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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关于对《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对《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对《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作者:刘道英来源:《档案管理》2017年第03期按照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依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档案局制定了《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对该《实施办法》作以下介绍:1 《实施办法》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1.1 框架结构。

《实施办法》一共有十九条。

一是涉及总则类的规范有4条,如,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等;这类条文对分则条文的实施具有指导作用,是普遍适用的。

二是涉及各类行为主体的职责规范的有9条,如,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等。

三是涉及档案规范的有5条,如,第二条、第七条至第十条等,主要对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定义、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归档要求、整理细则作了具体的要求。

1.2 主要内容。

1.2.1 关于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定义。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1.2.2 关于对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1.2.3 关于对归档要求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最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解读PPT课件

最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解读PPT课件

二、工作范围
坚持“全覆盖”原则,“身份证”有别“工作 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 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 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 得遗漏。
三、工作定位
面上推进势在必行,点上难题留有余地
只对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明确政策措施,把 一些更具体的局部地区的问题留给地方解决,允 许地方细化政策。同时,目前解决的主要是研究 得比较成熟、看得比较准的问题,对一时还看不 准的,留待下一步解决。
八、焦点:“撤村建居”把握“三个环节”
一是如果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其 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
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这 一合法渠道;
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 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
谢 谢!
六、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 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 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 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超占面积”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 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 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六、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 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 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 “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 继承人”。
Hale Waihona Puke 六、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 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 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 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 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粤农〔2015〕161号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粤农〔2015〕161号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粤农〔2015〕161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档案局,顺德区农业局、档案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5〕28号)精神,依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省农业厅、省档案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2015年8月4日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

承包地确权工作验收时将同步验收承包地确权档案,凡承包地确权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承包地确权工作验收。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档案局
•【公布日期】2016.02.24
•【字号】浙农经发〔2016〕4号
•【施行日期】2016.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经发〔2016〕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档案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档案局
2016年2月24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培训资料(PPT3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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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 意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2010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
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 证书‘四到户’,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014年3月1日正式发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一、相关政策与试点进展情况
二、内容、任务、原则、范围、进度安排
三、工作流程与分阶段工作内容
2011年2月,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
办、国家档案局成立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 见》 “加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 “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财政适当补助工作经费。加强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 管理和服务,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
中央政策性文件摘要(2)
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相关政策及试点进展(2)
2009年-2010年,全国8个省份的8个村为试点区域 2011年-2012年,农业部推动全国50个区县的试点 2013年,确定了105个国家级试点区县 2014年,继续更大范围与规模的试点,为全面铺开打基础
2012年6月分,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浙农经发〔2016〕4号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浙农经发〔2016〕4号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二章工作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应当分别建立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

县(市、区)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审核;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应当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流程。

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三章收集工作第七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具体收集范围按照《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执行。

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2
【摘要】农经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档案局: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农业部、国家档案局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39-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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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镇)和村一律以原件组织归档,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
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副本应以乡(镇)为单位建立 管理台帐,并参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整理应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9705-2008)和《江苏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等有关标准要 求,确权登记类档案应在承包地确权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整理立卷归档 工作,具体整理方式按照本办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档案整理细则》(见附件2)执行。
第七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
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 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 年或者10年。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 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1)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 限。
《实施办法》对全省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基 础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同时印发 了《归档范围》和《整理细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为实现全省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 供了政策依据和实现路径,必将有力推动全省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由于我省相当一部分试点县(市、区)已经形成了大量的 承包地确权档案。从今年开始,全省各地都将会有大量的 承包地确权档案产生,因此,急需出台一个承包地确权档 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全面规范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组 织管理、基础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指导各地及时做好 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等工作。
《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3号)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农委、省档案局领导高度重视承包地确权
档案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就全省承包地确权 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深入交换意见,对加强沟 通协调、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全省承包地确权档 案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依据农业部、国家档 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 法》,结合江苏实际,共同制定《江苏省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培训班
2015年4月28日
江苏省档案局社会事业处 丁原
2015年4月
一、《实施办法》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三、《实施办法》中有关内容的理解
从2009年开始,全国先后有30个省(区、市)的 597个县(市、区)进行了试点。我省13个省辖市都有试 点,涉及近2000个村。今年,农业部又将我省列为整省 试点省份,101个涉农县(市、区)将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第四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 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 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 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 筹规划、组织协调,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 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承包地 确权工作验收时将同步验收承包地确权档案,凡承包地确权档案验收 不合格的,不得通过承包地确权工作验收。
第九条 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
省农委经管站和省档案局社会事业处共同组
成工作组,多次深入试点地区,广泛开展调研活 动,摸清我省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管理 情况,听取试点单位对做好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 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稿,并在农业、 档案两个系统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吸收有益的意 见建议,不断完善,于2015年2月27日正式颁布实 施。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 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 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 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 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 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 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试行)》
依据和定义(第一、二、三条) 组织管理(第四、五、六、十一、十五、十六条) 基础业务(第七、八、九、十条) 信 息 化(第十四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 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 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六条 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 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 要设施设备,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十一条 市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承
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 系统情况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对于承包地确权档案检查不合格的 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五 条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承 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 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在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中,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 承包地确权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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