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兵役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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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文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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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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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兵役制度比较
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2009级军队政治工作学研究生 王 晋
摘 要:战争是政治的继续,而一个运转良好的兵役制度是一个国家赢得战争的重要保障。由于国情和历史条件的不同,中国的兵役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的兵役制度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如何吸收其它国家兵役制度中的先进合理的成分,便成为我国今后兵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
关键词:兵役制度 预备役 改革
列宁说:“战争是这个或那个阶级的政治的继续。”所以说,战争就是政治,而且是一种流血的政治。不论任何时候,战争的主体都只可能是人,所以军队就成为战争的主要载体。军队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具有合法性的“暴力管理者”。然而,决定战争胜负的不是武器,而是掌握武器的人,而兵役制度作为军队延续的一个根本制度,从一开始就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而中国的兵役制度由于中国本身历史的悠久和社会变革的剧烈性,更是有着自身显著的特点。
一、当今中国兵役制度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颁布了两部兵役法。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共9章58条,首次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第二部《兵役法》,共12章65条,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二部兵役法对志愿兵的服役期限作出了新的规定:从改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如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1988年和1993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志愿兵的服役期进行了调整:志愿兵服现役满17年或者年满35岁,除个别具有特殊专长,经批准继续服现役外,一般退出现役。
而中国兵役制度的最近一次改革则是在1998 年12月份,修订颁发了新《兵役法》,同时改革了士官服役方式,扩大了士官数量。1999年6月份,实施了新的《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对士兵服役制度进行了完善,9月份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联合召开了士官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年底又进行了士官的选改和套改工作这些改革,充分反映了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顺应了世界军事变革的潮流,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二、西方国家兵役制度的沿革和现状
西方国家的兵役制度经历了普遍义务兵役制度和志愿兵役制度。志愿兵役制,是招收志愿人员参军队的制度。从历史上看,多具有义勇兵役制性质。通常是在民族解放战争、人民革命战争和其他正义战争中采用。志愿兵役制,曾在近代的欧亚各国普遍实行。美国,在历史上是一个奉行“平时募兵、战时征兵”政策的国家,实行全志愿兵役制。特别是1995年以来,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奥地利、法国、俄罗斯、西班牙等曾经实行义务兵役制或义务兵与志愿兵结合制的国家,先后宣布取消义务兵役制,实行职业化的全志愿兵役制。
三、中外兵役制度对比后得到的启示
通过对西方这些军事强国兵役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到,推
行职业化志愿兵役制是适应高技术局部战争的重要保证,熟练掌握现代技术装备,更好地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未来高技术战争需要,是未来兵役制度的发展趋向。以高技术特别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大量高新技术装备在军事领域的广泛运用,使得军队可以用少量的技术兵器完成原本需要千军万马才能完成的任务。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海湾战争,是一场以高新技术装备为主体、运用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这场战争的爆发,标志着人类战争步入了一种崭新的战争形态。在这一形势面前,许多国家在军队建设上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精兵、高质、高效”的发展道路,相继实行了利于骨干保留、人员精干、职业化程度高的志愿兵役制。
反观我国改革后的兵役制度,实际上正符合这种向志愿兵发展的潮流。我国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使义务兵的“短”与志愿兵的“长”相结合,既可以满足部队各种勤务的需要,又可以保留部队所需要的技术骨干,大大提高士兵的“技术含量”,从而有利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并且,这也有利于平衡兵役负担和依法征兵。而且作为经过人民战争洗礼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本身就来自与人民,与人民群众保持着深厚的鱼水之情,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战争,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人民军队为骨干,广泛动员人民直接或间接参与战争,开展以人民武装斗争和其它各种斗争形式相结合的全民战争。我党从一开始就懂得“战争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这一道理,所以,我国的预备役制度,有所有西方国家所不具备的得天独厚的优势,中国的民兵制度在建国后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向机动化、信息化发展,这样旧给原来单纯以数量为优势的民兵建设赋予了高科技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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