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解读
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措施
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措施摘要: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陆续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贴摘关键词:招投标;建筑工程;措施abstract: the government issued the bidd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and has a set of policy laws and regulations,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 and gradually form the bidd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regulations system framework, effectively in the construction field of corruption, to regulate the bidding work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e punishment of the bidding activities of the violation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stick to pick the keywords: bidding; building engineering; measures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是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建设领域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透明度不断增强,改革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经建设部部长常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通知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俞正声监察部部长何勇1994年3月3日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调整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于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对于未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机关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并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资质证书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资质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2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的升级的资质作废降低原资质等级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处罚款(三)对以欺骗手段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责任人的处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并处罚款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凡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应该实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实行议标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审批权限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违反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责令改正对于以欺骗手段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六条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或承接的工作转包或违法分包(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2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施工和承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1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向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包或承接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证书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2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向越级或超范围承包或承接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第九条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任务(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文件无效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或非执业注册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对于转让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在非本人执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对非执业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处以罚款(三)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2对于再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项规定的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十条勘察没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理外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I勘察没计文件无效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3对于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负有直接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对于偷工减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要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2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责令停业整顿发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监理费的二至五倍2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除依照前项的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一条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1对于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2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对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个人五年内不予注册(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没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吊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监理工程师证书第十二条凡按照规定应当实行质量监督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向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苯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对于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责令改正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再次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对该机构进行改组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理1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罚款2对于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绐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建没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者负责赔偿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涉及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监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等的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执行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由监察机关其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三万元以下本办法中的停业整顿是指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期限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任务本办法第七条中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是指与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类别要求相符合的资质证书第十八条对于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实行听证制度的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监察部负责解释其他处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建筑法规
口主要法律、法规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公布)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279号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5)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6)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建建[1998]162号)7)房屋建筑和市瞄出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10)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1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1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14)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15)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建建[1999]173号)16)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建建[2001]141号)17)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法[1991]798号)18)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19)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20)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号)21)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建监[1994]392号)22)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1997]167号)23)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24)硅硐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外经[2000]583号)25)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部建监[1995]第737号文)26)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城建字[85]580号)27)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城[1998]215号文)28)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监[1997]60号)29)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第208号)3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3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全文共十五部分)3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3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3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36)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9月1日)3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3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本)(建建[2000]185号)39)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办建[2000]18号)40)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监[1997]63号)4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4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建质[2000]38号)43)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4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45)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3]418号)46)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暂行办法(建设[2000]4l号)47)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技[2000]21号)48)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制度和办法49)省市、地方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制度和办法强制性标准目录JGJ3—200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6—99 建筑高层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7—91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2—99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19—92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25—200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6—95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33—200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6—87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7—8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8—99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JGJ40—87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6—8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8—8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2—9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GJG53—92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5—2000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范JGJ58—88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 《办公室建筑设计规范》JGJ79—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1—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JGJ85—92 预应力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6—92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8—92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91—8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JGJ94—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5—95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98—2000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范JGJ99—98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100—98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2—96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13—97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5—97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6—98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范JGJ120—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2—99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3—200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4—99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8—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年局部修改)JGJ133—2001 金属与石才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4—200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JGJ137—2001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2002年局部修改)JGJ138—200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GB50003—2001 砌体结果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3—95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38—9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6—2001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96—99 住宅设计规范GB50108—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65—92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76—9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4—2002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7—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6—95 铁路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42—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92—99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1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J5—88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15—88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97年局部修订)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7—88 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01年局部修订)GBJ25—90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99—86 《中小学建筑设计标准》GBJ112—87 膨胀土地区建筑规范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设计规范》GBJ119—88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33—90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JJ12—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景德路下穿杭深铁路工程监理细则()
景德路下穿杭深铁路工程监理细则温州市景德路下穿杭深铁路工程监理细则编制审核温州市景德路下穿杭深铁路工程监理部二零一二年六月前言为规范温州市景德路下穿杭深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明确施工、监理工作关系,细化各专业监理工作的内容和质量控制重点,强化过程控制,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做到源头把关、过程控制、精细管理,真正地贯彻落实上海路局“捍卫质量,保卫安全”的管理理念,实现打造高质量运营线铁路工程质量的目标,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温州市景德路下穿杭深铁路工程监理项目部在监理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本监理实施细则。
目第一章工程概述 4第二章监理工作依据52.1综合监理依据 52.2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 52.3技术标准规范 62.4 其他依据8第三章专业工程特点93.1工程特点、重点、难点分析93.2本工程重点、难点应对措施9第四章监理工作流程11第五章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30第六章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36第一章工程概述拟建道路穿越位于杭深铁路铺北路特大桥65#-69#之间,其桥梁跨径形式为(2-11.3米)框架桥,框架长均为15.3米,箱顶两端各设置1.7米得人行道板。
框架桥顶板厚0.7米,底板厚0.8米,中墙后0.6米,实测边墙厚0.7米,净高4.35米,上梗肋尺寸为1.8×0.6米,下梗肋0.5×0.5米。
基础采用50cm管桩处理,桩长为35米,桩间距2.3×2.0米,桩顶部设置厚1.5米的承台。
第二章监理工作依据2.1综合监理依据(1)《工程监理委托服务合同》;(2)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3)施工组织设计;(4)施工承发包合同;(5)材料设备供应合同;(6)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委托合同;(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8)《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20-2007)。
2.2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9)《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10)《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1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道部令第25号);(12)《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13)《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1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1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铁建监〔2007〕76号;(16)《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科技〔2004〕78号)(17)《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18)《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19)《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号);(20)《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号)(21)国家、省部相关的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工程建设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着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不仅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还会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
针对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若干处罚办法,下面将进行具体的介绍。
一、建设工程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1、未经批准、备案就进行建设工程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法定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吊销相关人员的资质和许可证。
2、违反规划管理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同时处以相应的罚款。
3、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在禁用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拆除,同时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1、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处以罚款,并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或许可证。
2、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破坏公用设施和城市道路及绿地等,应当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3、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搭设违建的,在处以相应罚款后,应当限期拆除。
三、建设工程监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1、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未及时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同时控制监理单位的监理范围。
2、监理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联手欺骗验收部门的,对相关人员进行停职检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监理人员泄露工程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设工程承包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1、基于工程质量的利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虚高工程费用等方式牟取私利的,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处罚,吊销有关资质和许可证等。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工程价格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资金偏差。
3、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保障和环保职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野生动植物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限制承包单位的参与竞标。
工程施工阶段违纪违法
工程施工阶段的违纪违法现象及其防治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施工领域的违纪违法现象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工程施工阶段违纪违法现象不仅损害国家利益,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阶段违纪违法的类型、原因和防治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施工阶段违纪违法的类型1. 转包、违法分包:一些施工企业通过转包、违法分包的方式,将工程层层转手,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难以保证。
2. 挂靠、出借资质:一些没有资质的企业通过挂靠、出借资质,参与工程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频发。
3. 贪污腐败:工程施工过程中,部分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4. 工程质量、安全违规:部分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工程质量、安全,违规操作,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5. 违规签证、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部分企业通过违规签证、变更,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
二、工程施工阶段违纪违法的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工程施工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一些违纪违法现象存在法律空白。
2. 监管不到位:工程施工环节涉及多个监管部门,部分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导致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3. 企业诚信缺失:部分施工企业缺乏诚信意识,为了追求利润,忽视工程质量、安全,进行违纪违法操作。
4. 利益驱动:工程施工领域的违纪违法现象很大程度上源于利益驱动,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惜违法违规。
5. 惩罚力度不够:目前,对工程施工领域违纪违法现象的惩罚力度尚不够,部分企业和个人存在侥幸心理。
三、工程施工阶段违纪违法的防治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工程施工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形成严密的法律体系,为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管提供有力法律依据。
2. 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工程施工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各个环节合规合法。
3. 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加强企业诚信教育,引导企业树立诚信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律法规-Microsoft-Word-文档
一、法律(fǎl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guójiā)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xíngzhèng)许可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xínɡ zhènɡ fù yì)法国家主席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guójiā)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令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主席令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建筑业安全生产公约二、行政法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家院令第7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制追究的规定国家院令第30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373号工作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建设工程安全(ānquán)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shēngchǎn)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三、部委(bù wěi)规章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chéngxù)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建筑安全生产(shēngchǎn)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9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工作认定办法劳务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因工死亡职业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欠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四、规范性文件(wénjiàn)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yì jiàn)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7]第36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shēngchǎn)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1]59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shēngchǎn)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4]148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gōngchéng)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报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建质[2003]23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件扣专项整治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建质电[2003]第35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3]第82号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建质[2003]第107号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3]第158号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3]第186号关于加强滑坡崩塌(bēngtā)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建质[2003]第247号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家(guóji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国质检锅[2003]第17号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gōngzuò)的紧急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第191号关于建设行业生产(shēngchǎn)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人教[2002]73号关于(guānyú)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建设部建标[2002]第219号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建设部建标[2002]第2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法[2002]第223号关于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办字[2002]第106号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环发[2001]第56号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141号关于(guānyú)颁发《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0]2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yùfáng)重大事故的通知建设部建标[2000]第2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jiāqiáng)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设建标[2000]第248号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shìgù)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建设[1999]173号关于确保玻璃幕墙质量与安全(ānquán)的通知建设部建设[1994]第776号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建设[1995]334号关于防止施工中毒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建监[1997]第2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建建[1998]176号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幕墙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建[1997]第167号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建建[1998]第164号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建[1997]第86号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教[1997]83号关于防止建筑施工模板倒塌事故的通知建设部建建安[1993]第41号关于(guānyú)防止拆除工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通知建设部建监安[1994]第15号关于防止发生(fāshēng)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建监安[1998]12号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tōngzhī) 建设部建建安[1994]第04号五、标准(biāozhǔn)、规范(一)综合类建筑安装工程(gōngchéng)安全技术规程国务院国议周字(56)第40号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国家建工总局建工劳字(80)第2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FJ77-200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二)施工用电安全电压(GB3805-8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9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9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wéixiū)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三)高处(ɡāo chǔ)作业高处(ɡāo chǔ)作业分级(GB/T3608-9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zuòyè)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高处作业(zuòyè)吊篮安全规则(JGJ 5027-92)高处作业吊篮(JG/T5032-93)(四)脚手架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建设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五)垂直运输机械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 34-88)建设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9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 12602-90)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 100-99)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 13329-91)龙门架及井架物为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施工升降机分类(GB/T 10052-96)施工升降机检验(jiǎnyàn)规则(GB 10053-96)施工升降机技术(jìshù)条件(GB/T 10054-96)施工升降机安全(ānquán)规则(GB 10055-96)(六)安全(ānquán)防护安全帽(GB 2811-89)安全帽试验(shìyàn)方法(GB 2812-89)安全带(GB 6095-85)安全带检验方法(GB 6096-85)安全网(GB 5755-97)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 5726-85)密目式安全立网(GB 16909-97)安全色(GB 2893-82)安全标志(GB 289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0-90)环境保护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主席团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xíngshì)诉讼法五届二次会议(huìyì)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guóyǒu)赔偿法 2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八届二十五次会议(huìyì)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jiànzhù)法 9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八届五次会议通过 1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29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7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4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39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9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7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píngjià)法 77号主席令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89.12.10对中国(zhōnɡɡuó)生效气候变化框架(kuànɡ jià)公约 93.1.5对中国生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斯德哥尔摩公约(gōngyuē) 2001.5.22对中国生效二、行政法规(fǎguī)、规章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二十九次会议40号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 15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91号令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国发(1987)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8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劳发(1992)67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劳动部423号文化学危险物品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6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5号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7号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huánjìng bǎohù)管理条例国务院235号令关于有效(yǒuxiào)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环保总局、建设部环发(2001)56号城市排水许可(xǔkě)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4)33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dà qì wū rǎn)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284号令(hàolìng)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97.4.15国家环保局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99.4.1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99.7.8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 98.2.18国家环保局关于征收建筑灌浆废水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三、标准、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96,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17216-1998)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199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环境(huánjìng)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地表水环境(huánjìng)质量标准(GHZB1-1999)机动车辆允许(yǔnxǔ)噪声(GB1495-1979)工作场所(chǎnɡ suǒ)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002)工业企业(qǐyè)场界噪声准(GB12348-1990)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内容总结。
二级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精选讲义
二级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精选讲义第一讲本门课程共分三个部分,即建筑法律法规,建筑经济和建筑施工。
这三部分内容相对独立。
考试是以单选题的形式出现。
考试时间是三个小时。
第十三章建筑法律与法规2002年发布的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有关法律、法规部分,提出四个“熟悉”和四个“了解”的内容。
熟悉注册建筑师考试、执业、注册、继续教育及注册建筑师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熟悉设计文件编制原则、依据、程序、质量和深度要求。
熟悉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管理方面的规定。
熟悉修改设计文件等方面的规定。
了解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本精神。
了解设计业务招标投标、承发包及签订设计合同等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
了解城市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程序和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了解对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一节法规基本体系一、法律名称文号颁布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1997/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 1994/07/0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主席令第23号 198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1999/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 2000/07/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1989/12/26二、行政法规名称国务院令颁布日期时效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5号 2001/06/13 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 2000/09/25 有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 2000/0l/30 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184号 1995/09/23有效城市绿化条例第100号 1992/06/22 有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8号 1991/03/22 废止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1986/05/26 废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08/08 废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08/08 废止工程建设若干违纪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68号废止这里所以列出一些已经废止的文件,是因为这些文件过去的确使用面较宽,而恰恰现在被废止了,希望引起读者的注意。
建筑工程违规行为法律处罚
建筑工程违规行为法律处罚随着城市发展的迅速推进,建筑工程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建筑工程中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城市治理和居民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为了维护建筑工程的规范化和安全性,法律对建筑工程违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条例。
第一章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建筑工程违规行为可以被定义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合同或其他相关约定的行为。
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的不同,违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建筑设计违规:包括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设计方案违背相关规定等。
2. 施工质量违规: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劣质材料、违规施工、质量把关不严等。
3. 施工安全违规: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齐全、作业人员未经岗位培训、操作不规范等。
4. 社会公德违规:包括无证施工、施工噪音扰民、施工占道占用等。
5. 盗窃、损坏公共设施违规:包括在施工过程中盗窃公共设施、损坏公共设施等。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违规行为,可能会采取以下一些处罚方式:1. 行政处罚: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惩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
2. 刑事责任:对于一些严重违规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事故、质量缺陷导致的重大事故等,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包括刑事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对于因建筑工程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害,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修缮费用、赔偿金等。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预防与整治为了减少和遏制建筑工程违规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居民安全,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与整治:1.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确保法规与时俱进,条文明确、完整,对各种违规行为都能进行明确界定和相应处罚。
2. 加强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工作机制,有效监督施工过程,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也在逐步加快。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违法违纪行为也开始频频出现,给工程建设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处罚办法,从而有效地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一、关于工程建设中的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违规施工,包括未经审批擅自开工、违法变更施工方案、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等;二是违反招投标规定,包括行贿、串标、虚开发票等行为;三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未经安全评估擅自施工、违规使用脚手架、安全监管不到位等。
这些违法违纪行为极大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严格的惩罚措施,以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二、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办法针对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我们需要采取以下的处罚措施:1.违规施工处罚办法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行为,应该按照违规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
违规罚款按照施工面积、工期、安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情况下罚款金额为开工前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对于违法变更施工方案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等行为,应该按照违规罚款和整改两种方式进行处罚。
违规罚款金额固定为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十。
整改费用则按照修复材料、人工成本等因素进行考虑,一般情况下整改费用不得低于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2.违反招投标规定处罚办法对于行贿、串标、虚开发票等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同时,对于涉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暂停施工,重新开展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程序,并依法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结果。
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办法对于未经安全评估擅自施工、违规使用脚手架、安全监管不到位等行为,应采取责令停工、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同时,要求相关责任人迅速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总体来说,这些处罚办法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能为工程建设提供更好的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制度
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工程建设规模和数量都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建设的效果性和质量性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
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违法违纪现象,如建设单位和个人私自篡改设计方案、盗窃建设材料、贪污受贿等行为,威胁到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效果性,也损害了公共财产。
因此,建立一套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制度,加强工程建设行业的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建立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列表建设领域违法违纪的行为较多,界定不清,需要建立一份规范的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列表。
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1、违反劳动安全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单位和个人没有遵守建筑工程法规,导致工人受到安全和健康威胁,导致财产和人员伤亡。
2、超过批准范围未经审核批准,超出框架指标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或者在工程上使用不合格材料,违反建筑安全规定。
3、私自修改规范在施工过程中,私自修改或篡改规定的施工方案,不仅影响工程建设的进展和效果,也产生财产和相关单位的不良影响。
4、滥用民事资源在施工过程中,不良滥用公共资源,私人财产,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也产生了财产损失。
二、建立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制度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建立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制度。
例如:1、过程中存在贪污行为的,涉及财务资金及工程的,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制度规定的罪名加重惩罚。
2、未经批准或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工程材料,要依次按照产品标注的分级处理。
3、违反建筑安全规定,导致财产和人员受伤亡的,要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进行合理的处罚和赔偿,并规定侵权者的刑事处罚。
4、修改规范,影响工程质量和效果,导致相关单位和个人经济损失或财产受损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恰当的经济惩罚,同时对违法违规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和监管。
在制定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制度的同时,应该在进行宣传和教育的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和监管,确保制定出的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制度
为处罚制度2023-11-09contents •概述•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概述•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详解•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制度目录01概述•工程建设领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涉及到众多的参与者、法规和制度。
在这个领域中,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效率。
为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制度。
背景介绍•本制度旨在明确对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以警示和教育广大工程建设参与者,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提高工程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目的与意义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违法违纪行为分类与定义:对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和定义,便于明确处罚对象和范围。
2. 处罚措施:详细列出针对不同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
3. 处罚程序:明确处罚的流程和实施主体,包括调查、听证、裁决、执行等环节。
4. 申诉与救济:告知被处罚者在对其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采取的申诉和救济途径。
5. 相关责任与监督:对负责实施处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正处罚。
主要内容与结构02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概述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的行为。
违法违纪行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主体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质量等方面。
客体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定义未取得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许可证件擅自进行工程开工建设。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擅自改变规划方案、施工图纸等文件,或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工程建设。
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将工程整体或部分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将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别进行分包。
转包、违法分包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进行投标和建设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单位资质进行工程建设。
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处罚规定建筑工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工作环境,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存在,建筑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为了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处罚规定,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一、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工的行为;2. 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无计划更改的行为;3. 违反建筑工程的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或使用材料的行为;4.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行为;5. 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的法律法规的行为;6. 违反职业道德、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7. 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
以上只是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中的部分内容,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常见的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责令停工整改:对于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工的行为以及未按程序施工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直到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为止。
2. 惩罚性罚款: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建筑工程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罚款数额。
3. 限期整改:对于违反建筑工程质量要求或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工人的安全。
4. 撤销资质:对于多次违法违规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5.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严重后果或引发事故的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03•【文号】建监[1998]120号•【施行日期】1998.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建监[1998]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监察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监察局:现将《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推动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巩固和扩大两年来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成果,经建设部、监察部共同研究决定,1988年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对今年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1998年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以严格工程招投标为重点,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统计考核制度,推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的贯彻执行,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为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工作(一)建立严格的统计考核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今年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外,所有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实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篇: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应注意的八个问题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应注意的八个问题2014-05-13 10:28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应注意的八个问题一、法释(2014)14号共计28条司法解释。
1、“违法无效”有5条解释----三种无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三种收缴非法所得、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2、“现在有效”2条解释---垫资、劳务分包;3、“解除合同”3条解释-----发包人解除四种情况、承包人解除三种情况、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4、“质量问题”3条解释-----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原因、未验收擅自使用;5、“竣工日期”2条解释-----竣工日期确定、质量鉴定合格工期顺延;6、“价款结算”8条解释-----总规定、利息、利息起算点、工程量争议、结算视为认可、阴阳合同、固定价合同、鉴定原则;7、“其他规定”5条解释----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履行地)、工程质量被告人确定、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保修人的责任、解释无溯及力。
二、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内涵的准确把握。
1、“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专指(1)、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承包人;(2)、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人”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17、218(3)实际施工人常常是资质等级底的企业、甚至没有资质也没有企业建制,只是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干活的临时组织的施工队伍。
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242、施工人---------有效施工合同中的所有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
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17、2183、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和施工总承包人的区别。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人负责的一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承包方式。
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
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省设备招标协会讲座提纲题目: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1.条款修订内容、意义、作用2.关于真实性、合法性3.关于“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二、建设项目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审计处理、处罚1.《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有关处理处罚(18种常见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处理处罚(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规定的五种行为及处理处罚)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有关处理处罚处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关处理处罚)4.审计发现基本建设领域违法案件的几种表现形式三、工程建设领域的两个案例1.成都绕城高速公路(西段)案件2.达渝高速公路职务犯罪案件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讲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刘魁明2010年11月3日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新《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条例为1997年10月颁布)新条例将原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合并、修改为第二十条。
原第二十一条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原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修订后的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建筑工程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建筑工程违规违法行为处罚摘要:建筑工程违规违法行为是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违规违法行为的定义、种类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旨在提高社会对建筑行业的监管和管理水平。
1. 引言建筑工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但也面临着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挑战。
为了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公众利益,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必要的。
2. 建筑工程违规违法行为的定义建筑工程违规违法行为,指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设计、监理、材料采购等环节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不达标、安全隐患存在等问题的行为。
3. 建筑工程违规违法行为的种类(1)建筑工程质量违规违法行为:包括施工质量不达标、工程材料不合格、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等。
(2)建筑工程安全违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施缺失、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等。
(3)建筑工程资质违规违法行为:包括无合法资质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建筑企业不按资质范围从事相应工程等。
(4)建筑工程环境违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环境保护要求、排污不达标、绿化不到位等。
4. 建筑工程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1)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工整改、罚款、吊销资质等。
(2)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如刑事拘留、刑事处罚等。
(3)经济赔偿:根据建筑合同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相关损失。
5. 建筑工程违规违法行为处罚案例(1)某施工单位因施工质量不达标被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
(2)某建筑企业因无合法资质从事建筑工程活动被吊销资质。
(3)某施工现场因安全设施缺失发生事故,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6. 加强建筑工程违规违法行为治理的建议(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3)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宣传,提升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4)加强执法力量,建立快速、高效的处罚机制,确保违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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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第一条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
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调整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机关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并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资质证书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资质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
2、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的,升级的资质作废,降低原资质等级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处罚款。
(三)对以欺骗手段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责任人的处理:吊销执业资格证,五年内不予注册,并处罚款。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定应该施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
凡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应该实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实行议标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审批权限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违反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责令改正;对于以欺骗手段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或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再次转让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2、对于发现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而未报告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并将该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接受转包或接受违法分包单位的处理: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1、对于接到监理单位关于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的报告,未予纠正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责令改正;对于与承包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的,责令停止施工,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
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无效,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1、依法予以取缔,勘察、设计文件无效。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承包施工和承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1、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向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包或承接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向越级或超范围承包或承接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九条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任务。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文件无效,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或非执业注册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对于转让、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在非本人执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对非执业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处以罚款。
(三)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对于再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1、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3、对于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负有直接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对于偷工减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要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责令停业整顿;发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监理费的二至五倍。
2、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除依照前项的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1、对于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2、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对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个人五年内不予注册。