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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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保证银行业务运营安全,制定本《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银行风险控制、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呆账核销管理。

二、呆账核销的程序2.1 呆账确认:当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无法与银行建立对话后,经过审议并报经信贷管理部主管审核同意,应当确认为呆账。

呆账的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安全、稳健的原则,落实风险重视、分类管理、审批程序、审核责任等方面要求。

2.2 呆账分类:呆账按照不同的风险特征和处置状态,应依据信贷审批、贷款合同、担保制度、贷后监测等制度要求分类管理,分为风险逾期、不良贷款、重点关注、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五个等级。

2.3 呆账处置:呆账按照评估处置原则、内部审批流程、风险控制要求,分类决策处置。

呆账处理应当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加强调查取证,优化处置手段,强化价格发现和市场化处置。

2.4 呆账核销:呆账置资产的资产质量归属于银行损失范畴,呆账的核销应当强调利用措施和制度保护国有和银行法人财产安全,严格审批程序。

核销时,应梳理清理呆账的基本信息,以确保核销的准确、全面、及时性。

2.5 呆账信息公开:银行呆账核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呆账信息公开,让客户和社会大众充分了解到银行呆账的真实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呆账核销的基本要求3.1 稳妥、合理核销:呆账核销应遵循稳妥合理的原则,确保核销不波及其他合法利益主体,切实保障资产总价值的稳定。

3.2 合法、透明:呆账核销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保护相关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净化经济环境,为银行业的可持续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3.3 保密制度:呆账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银行应建立健全呆账资料保密制度,依据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定,防止信息泄露。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国税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银行卡透支、担保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我行
1。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三)审议阶段
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会对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审议,由风险管理部经办人为上会汇报人员。
(四)报批阶段
风险管理部根据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的呆账核销报告、责任认定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整理,区分权限报批本行行长办公会、董事会。以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各层级《会议纪要》作为呆账核销的批文。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机构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本行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2.计划财务部:根据税务机关有关呆账核销的标准及时限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与备案。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已经核销的呆账,仍保留追索权。呆账核销后又有收回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
以现金方式收回的,计划财务部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现金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同时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呆账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的调整。如需增加额度,则由风险管理部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全年不良资产控制计划,提出对呆账核销年度计划的调整报告,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行长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呆账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行长审批,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工作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我行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资产是指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规定,由我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三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我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我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我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制度

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制度

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制度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呆、坏账的核销程序和方法,保证财务核算的准确和真实性,争取在银行业务管理中发挥更有效的控制作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及各一级分行。

三、相关定义1.呆账:超过两年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存款未取出。

2.坏账:被判决或者裁决未能实现的贷款、保函、信贷业务本金及利息。

3.准备金:银行根据贷款损失的潜在风险程度设立的一种基本储备资金,以弥补临时损失,同时保证银行的稳定和发展。

四、呆、坏债准备金的计提和核销原则1.呆、坏账准备金计提原则(1)采用期末余额法或利随本清法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2)根据贷款风险大小,一般按以下比例计提准备金:对于风险小的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提准备金。

(3)贷款纠纷承认风险而大幅度计提坏账准备金时,二级行及以上分支机构需征求总行贷款管理中心意见。

(4)对于企业联保类贷款,应按照联保情况分析其风险,分别计提贷款担保人共同责任的担保比例准备金。

(5)对于实收本金余额为零的呆账和坏账,应进行核销,当期利息和以前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应全部收回,并扣除当期实现的其他追偿利息。

2.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原则(1)在核销呆、坏账准备金时候必须在账面上作出相应的调整,使财务会计出现在合适的位置上。

(2)呆、坏账核销决定必须由业务部门提出,经过审核、审批程序的确认之后,申请核销;核销后在总行登记。

(3)坏账准备金核销应先进行内部审核,并经过审计人员的审核确认后,报总行审批,外线装字13号、签字情况报总行财务部装字90号。

(4)核销呆账和坏账的代理收支员工,为了避免经济上的损失和错账记错的情况出现,财务常务委员会应当确定五种核销方法:A、由行内转出资产置换,置换资产总额应不少于现金总额。

B、对方同意抵补利润,由对方承担资产负债。

C、提前信贷退税或者审核退税(证实债权的合法性与合法偿还。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呆账核销业务管理,促进银行业务资产处置,保障银行资产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存贷款银行对因特定原因可能无法回收的逾期贷款、票据、信用卡等业务资产的核销业务。

第三条在核销业务中,银行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的原则,科学、规范地开展核销业务活动。

第四条银行在核销前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评估可以核销的业务资产,制定核销方案,确定核销时限,明确核销程序及流程,并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防范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审查机制,确保银行资产处置行为合法、合规,遵循基本民间借贷规则,尊重债务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切实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银行核销业务应当尊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要求和社会公德伦常,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失实等行为。

第七条银行在核销业务中应当遵守社会道德和商业诚信原则,严格依照中央及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处理,维护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权益和形象,提高银行业自律水平。

第二章核销业务的具体规定第八条业务资产认定银行对于逾期或呆滞资产进行核销,必须认真审核业务资产名称、金额、逾期天数、是否存在争议等情况。

对于呆账的核销,应当对担保措施、追偿情况、催收过程等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查证,制定详尽,具有可行性的核销方案。

其中,应当注重债务人资信状况,评估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其他债务,预测债务人未来偿还能力等因素,尽可能减小银行可能遭受的损失风险。

第九条核销业务审批程序银行核销业务需经过若干审批程序。

根据不同业务实际情况,审批人员有可能为部门主管,有可能为多数人组成的委员会。

审批人员必须仔细研究业务资产情况,严格遵守审核程序,凡事要先实事求是,审慎认真地对待。

第十条核销后的记录银行在核销后,应当及时将核销业务情况、核销额度等书面记录,并按照规定报送资产处置部门。

呆账核销管理规定

呆账核销管理规定

呆账核销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呆账核销行为,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呆账核销应当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原则。

二、呆账的认定(一)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报批手续,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增强本行抵御经营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呆账认定和核销应坚持谨慎性原则,贷款呆账认定及核销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贷款呆账核销应坚持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贷款呆账核销必须坚持贷款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通过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范本(风格一):1. 引言1.1 目的和背景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缩略语2. 呆账资产的界定2.1 呆账资产的定义2.2 呆账资产的分类2.3 呆账资产的核销条件3. 呆账资产核销管理程序3.1 呆账资产的鉴定和评估3.2 呆账资产核销申请流程3.3 呆账资产核销审批流程3.4 呆账资产核销后续处理4. 呆账资产核销的责任和义务4.1 银行的责任和义务4.2 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4.3 监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5. 风险防控措施5.1 呆账资产风险评估和分类5.2 呆账资产的风险管理措施5.3 控制呆账资产风险的内部控制措施5.4 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6. 监督和检查6.1 内部监督和检查6.2 外部监督和检查6.3 报告和通报机制7. 附件7.1 核销申请表格7.2 呆账资产鉴定评估报告模板注释:1. 呆账资产: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债券等金融资产因欠款人长期不履行还款义务,而按照会计原则将其列为减值或核销的资产。

2. 呆账资产的核销: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已被确认为呆账的资产进行清理和销账的过程。

范本(风格二):1. 背景和目的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重要性2. 呆账资产的定义和分类2.1 呆账资产的定义和特征2.2 呆账资产的分类方法2.3 呆账资产的影响因素3. 呆账资产核销的程序和要求3.1 呆账资产核销申请流程3.2 呆账资产核销审批流程3.3 呆账资产核销的要求和标准4. 呆账资产核销的风险管理4.1 呆账资产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4.2 呆账资产风险管理的措施4.3 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估5. 呆账资产核销的职责和义务5.1 银行的职责和义务5.2 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5.3 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6. 监督和检查6.1 内部监督和检查6.2 外部监督和检查6.3 监督和检查的机制7. 附件7.1 核销申请表格7.2 呆账资产鉴定评估报告模板注释:1. 呆账资产: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贷款或债券等金融交易中,由于借款人长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实质上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资产。

呆帐的核销管理办法是怎样

呆帐的核销管理办法是怎样

一、呆帐的核销管理办法是怎样1、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

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要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核销的有关要求,健全呆账核销制度,规范呆账核销程序,及时核销已认定呆账,并防范虚假核销。

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2、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

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

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撤职或降级及以上级别(含降级)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

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核销的,应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对应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3、金融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2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1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

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4、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

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

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规定(3篇)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呆账贷款核销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银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各项贷款的呆账核销工作。

第三条呆账贷款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核销的呆账贷款必须真实存在,不得虚构或隐瞒。

(二)合法性原则:核销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谨慎性原则:核销前应充分评估贷款损失,确保核销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合规性原则:核销行为应遵守银行业监管规定,确保核销的合规性。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呆账贷款是指因债务人无力偿还或无法偿还,且经过合法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五条呆账贷款按照以下分类:(一)已逾期贷款:指已超过还款期限且未偿还的贷款。

(二)可疑贷款:指已逾期或虽未逾期但存在无法偿还风险或收回可能性较小的贷款。

(三)损失贷款:指已认定为可疑贷款,经过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三章呆账贷款核销程序第六条呆账贷款核销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贷款逾期: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如90天)后,应进行风险分类。

(二)风险分类:根据贷款逾期情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三)可疑贷款确认:经风险分类后,认定为可疑贷款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损失贷款确认:经可疑贷款确认后,经过追偿仍无法收回的,认定为损失贷款。

(五)核销申请:贷款损失达到一定比例后,由相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

(六)核销审批:核销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行长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

(七)核销实施:经审批同意后,进行核销操作。

(八)核销后处理:核销后,应做好相关贷款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呆账贷款核销条件第七条呆账贷款核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且经过合法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债务人已无偿还能力,且无其他可收回的资产。

(三)贷款损失达到一定比例,如超过贷款本金的30%。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发[1999]119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发[1999]119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16日建总发[1999]119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第30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印发全行。

请各行转知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附: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1999年8月18日第3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设银行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贷款是指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以及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而形成的我行贷款损失。

第三条建设银行核销呆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集中审批,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本外币贷款。

第五条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和各分支行资产保全部门是负责呆账贷款核销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呆账贷款核销属银行经营管理行为,除国务院专案特批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按财政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第八条由于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收回的贷款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法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在财产清偿并追究担保人责任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计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给我行造成的贷款损失。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1998]77号颁布日期:1998-04-17 执行日期:1998-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附: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呆账贷款管理,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的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呆账贷款核销的原则是:严格条件、逐级审查、统一审批、账销案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第四条银行呆账准备金是用于弥补贷款损失的专项补偿基金。

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以总行为单位,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提取。

第五条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数额或比例,由总行在兼顾各分行加快核销进度和保持财务平衡的要求下,按照“统一计划,以核定提,自提自核,逐步核销”的原则,核定下达提取数额或比例,各分行安排提取。

第六条确定各分行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或数额的主要依据,是各分行呆账贷款实际认定数和年度核销计划,兼顾各分行的财务承受能力,目的是促进呆账贷款数额较大的分行加速消化。

第七条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和财务会计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原则确定,报行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总行批准核销呆账贷款后,各分行冲销相应的呆账准备金,并在总行规定的时限列账。

各经营行呆账准备金不足核销需求的,可由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在辖内调剂解决。

第三章呆账贷款的认定和管理第九条呆账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2)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2)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根据《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银行呆账指的是一定期限内未能收回本金、利息和手续费,并且被认定无法通过常规手段收回的贷款及其他资产。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是对银行呆账核销活动进行审计,以验证核销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根据办法,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审计目标:明确审计的范围和目标,包括核销的项目和金额等。

2.编制审计计划: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包括审计的时间、地点、范围、内容、方法等。

3.进行审计调查:对需要审计的银行账目和相关文件进行调查核对,确保核销过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4.进行审计测试:通过抽样等方式对核销记录进行测试,确保核销的数据和金额准确无误。

5.编制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编制详细的审计报告,包括核销的项目、金额、依据、结果等。

6.提交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或领导,供他们进行审阅和决策。

根据办法,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需由专业的审计机构进行,并且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审计行业的规范进行操作。

同时,银行需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账目和文件材料,并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以上是《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和步骤,具体的实施和管理细则还需要根据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和执行。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三条本行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各支行、营业部、总行相关部门负责呆账认定、核销材料的收集上报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所有上报认定、核销的呆账材料进行审查,向相关部门申报呆账核销事宜,并做好后续管理检查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权限内呆账核销的审议。

第八条董事会负责权限内呆账认定、核销资料的审批。

第三章呆账准备计提第九条风险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

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提取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其中,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对各项信贷资产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其中,专项准备是根据信贷资产分类制度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类后,按信贷资产损失的程度提取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是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的贷款计提的准备。

第十条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

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承担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了加强对呆账核销工作的管理,规范审计程序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的内容:一、总则1. 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银行呆账核销工作的管理,保证核销程序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内部对呆账进行审计核销的相关工作。

3. 核销专项审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工作结果的准确可靠。

二、审计程序1. 根据银行呆账核销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和目标。

2. 开展核销专项审计前,应对银行呆账进行全面排查和整理,建立呆账清册。

3. 根据呆账清册,进行核销工作的计划安排,包括审计对象、时间安排、审计方法等。

4. 进行核销工作前,应进行核销对象的准确性核查,确保核销对象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5. 核销工作应以文件资料和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呆账资料进行逐一核查和验证。

6. 核销结果应书面汇总,并附上相应的核销依据和意见。

三、审计要求1. 核销专项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

2. 核销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 核销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对象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确保核销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4. 核销审计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审计进展和结果,对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跟进和处理。

四、责任和监督1. 核销审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计职责,对核销结果负责。

2. 上级部门应对核销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审计过程中的问题。

3.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核销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协助。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将按照银行内部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以上是一份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各银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银行市分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市分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ⅩⅩ邮储银行ⅩⅩ市分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呆账的认定 (5)第四章呆账核销材料 (8)第五章呆账核销审批程序 (11)第六章呆账核销的管理 (13)第七章罚则 (14)第八章附则 (1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呆账核销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增进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2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贷款和信用卡透支等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对呆账的处置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停止资产欠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行呆账核销实行“计划控制、分级管理、集中审批、属地核销、及时处置、账销案存”的整体管理原则。

计划控制,指各级机构在总行核定的额度内申请呆账核销。

分级管理,指各级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呆账进行管理和认定。

集中审批,指呆账经各一级分行申报后,由总行对呆账核销条件、程序等进行审核和批复。

属地核销,指由申报机构依照总行批复对呆账进行账务处置,将已核销呆账转入表外进行记录、核算和管理。

及时处置,指各级机构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应当及时申报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及时核销总行已批复的呆账,对收回的债权要及时入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

账销案存,指各级机构要对核销的呆账成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专项管理,相关人员要继续尽职追索。

第五条各级机构应增强呆账核销工作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强化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1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董事会是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总行呆账核销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审批和调整全行年度呆账核销计划。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银行呆账核销工作的管理,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呆账核销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3 呆账核销审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审计流程2.1 审计准备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呆账核销业务的特点和规模,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和重点。

审计前,应当收集相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合同协议等资料,为审计提供充分的依据。

2.2 审计实施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对呆账核销的相关记录和凭证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核销依据的合法性、核销金额的合理性等。

对于重大或复杂的呆账核销案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2.3 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审计发现的问题、建议和改进措施。

审计报告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管理制度3.1 内部控制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呆账核销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核销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和优化,以适应外部环境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3.2 责任与义务银行高级管理层对呆账核销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应当确保核销政策的贯彻执行。

审计部门应当独立行使审计职能,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4.1 监督机制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呆账核销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介入,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

4.2 问责制度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银行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

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5.1 本管理办法由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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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三章呆账的核销第四章呆账核销的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十二)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六)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第六条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呆账的核销第七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入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八)项的相关证明;(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

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

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 备案。

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

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六条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第四章呆账核销的管理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

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

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金融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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