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防火间距
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
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指在城市建设中,为了减少火灾蔓延的风险,规定了相邻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
这个间距要求通常根据建筑物的高度、用途、建筑材料等因素而定,旨在确保火灾发生时,火势不易蔓延到相邻建筑,从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具体的防火间距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建筑法规而异,以下是一些通常的考虑因素:
1. 建筑高度:一般来说,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更为严格。
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防火间距可能会相应地增大。
2. 建筑用途:不同用途的建筑可能面临不同的火灾风险。
例如,住宅区和商业区的防火要求可能不同。
3. 建筑材料:使用防火性能更好的建筑材料有助于降低火灾的蔓延速度,因此在规划防火间距时,建筑材料的选择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4. 防火墙:部分地区的建筑法规可能要求在一定的间距内设置防火墙,以有效隔离相邻建筑。
5. 消防设施: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通常还与周围的消防设施有关。
离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越远,对防火间距的要求可能越高。
6.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也会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进行限制,以确保整体的城市安全。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是在建筑规划和设计阶段就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相关的具体规定应当参考当地的建筑法规和规范,由专业的建筑设计师和防火专家进行具体规划和评估。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厂房——厂房甲类厂房——甲类厂房:12米;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2米;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厂房——民用建筑:6米;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13米;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15米;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库房——厂房(库房)甲类库房——甲类库房:2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2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5米;甲类库房——高层库房:13米;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10米;高层库房——高层库房:13米;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3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乙类库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库房——民用建筑:6米;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20米;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建筑防火规范知识
防火规范知识培训一、总平面防火设计:1、防火间距(仅适用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多层-—-—多层:6m *多层——-—裙房:6m *裙房—裙房:6m*多层———-高层:9m *高层——--裙房:9m *高层——-—高层:13m 1)两座高层(多层)或高层与多层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建筑屋面高15 m及以下的范围内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两座高层(多层)或高层与多层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建筑不设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为4 m(3。
5m)。
3)两座高层(多层)或高层与多层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为4 m(3。
5m).2、消防车道:1)多层建筑(街区内)消防车道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 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 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 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3) 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 m。
5)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 m时,宜设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消防车道要求:净高、净宽≥4m(深圳市要求净高≥5m),消防登高面处净宽≥6 m(高层建筑)8)消防车道内侧与建筑物距离要求:*国家规范要求----S≥5 m ,消防登高面处10m≥S≥5 m9)消防车道坡度要求:*国家规范-——-登高面处≤1%,其余≤7%*深圳市规定——--登高面处≤2% ,其余≤10%(坡度≥9%的车道连续长度不应超过150M)10)消防车道转弯半径R≥12 m ,与城市道路交接处R≥9m。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
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
三级
12.0
12. 14.
12. 14.
0
0
10.0
0
0
13.0
12.0
14. 16.
14. 16.
0
0
12.0
0
0
15.0
14.0
高层仓库
四 级 14.0 一、二级 13.0
16. 18.
16. 18.
14.0
17.0
16.0
0
0
0
0
15. 17.
15. 17.
0
0
13.0
0
0
13.0
13.0
一、二级 10.0
厂房
厂房
类厂房 (仓 库)
耐火等级 一、二 级
三级
四级
(仓 库)
耐火等级
一、二 级
三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层、多
一、二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 3.5.1 规定的限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 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 章和第4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6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5.2.2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 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它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
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5.2.3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谷风书苑)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名称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甲类厂房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13.06.07.0 9.0 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8.0 10.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9.0 10.0 12.0高层厂房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0 25.0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10,≤50 15.0 20.0 25.0 15.0 20.0 25.0 30.0 >50 20.0 25.0 30.0 20.0 25.0 30.0 35.0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防火间距汇总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距离(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累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与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 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建筑消防间距
建筑消防间距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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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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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筑设计中的防火间距与安全距离
建筑设计中的防火间距与安全距离在建筑设计中,防火间距与安全距离是十分重要的考虑因素。
合理设置防火间距与安全距离可以有效减少火灾发生的风险,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探讨建筑设计中的防火间距与安全距离的相关知识,并提出一些建议。
为了满足防火的要求,建筑物的设计应该考虑到防火墙、防火门等的设置。
防火间距是指在建筑物之间需要设置的一定距离,以防止火势扩散。
根据国家标准,不同类型的建筑有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
例如,高层建筑要求的防火间距一般较大,以确保火势无法迅速蔓延。
此外,一些特殊建筑物如大型商场、仓库等,其防火间距要求也相对较高。
在建筑物设计过程中,安全距离的考量同样不可忽视。
安全距离是指建筑物之间或者建筑物与道路之间需要保持的一定距离,以确保人员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的畅通。
安全距离的设置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高度、周围环境、疏散通道等因素。
太小的安全距离可能会导致火场疏散困难,加大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风险。
在实际的建筑设计中,如何准确测算和设置防火间距与安全距离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首先,建筑师需要对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进行详细了解,确定需要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的位置和数量。
其次,建筑师需要通过对建筑物周围环境和周边建筑物的状况进行全面考察,确定合理的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
最后,在进行实际设计时,建筑师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严格遵守,确保设计方案的合法与合规。
除了建筑设计中的防火间距与安全距离的设置,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也至关重要。
定期进行火灾防控设备的检查与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加强员工火灾防控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火灾的防范与自救能力。
建立健全灭火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建筑物的整体防火能力。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中的防火间距与安全距离的合理设置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在设计过程中,建筑师需要全面考虑相关因素,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此外,定期的维护管理和员工培训也是确保建筑物防火能力的关键。
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防火间距是指建筑之间或建筑内部两部分之间设置的近距离防火间隔区域。
防火间距
是为了增强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和防火安全性而设置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防火间距能够
有效地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根据建筑结构特点、建筑物用途、建筑物高度、可燃
物质量等因素确定。
消防技术标准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供电系统防火设计
规范》、《厨房通风防火设计规范》等。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防火间距宜不少于6米,如它们之间的墙体经消防技术
鉴定可以保证达到防火墙的要求,距离可达到4.5米。
如果是商业用途的场所,由于经营
行业特点决定,所选用的店铺面积和用途不同,搭建的隔断也不同,但应满足以上的防火
要求和规范。
在城镇供电系统防火设计规范中规定,与已建好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米,
变电站及其设备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类型的建筑物之间应
有防火墙或其他防火隔离措施。
另外,在厨房通风防火设计规范中规定,隔墙的间距应视厨房的尺寸、热负荷和色谱仪、烟道结构等因素而定,一般应不小于1.5米。
在烟道设备室与服务区域之间设置1.2m 高火膜墙,并设止风帘板。
总之,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设定合理的防
火间距,可以有效地防止火灾发生和蔓延,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在建筑设计
中应严格遵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防火间距达到规定要求,同时也要注意人性化设计,使得建筑物在防火安全性能上同时满足实用性和舒适性。
3.4厂房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3 .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 .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 条的规定。
表 3. 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不 宜小于 30m 。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 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 2 条的规定执行。
为 丙、丁、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 6m 。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 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 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 .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 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 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 %,且门、窗、 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
甲、乙类厂房 (仓库)不应与本 规范第 3. 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 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 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 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 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 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数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数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它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们在建筑物内的安全。
以下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常用的数据:
1. 防火等级:根据建筑物用途和结构,在建筑设计阶段确定建筑物的防火等级。
防火等级通常分为一般建筑、重点建筑和特种建筑等,在不同等级下,建筑物的防火要求也不同。
2. 防火隔离距离:指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本身内部不同部分之间的距离,通常通过计算来确定。
防火隔离距离的确定是建筑防火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它能够有效地减少火灾的扩散程度。
3. 防火间距:指建筑物中不同部分之间的距离。
防火间距的设置能够有效地减少火灾的蔓延范围,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 防火门、窗的尺寸和型号:防火门、窗是建筑防火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的尺寸和型号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防火门、窗的设计符合要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灾的扩散。
5. 防火材料的使用要求:在建筑防火设计中,防火材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
各种建筑材料都有着不同的防火性能,因此在施工中应使用符合要求的防火材料。
6. 防火控制和自动灭火系统:在大型重点建筑中,建议安装防火控制和自动灭火系统。
这些系统能够及时地发现火灾,采取科学有效的控制和灭火措施,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7. 疏散通道和疏散标识:疏散通道和疏散标识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
它们必须设置合理、明显,以便在火灾发生时,人们能够快速有效地疏散。
以上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常用的数据,建筑防火设计需要根据建筑物的不同情况来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能够保障人们在建筑物内的安全。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建筑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目的是为了降低建筑火灾发生时火势蔓延的速度,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下面是关于建筑防火间距规范的内容:一、建筑防火间距的定义建筑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个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其主要包括垂直间距和水平间距两个方面。
垂直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之间的地面高度差,水平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二、建筑防火间距的分类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高度不同,建筑防火间距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低层建筑:低层建筑一般不超过18米,防火间距一般为6米。
2. 中层建筑:中层建筑一般为18-50米,防火间距一般为9米。
3. 高层建筑:高层建筑一般超过50米,防火间距一般为18米或以上。
三、建筑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建筑防火间距的计算主要包括:1. 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性质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
2. 根据建筑物的立面形式和结构特点确定水平防火间距。
3. 针对特定情况,可以通过设置消防设备、采取防火墙等方式来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四、建筑防火间距规范的应用建筑防火间距规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2. 建筑物与道路、植被等公共空间的防火间距。
3. 建筑物与边界线、其他建筑设施等的防火间距。
五、建筑防火间距规范的意义建筑防火间距规范的实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提高建筑物的火灾防范能力,减少火灾的发生。
2. 降低火势蔓延的速度,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3. 减少火灾对周围建筑物和环境的影响,减少财产损失。
4. 为消防队提供灭火和救援的条件。
六、建筑防火间距规范的执行建筑防火间距规范的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在建筑设计阶段,要按照规范对防火间距进行合理设置。
2.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要确保防火间距的符合规范要求。
3. 在建筑使用和维护阶段,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筑防火间距。
总结起来,建筑防火间距规范对于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关部门和建筑设计建设单位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建筑防火间距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建筑的美观和实用性,更要注重建筑的防火安全性。
丙类防火间距要求
丙类防火间距要求
丙类防火间距要求如下:
1. 丙类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或者建筑物与物品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以防止火灾蔓延。
2. 对于丙类建筑物,建筑物之间的丙类防火间距要求为不小于6米。
如果建筑物阻燃等级达到A1级,则丙类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为不小于3米。
3. 对于丙类建筑物与阻燃物品之间的间距,一般要求为不小于1.5米。
4. 对于关键部位的丙类建筑物,如独立、密闭或者封闭的建筑物,其丙类防火间距要求可能会更严格,具体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划设计。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丙类防火间距的要求,具体的要求还需要根据当地的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规定。
因此,在实际设计中,需要参考相关防火规范,并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计算和规划。
多层建筑防火间距
多层建筑防火间距
多层建筑防火间距是多少?多层建筑防火间距和单层建筑的防火间距是一样的吗?下面是带来的关于多层建筑防火间距的内容介绍
以供参考。
多层建筑与单层建筑的标准是一样的。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果两个建筑物都是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例如砖混或框架结构),那么两个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
但多层建筑和单层建筑都不能是高层建筑,例如超过9层的居住建筑或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如果有一个为高层,一个是低层,那么间距应为9米,两个都是高层,那间距应是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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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3.4.1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缘算起;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
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0 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
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 3.4.3规定的限制。
表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
345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
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I.OO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
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0m。
3.4.6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
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储量小于等于15〃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 3.4.1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
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 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 6.0m。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oooo m)时,可成组
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7.0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0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
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
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
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 3.5.1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
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 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
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
火间距。
3.5.3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
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
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