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税法与税务会计-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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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税法与税务会计》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一)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29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 000元,增值税3 200元。A厂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烟丝收回后的用途是用于加工甲类香烟,请作出卷烟厂的会计处理。(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加工的烟丝入库)(15分)
答: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9000;
贷:原材料 29000。
(2)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进项税额)3200;
贷:银行存款23200。
(3)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代扣代缴消费税=(29000+20000)÷(1-30%)×30%=21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1000;
贷:银行存款21000。
(4)加工的烟丝入库时:
借:原材料49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49000。
(二)某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6%,发生下列业务:
(1)公司进口原材料一批,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为40000元,海关征收的进口关税为10000元,增值税率16%,原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从银行支付。
(2)将某企业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46400元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3)收到乙企业投资的原材料,双方协议作价不含税60000元;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6%,原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
(4)公司将B产品一批用于职工福利,按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不含税价款为700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50000元,增值税率为16%。
(5)公司将A产品一批赠送给有关单位;该产品按市价计算,不含税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率为16%,该批产品成本为40000元。
要求:编写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15分)
答:
(1)借:原材料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
贷:银行存款58000
(2)借:其他应付款46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40000(46400÷1.16=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400
(3)借:原材料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600
贷:实收资本 69600
(4)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8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5)借:应收账款 5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三)某公司2017年实现利润700万元,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适用税率25%。该企业年初无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也无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2017年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有:
(1)2016年12月购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原价150万元,不考虑净残值,使用年限5年,会计上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税法只允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
(2)税款滞纳金20万元
(3)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30万元
(4)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
(5)提取存货跌价准备40万元
要求:(1)计算2017年会计折旧(2)计算2017年税法承认的折旧
(3)计算当年应纳所得税。(4)作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5分)
答:
(1)2017年会计折旧=150×5/150=50(万元)
(2)2017年税法承认的折旧=150/5=30(万元)
(3)当年应纳所得税=[700+[50-30]+20-30-100+40] ×25%=162.5(万元)
(4)本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0-30+40)×25%=15(万元)
本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0×25%=7.5(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162.5+7.5-15=15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5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625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00
(四)某企业将旧办公房销售,房屋原值800万元,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本是1000万元,六成新。销售前补交土地出让金2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4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税法允许扣除的税为80万元。要求:计算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和应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5分)
答: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收入=1400万元
扣除项目=1000*60%+200+80=880万元
增值额=1400-880=520万元
增值率=520/880*100%=59.09%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520*40%-880*5%=252万元
(五)试述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意义,对专项附加扣除你有什么具体建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有哪些值得改进的地方?(40分)
答: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启了个税领域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税制,并对税法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这些变化及其影响不仅涉及每一个纳税人,也关系到广大企业等市场主体。同时,我们期待着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从而更加全面的了解新税法新税制下,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完整拼图。
此次个税税法修订涉及了全部主要条款,我们将修订内容总结如下:
(1)引入“183天”概念,作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身份的重要判定标准;
(2)修订个人所得项目体系,推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即综合所得)综合征税,初步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3)优化税率结构,调整税率级距,为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劳动者,特别是中低收入劳动者,减税降负;
(4)初步建立综合性扣除机制,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引入反避税规则,独立交易原则、受控(个人)外国企业规则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纳入个税税法;
(5)变革个税征管制度,纳税人识别号“一人一号”、多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责任多元化,个税征管从法人管理走向自然人管理。
本次改革将工资薪金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所得合并,按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平问题。但我国的综合征税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无法完全做到公平,还有部分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未来随着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有望将更多类型的所得纳入到综合课征的范畴,从而实现进一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