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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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主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

附带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事先经投保人允许后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监理、工程设计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与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投保人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施工单位工程意外保险(3篇)

施工单位工程意外保险(3篇)

第1篇一、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死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致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 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施工单位工程意外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 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因素确定。

2. 津贴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工作性质、岗位等因素确定。

3. 特定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确定。

三、保险费率施工单位工程意外保险的费率通常由以下因素决定:1. 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工种等因素。

2. 保险金额的确定。

3. 市场竞争状况。

四、投保对象施工单位工程意外保险的投保对象主要包括:1.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单位的雇主,为保障员工权益,应当为员工投保工程意外保险。

2. 个体施工者:对于个体施工者,也可自愿投保工程意外保险。

3. 施工单位分包商:为保障分包商及其员工的权益,施工单位可要求分包商为其员工投保工程意外保险。

五、保险期限施工单位工程意外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续保。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理赔流程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 保险公司核实事故原因,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3.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

总之,施工单位工程意外保险对于保障施工单位及其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单位应当积极投保,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2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浙商财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浙商财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8、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9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 0 、 不 可 抗 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 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 供。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050526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收集资料1.doc

050526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收集资料1.doc

050526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收集资料1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登记姓名后,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凡符合条件的投保团体成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投保,投保团体成员人数多于8人的,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篇1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签订1.1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2 乙方为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向在职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1.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承担在职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院费用等各项赔偿责任。

2.2 乙方对在职员工造成轻伤、重伤、残疾甚至死亡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2.3 保险责任不包括在职员工自愿参加违法犯罪活动、酗酒、吸毒等自身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3.1 甲方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员工人数和工作内容,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用。

3.2 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支付,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3 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间为每个保险期的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4.1 在职员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理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确认事故责任和赔付金额。

4.3 确认事故责任及赔付金额后,乙方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赔付款项转账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第五条保险合同解除5.1 本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可继续续订;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5.2 乙方未按时收取保险费用或甲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各种原因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附属保险条款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阳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阳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阳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协议编号:[填写甲方]与[填写乙方]建筑工程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注:在本协议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有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假如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协议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协议各方协商拟定的条款;标有“*”的为协议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协议时作为提醒之用,最终版本的协议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协议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协议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甲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谐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保险协议的构成 ***一、建筑工程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协议有关的投保文献、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该等协议构成文献的法律效力优先顺序为:,各文献不一致之处以文献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协议的内容。

对保险协议中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协议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醒,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醒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华泰财险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华泰财险

(华泰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8】(主) 019号华泰财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含16周岁及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管理或施工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应不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最低人数要求,且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之列。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3篇)

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3篇)

第1篇一、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的保险责任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 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3.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4. 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二、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的投保方式1. 保费计算: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的保费可以根据工程总造价、建筑面积或施工人数等因素计算。

一般而言,保险费与风险程度、购买额度、保障时间等因素有关。

2. 投保范围: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的投保范围包括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以及临时聘请的劳务人员。

3. 保险期限: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的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三、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的意义1. 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可以为施工人员提供经济保障,降低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

2. 转移企业事故风险:通过投保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企业可以将意外事故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减轻企业负担。

3. 促进安全生产:保险公司通过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

4. 维护社会稳定: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有助于维护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保障社会和谐。

总之,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对于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转移企业事故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筑行业,投保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已成为企业必备的保险之一。

第2篇一、什么是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全称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为保险对象的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XX昔窥工程施工人员团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H第一条本保险合间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iff 11K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沈。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理筑工权庭工现场从事菅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a lie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色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口立本保险合间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荷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脸金受益人力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颐序和受益愉额;未确定受益卅额的,各身故保脸金受益人按胞《]等卅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间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卞列W2一的,保险金作力被保险人的施严,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XX国继承法》的规定瞰行给付保险金的艾务:1、没有常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常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表失受益权或者笊弃受益权,汝有貝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际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目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常定被尿险人及貝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尿人可以变更身故保脸金受益人,但需书而通*||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險合间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际人间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昜,保險人不承担fifiSflo(二)疲疾或烧烫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歿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施工现场U事建Milg与建关的工作时因iS受覓外害导致身故、陵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尿险金,目给付各顶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尿险金额。

(-)身故保除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尿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M,保际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直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3篇)

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3篇)

第1篇一、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的定义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全称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施工单位或业主方为施工现场的员工投保的一种商业性保险。

该保险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的意外伤害、死亡、伤残、烧伤等风险,为施工人员提供经济补偿。

二、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的投保范围1. 投保人: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

2.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在施工现场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管理和作业人员。

三、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经医院诊断确定伤残等级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保险金。

2. 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死亡保险金。

3. 烧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烧伤,经医院诊断确定烧伤等级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保险金。

4.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的投保流程1.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填写投保单。

2. 保险公司审核投保资料,确认无误后,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3.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4.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核实事故情况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五、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的优势1. 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降低企业风险。

2. 提高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

4. 保险费用相对较低,企业负担较轻。

总之,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降低企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23版)条款
本保险旨在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提供对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障。

以下是本保险的主要内容:
保险责任
本保险对于投保企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需要医药费用支出的情况,提供给予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在本保险合同期满前续保或重新投保。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人数、职业、工种、工作性质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的风险可能性等因素而定,具体的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计算方式请查看保险合同。

理赔责任和程序
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
交有关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在核实事故情况后,按照合同约定向
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服务。

其他事项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均遵循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果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在
法定程序下进行。

以上是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条款
的主要内容,请投保人仔细阅读并了解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细则,以便更好地享受本保险为您提供的保障服务。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23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协议有关旳投保文献、合法有效旳申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

凡波及本保险协议旳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旳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协议旳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签订本保险协议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假如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旳,各受益人按摄影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旳,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旳书面告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旳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旳遗产,由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旳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旳;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次序旳,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旳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旳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旳,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旳,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旳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一、凡从事土木建筑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二、凡属投保单位管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在登记姓名后,并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详见附表五)。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10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或直接因施工现场施工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的残疾,本公司按相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具体给付比例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比例表》)。

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新的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1.5倍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9版)-27页精选文档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9版)-27页精选文档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9版)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下同),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自动丧失,如按人数投保,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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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一)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二)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下同),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自动丧失,如按人数投保,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下同)。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四)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七)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八)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恐怖袭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或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期间;(四)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五)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八)工程停工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一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一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

如果按保险合同约定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和超过一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则将按比例降低对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直至保险金给付总额不超过一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有3种方式计收,由双方选定其中1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保险费按被保险人数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保险期限年份数×风险调整系数总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

(二)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总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基准费率×建筑施工总面积×风险调整系数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总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基准费率×建筑施工总面积×风险调整系数×(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三)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总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基准费率×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风险调整系数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总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基准费率×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风险调整系数×(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

保险期间第十条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施工工程项目被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开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或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以三者中较迟者为准)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一)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竣工次日自行终止。

(二)工程因故完全停工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工程因故导致施工合同变更,导致造价、工程面积增加的,在投保人补交工程造价、工程面积变更部分的保费后,如涉及工期延长,保险人可依据变更后施工合同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三)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重新办理续保手续。

投保人未申请续保或保险人不同意续保的,保险责任于保险期间到期之日二十四时终止。

保险人同意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自原保险期间到期之日或投保人申请续保之日(以二者中较迟者为准)的次日零时起至续保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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