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最成功的国际商事立法汇总
纽约公约:最成功的国际商事立法
《纽约公约》:最成功的国际商事立法二战以后,仲裁逐渐成为国际商事领域最受重视的争议解决制度,其标志便是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在纽约订立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一问世,就显示了较强的生命力,成为目前世界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主要的公约。
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截至2004年12月30日,缔约国达135个,扩展适用的国家和地区则有150个,并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长。
一、《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第一,缔约国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该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公约所指的仲裁协议时,除非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无效、未生效或不能实行,应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案件提交仲裁。
第二,缔约国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约束力,并依照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在承认或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时,不应在实质上比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更繁的条件或更高的费用。
第三,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提供原裁决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
必要时应附具译本。
第四,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请求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请求,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存在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或者根据仲裁协议所选定的准据法(或未选定准据法而依据裁决地法),证明该仲裁协议无效;(2)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它情况未能对案件进行申辩;(3)裁决所处理的事项,非为交付仲裁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以外;(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5)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拘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纽约公约分析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纽约公约分析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纽约公约是国际商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其力图为全球的商业交易提供更加快捷、公正和有效的解决方法。
本文将对该公约的重要性、内容以及未来发展进行分析。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纽约公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因为这个公约从国际范围内有效的平衡了商业交易的各方利益,创造了一个公开透明、可靠的仲裁制度,增强了国际商业与跨国投资的信心和互信。
就同时有效地提高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增强了检查机制的可靠性和效率,保障了全球商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纽约公约内容包含丰富,其主要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约规定了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所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合理程序、知情权等;第二,公约为各方提供了公正、独立的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机制,增强了互信的信念;第三,公约提出了保全令、中间裁决、调解等补充措施,有效地克服了民间仲裁程序的种种不足和不足之处。
最后,国际商事仲裁纽约公约未来发展有望进一步完善,其主要的未来趋势包括:一、通过不断的修正和完善,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实际效力进一步扩大,以更全面、更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争端;二、加强各国之间的协调合作,抵制保护主义、维护共同的商务利益;三、倡导和发展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的同时,注重和加强商务信任协商、调解等争端解决方式,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国际商务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纽约公约对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其内容包含丰富,未来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其功能和效力。
作为商业从业者和法律从业者,了解和掌握该公约内涵,重视公约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其中,对于提升国际商业交易的透明度、效率和公正性,以及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解读
《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解读周清华一、《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立法背景评述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发展毫无疑问受益于1958年《纽约公约》支持仲裁的立场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的广为接受。
尽管基本上只规范了仲裁程序的最后阶段,即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是《纽约公约》还将其保护扩大到仲裁程序的前面阶段,即通过承认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目前,众所周知,世界范围内所缔结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都属于《纽约公约》适用的范畴。
《纽约公约》被认为是二十世纪最成功的国际私法条约[1],《纽约公约》第2条明确地规定了仲裁协议,其内容如下:(1)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达成了一个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将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于或者可能产生于某个特定的法律关系的所有或者任何争议提交仲裁,不论该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与否,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该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该案件提交仲裁。
该条款的广泛用语表明《纽约公约》对于仲裁协议在缔约国的执行有巨大的影响,第2条适用于仲裁条款及其要件在世界每一个角落的执行。
在过去的时间里,对该规定的解释变得越来越复杂,因为在某些缔约国内一些法院和仲裁庭对该规定的适用大相径庭。
这些解释上的分歧可归因于在最后时刻才将第2条加入《纽约公约》[2],实际上,《纽约公约》最初只想规范仲裁裁决,而不涉及仲裁条款。
起草者们最初想在一个单独的议定书中规范仲裁协议,但是在最后阶段召开的某次纽约公约会议上,根据桑德斯教授提出的“荷兰建议”才决定将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包含在《纽约公约》中[3]。
因此,从一开始第2条就缺乏与其他条款的一致性。
1958纽约公约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
注:本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
加入公约的国家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中国政府1987年1月22日递交加入书,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到2002年秋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有Albania, Algeria, Antigua and Barbuda, Argentina, Armenia, Australia, Austria, Azerbaijan, Bahrain, Bangladesh, Barbados, Belarus, Belgium, Benin, Bolivia, Bosnia-Herzogovina, Botswana, Brazil, Brunei, Bulgaria, Burkina Faso, Cambodia, Cameroon, Canada,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Chile, China, Colombia, Costa Rica, Côte d'Ivoire, Croatia, Cuba, Cyprus, Czech Republic, Denmark, Djibouti, Dominica, Dominican Republic, Ecuador, Egypt, El Salvador, Estonia, Finland, France, Georgia, Germany, Ghana, Greece, Guatemala, Guinea, Haiti, Holy See, Honduras, Hungary, Iceland, India, Indonesia, Iran, Ireland, Israel, Italy, Jamaica, Japan, Jordan, Kazakhstan, Kenya, Republic of Korea, Kuwait, Kyrghyzstan,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Latvia, Lebanon, Lesotho, Lithuania, Luxembourg, Madagascar, Macedonia, Malaysia, Mali, Malta, Mauritania, Mauritius, Mexico, Moldova, Monaco, Mongolia, Morocco, Mozambique, Nepal,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Niger, Nigeria, Norway, Oman, Panama, Paraguay, Peru, Philippines, Poland, Portugal, Romania, Russian Federation,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San Marino, Saudi Arabia, Senegal, Singapore, Slovakia, Slovenia, South Africa, Spain, Sri Lanka, Sweden, Switzerland, Syria, Tanzania, Thailand, Trinidad and Tobago, Tunisia, Turkey, Uganda, Ukraine,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 Uruguay, Uzbekistan, Venezuela, Vietnam, Yugoslavia, Zambia, Zimbabwe。
《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New York Convention and Determine the Validity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greement 作者: 赵秀文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6-10页
主题词: 《纽约公约》;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
摘要:结合《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现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导的主观标准
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导的客观标准,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尽量使国际仲裁协议有效的一般法
律原则。
尽管《纽约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缔约国
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当适用的法律。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易的迅速
发展,各国法律应当切实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商事纠纷的意思,尽量使仲
裁济议有效,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仲裁协议的缔结地、履行她、裁决地、当
事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为有效仲裁协议,或者按照一般法律原则仲裁
协议为有效协议,国家法院就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
这是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
法关于决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必然发展趋势。
同时,此原则也应当成为修订我国现行仲裁
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
纽约公约_精品文档
纽约公约引言纽约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仲裁条约之一。
该公约于1958年6月10日在美国纽约签署,旨在简化和促进跨国商业争议的解决。
截至目前,该公约已经被全球近200个国家所采纳,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法律文书。
一、背景在纽约公约签署之前,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往往是一个复杂而耗时的过程。
当时各国在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存在差异,仲裁裁决的执行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跨境投资的保护,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种有效的仲裁机制。
二、核心原则纽约公约的核心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根据公约规定,签署各方应保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当各方在商事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相关仲裁协议应得到充分尊重和执行。
2.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规定,任何签署国都应当承认并执行在其他签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这使得仲裁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有效性,为各国商业当事人提供了更可靠的纠纷解决机制。
3. 拒绝执行的例外情况:公约规定了一定的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签署国可根据其国内法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这些例外情况包括违反公共政策、程序不公正等。
但这些例外情况仅限于非常有限的情形,以确保公约的核心原则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三、重要意义纽约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对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纽约公约的存在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仲裁保护。
当商事争议发生时,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争端,这为跨境投资带来了更大的信心和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2. 降低争议成本和风险:与传统的法院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高效和经济。
仲裁可以避免跨境争端需要适应不同国家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复杂程序。
此外,仲裁裁决在理论上更易得到全球范围内的执行,进一步降低了争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 增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统一性:纽约公约确保了不同国家之间在商事纠纷解决方面的一致性。
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50年中国切实履行了《纽约公约》义务1958年6月10日,《纽约公约》被正式通过。
该公约依其第12条的规定于1959年6月7日起生效中国仲裁和《纽约公约》的交汇点,在1986年。
当年,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加入《纽约公约》。
1987年1月22日,中国提交了批准书,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声明。
三个月后,1987年4月22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50年,之于个人而言,已为“半百”,或知“天命”。
50年,之于一部法律而言,却可谓之年轻。
其中的缘由,在于法律在实践中的“生命力”。
6月6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纪念《纽约公约》通过50周年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唐厚志、秘书长于健龙,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等司法界、仲裁界及理论界人士参加了会议。
共同见证和纪念《纽约公约》走过的第一个50年。
1958年6月10日,国际商事仲裁会议在纽约召开。
在这次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召集的会议上,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
如今,这部公约在实践中,得到了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广泛认可,在国际商事领域焕发了较强的“生命力”。
《纽约公约》之所以得到广泛认可,源于它所倡导的精义———为了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利益促进商事纠纷的解决,便利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强制执行。
《纽约公约》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写到:“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
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纽约公约》虽只有短短16条,却在50年的发展过程中,影响力遍及全球商事仲裁领域。
50年前,公约仅有24个缔约国,目前,缔约国家和地区已经增长到142个。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答案]涉外合同2.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答案]原则上不允许3.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答案]中级人民法院4.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答案]船旗国法6.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答案]具有双重国籍7.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答案]FOB8. 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
后果有纠纷,适用()。
[答案]日本法律9.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答案]19世纪10.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1.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答案]《纽约公约》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多重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国际商业界的青睐。
为了保证仲裁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仲裁的法律规定。
其中,Model Law和纽约公约是两个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法律文书。
Model Law,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模式法》(Model Law),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5年制定,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
它旨在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相关法律的标准,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
与之相对应的是纽约公约,即《联合国关于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于1958年通过,现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最重要法律文书。
本文将重点探讨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于仲裁条款的要求。
仲裁条款是商事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它对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和效力有着重要影响。
通过比较Model Law和纽约公约的要求,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书对仲裁条款的规定和限制。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首先介绍Model Law对仲裁条款的要求,包括清晰明确的条款语言、合法有效的条款内容以及具备可执行性的条款。
随后,我们将分析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主要包括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致意愿、条款的书面形式要求以及尊重仲裁裁决的义务。
最后,我们将总结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共同要求和差异,并提出一些建议。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国际法律文书的要求,我们可以为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起草和解释提供参考,从而提高仲裁制度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着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展开讨论。
首先,将对仲裁条款和其重要性进行概述,引出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重要影响。
然后,文章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来分析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
驱散《纽约公约》在中国适用的迷雾——以《纽约公约》第一条展开
非内国裁决标准部分的适用。随着实践 的发展 , 具有 实质标准 内容的“ 国际仲裁 ” 具有代替《 纽约公
约》 上 述标 准 的趋 势 , 尽 管其 本 身也存 在 潜在 问题 。 [ 关键 词 ] 《 纽约公 约》 地 域标 准 非 内国裁决 标 准 互 惠保 留
一
、
问题 缘 起
有 承认 与执行 的义 务 。
但这 就 可能会 产生 仲裁 裁决 不对 等 的 局 面 , 即非 缔 约 国法 院 并没 有 承 认 与执 行 缔 约 国非 缔 约 国 的仲 裁 裁 决 , 这 就 会 造 成 缔 约 国较 重 负 担 。 因此 在
时间 : 2 0 1 4年 4 月 1 4 日。
[ 2 ] 参见尹翔 : “ 论我 国法 院对《 纽约公约》 裁决 的承认 与执行 ” , 载《 河北法 学) ) 2 0 0 9年 第 7期 , 第2 0页。
・
1 21 ・
研 究生 法学
第2 9卷第 3期
约》 初衷 是尽 可能 承认 与执行 更 多 的仲裁裁 决 。因此 即使 在非 缔约 国所 作 出仲 裁裁 决 , 缔 约 国仍然 具
第2 9卷 第 3期 2 0 1 4年 6月
研 究 生法学
Gr a d u a t e La w Re v i e w. CUP L
Vo 1 . 2 9 No . I U
J u n . 2 0 1 4
驱散《 纽 约公 约 》 在 中 国适 用 的迷 雾
以《 纽 约公 约》 第 一条展 开
宋 子 笠。
[ 摘 要] 《 纽约公 约》 为承 认 与执 行 外 国仲 裁 裁 决提 供 了 国 际法基 础 。但 其 采 用 的地 域 标 准
最新-纽约公约特点及其法律框架 精品
纽约公约特点及其法律框架纽约公约特点及其法律框架李增辉《纽约公约》自诞生之日以来,向世人展示了一个成功的历史。
她不仅被认为是有史以来国际私法领域内最为成功的一部国际公约,而且也是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广泛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迅猛发展的基石。
《纽约公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我们面对这样一种境况尽管是各个国家造就了国际法,各国的法院又代表着国家的主权,但这些法院的判决并未能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为承认和执行。
相反,只有司法庭,即仲裁庭的裁决才能在执行地国法院的协助下在全球多数国家得到执行。
正如几位著名的评论家所言,《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大厦赖以存在的最重要的擎天玉柱,是整个商法史上最为有效的国际立法。
该公约不仅极大的促进了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执行,而且还带来了起草者在1958年所无法预见的结果,即对国家仲裁法产生了协调效果。
基于公约在整个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所处的核心地位,本文拟从公约的产生和其宗旨原则、显著特点到基本的框架加以系统地论述,从而使我们可以对公约可以有一个更新的认识。
一、《纽约公约》的产生及其宗旨与原则随着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在全球范围的广泛开展,国际商事争议随之增多,世界各国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纷纷修改或指定仲裁法,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问题,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或专门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规范,在每一个设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国家的法律中均有一定规定,每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自身也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但却彼此常有差异。
在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各国往往各行其是,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也不利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健康发展。
进入上世纪20年代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频繁开展,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开始呈普及趋势,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特别是在域外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得到普遍关注。
为此,国际私法史上出现了以仲裁为主题的公约文件-1923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在寻求国际仲裁协议和裁决获得国际承认和执行的征途上迈出了第一步。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3套真题题库及答案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3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题库一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 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
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 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B 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C 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D 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2.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虽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但最终起制约或支配作用的还是()。
A 仲裁地法B 法院地法C 合同缔约地法或履行地法D 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3.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B 双边冲突规范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4.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的法律。
A 行为地法B 法院地法C 船旗国法D 原船舶登记国法律5.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内予以公布。
A 3个月B 6个月C 12个月D 18个月6.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A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 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 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 自动获得保护7.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A 船旗国法B 船舶所在地法C 船舶的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D 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的所在地法8. 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A 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B 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C 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D 由法学专家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9. 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用()。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立60周年今年是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成立60周年。
纽约公约于1958年6月10日在国际法庭的协助下通过,并于一年后于1959年6月7日正式生效。
该公约的成立对于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和维护国际司法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纽约公约的起源和重要意义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纽约公约的起源。
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27年,当时意大利在对待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上采取了非协作的态度。
1926年,争端解决机制工作组在对国际商事仲裁问题进行调查后发表了《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报告》,其中提到了所谓的“瑞士工具”,这是因为瑞士在处理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上具有卓越的声誉。
报告中的建议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并没有立即落实。
直到1953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制定一项国际公约来解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在此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55年开始就该公约的草案进行讨论。
经过数年的努力,UNCITRAL于1958年起草了最终的纽约公约。
其次,纽约公约的重要意义不可低估。
首先,纽约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这一规定为国际仲裁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当事人可以在跨国商事争议中通过仲裁来解决争端。
这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其次,纽约公约还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以确保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违反公共政策和基本正义原则。
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平衡国家主权和国际公正的关系,使得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此外,纽约公约还强调了当事人自愿仲裁的原则。
这意味着仲裁裁决的效力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接受和执行。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仲裁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保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充分的权利。
最后,纽约公约的成功推广与其成员国的数量密切相关。
截至目前,有160多个国家成为了纽约公约的缔约方。
跨国商事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定
跨国商事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定跨国商事和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今全球商业领域中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种仲裁方式不仅高效,而且具有全球适用性。
为了确保这种仲裁能够顺利进行,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包括国际公约和地区性协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跨国商事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定。
一、国际仲裁公约在跨国商事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是《联合国国际仲裁公约》。
该公约也被称为《纽约公约》。
自1958年通过以来,《纽约公约》已经被190多个国家和地区批准,成为国际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文书之一。
《纽约公约》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
根据该公约,仲裁协议的承认和执行应当受到各缔约方的最大限度的支持。
此外,当相互承认的国家执行仲裁裁决时,法院只能以极少的例外情况干预仲裁结果。
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规则)是广泛使用的商事仲裁规则之一,特别适用于跨国商事争议的解决。
该规则由国际商会颁布,并得到全球商界和法律界的广泛认可。
根据ICC规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机构委任独立的仲裁员来解决争议。
仲裁员负责裁决,并根据国际商会的指导原则和规则进行裁决。
此外,ICC规则还明确了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仲裁协议的签署、仲裁庭的组建、证据的提交、听证会的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
这些规则确保了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公正性,提高了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效率。
三、地区性协定除了国际公约外,一些特定地区也通过签署地区性协定来推动跨国商事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例如,在亚洲地区,亚洲国际仲裁中心(SIAC)通过发布仲裁规则和协议,为亚洲地区的商务社群提供了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SIAC规则基于国际最佳实践,并紧密配合该地区的商业环境和文化。
同样,欧洲也有欧洲国际商事仲裁院(EACT)等组织,为欧洲地区的商业活动提供仲裁服务。
这些地区性协定通过制定适合当地商事实践的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定制化的仲裁程序。
论《纽约公约》关于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适用
论《纽约公约》关于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适用摘要:《纽约公约》是目前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适用原则。
我国于1987年加入了《纽约公约》,并最终在国内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以仲裁地法及法院地法为补充的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适用原则。
关键词:纽约公约仲裁协议准据法一、《纽约公约》与仲裁协议准据法1958年由联合国主持制定的《纽约公约》(全称《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目前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公约,它涵盖了国际商事仲裁中两方面的内容和事项:执行公约项下的仲裁协议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在这两方面事项中,都涉及到对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的问题。
所谓仲裁协议准据法,就是仲裁庭和法院据以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法律。
而《纽约公约》为解决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适用问题而确立起来的原则已经得到了各国的普遍认可。
二、《纽约公约》关于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适用在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协议时,《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仅规定:“如果当事人就诉讼所涉及的事项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缔约国的法院受理诉讼时应该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当事人提交仲裁,除非该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
”该款并未直接规定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的具体方法。
而在当事人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时,第五条第一款则规定:“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一)第二条所所述的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上述协议是无效的。
”这项规定明确规定了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方法。
可见,虽然两者都涉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但前者并未指明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的方法。
然而,《纽约公约》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对其解释和适用时,如果在不同的阶段适用不同的方法来确定准据法,则可能会出现对同一问题适用不同准据法的情况。
纽约公约特点及其法律框架
纽约公约特点及其法律框架《纽约公约》自诞生之日以来,向世人展示了一个成功的历史。
她不仅被认为是有史以来国际私法领域内最为成功的一部国际公约,而且也是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广泛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迅猛发展的基石。
《纽约公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我们面对这样一种境况:尽管是各个国家造就了国际法,各国的法院又代表着国家的主权,但这些法院的判决并未能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为承认和执行。
相反,只有司法庭,即仲裁庭的裁决才能在执行地国法院的协助下在全球多数国家得到执行。
正如几位著名的评论家所言,《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大厦赖以存在的最重要的擎天玉柱”,是“整个商法史上最为有效的国际立法”。
该公约不仅极大的促进了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执行,而且还带来了起草者在1958年所无法预见的结果,即对国家仲裁法产生了协调效果。
基于公约在整个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所处的核心地位,本文拟从公约的产生和其宗旨原则、显著特点到基本的框架加以系统地论述,从而使我们可以对公约可以有一个更新的认识。
一、《纽约公约》的产生及其宗旨与原则随着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在全球范围的广泛开展,国际商事争议随之增多,世界各国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纷纷修改或指定仲裁法,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问题,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或专门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规范,在每一个设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国家的法律中均有一定规定,每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自身也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但却彼此常有差异。
在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各国往往各行其是,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也不利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健康发展。
进入上世纪20年代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频繁开展,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开始呈普及趋势,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特别是在域外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得到普遍关注。
为此,国际私法史上出现了以仲裁为主题的公约文件-1923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在寻求国际仲裁协议和裁决获得国际承认和执行的征途上迈出了第一步。
纽约公约全文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第一条(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得争执而引起得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得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与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与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就是本国裁决得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得仲裁员所作出得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得提请而作出得裁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得时候,可以在互惠得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得仲裁裁决得承认与执行,适用本公约。
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得法律关系,不论就是不就是合同关系,所引起得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1)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得事项有关得特定得法律关系,不论就是不就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得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得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得合同中得仲裁条款与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得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及得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得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该项协议就是无效得、未生效得或不可能实行得,应该依一方当事人得请求,令当事人把案件提交仲裁。
第三条在以下各条所规定得条件下,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得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对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得仲裁裁决,不应该比对承认或执行本国得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烦得条件或较高得费用。
第四条(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得承认与执行,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得当事人应该在申请得时候提供:(一)经正式认证得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得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得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得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就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得国家得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得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得此种译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纽约公约》:最成功的国际商事立法
二战以后,仲裁逐渐成为国际商事领域最受重视的争议解决制度,其标志便是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在纽约订立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一问世,就显示了较强的生命力,成为目前世界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主要的公约。
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截至2004年12月30日,缔约国达135个,扩展适用的国家和地区则有150个,并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长。
一、《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第一,缔约国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该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公约所指的仲裁协议时,除非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无效、未生效或不能实行,应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案件提交仲裁。
第二,缔约国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约束力,并依照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在承认或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时,不应在实质上比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更繁的条件或更高的费用。
第三,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提供原裁决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
必要时应附具译本。
第四,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请求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请求,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存在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或者根据仲裁协议所选定的准据法(或未选定准据法而依据裁决地法),证明该仲裁协议无效;(2)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它情况未能对案件进行申辩;(3)裁决所处理的事项,非为交付仲裁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以外;(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5)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拘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
另一方面,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地所在国家的主管机关查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1)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仲裁方法解决者;(2)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将与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抵触者。
第五,公约的规定不影响缔约国参加的有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多边或双边协定的效力,也不剥夺有关当事人在被请求承认或执行某一裁决的国家的法律或条约所许可的方式和范围内,可能具有的利用该仲裁裁决的任何权利。
这就是所谓更优惠条款。
二、《纽约公约》的主要特点
《纽约公约》的鲜明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较宽。
《纽约公约》适用于所有仲裁裁决,而不论其是否为商事裁决,但缔约国可作商事保留;适用于所有外国裁决或非内国裁决,而不论其为国际裁决或国内裁决;既适用于机构仲裁,也适用于临时仲裁。
2.限制了传统仲裁法坚持的仲裁地法控制仲裁的观念。
公约第1条关于“外国裁决”的定义,除承袭仲裁地标准外,还规定了准据法标准,即无论仲裁地,只要不被有关法院认为是内国裁决,则可视为是外国裁决。
同时,公约也以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对抗仲裁地法的限制,如公约第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所达成协议优先于仲裁地国的仲裁法。
正因为如此,《纽约公约》之后的国际商事仲裁,渐渐名副其实。
3.确立了倾向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际政策。
《纽约公约》的精髓在于支持执行仲裁裁决,极大地简化了执行的条件与理由。
按照公
约,没有提出拒绝申请或者不能证明存在拒绝执行的理由,裁决仍须得到执行;即使被执行人证明存在前述理由,法院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执行裁决。
4.确立了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最低国际标准。
5.在缔约国之间确立了特殊的权利义务平衡关系。
《纽约公约》明文规定,缔约国只有适用本公约的义务,没有以本公约对抗其他缔约国的权利。
百事通受制于历史条件及国际条约的特点,《纽约公约》也存在显著的局限性。
比如:《纽约公约》的条款十分简洁,但容易产生歧义。
较有名的例子如第5条第1款第5项规定裁决由“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此处的“法律”究竟是指仲裁程序法还是也指实体问题的准据法,实践中存在分歧。
若采用后一观点,则可能危及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统一性,即一国仅因其实体法在仲裁中得到适用,就取得撤销裁决的管辖权,损害了一国不能撤销外国裁决的国际通行实践。
三、中国与《纽约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加入《纽约公约》,1987年4月2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声明。
也就是说,中国只承认和执行来自缔约国且所解决的争议依中国法律属于商事关系的仲裁裁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同时,依前述司法解释,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仅限于《纽约公约》对中国生效后作出的裁决,且应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中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被执行人在中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中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为更好地执行《纽约公约》,最高人民法院随后还发布了三个重要的司法解释。
(1)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及申请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受案法院如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或者拟裁定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其意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后,方可作相应处理。
(2)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预收人民币500元。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预收执行费。
如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扣除前项费用后,其余退还申请人。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不得对承认和执行分别两次收费。
同时,当事人依照《纽约公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则应履行前一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报告制度。
(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集中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
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它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实践中,中国已承认和执行来自英国、瑞士、瑞典、法国等缔约国的仲裁裁决,而中国的仲裁裁决,也已得到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或执行。
无论是老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还是新兴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及广州仲裁委员会等,都有裁决在外国依《纽约公约》得到承认和执行。
四、《纽约公约》的意义依据《纽约公约》得到承认或执行的仲裁案例,不胜枚举。
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缔约国,不时公布大量的信息。
国际知名的《商事仲裁年鉴》(Yearbook Commercial Arbitration),因每年收集的重要案例越来越多,篇幅急剧膨胀。
此一侧面亦显示,《纽约公约》在当今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
正是《纽约公约》,保证了在世界各重要贸易国家承认和执行裁决的高度统一性,保证了缔约国法院承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普遍性,协调了仲裁与司法的关系,从而保障了仲裁的国际性。
只要《纽约公约》得以存续,仅此一点,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就无可替代。
由于这个缘故,加上《纽约公约》缔约国的数目在国际商事条约中独占鳌头,该公约理所当然地获得了极高的评价。
仲裁专家们认为,《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大厦所依赖的最为重要的一根支柱”,“可能有资格成为整个商法历史上最有效的国际立法实例”。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