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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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安全
操作规范
一、总则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安全、优质、低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2、树立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培养较高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责任感,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
3、爱护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的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设施齐备有效。
4、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二、出车前
1、不饮酒,不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情况,保证自身身体状况良好、情绪稳定、精力充沛;有疾病、过度疲劳、家庭和社会矛盾影响情绪的,不得驾驶车辆。
2、加强车辆日常保养,定期进行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安全技术状况不
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3、做好出车前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确认无漏油、水、气等现象,车身外表、轮胎外表和气压符合规定,转向机构、制动系统、灯光、刮水器,随车所需装置、工具、灭火器具等确认齐全有效;检查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设备工作是否良好,摄像头是否端正;检查空调、视听等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4、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对随身携带行车所需牌证进行检查,确认齐全效。
5、提前熟悉运行计划和作业任务,了解掌握运行线路的道路状况、限速情况、气候环境、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基本信息,做好极端恶劣天气、道路断道、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
6、自觉接受企业的安全教育提醒和受广大旅客的行车安全监督;向旅客慎重作出“五不两确”安全承诺,督促旅客正确佩戴安全带。
7、自觉接受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检查,不符合“六不出站”规定的班车客运,坚决不得出站经营。未经安全检查合格的包车(含旅游包车),不得驾车发班营运。
三、行驶中
1、严格按照《车辆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以及包车运输合同运行,
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不得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
2、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3、不开情绪车、不开冒险车、不开急躁车,驾驶时要做到不超速超员、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接打手持电话、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不抽烟、不吃东西、不与他人闲谈,确保乘客系好安全带,确保乘客生命安全。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4、运输途中应保证车载监控终端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时,及时报告公司监控管理平台;收到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应立即纠正违章行为。
5、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轮胎、轮毂、仪表、灯光等是否完好,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凌晨2时至5时,应按照运行计划停止运行,停车休息。
6、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与前车保持200米以上安全车距;后车示意超车时应减速让行,不得长时间占用超车道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车辆需驶出高速公路时应提前减速后变道,不得临近出口时突然
减速变道;不得停车上、下旅客。
7、车辆通过漫水桥、便桥(道)、浮桥、水毁、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规定停车观察,查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所有旅客下车步行通过,不得盲目冒险通行。车辆过渡必须先下客,再过渡,听从渡运人员指挥。
8、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技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时强行超车。不得在晚22时至早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行。
9、夜间行车应正确使用灯光信号,降低车速,会车、超车、调头必须在确保安全下进行,决不能冒险行驶。
10、雨雪天气行车应确保雨刮灵敏,若失效应及时停车修理;行车中车窗玻璃应保持通风,不得紧闭,降低车速,避免紧急刹车,防止车辆侧滑和行人其他车辆突然横穿。
11、雾天行车保证灯光完好,随时开启防雾灯和小灯,严禁超车,遇大雾,视线不清,道路不明不宜行车时,应停车休息,不得冒险行驶。
12、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施工安全警示标志的警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强行闯关、超速、抢(占)道行驶,应低速安全通过。如
遇塌方、水毁、飞石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要果断停车,应立即向车属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不得擅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13、车辆途中遇故障,应将故障车紧靠公路右侧安全地带停放,放置安全三角木,通知旅客下车等待或者及时转走乘客,在车停放前后150米以外放置故障标志牌再排除故障或救急。
14、如遇旅客疾病,应协助乘务员或采取急救措施送病人就近医院就医。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不得莽撞蛮干。
15、车辆进站或途中上下旅客,车未停稳不准开门,防止将乘客甩伤。仪表台上禁放杂物,大件行李进货仓,小件行李放内置行李架,凡硬物不准放内置行李架,以免掉下伤人,且驾驶人周围禁放任何行李、物品,以免影响驾驶人安全操作。
16、发生交通事故时,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保护财产。按规定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车属单位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疏运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7、接驳运输的驾驶员除严格遵守执行以上安全操作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