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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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提要:在签定合同前,具体负责人应充分调查市场行情、了解市场动态、供求关系、行业惯例,并就拟签定的合同在技术上、专业上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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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同签定前的调查、论证
第三章合同的审核、签定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签定及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有序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合同先行原则。在签定正式合同前,应先对拟签定的合同进行调查、论证,并形成合同草本,在经过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后,方可正式签定。
第三条合同签定遵循部门负责、法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的程序。
第四条合同的审核、签定、履行、变更、解除应当形成
书面材料。
合同签定前的调查、论证
第五条需要签定合同时,由拟签定合同的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签约前的调查、论证、谈判等准备工作。必要时,法务部人员可参与合同签定的前期工作。
第六条
在签定合同前,具体负责人应充分调查市场行情、了解市场动态、供求关系、行业惯例,并就拟签定的合同在技术上、专业上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技术条款、经济条款、法律条款。涉及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事项订立的合同,工程部门技术人员应对合同的技术条款负责;涉及工程费用等方面的事项订立的合同,财务、费控部门人员应对合同的经济条款负责;涉及工程法律方面的问题,法务人员应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负责。
第七条合同签定前的调查、论证、谈判等工作主要以拟签定合同的部门牵头负责,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第八条调查、论证、谈判等工作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将拟签定合同的草本及相关背景资料报送公司,由总经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法务人员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或直接签定。
合同的审核、签定
第九条合同签定实行签字负责制度。
第十条拟签定合同时,具体负责人应填写签约申请单,并将拟签定的合同草本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交法务处审核,法务人员审核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核批准。
合同审核涉及财务问题的,总经理可要求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的审核。
第十一条合同审核、签定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签约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方法;
1、名称规范。合同文本上应使用公司的法定名称(不能用简称):成都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名称前后一致;
3、对方单位的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4、对方主体资格的信息概况。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方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二)合同标的。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
(三)质量及技术标准要求。如产品的生产厂、品牌及图片(照片)、样品(样板)等技术资料;
(四)价款或报酬;
(五)履约期限、地点、方式。如交货时间、地点、验收方式、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等;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七)解决争议的办法;
(八)合同生效约定;
(九)合同编号及签定时间(注明合同签定的具体日期)。
第十二条拟签定合同的具体负责人,在签定合同前,应向公司报送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一)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许可证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主体资格信息情况的资料;
(二)对方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拟签定的合同有样品(样板)、图片(照片)的,应将样品(样板)、图片(照片)等交公司存档;
(四)拟签定的合同附有图纸资料的,应同时报送公司。
第十三条合同审核中,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就合同的签定进行解释、说明、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总经理批准签定正式合同后,由具体负责人代表公司与对方签定正式合同。
拟签定的合同有政府推行的示范文本者,可直接采用示范文本,或参照示范文本进行拟订。
第十五条合同签定完毕后,应将合同及相关审核单等资料交档案室存档备查并将合同复印件交法务部一份。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内容或解除合同的,由具体负责人提出相关变更申请,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的合同审核、签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达成书面协议,签定完成后应及时归档备查并将形成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提要:在签定合同前,具体负责人应充分调查市场行情、了解市场动态、供求关系、行业惯例,并就拟签定的合同在技术上、专业上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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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协议复印件交法务部一份。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司。公司根据纠纷情况,可责成相关部门负责人会同法务部人员负责纠纷处理工作。涉及诉讼或仲裁的,由法务部配合顾问律师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合同纠纷的处理应互相配合、积极协商,尽量缩小影响范围,妥善处理,化解纠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事项。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营销(策划)、行政管理等事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的签定及编号管理主要要求如下:
(一)施工类合同(S类),是指就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等事项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建安合同(j)、门窗工程合同(m)、水电气等配套工程合同、园林景观合同、道路总平施工合同(D)、消防工程合同(X)、装饰装修合同()、其他施工合同等。此类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二)技术服务类合同,是指就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技术和其他技术服务事项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