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培训(ppt 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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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PPT课件
《物业管理条例》
2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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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来自2021/5/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 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 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8、 银行开户:发起人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应 当凭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 到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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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主体地位及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 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或仲裁,业主委员会所有 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所有的财 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无法独立承担 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份额承担各自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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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
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 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 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 资金;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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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 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 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 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 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 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 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 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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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来自2021/5/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 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 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8、 银行开户:发起人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应 当凭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 到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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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主体地位及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 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或仲裁,业主委员会所有 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所有的财 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无法独立承担 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份额承担各自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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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
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 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 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 资金;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2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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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 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 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 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 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 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 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 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幻灯片PPT课件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业委会委员终止职权的的机构:业主大会,或 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
业委会委员终止职权的行为:(一)以书面方式 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 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 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 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 员的。
业主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三人以上单数组 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管理规约内容: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 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 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 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 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物业管理活动的政府管理机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业主的定义: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解析:通常我们所说的业主其实是物业的使用人,但在履行被选 举权时必须是符合此处规定的业主。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接受服务、监督物业企业履行合同, 缴纳服务费;提出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遵守规 约、规则;参加业主大会、选举监督业委会委员,遵守业主大会、业 委会的决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有监督和知情权,遵守 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的规章制度;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缴纳 专项维修资金。 解析: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业主不可以以放弃权力而不 履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收入来自业主的缴纳,物业企业要在 物业管理活动中摆正位置,接受业主监督,认真履行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讲座(共 39张PPT)
1、物业管理条例产生的制度沿袭
1.3 物业管理条例配套的示范文本 与《物业管理条例》配套的《业主大会规程》、《业主临时公 约(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管理招 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物业 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示范文本也已经陆续公布施行。
2、《物业管理条例》关联法规
物业的使用维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节录)(1989年11月21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l2月4日)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l6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年3月5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理解适用问题的批复(2003年 10月17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1998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7日)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19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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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 《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6月26日)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2004年9月6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29日)
2、《物业管理条例》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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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4年9月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 《房屋接管验收标准》(1991年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
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PPT
候选人名单,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
(五)业主大会的会议制度等规定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 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街道办、乡镇政府应当派员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满足实名 投票条件下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表决方式。
视为业主的情形
序号 1
情形
因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政府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人
2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3 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4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 有部分的人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 建设单位为业主。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 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 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来源、支付标准;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
(五)业主大会的会议制度等规定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 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街道办、乡镇政府应当派员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满足实名 投票条件下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表决方式。
视为业主的情形
序号 1
情形
因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政府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人
2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3 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4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 有部分的人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 建设单位为业主。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 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 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来源、支付标准;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培训PPT课件
10
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财产民主的权利)
– 空置房也要按标准交费 – 额外收费停止缴纳 – 保安人员不得侵害公民权利 – 小区共用部分经营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受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
任 – 安全隐患要强制排除 – 服务合同终止应做好移交
11Leabharlann 、《条例》的基本原则–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 企业提供的服务;
–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 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 事规则的建议;
–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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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
15
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什么是物业管理?
– 《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的活动(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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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享有10项 权利:
6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提升了中国社区民主活动进程
– 以财产与社区事务为切入点
• 物业管理权是业主的权力,是以财产分额为基 础来行使的。
– 业主的财产民主与物业管理权对应 – 体现权利意识、市民意识、财产意识、市
场意识、管理意识、服务意识
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财产民主的权利)
– 空置房也要按标准交费 – 额外收费停止缴纳 – 保安人员不得侵害公民权利 – 小区共用部分经营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受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
任 – 安全隐患要强制排除 – 服务合同终止应做好移交
11Leabharlann 、《条例》的基本原则–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 企业提供的服务;
–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 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 事规则的建议;
–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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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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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什么是物业管理?
– 《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的活动(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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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享有10项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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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提升了中国社区民主活动进程
– 以财产与社区事务为切入点
• 物业管理权是业主的权力,是以财产分额为基 础来行使的。
– 业主的财产民主与物业管理权对应 – 体现权利意识、市民意识、财产意识、市
场意识、管理意识、服务意识
《物业管理条例》PPT课件
14.11.202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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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候选人介绍:各候选人可以向业主介绍自己 的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当选后的工作目标 与施实过程、无法完成目标时可以承担的责任, 以使业主能够对候选人情况有所知情。
• 13、 行为责任:侵害业主对候选人知情权和对业 委会成员选举权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房地产行政 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受到行政机关的处分,权 利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到人民法院主张选举无效, 并有权向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及负责主张民事赔 偿,赔偿的标准以每个投票权5000元。
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说明;没有规
定不同意备案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及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其标
准不低于业主购买贷款的利息(如规定,应明确
计算办法)。(邹:主体资格的设立财产权、银
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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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 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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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
作; •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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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
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ppt课件
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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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二)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开展合同约定外的其他有偿服务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物业范围内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
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物业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等
均应实现由相关部门向用户直接收取,如未实现,物业 公司属于代收代缴,物业公司不允许向用户收取手续费 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工作性质属于维护公共秩序功能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 使用人约定,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县级上以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处理 物业管理相关责任方的有关投诉
7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三)
业主大会的相关要点 ✓ 唯一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红线范围
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业主大会成立须由业主在政府行业主管部
门的指导下成立 ✓ 首次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根据业主物业
的建筑面积、套数等决定
8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四)
业主大会的职责归纳 ✓ 制订、修改议事规则、规约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 决定和监督专项基金使用、续筹事宜 ✓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定义: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间通过合同约定进行的专 业化管理。
✓ 倡导:市场竞争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 行业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物业管理
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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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一)
物业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不得改变用途,依法确需改变用途的办理相关手 续后告知物管企业,物管企业需改变相关用途的, 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 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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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二)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开展合同约定外的其他有偿服务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物业范围内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
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物业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等
均应实现由相关部门向用户直接收取,如未实现,物业 公司属于代收代缴,物业公司不允许向用户收取手续费 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工作性质属于维护公共秩序功能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 使用人约定,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县级上以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处理 物业管理相关责任方的有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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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三)
业主大会的相关要点 ✓ 唯一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红线范围
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业主大会成立须由业主在政府行业主管部
门的指导下成立 ✓ 首次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根据业主物业
的建筑面积、套数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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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四)
业主大会的职责归纳 ✓ 制订、修改议事规则、规约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 决定和监督专项基金使用、续筹事宜 ✓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定义: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间通过合同约定进行的专 业化管理。
✓ 倡导:市场竞争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 行业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物业管理
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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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一)
物业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不得改变用途,依法确需改变用途的办理相关手 续后告知物管企业,物管企业需改变相关用途的, 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 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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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公平合理地维护各方责任主体的合法权 益
– 业主(《条例》第五章) – 非业主使用人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代表业主权利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公平合理地维护各方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
– 物业管理企业
• 将原委托合同中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修改为物业服务合 同中甲方与乙的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培训
主讲:涂如梅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成立起草小组
–99年3月在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 《物业管理条例》全国立法。 –同年4月建设部成立《条例》起草小组,开 始《条例》起草工作。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收集有关资料,开展立法调研。
–收集、分析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以及影响较大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总 结各地物业管理立法中的经验和不足,初步 了解了《条例》起草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收集国外物业管理立法资料
场意识、管理意识、服务意识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为司法的审判、行政执法、纠纷处理提 供法律依据。
– 纠纷急剧增多 – 行政纠纷凸显 – 引发民法、诉讼法、合同法、刑法、行政
法、税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 –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经业主大会决
议授权。
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公平、公开、合理、科学
• 合同内容(第三十五条)
– 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第四十五条、五十二条)
• 供水、供电、通讯等
– 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
• 立法、持法、指导、监督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与WTO国 际惯例接轨。
– 专有部分所有权 – 共用部分 持分权 – 业主大会组织的成员权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 2002年10月16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 制办将《条例》(草案)登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 见。这一彰显民意,推动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 法工作质量的举措,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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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广泛征求意见,以求彰显民意。
– 2000年5月《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征求各地、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专家意见。
– 2001年3月经建设部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 《条例》(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
– 2002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通过调研、基本摸清了物 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会同建设部多次 讨论、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国务院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正式签署
– 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 2003年6月8日温家宝总理正式签署。 – 2003年6月19日正式公布。 –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公平合理地维护各方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
– 建设、开发单位
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财产民主的权利)
– 空置房也要按标准交费 – 额外收费停止缴纳 – 保安人员不得侵害公民权利 – 小区共用部分经营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受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
任 – 安全隐患要强制排除 – 服务合同终止应做好移交
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有相应的企业资质 –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强制招投标 – 前期物业管理开发商的权利与义务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提升了中国社区民主活动进程
– 以财产与社区事务为切入点
• 物业管理权是业主的权力,是以财产分额为基 础来行使的。
– 业主的财产民主与物业管理权对应 – 体现权利意识、市民意识、财产意识、市
– 王海效应(双倍返还) – 史特拉效应(小案大赔偿) – 业主维权反应计算成本,不能盲目跟进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强化物业管理合同
– 法律意识 – 合同意识 – 风险意识 – 竞争意识 – 服务意识 – 品牌意识 – 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倡导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分业经营
• 房屋的建造者,承担物业最终产品质量责任 • 完善配套设施 • 售房过程中的承诺的对现 • 无偿提供管理用房 • 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
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空置房(发展商就是空置房的业主) • 前期物业管理
–多次组织专题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 见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组织专家论证,研讨立法中的难点问题。
– 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专家意见,邀 请法学家、律师、资深从业人员、行政管 理人员、业主代表等对立法过程中的难点 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 将国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运用到 目前的条例中,从过去单一所有权,改变 为多个所有权。
– 从内容上体现 – 从立法形式上体现
建筑物区所有权为基础
– 吸收发达国家成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 论
– 物业管理权和财产权相应管理服务
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财产民主的权 利)
–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 业主委员会成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程序法定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做出无关决定 – 共用部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 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培育推进物业管理 市场。
–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 前期住宅物业管理强制性要求招投标,其他物 业鼓励招投标。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 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 – 前期物业管理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提高培育业主的物业管理消费意识
– 万科效应(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营造物业 销售品牌与卖点)
民主自治自律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
– 民主自治自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专业化服务—物业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