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岗位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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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岗位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岗位工艺任务、工作原理、工艺流程、工艺操作指标、正常生产操作、系统正常开停车、不正常情况处理及主要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厂生产锅炉岗位。

2 工艺任务

以烟煤品种为主要燃料。将来自软水岗位的软水加热气化制得合格的蒸气。

3 工作原理(化学反应式)

3.1 锅炉是使煤燃料燃烧发热放热,并将热传给工质水,以产生一定压力和温度的蒸汽。

3.2 煤在炉中的燃烧反应。

C + O2= C O2+ 98.7 千卡

C + 1/2O2 = CO + 29.7 千卡

CO + 1/2O2= CO2+ 68.7 千卡

4 工艺流程(见图1)

4.1 工艺流程简述

4.1.1 燃料、空气和烟气系统

我厂锅炉所用燃料是混合煤。煤斗提升机、皮带机、输送机将煤送入炉膛,经鼓风机、空气预热器引起的空气与已经着火的煤相混合,并参与燃烧反应。

煤在炉膛燃烧,随着炉膛温度变化,不断地向炉膛进煤,一部分较细的灰粒则随烟气上升,在上升逐渐冷却,到达炉膛出口时,已经凝固或者不太粘的灰粒,另一部分较大的颗粒逐步燃烧后,通过炉膛地部的卸渣管,排出炉外。

炉膛出口处烟气的温度还是很高的,因此在锅炉本体的烟道内还布置着对流受热面,管内有水和蒸汽渡过。当烟气流过这些受热面时,就以对流传热的方式将热量传给工质,烟温降低,烟气出口端装有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由此排出烟气,其温度相当低,通常约在100~150℃之间,因其烟气携带着大量飞灰。为了防止环境污染,锅炉的排烟道先经过除尘器,使大部分的飞灰补捕捉下来,再由引风机将较清洁的烟气通过烟囱排入大气。

4.1.2 锅炉的汽水系统

从蒸汽动力厂的回热循环来看,工质在锅炉内要经历三个阶段:锅炉给水加热到饱和水;饱和水蒸发为饱和蒸汽;由饱和蒸汽加热到一定温度的过热蒸汽。在锅炉内前两个阶段基本上由省煤器和蒸发受热面来完成。这些受热面一般都由很多并联的管子组成的,它们的两端分别与进出口联箱相连。

由软水岗位来的合格软水,用变换岗位第二水加热器预热,经预热后的软水用软水泵进入除氧器,由给水泵把热水打入省煤器,进一步预热后进入锅炉,由炉膛内的高温火焰辐射加热气化变为蒸汽。

饱和蒸汽经锅炉上汽包进入过热器,进一步加热变为过热蒸汽,根据各工段工艺要求,将不同压力的蒸汽分别送至汽机、变换、分汽缸等。

5 工艺操作指标

5.1 压力(表压)MPa 蒸汽压力 2.45 + 0.10

- 0.25 5.2 温度(℃)

蒸汽温度 400 + 10-20

给水温度

100~105 5.3 额定蒸发量 30t/h 5.4 水位

锅炉水位变化范围1/3~1/4 5.5 燃料种类 混合煤,煤。 6 正常运行操作

6.1 锅炉运行的主要要求。

6.1.1 主蒸汽温度应经常保持为400+ 10

-20。 6.1.2 主蒸汽压力应经常保持为2.45+ 0.10- 0.25。

6.1.3 锅炉正常水位为汽包中心,即就地水位计变化范围为±1/3, ±1/4为高低水位,在任何情况下不许接近高低水位。

6.1.4 锅炉负荷,汽压,汽温,水位的调节应力求平稳,避免急剧变化。 6.2 水位的监督与调节。

6.2.1 给水流量大于15t/h 时,可利用电动阀门自动给水,小于15t/h 时应使用电动阀门手动或旁路给水。

6.2.2 正常给水阀前压力为3.5MPa ,为允许低于3.3 MPa ,如压力过高、过低,就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预以调整。

6.2.3 给水温度应经常保持100℃~105℃,最低不得低于70℃。

6.2.4 每班必须冲洗汽位计二次,并保持清洁,在冲洗水位计前,须对照两个水位计的指示,并以汽包水位计核对电极点水位计如有差异,立即找出原因预以清除。 6.3 沸腾床的运行调整

6.3.1 正常运行沸下温应控制在950±30℃,最低不得低于850℃,最高不得高于是1050℃。

6.3.2 1#

风室风压应经常保持在5500Pa ~6500Pa ,风室风压的控制区间可通过排渣以调整。 6.3.3 调整引风量,保持炉膛负压力0~20Pa (若使用炉膛出口测点,测应保持为-270±10Pa )。 6.3.4 当沸下温升高并接近,达到规定值的上限时,应结合负荷适当提高风量或减少给煤。 6.3.5 当沸下降时:

6.3.5.1 若因风量大,使床温下降,应结合负荷情况适当减少风量。

6.3.5.2 若因煤量少或断煤使床温下降,应适当增加给煤量或处理断煤,使给煤,床温尽快恢复。 6.3.5.3 若因沉积使床温下降,应进行放渣,并全开风门10~30秒。进行吹冲扰动,直至床温恢复正常,以后的正常操作应适当提高风量。

6.3.6 在运行中经常监视烟道各段温度的变化情况,尤其是过热器进口烟温,控制要求为:≤750℃。当出现接近或等于750℃。情况时,可按下列方法调节:

6.3.6.1 降低风量,并根据沸下温变动情况及负荷情况降低给煤量。

6.3.6.2 若进行上述方式处理又出现主汽压降低至接近最低限度时,可适当提高料层的厚度。

6.3.7 在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机组的漏风情况,发现漏风应积极设法消除。

6.3.8 运行中应定期进行下列试验。

6.3.8.1 安全阀的排汽试验

汽包Ⅰ每月5日白班;汽包Ⅱ每月15日白班;过热器每星期五白班。

6.3.8.2 给水泵系统若连续一星期自动,则须于第八天进行旁路手动试验。

6.3.9 对锅炉管道应经常进行下列项目监督工作,并消除发现的缺陷。

6.3.9.1 检查管道、法兰结合处的外表,消除漏汽、漏水。

6.3.9.2 试验汽水阀的开关情况,并符合运行状态。

6.3.9.3 检查炉墙应完好,各汽水管道、烟风道保温应完好。

6.3.9.4 检查各受热面及各部联箱的严密性,应无泄漏。

6.3.9.5 各仪表动作灵活,指示正确,并进行仪表数据分析,检查各部运行是否正常。

6.4 锅炉的排污

6.4.1 按化验室值班员的“排污通知单”要求进行排污。

6.4.2 排污前进行下列工作:

6.4.2.1 通知司炉、司火应注意水位的变化,并使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

6.4.2.2 排污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6.4.2.3 检查排污、排污管道应良好。若排污阀有缺陷,如排污阀锈住(须用很大力量才能开启),以法兰严重泄漏时,禁止用该门排污。

6.4.2.4 检查在修理中的锅炉排污系。

6.4.3 排污的操作顺序如下:

6.4.3.1 穿带齐防护用品,在值长监护下进行,操作时人不能正对阀芯。

6.4.3.2 对须进行操作的阀门逐只开启,先开启一次阀(慢排阀),开足后回半圈,后开启二次阀(快速排污阀)。

6.4.3.3 二次阀连续开关2~3次,排污时间不能超过半分钟。

6.4.3.4 关闭二次阀(快排阀),再关一次阀,尔后连续开关二次阀2~3次。

6.4.3.5 排污完毕,通知司炉。

6.4.4 排污的注意事项:

6.4.4.1 排污应在燃烧情况稳定并处于低负荷的情况下进行。

6.4.4.2 排污时锅炉水位不得低于正常水位,如低于正常水位,应停止排污。

6.4.4.3 排污应缓慢进行,如发现水急,须关小排污阀,待水急消除后,再渐渐地开启排污阀。

6.4.4.4 在排污时,如锅炉发生事故(锅炉满水除外),应立即停止排污。

6.4.4.5 运行中禁止对埋管联箱及省煤器进行排污。

6.5 锅炉运行时转运机械的检查

6.5.1 锅炉运行时,每隔2小时须对锅炉的转动机械进行检查。

6.5.2 对转动机械的检查要求。

6.5.2.1 电动机与承应运转平稳无异音,振动情况无异常。

6.5.2.2 各轴承温升不许超70℃,润滑油温升不许超60℃。

6.5.2.3 有检测器件的电动机,其温升不许超过铭牌规定,无检测器件的电动机,其外壳手摸上去应有灼热感。

6.5.2.4 接地线完整,地角螺丝不松动,转动机械周围无杂物。

6.5.2.5 各轴承冷却水应畅通无阻,油位计清洁,指示油位清楚。

6.5.2.6 给煤振动机振动情况,噪声情况正常,转动皮带齐全,松紧合适不打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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