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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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
一、单选题(本大题50小题.每题1.0分,共50.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所谓“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即共同正犯的判断理论,存有“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其中:(1)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2)部分犯罪共同说主张,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3)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

关于上述三种理论,目前处于通说地位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

A项:甲以对丙进行故意伤害的犯意实施犯罪行为,乙则以故意杀人的犯意实行犯罪,二者的犯罪意图并不相同但存在相对的重合,因此,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甲、乙二人属于共同犯罪,但认为其“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是不正确的。

故A选项说法错误。

B项:由于乙的犯罪意图并不仅限于故意伤害,虽然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但认定其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不正确的。

故B选项说法错误。

C项:根据前述分析中的“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是正确的;但认为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是错误的。

故C选项说法错误。

D项: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对其各自的罪名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其各自行为所分别认定,即“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故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第2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D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比较复杂。

通常依据的理论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等,在此即不一一展开。

具体至该项,甲与乙各投未至致死量的毒物,但二者所投药物叠加在一起共同导致被害人丙之死亡结果的出现。

对此,由于甲、乙二人的行为分别都对丙的死亡起作用(即“多因一果”),故应肯定甲和乙的行为均与丙的死亡存在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该种因果关系类型,又被称之为“重叠的因果关系”。

因此,该项仅以“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即认为“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不正确的。

故D选项说法错误。

A项:该项中,虽然乙身负重伤的结果是甲故意伤害的原因行为引起的,应当肯定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在甲将乙送至医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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