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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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器械法规清单(更新至2020年1月)(1)

中国医疗器械法规清单(更新至2020年1月)(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于2017年5月4日修订,各类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亦于近年来陆续制修订并发布。

各医疗器械企业作为受法规变化影响最大的相关方,应积极应对新法规政策下的挑战,密切关注最新法规动态,提前做好攻略规划,确保产品尽快获批上市!完善自身法规体系,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为方便各企业检索最新法规,本协会特收集、整理、编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已发布的医疗器械法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清单,供大家参考。

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产品领域,对各类法规进行识别、收集、评估、导入、宣贯培训。

注: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若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于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一、行政法规
二、部门规章
三、通告
四、公告
五、通知性文件
六、政策解读
七、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2020年1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试卷及答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试卷及答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试卷及答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试题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3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年6月1日起施行。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第三类,其风险等级分别为:、、。

4.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的医疗器械。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1.医疗器械,是指()A.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B.专门作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C.是指氮素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或者其他物品,无形软件除外 D.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是被、器具、材料包括所需要的软件2.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第三类是指()A、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B、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伏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需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C、经由过程通例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3.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由()制定。

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国务院质检部门C、医疗器械行业协会D、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4.境外医疗器械由()进行审批A、XXXB、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C、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XXX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5.医疗器械标准分为()。

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B、国家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C、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D、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6.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考试题库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考试题库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考试题库1、请问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答案: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2、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请简述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特征?答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特征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3、请简述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特征?答案: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特征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四条)4、请简述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特征?答案: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特征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 5、请问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什么标准?答案: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六条)6、请问医疗器械产品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什么标准?答案:医疗器械产品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六条)7、请问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哪个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答案: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的。

(第六条)8、请问医疗器械行业组织有何职责?答案:医疗器械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七条)9、请问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什么管理?答案: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八条)10、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什么管理?答案: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八条)1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于哪一年月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答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于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1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多少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答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陆续密集出台。

新法规的出台意味着医疗器械企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熟悉这些必备的法规,对企业正常运行、产品如期顺利上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发布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系列法规文件目录如下,具体内容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行政法规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部门规章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1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 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1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1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13.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14.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1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产品分类界定1. 关于可降解泪道栓子等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1号)2. 关于体外高频治疗机等4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31号)3. 关于血细胞分离机用耗材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8号)4. 关于自体富血小板凝胶制备用套装等2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9号)5. 关于重症及麻醉临床信息系统等9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109号)6. 关于基因分析仪等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8号)7. 关于生物电导扫描仪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号)8. 关于角膜治疗仪等1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3号)9. 关于电子宫腔观察镜等30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49号)10. 关于交联胺化聚乙烯醇泡沫封堵肺减容系统等34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7号)11. 关于腹腔镜手术用内窥镜自动调控定位装置等6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98号)12. 关于乳腺摄影立体定位装置等1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49号)13. 关于人工血管接环等17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69号)14. 关于恒温核酸扩增检测仪等2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75号)15. 关于多功能超声骨刀等12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104号)16. 关于阴茎增大增粗拉伸器具产品分类界定事项的复函(食药监办械管函〔2016〕480号)通告1.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8号)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9号)3.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2号)4.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3号)5.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4号)6.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5号)7.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6号)8.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7号)9. 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8号)10.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号)11.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4号)1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8号)13. 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31号)14. 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71号)15.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1号)16.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4号)17.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4号)18. 关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9号)19.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58号)20.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CFDA 通告2016年第76号)21. 关于发布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33号)22. 关于发布2016年第二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项目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43号)23.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73号)24.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9号)25.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70号)26. 总局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4号)27.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7号)28. 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222号)29. 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8年第13号)政策解读1. 医疗器械抽验和不良事件监测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2.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3.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4.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5.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6.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说明(2015年07月08日发布)7.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三(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修订说明)(2015年07月16日)8.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四(2015年11月02日发布)9.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五(2015年11月19日发布)10.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主要目的和意义(2015年11月25日发布)11. 关于《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说明(2015年11月30日发布)1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六(2016年01月07日发布)13. 关于《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说明(2016年01月27日发布)1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2016年03月23日发布)15. 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说明(2016年10月26日发布)16.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一)(2017年02月04日发布)17.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二)(2017年02月04日发布)18.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02月08日发布)19.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解读(2017年02月08日发布)20.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03月02日发布)21.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解读(2017年04月06日发布)22.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04月26日发布)23.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年05月24日发布)24. 图解政策:2017年器械注册管理改革有这4项重要举措(2017年07月14日发布)25. 图解政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年07月28日发布)26.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相关问题解读(2017年07月31日发布)27.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问题解读(2017年07月31日发布)28.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一(2017年08月09日发布)29.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年08月09日发布)30.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08月09日发布)3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11月24日发布)32.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12月22日发布)33. 《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12月29日发布)通知性文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3〕36号)2. 关于小型医用吸氧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3〕63号)3. 关于实施避孕套出口备案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3〕72号)4.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6. 关于加强省级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管〔2013〕220号)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4〕7号)8. 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9.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法〔2014〕31号)10.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4〕107号)11.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12.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13. 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14.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15.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16. 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1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18.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19. 关于启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函〔2014〕476号)20. 关于加强避孕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30号)21.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55号)22.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23. 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食药监法〔2015〕65号)24.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2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9号)26.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2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28. 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29.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5〕249号)30. 关于成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59号)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9号)32. 关于切实做好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12号)33. 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34. 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6〕35号)35. 总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6〕37号)。

医疗器械现行法规汇总

医疗器械现行法规汇总

医疗器械现行法规汇总一、引言医疗器械在人类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保障公众的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医疗器械法规,对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医疗器械现行的法规进行汇总,以便读者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二、国内法规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包含了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准入管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等。

2.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旨在规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该办法明确了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发布程序、广告内容的限制等。

3. 《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医用耗材管理,规范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该办法主要对医用耗材的准入管理、注册备案、标识与说明书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其中涉及到试验伦理审查、试验方案的编制、试验实施和试验结果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三、国际法规1. 欧洲联盟医疗器械指令欧洲联盟通过《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 Directive)》对其成员国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管和管理。

该指令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分类、技术文件要求、CE标志的使用等。

2.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法规美国FDA发布了一系列医疗器械相关的法规和指南,包括注册和审核程序、符合性评价、标签和说明书要求等。

其中最重要的法规包括《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21章》。

3.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标准ISO制定了多项与医疗器械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 13485)、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 27001)等。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试题答案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试题答案

代表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22"代表分类目录 .24、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2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2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27、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2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9、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30、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31、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32、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

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33、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三)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四)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五)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七)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八)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九)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650号令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650号令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3月7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

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2014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1)

2014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1)



本章共12条(第八条至第十九条),对应2000版 《条例》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八条:分类管理原则 第九条:备案或注册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程序及相关 的要求。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受理和行政审批的时限及 体系核查的原则规定。 第十四条:已注册产品的变更。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及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的分类 第十七条:临床试验的范围及豁免。 第十八条:临床试验及临床试验机构。 第十九条: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
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监督管理机关。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 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 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四、新《条例》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7条)

本章共7条(第一条至第七条),对应原条
例第一章(总则)的内容,原条例为6条(第一
条至第六条)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调整的范围,也就是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
一、新《条例》立法背景 二、新《条例》的立法原则 三、新《条例》的内容特点 四、新《条例》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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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 需的医疗器械可以申请后,先发证,上市 后进一步完善注册相关工作。
(续四)新旧注册管理办法主要区别
十四、对于已注册受理的器械申请,在行 政许可决定前,企业可申请撤回注册申请 材料。
十五、对于注册评审有异议的,企业可申 请复审。
十六、对分类目录里面没有企业申请注册 产品的,申请人可直接按三类申请,或先 申请分类界定后,再办理注册或备案。
四、新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14 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局令第7号公布
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共七章七十一

新旧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区别
一、由原先的一类生产企业告知性登记调整 为一类生产企业备案。
(续五)新旧注册管理办法主要区别
十七、注册证登记事项变更,变更批件同 原注册证一并使用,企业自行修订自己的 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
十八、注册证有效期满,由原来换证改为 延续,证号不变。但产品类别有调整的, 需重新编号。
十九、一类产品备案在第地市局办理。
(续六)新旧注册管理办法主要区别
二十、产品类别调整有规定,由高类别划 到低类别,注册证继续有效,直至有效期 满为止;由低类别划到高类别,以国家局 通知为准,及时申请注册证变更。
二、拟注册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企 业在提交产品产品技术要求注册资料时, 建议企业考虑产品技术要求的溯源。
三、接到技术审评机构补正、补充通知时 ,要看清楚补正、补充内容,并及时上报 补充材料。
(续)办理产品注册时应注意的问题:
四、制定产品技术要求时,要考虑国家总局 对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月1日起实施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月1日起实施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月1日起实施
温雅歆
【期刊名称】《中国医药导刊》
【年(卷),期】2014(0)4
【摘要】2014年3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务院法制办在京联合召开宣传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2月12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日颁布,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I0002-I0002)
【关键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务院法制办;新闻发布会
【作者】温雅歆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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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医院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J], 武永军;付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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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J],
5.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J],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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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80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80号 )

总则
( 7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12条)
医疗器械生产
( 9条)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17条)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 7条)
监督检查
(10条)
法律责任
(13条)
附则
( 5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 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 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条例。
记录事项包括
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生产企业的名称 供货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 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 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 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 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5.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25号)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2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第25号)2014年05月3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材料要求(见附件2)的备案材料。

接收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材料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对备案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见附件3)。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备案号编号规则为:XX食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

其中:第一位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文简称,第二位X代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中文简称,第三到六位X代表4位数备案年份,第七到十位X代表4位数备案流水号。

(二)2014年6月1日前,生产企业已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的,登记信息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办理备案。

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见附件4),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材料要求(见附件5)的备案材料。

接收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材料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对备案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见附件6)。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备案号编号规则为:XX食药监械经营备XXXXXXXX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内部培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培训试题一、填空题(每空 1分,共 30分)1、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4、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5、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6、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批准。

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7、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8、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9、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

1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11、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

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不良事件情形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13、(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14、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30•【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

现就第一类医疗器械(含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一)医疗器械备案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提交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二)实行备案的医疗器械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相应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三)办理备案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获得医疗器械上市许可。

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备案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合法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四)境外备案人办理进口医疗器械备案,应当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

(五)备案人应当编制拟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六)办理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见附件1)提交备案资料,并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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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le2014年3月7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

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第七条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二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九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十二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

第十三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十四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三)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第十六条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纳入分类目录。

申请类别确认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判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二)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三)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八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

准予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通报临床试验提出者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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