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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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人才发展战略规划,促进公司高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长,使素质高、有能力、肯干事、出成果的一线技术工人经济上得实惠,政治上有地位,发展上有空间,通过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推动公司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xx公司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在岗职工。
第三条技能大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凡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非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在岗职工(包括从事井下生产的劳务工),取得初级工及其以上资格证书,工龄在两年以上,不受年龄、资历、学历限制,均可参加大赛。
第四条 xx公司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每年组织一次,从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种中选择设立15—20个工种。
大赛工种包括地面通用工种和公司特有工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xx公司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由公司领导、工会、工资科、相关业务科(部)
室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下设大赛办公室、专家评判委员会和监审委员会三个机构。
第六条技能大赛组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技能大赛的规划。
(二)审议技能大赛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大赛承办单位。
(三)审定大赛规则。
(四)研究决定大赛奖励办法。
(五)研究决定技能大赛监审委员会、专家评判委员会名单。
(六)审定获奖选手名单。
(七)指导各基层单位开展技能大赛。
第七条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为技能大赛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拟订大赛年度计划,申报实施方案。
(二)审核大赛承办单位组织、场地、设备、条件等。
(三)聘请监审人员、专家评判人员、考务人员,审查上述人员和参赛选手的资格,办理获奖选手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手续。
(四)指导检查承办单位的大赛筹备工作。
(五)组织指导大赛宣传工作。
(六)定制奖品、证书。
(七)总结大赛经验,编发信息简报。
(八)受理大赛规划和申报材料。
(九)完成大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技能大赛专家评判委员会负责大赛的技术工作,成员由大赛组委会聘请的专家组成。
专家评判委员由组委会办公室选聘,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二)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并在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荣誉。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大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恰当。
(五)具有较丰富的临场经验和组织现场裁决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判工作。
第九条技能大赛专家评判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起草大赛规则。
(二)起草技术文件,指定辅导资料。
(三)负责大赛命题工作。
(四)检查验收大赛场地、器械、设备等。
(五)负责大赛的评判工作。
(六)负责大赛的技术点评工作。
(七)完成技能大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技能大赛监审委员会由工会、纪委、工资科、业务部门等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一)负责试题的保密工作。
(二)监督大赛全过程。
(三)负责大赛结果的核实、汇总、上报工作。
(四)受理参赛单位及选手的申诉。
(五)完成技能大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组成赛区组织委员会,在大赛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赛区的组织工作,并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大赛的会务、赛务、宣传、安全等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技能大赛的工种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以适用范围广、技能要求高、关键岗位的通用工种为主,并考虑行业特点,突出技术含量高、参与范围广的特有工种。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工种分布和工作优势,在具备条件的区队(车间)建立各主要大赛工种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基地,提供政策、资金等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技能大赛经费由行政拨款。
第十五条公司技能大赛的工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主业中所涵盖的主要工种。
(二)行业特点突出、关键岗位技术含量高、企业亟需高技能人才的行业工种。
(三)紧贴公司生产实际,结合行业发展方向,具有前瞻性、导向性的工种。
第四章大赛实施
第十六条技能大赛分日常技能培训、初赛和决赛,在大赛组委会统一协调下实施。
第十七条各战线、区队(车间)在开展日常性培训的同时,根据生产实际组织技术比武。
第十八条初赛由战线自行组织,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比赛。
公司技能大赛各工种技术文件要至少提前一个月下发各基层单位。
第十九条凡参加公司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者必须通过战线选拔推荐。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职工职业技能大赛:
(一)三年内曾荣获集团技能大赛第1名者。
(二)具有技师及其以上职业资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者。
(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违反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定,受到严重警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决赛在技能大赛组委会领导下,在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决赛总成绩包括理论考试成绩和实际操作比赛成绩,其中决赛理论成绩一般占20%—40%,实际操作考试成绩一般占60%—80%,具体比例根据大赛工种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工种大赛主要工作程序: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发布会,技术交流和专家点评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技能大赛邀请公司纪委、公司工会、工资科、业务部室有关负责人对大赛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
第二十四条公司宣传科、电视站应制订具体的宣传方案。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扩大宣传覆盖面,并及时向公司大赛组委会报送大赛有关信息和总结。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名次奖励办法:
(一)获公司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各工种第1名的选手授予公司“技术状元”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获公司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第2-3名的选手授予公司“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
同时,取得各工种第1-3名的选手,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
(二)对获得公司技能大赛第1名的选手,由公司安排疗休养。
(三)技能大赛决赛成绩出现并列,按照实际操作成绩高者居前、工龄短者居前、年龄小者居前的原则排列名次。
第二十六条自xx公司建矿以来,获国家、国家行业、省、省行业、市技能大赛、集团技能大赛且从事原工作岗位奖励办法:
(一)获“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级技能大赛“技术能手”、国家行业技能大赛“技术能手”者,除上级部门奖励外,对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成绩突出的井下工种且从事井下工作的享受本单位正职工资待遇(两年);地面工种享受本单位正职工资待遇的90%(两年)。
(二)获省技能大赛第1―3名者,省行业技能大赛第1名者,除上级部门奖励外,对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成绩突出的井下工种且从事井下工作的,享受本单位正职工资待遇的90%(两年);地面工种享受本单位正职工资待遇的80%(两年)。
(三)获省技能大赛第4―5名者,省行业技能大赛第2-3名者,除上级部门奖励外,对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成绩突出的井下工种且从事井下工作的,享受本单位副职工资待遇的90%(两年);地面工种享受本单位副职工资待遇的80%(两年)。
(四)获得市级技能大赛1-2名,集团技能大赛第1名者,除上级部门奖励外,对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成绩突出的井下工种且从事井下工作的,享受本单位副职工资待遇的80%(两年);地面工种享受本单位副职工资待遇的70%(两年)。
第二十七条职工具有高超技能,在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在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被公司聘任为技术大拿的,可享受本单位副职工资待遇的80%,每年评选出不超过5名,采取一年一评选。
第二十八条同时获得两级或两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名次者,除上级部门奖励外,按照较高级别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对积极承办、认真组织公司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的单位,颁发“xx公司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突出贡献奖”;对积极组织参加公司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的单位,颁发“xx公司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奖”;对组织完善、精心选拔、认真培训、成效显著举办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的单位,授予“xx公司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在大赛组织过程中,认真负责、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授予“xx公司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
以上荣誉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对享受待遇的人员,由工会牵头组织考评实施。
享受待遇人员高出原岗位工资的部分由工资科统一拨付。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xx公司。
附件1.获奖选手考评办法
2.技术大拿考评办法
3.获奖选手、技术大拿考评表
附件1
获奖选手考评办法
一、考评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与注重实际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坚持多角度、多方法、多层次、全方位考核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评实效,公司成立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