承)办单位处理突发事件。
学校大型活动及人员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大型活动及人员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尤其是大型活动及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更是备受关注。
为确保学生、教职员工和来访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校大型活动及人员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活动前准备工作1.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评估和规划,确定场地大小、疏散通道等相关配套设施;2. 制定场地使用规定,明确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限制饮食和吸烟等行为;3. 设立安全检查通道和安全检查岗位,对进入场地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4. 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5. 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三、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1. 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监控场地内外的安全状况;2. 配置安全人员,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问题;3. 做好人流、车流和物流的疏导工作,保障活动现场的通行秩序;4. 设立警示标识,明确安全区域和禁止区域,引导参与者正确行为;5. 对人员进行分区域管理,设立工作人员专用通道和观众通行通道,确保人员流动的安全。
四、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1.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2.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药品,如消防器材、急救箱等;3. 建立报警和求救机制,配备应急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及时联络相关部门和人员;4. 制定疏散计划,明确疏散路线和集合地点,并定期组织演练;5.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建立紧急协调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活动结束后的安全工作1. 清点和检查场地设施,及时处理损坏或失踪物品,并做好安全记录;2. 整理和存档有关活动的资料,包括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3. 总结和评估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改进;4. 对安全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5. 加强与其他学校和相关单位的经验交流和合作,共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一、前言。
大型活动的举办对于社会文化交流、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精神生活的丰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大型活动参与人数多、场地广、设备复杂,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往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都是不可估量的。
因此,为了保障大型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制定和遵守相应的安全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内容。
1. 组织机构。
在举办大型活动前,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组织机构应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指挥部门等,各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畅通。
2. 安全演练。
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包括火灾逃生演练、突发事件处置演练等,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危机意识,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3. 安全设施。
在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上,应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安全疏散通道等,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疏散。
4. 安全监控。
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监控部门,对活动场地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5. 安全宣传。
在举办大型活动前,应加强安全宣传工作,向参与人员传达安全常识和注意事项,提高参与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6. 安全责任。
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条例,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三、结语。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只有通过严格的安全管理条例,才能保障大型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为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美好。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都能认真遵守安全管理条例,共同维护大型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管理机构
1.主办方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活动前、中、后的安全工作。
2.安全管理机构应有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和协调能
力。
第三条安全责任
1.主办方对活动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应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并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安保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应急处理流程,确保能够及时、有效
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条安全防范措施
1.在场馆周边设置警戒区域,禁止随意进出。
2.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保持日常维护。
3.加强入场安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尖锐物品等危险品进入。
4.设立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置
1.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
救援工作。
2.安保人员应配合执法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保护现场证据和维护
秩序。
第六条惩罚条款
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主办方不为安全管理不周到导致的后果负责,且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
1.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所有大型群众性活动适用。
以上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此规定,如有
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三章安全许可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
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安全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学校大型集会及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大型集会及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1. 引言大型集会和校外活动是学校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以增强学生的社交能力、团队合作意识和全面发展能力。
然而,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学校大型集会及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的要点和实施细则。
2. 安全责任2.1 学校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学校安全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大型集会及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组织的主要机构。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制定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 - 审核活动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 - 监督并协调各部门的安全工作; - 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并制定工作计划。
2.2 相关部门的安全职责学校各相关部门在大型集会及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中负有职责和义务。
主要包括: - 教务处:负责学生活动的组织和指导; - 后勤部门:负责场地和设备的安全维护; - 保卫处:负责保障活动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 体育部门:负责运动类活动的安全管理。
3. 活动策划与评估3.1 活动策划在举办大型集会及校外活动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活动策划。
活动策划应包括以下要素: - 活动目的和主题; - 活动时间和地点; - 活动内容和流程; - 参与人数和人员组织; - 安全保障措施。
3.2 风险评估在活动策划的基础上,通过风险评估来识别和评估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 活动场地的安全条件; - 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 参与人员的安全状况和特殊需求。
4. 安全保障措施4.1 人员安全保障在大型集会及校外活动中,学校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参与人员的安全,主要包括: - 人员身份核实; - 人员组织和岗位分工; - 安全人员配置和职责分工; - 紧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的准备; - 严禁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
4.2 现场安全保障活动现场的安全是大型集会及校外活动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
学校需要采取以下安全保障措施: - 确保场地安全、消防安全和电力安全; -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组织人员维护秩序和疏导人流; - 安排专人巡视和监控。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XX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的人员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境内举办的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安全风险评估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安全、人员流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评估。
第四条安全责任活动组织者和场地承办者应当对活动期间的安全负责,确保活动期间人员安全。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五条安保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应当配备足够多的保安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对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物品检查。
第六条应急预案活动组织者和场地承办者应当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条医疗救护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应当设置医疗救护站,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以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
第八条场地管理活动组织者和场地承办者应当确保场地内的建筑设施、用电用气设备、消防设备等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在活动期间不会因为设施问题而导致安全事故。
第三章管理监督第九条监督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动进行责令改正和处罚。
第十条举报奖励对于提供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给予奖励,并保障举报人的权益。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严格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修改和补充对于本条例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将依据需要进行相关修改并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其他本条例未尽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结束语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活动期间人员的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
如果大家在活动期间发现了任何不安全的行为或疏忽,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反映,共同创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保障学校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进行,提高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活动组织与领导1. 学校大型集体活动由指定的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组织和领导。
2. 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制定活动方案和安全措施,以及组织活动前的培训。
3. 活动组织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各相关部门和教师代表组成。
三、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教育与培训1. 活动参与者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活动的风险和安全措施。
2. 活动组织委员会将组织专门的安全培训,在培训中介绍活动场地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
3. 活动参与者必须通过培训并签署安全承诺书后方可参与活动。
四、活动场地的安全管理1. 活动场地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2. 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与场地管理方进行联络,确保场地的安全性。
3. 活动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定场地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五、活动中的安全措施1. 活动中必须设立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药品。
2. 活动参与者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头盔、护膝等,确保自身安全。
3. 活动组织委员会必须制定应急方案和演练,并确保所有人员都知晓应急程序。
六、应急管理1. 活动参与者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向活动负责人报告,并听从指挥。
2. 活动组织委员会应组织及时有效的救援,并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
3. 活动参与者在安全无保障的情况下,有权中止或退出活动,并向组织委员会提出报告。
七、活动后的安全管理1. 活动结束后,应对活动场地进行彻底清理和消毒,确保无安全隐患。
2. 活动组织委员会应组织活动总结会议,总结活动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八、监督与评估1. 学校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与评估。
2. 监督评估结果将作为活动组织委员会和学校领导改进安全管理的依据。
九、处罚与奖励1. 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特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文艺演出;(三)展览、展销等商贸活动;(四)游园会、灯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民间信仰等民间传统活动、民俗活动;(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六)市、区人民政府承办且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大型综合性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商场、娱乐场所、人才中心、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在其合法固定场所内举行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实行大型活动联合审议、联合检查和联勤指挥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第七条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鼓励和推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组织安全风险评估;(二)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配备现场安全检查和监控设备;(四)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五)组织实施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六)接受相关安全监督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七)需要对参与大型活动人员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提前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安全职责第三章安全许可第四章安全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在本市⾏政区域内举办⼤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
安全⽣产、消防、集会游⾏⽰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场所、场地,⾯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艺演出、体育⽐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型活动的安全⼯作,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作全⾯负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数⼀千以上的⼤型活动实⾏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型活动安全⼯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对⼤型活动安全⼯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型活动的安全⼯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型活动安全⼯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
第⼆章安全职责第七条⼤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下列安全职责:(⼀)进⾏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作⽅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三)配备与⼤型活动安全⼯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作⼈员;(四)为⼤型活动的安全⼯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六)对参加⼤型活动的⼈员进⾏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妨碍⼤型活动秩序的⾏为,发现违法犯罪⾏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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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文艺演出;(三)展览、展销等商贸活动;(四)游园会、灯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民间信仰等民间传统活动、民俗活动;(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六)市、区人民政府承办且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大型综合性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商场、娱乐场所、人才中心、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在其合法固定场所内举行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实行大型活动联合审议、联合检查和联勤指挥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鼓励和推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组织安全风险评估;(二)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配备现场安全检查和监控设备;(四)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五)组织实施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六)接受相关安全监督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七)需要对参与大型活动人员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提前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承担安全风险评估的单位应当到活动现场踏勘调查,准确评定安全风险等级。
鼓励承办者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大型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名册管理制度,为承办者的委托评估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依法有资质要求的,承办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不得隐瞒大型活动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二)配合承办者、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并保证畅通;(四)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引导标志,并维护安全秩序;(五)配备完好、有效的应急照明、广播和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分为极高、高、中、一般、低五级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大型活动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指导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有关安全责任单位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承办者根据风险评估报告评定的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一)拟印制、发售票证单场次一千张以上的;(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一)跨区举办的;(二)预计参加人数五千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三)展位总数在一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地所在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认为由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管理更有利于活动安全的,可以指定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二)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四)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
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现场平面图;(二)岗位功能设置、岗位安全力量的配置,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三)活动场所相关消防审批手续、舞台搭建及装饰装修材料样本及防火性能证明文件;(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及交通组织示意图;(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大型活动拟印制、发售票证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票证管理方案、样本及查验票证的措施;大型活动需采取安全检查措施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按照相应安检等级制定的安全检查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承办者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相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二)活动方案和活动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德;(三)活动场所、设施、人数符合安全要求;(四)安全工作方案符合规定,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四)本地区处于重大疫情期间的;(五)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大型活动主管部门接到举办大型活动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各相关单位通报活动举办申请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举办大型活动的意见和具体工作要求反馈审批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具体工作要求,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设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临建设施(含室内、外高空吊装电器照明等设施)现场安全检查,参与大型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救援;(二)安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综合监管,参与大型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三)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对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四)卫生部门负责大型活动期间的公共卫生监测控制工作,并提供医疗急救服务保障;(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及周边市容环境秩序巡查工作;(六)市政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确保活动期间水、气运行安全稳定,并督促落实安全责任;(七)电业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供电安全进行监督和保障;(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及时组织相关安全监督职能部门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联合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
检查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数据库,向社会提供大型活动的相关安全信息。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数据库包括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第三十三条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第四章安全实施第三十四条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内容、安全风险等级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举办活动。
依法取得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不得转让。
第三十五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的至少二十四小时前完成场地和舞台的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