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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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的理解
陈庆章 2012年7月笔记
学术自由的相对概念是学术自由的限制。我们可藉由学术自由的内涵分析,来彰显其限制之所在。对学术自由的阐述较有体系和公认的观点是德国汉堡大学的教授Paul Kirchhof,他在汉堡大学建校六百周年发表的纪念文中指出,学术自由具有以下内涵:
1.学术是有计划的、方法的、不受驾驭、严谨的对知识的探究与传播。因此学术自由是经过大脑深思的自由,而非愚蠢的自由。
2.学术自由是共同联络而非孤独的自由,学者可以对思想、行为、环境产生影响,但只有在强调对其他人同样尊重时,学术自由才会受到尊重。因此过分强调个人自由并非学术自由。在研究使用的方法上,应着重于教学、研究成果对大众的影响,学者须传播知识与分享知识才享有学术自由。此外学者虽可追求知识的自由但无权危害环境、或造成他人的负荷。学者不能以学术自由作为获取知识、增加别人负荷的合理化借口。
3.学术自由是自主的,非闭关自守式的自由,学者的行为可以自我决定并对其行为负责,但基本上仍受到其所处政治的、文化的以及地缘的环境发展条件之影响。
4.学术自由是防御性(abwehrende 注德语)及可请求给付的基本权力,应保证个人不受国家影响下的活动自如。国家应对学术的支持提供必要的协助。且学术自由应防止国家之侵害。
从上述学术自由的分析可以看出学术自由并非漫无标准和尺度的自由,而有其条件的限制,学者更进一步提出学术自由的限制有:
1.不能侵犯人权;
2.不能违背事实与真理;
3.以及不能违反专业或学术规范。
尤其是是第三项限制可谓教师资格审查的指导性原则,因每个专业领域均有其共同信守的规约,学术自由权的行使当受规范的约制。例如在教师晋论文撰写应严守学术规范,避免发生如抄袭、剽窃、窜改数据等研究失当(research misconduct)的行为。
在大学自主方面,综合学者的分析,大学自主涵盖的内涵包括:学术与研究的自主、人事与行政的自主、课程与教学的自主、教育或教学目标的自主、财政或经费的自主、大学评鉴与革新的自主、学生学习和参与的自主等。在教师资格审查方面,研究者认为,基于人事与行政、学术与研究、教育与教学目标以及评鉴与革新等四项自主性精神,教师的晋升等与聘用应是大学全体成员,尤其是教师的学术权利与义务,因此应由学校的成员共同来参与决定。政府对大学依法落实监督,但非直接规范或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