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8a866b4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28.png)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作为一所体育运动学校,学校管理的重要性非常突显。
好的管理可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培养优秀的学生,而不良的管理则可能导致教育质量下降,甚至带来后果不堪设想。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作为专业化的体育学校,其管理办法更是需要精细化、科学化,以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运营效率。
一、管理机构建设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机构应该由校长、副校长、教导处、保卫处、教育科学研究室(或教学研究室)、行政科、财务科、保健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学生管理科等部门组成。
其中,教导处是学校最重要的部门之一,主要负责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计划制定、教学组织和管理等方面;保卫处则主要负责学校内部的安全和保卫工作;教育科学研究室是一个可以对教学进行研究并作出指导的机构;行政科、财务科等则需要负责学校内部的后勤保障及财务管理工作。
以上职能部门的建设,都是为了保证学校的管理工作能够顺畅开展。
二、教师队伍建设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教师队伍是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课程设置相比起普通高中学校而言,更是需要具备专业性、前瞻性、追求卓越的特质,这也要求学校要拥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常规的师资队伍建设包括教师招聘和聘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职业发展机会,而对于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还需要加大教师调研出国的比例,鼓励教师走出校门,亲身体验国外的教育文化。
同时,学校还要通过增加教师科研机会、组织课题研究等方式,激发教师的工作激情。
三、学生管理学校要从学生管理的角度出发,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够顺利完成自己的学习任务,实现健康成长。
因此,学校必须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管理机制。
这就需要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心理健康教育机制、学生奖励和惩罚机制、学生退学机制等,从多个角度对学生进行管理。
同时,学校还应该做好家长沟通、学生参与体育项目比赛及课后服务等工作,从而促进学校与家长、学生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四、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保障学校正常经营的重要环节。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b632046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9f.png)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4.09.25•【文号】体青字〔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体青字〔2014〕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精品工程,国家体育总局以奥运会为周期,在全国开展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
经过04、08、12年三个奥运周期,“基地”认定已经成为业余训练工作的重要抓手,有效激励和调动了各省市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体校在办学、管理、训练、教学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业余训练质量和水平得到进一步发展,达到了更好地服务奥运、为国争光的目的。
2016年奥运会结束后,新一轮的“基地”认定工作将开始启动。
为全面做好新周期的“基地”认定工作,现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评分表2.“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评分细则体育总局2014年9月25日“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每4年认定1次。
认定条件是认定工作的唯一标准,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项目。
第三条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及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乌鲁木齐市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新)(1)
![乌鲁木齐市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新)(1)](https://img.taocdn.com/s3/m/6d149738eefdc8d376ee323a.png)
乌鲁木齐市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暂行)乌鲁木齐市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公寓,是我校专为金牌运动员和高水平运动员提供日常住宿、休息的场所,为了优化学生宿舍环境,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训练和生活质量,规范学生的日常生活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把学生宿舍建设成文明、安全、舒适的学生之家和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特制定本条例,现对其住宿条件以及日常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学生住宿由德育处和竞训处统一管理,统一安排。
1、住宿条件对品行优异的金牌运动员和品行优异的高水平运动员优先考虑,其次考虑品行优异的外地(家庭住址在乌鲁木齐以外)学生,再次考虑品行优异的本市(家庭住址距离学校乘坐公交车十站以上)学生。
2、办理细则符合住宿条件的学生,需要教练员向竞训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训练处把关,德育处审批的原则办理入住。
3、新学期开学前,德育处应按照竞训处所分配的宿舍,将住宿房间分配到个人。
4、学生宿舍一经分配,原则上不再调整,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指定的床铺居住,不得擅自调换床位和占用房间,若确需调整的,需经德育处同意,由德育处进行调整,教练员和运动员不得随意调整。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宿舍空房(床),各训练队也不得自行在学生住宿房间安排走读生或其他人住宿。
第二条、学生宿舍的生活用品由德育处配齐,学生要妥善保管,爱惜公物,不得随意搬出宿舍,若丢失或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或申请有偿维修,凡属丢失或损坏无直接责任人的,由宿舍长组织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赔偿或共同申请有偿维修。
第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加强水电管理的各项规定。
1、注意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灭。
2、不得随意动用公寓内用电设施,不得破坏楼内水电设备,违者按照破坏公用设施处理,并给与相应的校纪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学生要搞好环境卫生和内务卫生。
1、宿舍要整齐,美观,大方,物品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在墙壁、门窗或衣柜上张贴影响室容的字画等,不得涂写刻画,乱钉钉子。
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伙食补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伙食补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1cf1cfeaef8941ea76e05d4.png)
2012年乌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伙食补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加强和完善运动员伙食补助的管理工作,遵循体育发展的规律和青少年生长发育的特点,保证青少年运动员大负荷训练后的身体营养补充。
学校根据2011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的要求,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一、运动员伙食补助标准分类1.一类伙食标准每人每天40元。
获得全国青年锦标赛前六名或承担全国城市运动会比赛任务的后备运动员。
2.二类伙食标准每人每天30元。
获得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前三名或承担全疆综合性运动会金牌任务的运动员。
3.三类伙食标准每人每20元。
社会化项目或因赛制、注册资格等原因不能参赛的及后备梯次队伍的运动员。
二、实施办法及要求1.在校在籍在训,并代表乌鲁木齐市和学校参加全国及全疆各级各类比赛的运动员。
2.享受标准是根据各项目参加全国各级各类比赛、自治区第十二届全运会比赛的成绩和承担全国各级各类、全疆综合性比赛任务的情况进行分类。
3.各队享受二类伙食标准的运动员人数,由各队承担全疆综合性运动会金牌数和任务情况确定人数,单项按承担金牌数的1:1.5确定人数、球类项目按承担任务确定全队享受人数,第一名100%、第二名80%、第三名60%、前八名40%。
4.享受三类伙食标准的运动员自交10元吃二类伙食标准。
5.符合享受条件的运动员,经学校审批后在学校食堂就餐,学校每月按26个训练日给予补助。
6.因比赛、场地、及食堂修缮等原因。
需外出集训的运动队,经运动队申请学校批准按应享受的伙食补助标准,以补助单的形式发放伙食补助经费。
7.伙食补助标准制定,学校将根据社会的物价水平,调查伙食的补助标准,以保证食堂饭菜的供应质量。
8.运动员伙食补助标准采取动态式管理办法,各项目运动队每月申报运动员享受人数,凡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运动员,经查实暂停该运动员的享受资格。
9.各项目运动队申报运动员的伙食补助标准,经训练处审核。
学校体育教学管理办法
![学校体育教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f283c61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6c.png)
学校体育教学管理办法在学校体育教学中,适当的管理办法对于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学校体育教学管理办法,包括管理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评估方式、师资培养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和研究,希望能找到一种更好的管理方式,促进学生的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的提升。
一、管理目标学校体育教学管理的首要目标是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培养他们形成良好的运动习惯,增强身体的强度和适应性。
此外,体育教学还应促进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协调能力、竞争意识和领导能力的发展。
通过在体育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二、教学内容学校体育教学管理办法应当规定明确的教学内容。
体育教学应涵盖多个方面,包括基本运动技能、体育知识、体育游戏和体育锻炼等。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身体条件,设置相应的课程内容,确保教学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三、教学方法学校体育教学的管理还涉及教学方法的选择和应用。
教师在教学中应采取多种方法,如示范教学、启发式教学、合作学习等,以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学习效果。
此外,运用先进的教学技术和设备,如视频教学和虚拟现实技术,可以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力。
四、评估方式学校体育教学评估是管理的重要环节。
评估方式应多元化,既注重对学生技能的考查,也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
除了传统的考试和测试形式外,可以采用观察、记录、讨论等方法,全面了解学生的实际表现和潜力。
五、师资培养为了实施优质的体育教学管理,学校应加强对体育教师的培训与管理。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了解最新的教学理念和方法,并能灵活运用于实际教学中。
学校可以通过组织教研活动、培训课程和互相交流来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六、资源保障学校体育教学管理需要充分的资源保障。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体育设施和器材,保证学生能够进行充分的体育活动。
此外,学校还应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和学校的体育比赛、活动,为学生提供充分展示自我的机会。
七、家校合作学校体育教学管理还需要家校合作的支持。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7e3de4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8d.png)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浙体训〔2019〕40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浙体训〔2019〕403号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浙江省体育局以奥运会为周期,在全省开展“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有效调动了各市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体育学校和业余训练单位办学条件得到改善,管理更趋规范,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2020年奥运会结束后,2021—2024周期“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将启动。
为全面做好2021—2024周期“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浙江省体育局2019年12月31日附件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推动体育学校和社会力量培养输送更多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在全省建立一批“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
认定条件是认定工作的标准,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全运项目。
第三条市级、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体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参加“省级基地”认定。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4d7060b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87.png)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现开展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工作。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工作的范围是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原国家体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含总局对内设司局或直属单位进行内部事务性管理的文件)(见附件1)。
(二)清理原则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应明令废止。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宣布失效。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规章、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应予以修改。
(三)工作要求在清理工作中,各单位要逐一认真审查本单位起草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逐一提出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初步意见和详细理由。
各单位开展清理工作,应当以本通知附件1提供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基础,并且注重拾遗补缺,把目录中遗漏的、现行有效的、本部门牵头起草和执行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补充进来。
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对于提出拟修改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本单位牵头起草的,应做出修改进度安排。
二、编制2014年度总局规章制定计划(一)编制原则1.切实发挥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事业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充分体现行业管理的特色和现实需求。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92bc8db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79.png)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7.11.10•【文号】体青字〔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体青字〔2017〕99号)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关系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并不断创新。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青少年体育训练质量和效益,推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深入开展,为建设体育强国、健康中国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现就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一)夯实学校体育基础学校体育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基础。
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体育的育人功能,以培养学生体育意识和体育兴趣为重点,以增进学生体育技能和体质达标为抓手,加强体育课和课外体育锻炼,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坚持以校园足球为引领,积极推进“一校一品”建设。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以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冰雪和民族传统体育等项目为重点,组织开展体育教学和训练活动。
支持学校通过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与各级各类体校联办运动队、组建校园项目联盟等形式,创新体育后备人才小学、初中、高中一条龙培养模式,打造学校特色体育项目;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共同营造校园体育文化氛围。
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在促进校园体育普及、推动学校运动队和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示范作用,通过完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创建命名和动态评估工作,强化品牌建设,逐步优化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项目结构和赛事布局,以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为龙头、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为骨干、市级和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为基础,稳步提升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输送数量和质量。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a3e9016fc4ffe473368ab5b.png)
第二十二条 体校应当根据学生文化教学和体育训练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生的训练时间。
第二十三条 体校应当坚持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推动少年儿童体育训练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四条 体校学生可以代表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体校)管理,促进体校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
第十二条 体校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体育运动竞赛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Hale Waihona Puke 第二十五条 体校学生严禁使用兴奋剂,违禁者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六条 体校教师、教练员要忠诚于国家的体育、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体育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
体校学生收费标准必须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体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补助执行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1985〕体计计字464号)四类灶的实物标准。
第三十条 体校可以根据培训成本业务费、公务费、体育训练器材设备购置费、场地修缮费等,向学生适当收取体育运动技能培训费。对经济困难或优秀体育苗子的学生可减免。
第十四条 体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度安徽省青少年体育比赛计划
![2024年度安徽省青少年体育比赛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9d6e49d0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0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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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655871dcc7931b765ce153d.png)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育部教职成[2001]8号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部组织制订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该试行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96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人以上。
第六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
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七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约5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
学校体育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体育教学安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e0351a3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8e.png)
学校体育教学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加强学校体育教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体育教学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的所有体育教学活动。
二、体育教学安全管理职责1. 学校领导职责(1)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体育教学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2)建立健全体育教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3)定期检查体育教学设施和器材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组织开展体育教学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体育教师职责(1)体育教师是体育教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体育教学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教学职责。
(2)在教学前,应认真检查教学场地、器材的安全状况,确保教学环境安全。
(3)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活动,避免运动伤害的发生。
(4)在教学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纠正学生的不安全行为。
(5)如发生体育教学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3. 学生职责(1)学生应遵守体育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听从教师的指导和安排。
(2)在体育教学活动中,应穿着适合运动的服装和鞋子,不得携带危险物品。
(3)认真做好准备活动,避免运动伤害的发生。
(4)如身体不适或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教师报告。
三、体育教学安全管理制度1. 教学场地和器材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应定期对体育教学场地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教学场地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地和器材。
(3)在教学前,体育教师应认真检查教学场地和器材的安全状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 教学组织安全管理制度(1)体育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组织形式,避免学生过度疲劳和运动伤害的发生。
(2)在教学过程中,体育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纠正学生的不安全行为。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a4f895bb52acfc789ebc9e6.png)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91)体群字131号)(1991年7月8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促使体育运动学校遵循体育、教育规律健康发展,提高办学质量,适应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体育运动学校是在对学生进行体育专业教育的同对,进行系统的竞技运动训练,读训并重的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体育运动学校需附设的中、小学班(以下简称附设班,独立办班或与当地中、小学联合办班均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体育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和合格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体育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以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为主。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在文化课教师和教学设备的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体育运动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和教学业务上应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第五条体育运动学校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体委。
国家教委普通备案(已批准成立的补报两委备案)。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同意备案后方可招生。
第六条体育运动学校中专学生规模应不少于120人。
第二章学制、招生和毕业第七条体育运动学校学制三年。
因训练、竞赛需要,可延长一年。
第八条体育运动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主要招收体育运动学校附设初中班、业余体校、传统项目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根据体育专业的特点和需要,招生工作可提前单独进行。
考生需参加体育、文化课考试和体检。
体育考试符合要求者允许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中等体育专业文化课招生考试。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中专录取标准者方可录取。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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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特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教育目标学校体育工作的目标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校体育工作要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特长,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为学生终身发展和健康生活奠定基础。
第三条体育课程设置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设置要求,开设体育课程。
体育课程要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包括体能训练、技能学习、体育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
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身体状况,合理安排体育课程内容,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四条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学校要加强体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体育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学校要保障体育教师待遇,鼓励体育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提高体育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学校要加强体育设施建设,保障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学校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足够的体育场地和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体育设施,确保体育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第六条课外体育活动学校要组织丰富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激发学生的体育兴趣,培养学生的体育特长。
学校要开展体育节、体育比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竞技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
学校要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活动和比赛,培养学生的体育意识和习惯。
第七条体育竞赛与表彰学校要定期举行各类体育竞赛,激发学生的竞技热情,提高学生的体育技能。
学校要对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学生和教师积极参与体育活动。
第八条体质健康管理学校要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质健康监测。
学校要关注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体质健康问题。
学校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方式。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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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含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以下简称运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体育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学生实施文化教育的同时,进行系统的体育专项竞技运动训练的学校。
运动学校属于高中阶段教育,实行普通高中文化教育和中等体育职业教育相结合。
运动学校根据竞技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可以延长学制,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学生和学前幼儿班,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正式纳入九年义务教育编制,通过吸纳当地优秀教育资源,以联办、共建等多种形式提高文化教育质量。
第三条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为社会培养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和各类实用人才。
第四条公办运动学校建设由地方各级政府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其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运动学校建设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五条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和管理,以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为主。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运动学校。
举办运动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七条运动学校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和教练员;(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训练场所,有相适应的文化教育、运动训练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令第14号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令第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da27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9f.png)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令(第14号)《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体育专项训练和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运动学校)。
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运动学校可以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运动学校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以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运动学校。
举办运动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a7f1552c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66.png)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9f8e52c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12ddc7e.png)
一、总则为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体育运动学校办学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入学与注册1. 新生入学:按照《体育运动学校办学暂行规定》中的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2. 延期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逾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3. 入学资格审查:入学后,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群众揭发徇私舞弊、走后门”人学者,经查实取消学籍,令其退学。
4. 注册手续: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三、成绩考核、升留级、毕业1.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考核和操行考核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根据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参加集体活动,以及在学习、训练诸方面地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2. 学业成绩考核方式:采取考试(期中、期末考试)和考查(课堂提问、课内外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的办法进行。
考试和考查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选修课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及格或不及格。
3. 学期成绩评定:期来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和平时考查成绩占40%。
4. 升留级:根据学生成绩和操行表现,经学校批准,可进行升留级。
5. 毕业: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操行良好,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
四、日常管理1.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共财物。
2. 学生应按时参加训练,积极参加各类活动,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3.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形象,不得在校内外从事有损学校形象的活动。
4. 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保持宿舍卫生,维护宿舍安全。
5.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得在校内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奖惩1. 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164dd6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33.png)
学校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办法为了确保学生在体育运动中的安全,有效预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我校特制定了学校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体育运动活动的组织、教学、设施、装备以及救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体育运动环境。
一、组织与管理1. 学校应设立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评估。
2. 学校体育运动活动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教师或教练员组织和指导。
组织体育运动活动时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身体素质以及运动技能的水平,合理安排活动内容和强度。
3.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其体育运动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教师和教练员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并鼓励学生参加相关的急救和自救技能培训。
二、场所与设施1. 学校应确保体育馆、运动场和相关场地设施的安全性。
定期进行设施的维护和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2. 场地和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设置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以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和避免意外伤害。
3. 在体育场地和场馆的选址和规划上应考虑到防护措施,如设置护栏、安全网或泡沫垫等,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三、装备与器材1. 学校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2. 学生在进行体育运动活动前,应仔细检查并正确使用装备和器材,发现有破损或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3. 学生和教师在使用器材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正确的操作和保养,杜绝因装备故障导致的事故发生。
四、急救与救治1.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急救体系,配备专业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组织教师和教练员参加相关急救培训。
2. 学校在进行体育运动活动时,应明确急救责任人,指定急救点,并确保在场人员了解急救流程和相关联系方式。
3. 发生紧急情况时,学校应立即启动急救预案,进行及时有效的急救和救治,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部门。
学校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61445e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cf.png)
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
知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教育局:为规范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办学,加强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总页数】3页(P57-59)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16
【相关文献】
1.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启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 [J], 高原
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J], ;
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J], ;
5.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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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体育专项训练和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运动学校)。
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运动学校可以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运动学校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以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运动学校。
举办运动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
第七条运动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第八条运动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第九条运动学校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由其主管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依法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招生、学籍与毕业就业
第十条运动学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为三年。
可以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运动学校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招生工作可以采用学年集中招生与试训相结合的办法。
考生应当参加体育测试、文化课考试和体检,对于体育运动成绩优异的,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破格录取。
第十二条运动学校初中、小学部面向社会普通中小学招生,学生被录取后
学籍的变动和管理,按照当地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按照运动学校课程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运动学校毕业的学生,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招生规定,可在学校所在地报考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五条运动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运动生涯、职业规划和心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德育与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运动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强德育工作的时代性、吸引力、实效性,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十七条运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制定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开设德育课、文化基础课和相关专业课,开展运动训练和相关职业技能训练。
德育课和文化基础课应当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选用国家规划教材。
运动学校可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课程,编写专业课的校本教材。
第十八条运动学校根据学生需要可以开设普通高中文化课程。
运动学校的初中和小学部课时安排,原则上与普通中小学相同,在保证完成基础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训练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教学计划。
前款规定的教育,运动学校应当按照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审查通过的教材等,实施课程,组织教学,并可因地制宜地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校本课程和其他教育资源。
第十九条运动学校应当建立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教学和考试制度。
学生文化教育每周应不少于24学时,因训练、竞赛耽误课程,应及时安排补课辅导。
第二十条运动学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置运动训练、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体育设施管理与经营等中等体育专业。
第二十一条运动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运动学校的教学与相关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并可组织学生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体育类的技能鉴定。
第五章运动训练、竞赛与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运动学校应当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
全年不少于280个训练日(含竞赛),每天训练时间控制在3.5小时以内(含早操)。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第二十三条运动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运动训练科研设施、设备和专职的科研人员,加强训练监控、训练恢复和医疗保障工作,提高训练质量。
第二十四条运动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与体育运动相适应的营养,定期对学
生进行医疗检查,做好伤病防治工作。
运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医务监督,禁止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五条运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材测试、人才培养跟踪、档案管理等制度,认真做好选材和育才工作。
第二十六条运动学校学生可以代表当地中小学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七条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
文化课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运动学校教练员实行聘任制。
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运动学校可以聘请兼职教练员任教。
第二十九条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教练员应当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共同研究和改进文化教育和运动训练工作,努力提高教学和训练质量。
第三十条运动学校招聘体育工作人员,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运动学校中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七章保障条件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公办运动学校的基建投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解决。
第三十二条运动学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标准每人每日不低于25元,运动服装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
各省(区、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伙食标准和运动服装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第三十三条运动学校应当为学生办理保险。
有条件的,可以根据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特点,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运动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预防、保险、应急处理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运动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训练竞赛、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学生、教练员和教师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文化教育实施情况。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及
时予以纠正,并依法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运动学校在训练竞赛、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国家教委1991年7月8日发布的《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体群字〔199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