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大坝,包括水库大坝、水闸大坝、水电站大坝等。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三)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鉴定范围和内容第四条大坝安全鉴定范围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坝;(二)已建成的大坝;(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的大坝;(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大坝。
第五条大坝安全鉴定内容主要包括:(一)大坝的结构安全;(二)大坝的运行安全;(三)大坝的环境安全;(四)大坝的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三、鉴定程序第六条大坝安全鉴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鉴定申请;(二)组织鉴定单位;(三)编制鉴定方案;(四)实施鉴定;(五)提交鉴定报告;(六)整改落实。
第七条提出鉴定申请:(一)大坝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大坝设计使用年限到期前一年提出鉴定申请;(二)大坝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提出鉴定申请;(三)鉴定申请应当包括大坝的基本情况、鉴定目的、鉴定内容等。
第八条组织鉴定单位:(一)大坝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二)鉴定单位由大坝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根据鉴定内容、鉴定范围和鉴定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
第九条编制鉴定方案:(一)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内容、鉴定范围和鉴定程序,编制鉴定方案;(二)鉴定方案应当包括鉴定方法、鉴定时间、鉴定人员、鉴定费用等。
第十条实施鉴定:(一)鉴定单位应当按照鉴定方案组织实施鉴定;(二)鉴定单位应当采取现场调查、资料查阅、检测分析等方法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提交鉴定报告:(一)鉴定单位应当在大坝安全鉴定结束后,提交鉴定报告;(二)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等。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水利部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总则
为规范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工程的水库大坝。
鉴定组织与单位
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具体组织工作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水库大坝应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新建大坝应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首次安全鉴定,后续每五年进行一次。
已建大坝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定期安全鉴定计划。
安全鉴定内容
安全鉴定内容应包括大坝的结构安全、防洪能力、渗流安全、运行管理等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大坝坝体、坝基、坝肩的稳定性防洪设施、溢洪道的完好性和过流能力渗流监测设施及渗流情况大坝的运行管理、维护和观测情况安全鉴定步骤
安全鉴定应遵循以下步骤:
收集大坝的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和监测进行安全分析和计算编制安全鉴定报告
安全等级划分
根据安全鉴定结果,将大坝划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级:安全状况良好,无需特别处理二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加强监测和维护三级:安全隐患较大,需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四级:安全状况极差,需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紧急抢险措施鉴定意见审定
安全鉴定报告完成后,应提交给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审定通过后,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以上就是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随着现代建筑技术的进步,水库大坝的安全性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水库大坝建设的安全性不仅涉及资金投入、社会稳定,还涉及生命及财产等方方面面。
因此,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应成为我们重点研究的方向之一。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是什么?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是一系列对水库大坝安全性进行评价、检测、检验和监测的方法和措施,以识别、评估和管理水库大坝潜在的安全威胁。
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是一个系统性、科学性、量化性的过程,其中涵盖了其依据的标准、专业技术的应用及制度规范与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重要性水库大坝是一种重要的水资源开发方式,其存水量极大,拥有着调节水流量、防洪、蓄水和发电等多种功能。
因而,发生水库大坝坍塌等重大事故极易给周围区域和人民带来严重危害,如广义山工厂水库溃坝事件,梅溪河大坝决堤事件等。
因此,当今科学技术条件下,对于水库大坝安全性的鉴定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评估指标(一)大坝结构评估。
包括大坝的建设工艺、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承载力等。
这些因素将大大影响大坝的质量和安全性,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
(二)大坝土石体评估。
大坝由土石体构成,其强度、稳定性和完整性都是影响大坝安全的重要因素,需要对大坝的土石体进行评估和测试,以了解其性质和特征。
如粘土结构的水库大坝应检测其颗粒分布、黏稠度、压缩系数、耐久性等指标。
(三)洪水特征评估。
洪水是威胁水库大坝安全性的最大因素之一。
因此,评估洪水的特征和强度,确定其流量峰值、历史极值和主要来源,是非常重要的。
(四)安全监控评估:定期的安全检测、检验和监测是水库大坝安全评估中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大坝的振动、位移、裂缝等变化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的危险因素,保证大坝的安全。
实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建议(一)制定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规范和监管制度,明确安全鉴定工作的流程、要求、范围等。
(二)建立一个专业的安全鉴定标准与监控体系,设立专业人员对水库大坝进行常规检测和维护,是保证水库大坝安全的关键。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上标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上标3>~100万m<上标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一、背景介绍。
水库大坝是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周边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重要性。
1.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周边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通过对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
3. 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保障,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方法。
1. 巡视检查,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发现裂缝、渗漏等问题及时处理。
2. 监测系统,建立完善的水库大坝监测系统,对大坝的变形、渗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3. 安全评估,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其在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下的安全性。
4. 技术鉴定,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水库大坝进行鉴定,包括地质勘探、材料检测等。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保障措施。
1.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的水库大坝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库大坝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完善法规,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水库大坝的建设和管理。
3. 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科研力量,提高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技术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结论。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是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巡视检查、监测系统、安全评估和技术鉴定等方法,结合加强管理、完善法规、提高技术水平和加强宣传教育等保障措施,可以有效提高水库大坝的安全性,为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1000字
水库大坝是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而保障大坝的安全运行则成
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障大坝安全,水利部制定了一套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下面将对这套办法进行简要介绍。
一、鉴定办法的适用范围
鉴定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和运行中的水库大坝。
同时,鉴定范围还涉及大坝周边工程建设对
大坝安全性的影响。
二、鉴定内容与基本程序
1.鉴定内容
安全鉴定应着重针对大坝现状情况、工程设计方案、监测分析结果、环境、地下水、降水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鉴定内容包括大坝整体
结构的安全性、围堰、溢洪道、泄洪建筑物、电站和附加设施(如
监测、护坡等)的安全性等。
2.基本程序
安全鉴定分为前期准备、资料收集、实地勘察、分析鉴定、鉴定报
告编写等五个基本程序。
其中,实地勘察和分析鉴定是核心程序,
鉴定报告编写是鉴定结果的体现。
三、鉴定人员与要求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需要组织专业队伍进行,鉴定人员需要熟悉水利
工程、结构力学、岩土力学、水文学等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鉴定
能力和实践经验。
四、鉴定结果与意义
鉴定结果的判定方法主要分为三种:正常、警示和不安全。
当鉴定
结果为不安全时,需及时组织修建和加强对大坝的运行日常监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大坝的安全运行水平,预防大型水利工程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发布稿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发布稿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是水利工程中的重要设施,承担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至关重要。
一、安全鉴定的目的和意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主要目的是对大坝的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为采取有效的加固、维修或更新改造措施提供依据。
通过安全鉴定,可以科学地判断大坝的运行状况,合理安排大坝的运行和管理,预防大坝事故的发生。
其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保障大坝自身的安全稳定,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工程效益;另一方面,能够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安全鉴定的范围和对象安全鉴定的范围应涵盖各类水库大坝,包括大型、中型、小型水库的大坝。
对象包括土石坝、混凝土坝、浆砌石坝等不同类型的大坝。
无论是新建的大坝在运行一定时间后,还是已存在的大坝经过除险加固、改造扩建等工程处理后,都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安全鉴定。
三、安全鉴定的程序1、准备工作大坝管理单位应收集整理大坝的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大坝结构、监测数据等。
同时,确定安全鉴定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鉴定承担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大坝的外观、结构、设施设备等进行详细的查看和测量,记录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3、检测和分析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大坝的材料性能、结构强度、渗流稳定等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分析。
运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方法,获取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4、安全评价综合现场检查、检测和分析的结果,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对大坝的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稳定、抗震性能等方面进行评价,给出安全等级的初步判定。
5、鉴定报告编制鉴定承担单位编制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包括大坝的基本情况、安全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措施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措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措施一、引言水库大坝是水利工程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国家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
因此,对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工作措施。
二、鉴定目标与内容1. 鉴定目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目标是评估大坝现状和进行风险防控,为大坝的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其具体目标包括:(1)评估大坝的安全状况,并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2)评估大坝所承担的风险,确定风险等级;(3)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降低大坝的风险等级。
2. 鉴定内容大坝的安全鉴定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大坝的技术状况,包括结构完整性、渗流情况、土质稳定性等;(2)大坝的运行状况,包括调洪调水情况、泄洪能力等;(3)大坝的监测系统和预警机制,包括监测设备的完善程度、数据的准确性等;(4)大坝周边的地质环境,包括地震活动频度、地质灾害情况等。
三、鉴定方法与步骤1. 鉴定方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可以采用定性鉴定方法和定量鉴定方法相结合的方式。
定性鉴定方法主要是基于专家经验和工程实践经验进行判断和评估,定量鉴定方法则是基于科学数据、模型和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估。
2. 鉴定步骤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资料收集阶段:收集大坝的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建设记录、监测数据等。
(2)现场勘察阶段:对大坝进行现场勘察,包括对大坝结构的检查、地质环境的调查等。
(3)技术分析阶段:对勘察收集的数据进行技术分析,包括应用相关软件进行结构强度分析、流固耦合分析等。
(4)安全评估阶段:根据分析的结果,综合评估大坝的安全状况,确定存在的风险等级。
(5)风险控制阶段: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降低大坝的风险等级。
四、鉴定结果与措施1. 鉴定结果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结果通常以报告形式呈现,报告包括鉴定的结果、分析的数据和方法、鉴定的结论等。
2. 措施建议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的结果,可以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文号: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颁布日期:2003-6-2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
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
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5.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
江苏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实施细则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测量、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鉴定承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
洞身
洞壁有无裂缝、渗水等损坏现象
出口
放水期流态、流量是否正常;停水期是否有漏水现象
消能工
有无冲刷、裂缝、磨损、空蚀或砂石、杂物堆积等
闸门
能否正常工作,有无锈蚀、渗水情况等
动力及启闭机
能否正常工作,备用电源和手动启闭是否可靠
工作桥
是否有不均匀沉降、裂缝、断裂等现象
溢洪道(闸)
进水段
有无塌陷、崩岸、淤堵或其他阻水现象;流态是否正常
二类坝:大坝现状防洪能力不满足GB 50201 和SL 252 要求,但满足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整体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抗震安全满足规范要求,运行性态基本正常,但存在工程质量缺陷,或安全监测等管理设施不完善,维修养护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才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第二十三条 坝高小于15m的小(2)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技术工作参照《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和附录1、2、3执行。
其他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技术工作按照《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苏水管〔2004〕191号)同时废止。
坝基和坝区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前言水库大坝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设施,其安全性对于水利工程运行和周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进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介绍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基本方法及具体步骤。
基本方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考古法通过对历史资料的分析和总结,了解大坝的历史、建造过程和施工质量等情况,从而判断大坝的安全情况。
巡视法采用巡查和观察的方法,从大坝的外观、周围环境等方面对大坝进行安全评估,通过目测和简单的非破坏性测试,获得大坝的安全信息。
探伤法利用探伤技术对大坝进行详细的检测,如声波、地震波等,通过获得的反馈信息来判断大坝的安全情况。
模拟法采用计算机仿真技术,将大坝的建造过程和环境条件输入计算机程序,并进行模拟,从而得出大坝的安全情况。
具体步骤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具体步骤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第一阶段:准备工作在正式进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1.明确评估对象2.搜集评估资料3.制定安全鉴定方案4.选派评估人员及技术人员 5.确定评估工作时间和地点 6.准备评估工具和设备第二阶段:评估前的检查在评估前,需要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检查和测量,包括以下方面:1.检查大坝的各个部位,如坝体、坝基、防洪设施、滑坡和地震损伤等。
2.对大坝进行测量,包括坝体和坝基的尺寸、形状和坝面形、坝顶高程、渗流及泄洪设施状况等。
第三阶段:评估工作的实施在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评估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2.评估水库大坝的安全等级3.指出水库大坝的主要问题和存在的隐患4.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改进建议第四阶段:编写安全鉴定报告安全鉴定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评估的对象、范围和时间等基本信息2.评估结论,包括水库大坝的安全等级和具体问题3.建议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改进方案4.评估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过程等。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实施安全鉴定制度,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贯培训,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鉴定工作。
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反馈水利部运行管理司。
水利部2021年1月12日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0万(含)~100万立方米(不含)且坝高小于15米(不含)的水库,其他水库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
本办法鉴定对象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金属结构、管理设施及影响安全的岸坡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审定大坝安全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产权所有者)负责组织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最新版】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或委托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1.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水文和洪水调度计算的复核;2.大坝抗震复核,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的复核;3.大坝质量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和大坝现状质量分析;4.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包括变形稳定分析;5.大坝运行情况分析,包括工程老化分析;6.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第十三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大坝的运行管理单位密切配合,检查后,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补作探查或试验,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断时,鉴定主管部门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和时限,组织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试验成果报告。
第四章大坝安全鉴定成果第十五条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
专家组应认真审查,充分讨论。
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大坝安全分类标准: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长期妥善保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万坝高小于库容万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以上的中小以上或库容万第四条应在初次蓄水后的年组织一次应组织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于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第七条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第八条组织安全鉴定的大坝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九条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职责审查大坝安全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安全论证总报告第十条大坝运行管理单位职责为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三章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工程老化分析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第十四条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第四章大坝安全鉴定成果第十五条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安全鉴定报第十六条大坝安全分类标准一类坝二类坝程状态正常三类坝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对三类大坝在未除险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制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附件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水库安全鉴定报告书水库名称安全鉴定主管单位登记时间填表说明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烈度的复核并填明大坝现状实际能抗御的应根据本次鉴定中对大坝等主要建筑物进行结构稳定分析评价的结应填明在水库运行期遭遇历次较大洪水时或较高蓄水位时工程的运行情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论大坝安全分析评价洪结水标准复核果抗复震核稳结定果结分构析稳评定价渗分流析稳评定价运行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专家组成员表姓名专家组职务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从事专业签名。
江苏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等级与防洪标准、库水位与相应库容。
大坝坝体:坝型、最大坝高、坝顶高程、防浪墙高程,坝顶宽、坝顶长,坝坡坡比。
输、泄水洞(管):断面型式及尺寸、材料结构、进口高程,洞长、过水流量、闸门型式及尺寸,启闭机型号。
溢洪道(闸):堰顶高程、开度、型式、泄量。
二、运行管理评价
1、工程管理
基本内容包括:水库性质(国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他所有者)及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管理单位、有无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水位控制、防汛及调度情况、日常管理情况。
江苏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258-2017)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新建(含扩建)或除险加固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蓄水验收后5年内进行。
控制段
有无渗水、裂缝、剥落、冲刷、磨损、空蚀等现象
泄槽
有无渗、裂缝、剥落、冲刷、磨损、空蚀等现象
消能工
有无冲刷或砂石、杂物堆积等现象
尾水渠
是否与河道连接;断面是否满足过流要求;有无绕坝回流现象等
有闸门控制情况
应检查闸门、动力与启闭机、工作桥等内容
简述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其加固措施
简述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其加固措施引言在我县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库为水利工程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水库具有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用途,其可以为养殖、灌溉提供充足的水源,它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程。
到目前为止我县有130多宗小型水库,由于小型水库的建设标准不高,甚至一些水库结构的修建年代已久,水坝局部结构出现裂缝,导致其内部的钢筋出现严重的锈蚀,降低水坝结构的抗震性、安全性、稳定性,导致水库出现严重的病害,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较严重的影响。
因此,在小型水库的运行中,需要对小型水库进行全方位的检测,确保及时发现水库局部病害并对水库进行加固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1 小型水库的安全鉴定1.1水库的安全检查根据笔者多年的施工经验发现,小型水库大坝现在存在的安全问题如下:没有设置渗流观测设施;大坝坝顶不平整,层次不齐;没有护坡或护坡不完整、上下游边坡不规则;大坝进出段圬工结构出现裂缝,甚至出现漏水现象研究发现,小型水库出现渗流病害问题,其大致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方面:第一,水库的坝基出现渗漏问题,其主要是由于水库坝基在修建阶段,并未针对水库地基进行有效的处理,导致水库的水流透过风化层、透水的裂隙以及第四纪冲洪积层而出现渗漏;第二,水库坝体出现渗漏危害,这种渗漏主要是由于坝体的纵向裂缝而导致坝体出现渗漏。
由于在小型水库的蓄水使用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自然地质灾害事件的影响,造成水库坝体出现较明显的裂缝,更甚者结构出现破坏,致使水坝的稳定性大大降低,给水库的安全使用带来较明显的安全隐患。
1.2水库大坝防洪标准复核小(一)型水库大坝的安全等级为Ⅳ级,防洪标准按50年一遇设计,500年一遇校核。
;小(二)型水库工程等级为Ⅴ等,防洪标准按200年一遇设计、1000 年一遇校核,小型水库的防洪等级较低,水库堤坝较正常的设计标准低,未修建完善的泄洪设施,没有衬砌溢洪道,溢洪道出现严重的渗漏问题等。
其中对一些水库调洪进行计算,其调洪结果如表1所示。
探析水库大坝和水闸如何进行安全鉴定
渗流安全鉴定
渗流监测数据分析
对大坝和水闸的渗流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评估其在不同水 位下的渗流状态和变化趋势。
渗流稳定性评估
根据现场检测和计算分析,评估大坝和水闸在渗流作用下的稳定 性,以及护坡和地基的防渗性能。
渗流控制措施评价
评价现有的渗流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提出改进建议和加 强措施。
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安全鉴定
潜在问题和风险等。
综合分析和技术评估
结构分析
渗流分析
对水库大坝或水闸的结构进行详细分析, 评估其结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等方面 。
对水库大坝或水闸的渗流情况进行详细分 析,评估其渗流安全性和稳定性。
设备设施评估
环境影响评估
对水库大坝或水闸的设备设施进行评估, 包括机械设备的运行状况、电气设备的绝 缘性能、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可靠性等。
加强大坝和水闸运行管理,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的意外事故,确保工程的安全。
提高水利工程的整体效益
安全鉴定可以促进大坝和水闸设 施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提高工程
的整体效益。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坝和水闸 ,进行及时的维修和改造,确保 其能够正常运行,避免因故障导
致的水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
通过加强大坝和水闸设施的运行 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 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做出
对水库大坝或水闸周围的环境进行评估, 包括库区的水质、水量、水温、生态等环 境因素,以及可能的社会影响等。
编写安全鉴定报告
整理分析结果
01
将收集到的资料、现场调查和分析结果进行整理,形
成完整的报告。
提出安全鉴定意见
02 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对水库大坝或水闸的安全鉴定意
见,包括存在的问题、潜在风险和改进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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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程状态正常 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 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三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 或者工程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 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十七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 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 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
六 运行情况分析 应填明在水库运行期遭遇历次较大洪水时或较高蓄水位时工程的运行情 况 有无异常状态 以及事后对异常情况的加固的处理情况等
七 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填明在本次鉴定时 大坝等主要建筑物尚存在需进行处理和主要问题 八 安全鉴定结论 应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和对大坝安全分析评价结果 填明对大坝安全作出的 鉴定结论 包括 大坝抗洪能力和抗震能力是否达到规范规定标准 对大坝整体安全做出明确 结论 并明确大坝能否按设计进行安全运行 九 大坝安全类别评定 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论 参照 鉴定办法 第十六条的大坝安全分类标 准 评定大坝安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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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库名称 安全鉴定 主管单位
登记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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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
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
专家组中应含有水文 地质 水工 机电 金属结构等各方面的专家
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 认可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 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
程序可适当简化
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 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姓名
专家组 职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专家组成员表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从事专业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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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名称 所在河流 所在地点 工程概况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鉴定时间
鉴定主管单位 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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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 长期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 采取相应的运行意见和有关措施
对三类大坝 应即立项 安排计划 进行除险加固 限期脱险 在未除险加固前 大坝管理单位应制 定保坝应急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 由大坝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经费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
应在初次蓄水后的 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 原则上每隔
年组织一次
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 强烈地震 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 应组织
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 属违章运行 导致大坝事故的 按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四 结构稳定分析评价 应根据本次鉴定中对大坝等主要建筑物进行结构稳定分析评价的结 果 填明工程结构是否稳定 包括应用变形监测资料和检查成果等进行土坝或重力坝稳定分析等
五 渗流稳定分析评价 应根据本次鉴定中对大坝进行渗流稳定性分析评价的结果 填明坝身 坝基 坝肩渗流是否正常 包括应用渗流监测资料和检查成果等进行渗流稳定分析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填表说明
一 工程概况 需填明开发目标 建成时间 设计洪水标准 大坝和泄洪 输水建筑物主要技术指 标 以及续建 加固和大坝对下游的影响等情况
二 洪水标准复核结果 应根据本次鉴定中对大坝实际抗洪能力复核的结果 填明大坝现状实 际达到的洪水标准以及与规范规定标准的比较
三 抗震稳定复核结果 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烈度的复核 并填明大坝现状实际能抗御的 地震烈度与设计抗震烈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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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二章 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 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聘请有
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 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
第三章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通常包括对大坝的实际状况进行安全性的分析评价 和进行现 场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 施工 运行管理单位 或委托大坝安全管理单 位 科研单位 高等院校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 提出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大坝洪水标准复核 包括水文和洪水调度计算的复核 大坝抗震复核 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的复核 大坝质量分析评价 包括施工期和大坝现状质量分析 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 包括变形稳定分析 大坝运行情况分析 包括工程老化分析 大坝安全综合分析 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第十三条 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 部门主持 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参加 大坝的运行管理单位密切配合 检查后 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 报告 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大坝安全鉴定过程中 发现尚需对工程补作探查或试验 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 断时 鉴定主管部门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和时限 组织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 试验成果报告
作废日期 替代法规 制修定履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的通知
水管
号
部直属各单位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水利 水电 厅 局 计划单列市水利 水电 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 条的规定 我部制 定了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现予发布施行
第三条 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 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以上的中小
型水库大坝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 市 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坝高
以上或库容 万
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 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 由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大坝勘测设计资料 大坝施工资料 验收交接有关文件资料和图纸 续建 加固的设计 施工和竣工验收资料 历年管理运行情况资料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考证资料 历年观测资料整编成果和分析 编写大坝运行管理情况报告 参加并配合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保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配合专家组工作 按鉴定意见加强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专家组组长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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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安全类别评定 对大坝维修加固的意见和建议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大坝安全鉴定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 签名
单位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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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保证大坝安全运行 根据国务院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 以上或库容在 万 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于
库容
万 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 输水 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洪结 水 标 准 复 核果
抗复
震核
稳结
大
定果
坝
安
结分
构析
稳评
全
定价
分
渗分
流析
析
稳评
定价
评
运
价
行
情
况
分
析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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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鉴定结论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料准备工作 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 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
安全论证总报告
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组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 审查安全分析评价报告 安全论证总报告和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召开鉴定会议 讨论并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编写安全鉴定总结 上报和存档
第八条 组织安全鉴定的大坝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四章 大坝安全鉴定成果
第十五条 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 专家组应认真审查 充分讨论 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 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 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安全鉴定报 告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 大坝安全分类标准 一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 大坝工作状态正常 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 能按 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二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 大坝工
审查大坝安全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安全论证总报告
审查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必要时进行重点检查
主持安全鉴定会 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评定大坝安全类别 并提出对工程的加固意见
和建议
第十条 大坝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为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资料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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