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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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政府扶持机制,鼓励用人单位与培训机构紧密合作,培养符合社会需求、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提升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加快朝阳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朝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朝人才发…xx‟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劳动者包括本市城乡及外埠劳动力,其中事业单位中专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二章培训补贴的申请与支付

第四条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根据职工参加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经费补助标准。

高级工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200元、技师及高级技师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5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相同等级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贴从区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区域

内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参加培训的职工取得三级、二级、一级(即: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再按照规定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培训经费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职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日(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发证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

2.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附件2);

3.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中任意一项复印件。同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至少复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页)。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职工取得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8.申请经费人员花名册(附件3);

9.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0.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篇: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

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实施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xx]2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是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统一公布并授牌的承担对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强化训练的企业、科研院所或学校。

第三条申报建立培训基地的条件:

1、具备培训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的场地、仪器和设备;

2、具备培训高技能人才的师资力量;

3、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分管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4、有对高技能人才进行培训的完成方案;

5、有接受培训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四条申报培训基地的程序:

1、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或学校向各省、市、自治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各省、市、自治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申报条件选定培训基地后,报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审核;

3、经部中心审核确认后,报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

批,统一公布并授牌。

第五条培训基地的职责:

1、根据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制定实施本培训项目的具体方案、年度培训计划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2、在培训领域中推广新技术、新技能、创新培训形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强化培训效果。

3、加大教研教改力度,积极推进教学创新工作,建立与高技能人才培训相适应的培训体系。

4、利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平台,为高技能人才创造良好的培训条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

5、加强与企业、院校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同行业之间的技能培训学术交流活动。

6、把高技能人才培训与推荐就业结合起来,在推荐就业工作中采取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实行优先推荐就业的政策。

7、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信息和企业用工情况的收集、预测、分析,提高高技能人才培训的针对性、减少盲目性,确保培养出来的高技能人才符合信息产业的最新发展方向。

8、构建开放的、灵活的、多层次的、多形式的办学制度,为社会上想获得某种职业技能、想转换职业岗位、想提高岗位职业技能的人提供服务。

第六条各地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由

各地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国资委直属大型电子企业、科研院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由部中心负责管理。

第七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省、市、自治区和联系城市成立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企业、科研院所和学校的沟通联系工作。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要成立或落实相应工作机构,推动培训项目、内容、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企业、科研院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主要任务:

1、通过技能培训形式,实施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四新”技术技能培训、技能提高培训等;

2、组织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同业交流和绝招绝技观摩活动等,表彰奖励技术能手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

3、发挥培训资源优势,承担中小企业职业培训任务,为培训机构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

第九条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招收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备条件的中级技术工人,开展高级技工学制教育。

2、面向社会开展企业在职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市场求职人员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

3、面向高职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尚未就业的人员开展技能强化训练。

第十条企业、科研院所培训基地和学校培训基地,要在信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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